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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
“合理”与“合情”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杨国荣 点击:26824次 时间:2013/6/23 22:01:49
实践过程的展开总是面临理性化或合理性的问题,包含形式和程序两方面,但无法忽视实质的内涵。从实质层面看,实践过程的理性化既涉及 “合理”,也关乎 “合情”。“情”首先具有实在性的含义,所谓“实情”、“情境”等等,便体现了这一点。在本体论层面,“情”所表示的首先是事物多样规定的真实性,既涉及实在性,也关乎特殊性、差异性,在此意义上,“情”更多地与存在的真实情境相联系。相对于“情”的以上含义,“理”所展示的首先是普遍的法则、原则或规范。实践过程中的合“情”与合“理”,意味着既合乎普遍的法则和规范,又适合于特定的实践情境,二者的统一,构成了实践过程中理性化的具体形态。
“情”的另一基本含义涉及人的内在情感。情感具有实质的价值意义:如果说,普遍的规范、原则主要从形式的层面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那么,情感则从实质的方面展现了具体的价值意识。孟子曾指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里的“仁”、“亲”、“爱”,分别与不同的对象相关,并体现了不同的情感内容:“仁”作为人道之域的广义情感,首先体现于人与人(广义之“民”)的相互作用过程;“亲”作为基于家庭伦理关系的情感(亲情),主要展现于亲子之间;“爱”作为广义的珍惜、爱护之情,则更多地基于人与物的关系(表现为人对物的珍惜之情)。在此,无论是人我之间的“亲亲”、“仁民”,抑或物我关系中的“爱物”,其“亲”、其“仁”、其“爱”作为实践意向都不同于单纯的理性谋划、计较,而是内在地渗入了情感的关切。同时,这里所展现的情感的多样性、真切性,与物“情”(实际的存在形态)的特殊性、真实性,也呈现某种关联。情感的这种真切性和具体性,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实质的价值内容。相应于此,“合情”意味着在实质的层面合乎一定的价值取向,与之相对的“合理”,则表现为从形式的层面循乎价值原则,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赋予相关实践活动以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本身同时体现了价值意义上的合理性或理性化。
就主体间的交往而言,除了通过对话、讨论、相互批评等语言活动而达到的彼此理解之外,还涉及主体之间基于情感的沟通。言说者对于聆听者不仅应当晓之以“理”,而且需要动之以“情”;不仅应当通过理性、逻辑的力量而使聆听者不能不接受其所说的内容,而且需要通过情感的感化,使之心悦诚服。仅仅凭借理性和逻辑的力量,往往容易使言说成为冷峻的强制,难以使人乐于接受。唯有同时渗入真情实意,才能使人既“信”又“服”、达到“信—服”之境。另一方面,从听者对说者的态度看,则应当有同情理解的意向。广而言之,这里同时涉及人我之间的相“感”。在中国哲学中,“感”既指事物(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所谓“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又指人对世界、他人由“感”而“通”,所谓“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这里的天下兼及他人,与之相联系的“感”既不同于静观,也有别于逻辑的思辨,“通”则不仅指理性层面的“达理”,而且也包括情感层面的“通情”。与单纯的程序合理性不同,通“情”而达“理”以人我相感、情理交融的方式,体现了主体间交往过程的合理性。
以上主要从实践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及主体性之维,考察实践过程理性化的不同内涵。从引申的意义看,上述过程所内含的“合情”与“合理”,也关乎主客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实践活动。前面提及的“仁民爱物”,便包含对事物的珍惜、爱护之情:如果说,“仁民”是从人我关系或群己关系方面体现了如何对待他人或群体的实践原则,那么,“爱物”则从物我关系或天人关系上,展现了对待自然、他物的实践原则。以上述观念出发,则变革对象的实践过程所涉及的合理性便不仅仅表现为合乎理性的谋划、计算(合理),而且在于它同时既关注具体的实践情境(实情),也体现了基于“爱物”之情(合情)。
“情”的另一基本含义涉及人的内在情感。情感具有实质的价值意义:如果说,普遍的规范、原则主要从形式的层面体现了一定的价值取向,那么,情感则从实质的方面展现了具体的价值意识。孟子曾指出:“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这里的“仁”、“亲”、“爱”,分别与不同的对象相关,并体现了不同的情感内容:“仁”作为人道之域的广义情感,首先体现于人与人(广义之“民”)的相互作用过程;“亲”作为基于家庭伦理关系的情感(亲情),主要展现于亲子之间;“爱”作为广义的珍惜、爱护之情,则更多地基于人与物的关系(表现为人对物的珍惜之情)。在此,无论是人我之间的“亲亲”、“仁民”,抑或物我关系中的“爱物”,其“亲”、其“仁”、其“爱”作为实践意向都不同于单纯的理性谋划、计较,而是内在地渗入了情感的关切。同时,这里所展现的情感的多样性、真切性,与物“情”(实际的存在形态)的特殊性、真实性,也呈现某种关联。情感的这种真切性和具体性,从一个方面体现了实质的价值内容。相应于此,“合情”意味着在实质的层面合乎一定的价值取向,与之相对的“合理”,则表现为从形式的层面循乎价值原则,二者从不同的方面赋予相关实践活动以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本身同时体现了价值意义上的合理性或理性化。
就主体间的交往而言,除了通过对话、讨论、相互批评等语言活动而达到的彼此理解之外,还涉及主体之间基于情感的沟通。言说者对于聆听者不仅应当晓之以“理”,而且需要动之以“情”;不仅应当通过理性、逻辑的力量而使聆听者不能不接受其所说的内容,而且需要通过情感的感化,使之心悦诚服。仅仅凭借理性和逻辑的力量,往往容易使言说成为冷峻的强制,难以使人乐于接受。唯有同时渗入真情实意,才能使人既“信”又“服”、达到“信—服”之境。另一方面,从听者对说者的态度看,则应当有同情理解的意向。广而言之,这里同时涉及人我之间的相“感”。在中国哲学中,“感”既指事物(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所谓“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又指人对世界、他人由“感”而“通”,所谓“感而遂通天下之故”。这里的天下兼及他人,与之相联系的“感”既不同于静观,也有别于逻辑的思辨,“通”则不仅指理性层面的“达理”,而且也包括情感层面的“通情”。与单纯的程序合理性不同,通“情”而达“理”以人我相感、情理交融的方式,体现了主体间交往过程的合理性。
以上主要从实践过程中的主体间关系及主体性之维,考察实践过程理性化的不同内涵。从引申的意义看,上述过程所内含的“合情”与“合理”,也关乎主客体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实践活动。前面提及的“仁民爱物”,便包含对事物的珍惜、爱护之情:如果说,“仁民”是从人我关系或群己关系方面体现了如何对待他人或群体的实践原则,那么,“爱物”则从物我关系或天人关系上,展现了对待自然、他物的实践原则。以上述观念出发,则变革对象的实践过程所涉及的合理性便不仅仅表现为合乎理性的谋划、计算(合理),而且在于它同时既关注具体的实践情境(实情),也体现了基于“爱物”之情(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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