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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介言论表达的规制模式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郭栋 点击:18246次 时间:2014/4/1 20:19:32
 社交媒介的迅猛发展使人们的生活变得非嵌入化,生活越来越不受某些固定社区或自然的控制,这种去控制化引发了用户特性的转变,即从“个体性向上递增”变成“个体性向下递增”:在传统媒体时代,草根群体的媒介形象缺乏个性,社会地位越高者,个性越鲜明;而当前,草根群体的个性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因此,出现侵犯知识产权、垃圾信息、谣言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各种不同声音、假新闻甚至是谣言屡屡形成舆论的焦点,造成心理恐慌,形成吉登斯所谓的“现代化自反性”现象。
    强化个人和机构的主导作用
    截至2012年12月,新浪微博的注册用户数超过3亿,腾讯微博注册用户数突破4亿,网易微博用户数1.2亿。同时,有70余篇因微博言论获罚的新闻报道,有9部法律法规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适用于微博。
    2010-2012年,在社交媒介规制实践中,两个层面值得研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因微博言论获罚案例的增多。就前者而言,在缺乏全国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北京、广东等地出台了地区性规定或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院出台了部门性办法。就后者而言,目前能够搜索到的因微博言论获罚的报道近70篇,一些轰动全国的大案件也和微博言论表达有关,最为典型的个案是“军车进京”,当事人和微博运营商均受到处罚。对微博言论表达的规制力度也逐渐加大,出现了一些有争议性的案件,如兰州教师陈平福因在微博等社会化媒体上发布文章,被当地判以颠覆国家罪,重庆男子因转发漫画被劳教两年,重庆方竹笋因在微博上不当言论被劳教两年等案件。
    笔者统计了66篇因微博言论获罚的报道,发现处罚方式的分布如下:限制人身自由(如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治安拘留等)25次;经济处罚15次;道歉10次;禁言9次;其他处罚方式(如销号、警告、教育等)11次。总体上,上述案例反映了司法体制在处理社交网站言论问题时还处于摸索阶段,忽略了微博沟通的碎片化语境,使得言论自由权与社会既有态势之间的张力加大。
    分析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后发现,对社会化媒介用户规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如网络管理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甚至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教育考试行政部门,处罚手段多样化。公权主导下的问责形式,其特点是加大违法成本,必要时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主要有:训诫、拘留、罚款、刑事处理等。这种规制模式强化个人和机构的主导作用,笔者把其归纳成制度化模式(福柯语)。这种模式是一种精心算计的模式,是一种有规则地制造痛苦差异的手段,它包含着一整套“权力经济学”。
    “知识—技术”模式
    如果说制度化模式的内在逻辑是政治逻辑,那又该如何看待社交媒介自身和法人团体甚至个人在规制实践中的所为?
    三大微博运营商都制定了大量琐碎而又详细的规制方式,比如《新浪微博违规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有:公示违规账号、加红标示禁止转发、解除关注关系、删除内容、禁止被关注、禁止发博、封杀等。搜狐的问责方式有:建立黑灰白名单、星级制度、“小黑屋”、锁定禁言等形式。微博运营商主要规范虽有不当,但又没触及法律的传播行为,如不当信息、谣言和侵犯版权的信息,“微博管理员”、“微博小秘书”、“微博自律员”等是具体的监控主体。微博运营商的规制方式有细化、可操作性强等特点,类似福柯所说的规训,遍布于社会化媒介使用的过程中,内容细微,在最低消耗但却是最大强度的状态下施展权力,制造出顺从性和实用性。
    有的规制主体是法人和相关组织,比如违规者任职的法人团体,具体案例有赵普事件中的CCTV、“金庸去世”事件中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等。法人及相关组织的问责形式主要有解聘、停职、罚款、更正内容等,其中罚款的数额因主体不同而差别较大,高者竟达100万元。
    违规者的自我规制也是较常见的形式,在林志波事件、郭美美事件、金庸“去世”事件中,当事人就是通过微博道歉了事的。自然人的问责方式主要是道歉,这种方式责任轻,损失不大,但是所担责任小于其行为造成的危害性。
    上述规制模式主要是通过矫正机制进行持续不懈的改造,将不遵守规则的人暴露在全副武装的后果之中,从最微小的羞辱,比如关进“小黑屋”、信用扣分等,到经济惩罚,即便是最不显眼的偏离行为也不会被放过,并要加以改正。这是一种不同于制度化模式的规制形式,它追求精细和周密的测定,能监督和改造人们的日常行为、身份和活动。笔者借鉴了福柯的“知识—技术”一词来给该模式命名,其内在逻辑是商业逻辑,该模式针对的是人的思想,惩罚方式在人们脑中传播着符号的游戏,最终打消人们的违法、违规念头。福柯认为“它作为景观、符号和活动而无处不在,通过不断地对公民头脑反复灌输符码而运作,通过在犯罪观念前设置障碍来消除犯罪。”这是一种针对人体的“微分权力”,包含层级监督、规范化裁决和检查三种手段。
    首先,在社交媒介中,监督技巧被广泛运用。既有来自“微博管理员”、“微博小秘书”、“微博自律员”等社交媒介自身的监督,又有来自用户通过“举报”功能相互间的监督,它是一种复杂的、自动的和匿名的权力,也是运营商的这个机构的构成部分,覆盖着整个社交媒介空间。
    其次,规范化裁决逐步系统化。具体是指在各家微博运营商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有自己的律法、自己规定的惩罚模式、特殊的“审判”形式。新浪颁布了《新浪微博违规行为处罚条例》,在其“举报处理大厅”,有着系统的裁决规定:如举报的类型分为不实信息、泄露他人隐私、人身攻击、内容抄袭、冒充他人、骚扰他人等。裁决的阶段分为举证阶段、判定阶段、结果公示三个阶段,若有失公平,被举报人可启动自辩流程,这种内部处罚是在重大法律视而不见的地方实施,是一种微观处罚制度。这种监视的逻辑可以渗透到社交网络空间中的任意一个角落中去。
    再次,针对社交媒介用户的检查无处不在。检查和裁决都具有表演性,二者有交叉的空间。以新浪为例,“举报处理大厅”起始于检查,终结于裁决,新浪微博的曝光区、案例库、违规用户公示等空间都充斥着检查的惩罚性展示。在这个环节,媒介用户成为权力介入的对象,他们被征服、被认识,成为知识的对象。在检查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完整的权力类型和知识类型,“检查的程序总是同时伴有一个集中登记和文件汇聚的制度,一种‘书写权力’作为规训的一个必要部分建立起来。”检查形成的有关个人的档案、资料等将个人变成个案,变成权力的支点。
    探索新的规制形式和内容
    通过社交媒介,用户的言论表达将更加顺畅,移动网络发展迅速,网络实名制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观察,被问责的事件数量和传播失范事件总的数量相比,也有挂一漏万之嫌。不过,可以预测的是,更多的选择和量身定制的力量将使公共媒体的社会角色逐渐式微,这会带来社会共同经验的缺乏。桑斯坦认为,“假若无法分享彼此的经验,一个异质化的社会将很难处理社会问题,任何人之间也不容易了解。共同经验,特别是由媒体所塑造的共同经验,提供了某种社会粘性。因此,大部分公民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共同经验。”而建立适用于网络沟通语境下的规制模式恰是共同经验的建构过程,这个过程既包括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也包括用户法权人格的培育。
    目前的规制实践使媒介用户异化成信息的客体,而非交流的主体。制度化模式强化惩罚的表演性,但是,忽略网络传播的碎片化和传播渠道过剩的现状,以劳教等肉体处罚来解决言论表达问题似有不妥。制度化模式对复杂的商业逻辑无能为力,不少情况下微博用户背后站着强大的策划团队、推手,如“郭美美事件”等,尽管微博用户受到谴责或处罚,但是策划团队或推手却安之若素,在已有的案例中,虽然制度化模式提供了改进的动力,由于现实情境和社交空间有着不同的运行机制和内在逻辑,把网络上的违法主体倒逼至现实社会,只能是个别现象,对于数亿人活跃的虚拟社会而言是微不足道的。“符号—技术”模式对于社交媒介的规制显然比制度化模式更有效,它测定和矫正用户的言论表达,侧重调教和干预,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本身。同样值得反思的是,微博运营商对用户的监控发展,具有矛盾的特征,因为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对公司责任的呼吁,反过来会导致公司本身受到更严密的监控。
    制度化模式的功能障碍已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知识—技术”模式的发展道路尚且不甚清晰。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对社会化媒体言论表达的规制、调整不仅仅需要在规制形式和内容上有所变化,甚至在法律本身的性质上也要有一番彻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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