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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研究三十年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田先红 点击:3663次 时间:2011-5-9 1:02:02
 在当代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学者们运用较多的理论框架包括制度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治理转型、国家与社会以及由此生发的第三域和地方秩序框架。下文将在对这些理论框架进行检视与反思的基础上,论证国家基础权力这一分析框架对于当下中国乡村政治研究的贴切性和正当性。
    
    一、制度主义框架的兴起及限度
    
    制度分析是政治学研究的经典方法,自亚里士多德始,政治制度就成为政治学者关注的重点对象。二战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兴起,使得传统制度主义政治学被边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新制度主义研究方法首先在经济学界兴起,尔后为政治学者们所采用。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Olsen)是最早倡导在政治学研究中运用新制度主义方法的学者,他们的观点和主张集中表露在他们合作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之中。[1]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行为主义政治学过于简约化、技术化和功利化等弊端进行了批评,提出应该关注制度结构之类的宏观因素对人类政治行为和政治变迁的影响。[2]新制度主义框架尤其是其中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极为强调通过设置特定的制度安排来改变或者重塑人们的政治行为。由此,人类的政治现代化就被视为一套先进政治制度替代落后政治制度的过程。
    中国乡村政治变迁是与人们对现代化道路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百余年的现代化历程中,如何改变农村、改造农民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甚而可言,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农村变迁史。在探索改造农村的过程中,首先诞生的是制度主义路径。该路径的理论前提预设在于,农村传统观念、制度的滞后性构成了现代化的阻碍,要改造农村,就必须将一整套现代制度植入农村。早在20世纪初,晏阳初等人曾经在中国部分地区开展了乡村建设运动,希图用现代的思想、理念和制度来重塑农民、改造农村。由于运动自身目标的局限性,兼及缺少国民党政权强有力的支持和有效的动员组织机制,乡村建设运动未能取得成功。建国后,解放农民、改造农村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依托于强大的意识形态和密集的权力组织网络。由此,传统的家庭、家族、村落和宗教因素遭到沉重打击,农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大大增强。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中国乡村社会进入所谓的乡政村治治理格局阶段。肇始于1980年代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乡村治理史上掀开了崭新的一页。由此,众多学者怀揣着现代化这一理论武器,试图从乡村社会发现中国民主之路,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宪政创新。他们主张,通过自上而下推动的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奠定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石。[3]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由此得到越来越广泛地运用。[4]在许多学者的眼里,农村的问题就是制度的问题,只要引入现代制度,就必然能够缓解三农问题。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与研究之后,学者们发现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民主之路并非简单的制度移植和嵌入所能行得通,而单纯的制度分析也难以获得对各类社会事实的真切把握。这一困境表现为两个层面,在理论层面上,一些学者指出,仅仅注重对制度、结构的静态化描述,必然会遮蔽许多偶然的、流动的隐秘,而正是这些偶然性、隐秘性的东西才构成了社会事实的本质,才更有利于我们认识和理解各种社会现象。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提出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框架来替代过于僵化的、静态的制度主义分析框架。(孙立平,2002:118)“过程——事件”分析框架吸取了行为主义政治学中注重细节和过程的优点,但它又并不是行为主义的简单复归。[5]
    在实践层面上,践行多年的村民自治制度的效果并未达到人们的预期,甚至可以说与人们的期望背道而驰。在村民选举中,家族、派性因素夹杂其中,贿选拉票现象普遍存在,而混混甚至黑恶势力的介入,更让期待乡村民主的学者大跌眼睛。[6]现实的复杂性促使人们对制度主义的适用性进行反思,到底是制度的问题,还是社会的问题,抑或其它?在这种焦虑与迷茫中,学界逐渐出现了学理上的分野。一部分学者在历经“挫折”之后走向了“回归国家” [7]之路,而另一部分学者则依然继续扎根田野。[8]
    
    二、国家政权建设框架的滥觞及反思
    
    如果说制度主义框架强调的是通过引入现代制度装置来改变农村,逐渐培育起农村社会的自生能力,那么,国家政权建设框架则力主从国家的视角来理解中国乡村政治变迁。在这一框架里面,乡村政治发展是国家主导的单向度嵌入过程,其目的是服务于统治者的治理需求,而主要不在于满足乡村社会的需要[9]。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是查尔斯·蒂利等人在研究西欧民族国家形成时提出来的。它主要指国家从多中心的、多权威的、分散割据的状态向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渗透加强,人员机构不断下沉,实现从间接统治到直接统治的转变;二是官僚机构的理性化、制度化加强;三是为应付大量的战争而导致国家汲取资源能力的提升。[10]
    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中,杜赞奇运用国家政权建设框架来分析近代华北的乡村政治变迁,认为近代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出现内卷化,是由于传统的权力文化网络遭到破坏,而新的权力文化网络未能建立的结果。[11]此后,这一框架在中国乡村政治研究界迅速流行,受到众人的追捧。
    不过,也有一些学者针对这一框架作出了反思。他们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理论是以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为研究背景的,其所依据的是西欧的经验。近代西欧国家的显著特征是其封建制、割据性,它们所面临的关系是国王与封建诸侯和地方割据势力之间关系。由此,西欧民族国家形成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过于分散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单向度、刻板地渗透的过程,与之相伴的则是官僚机构和人员设置的下沉。(刘金志、申端锋,2009;吴毅,2007c:73-82)
    而中国则与之不同。自秦以后,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建立了制度化的官僚体系。近代西欧所面临的封建割据、权威分散和理性化官僚体系的建立等问题对于近现代中国而言都并不存在。所以,将国家政权建设框架运用到中国乡村政治变迁研究时就需要格外谨慎。
    在对国家政权建设框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国家治理转型的分析框架。(吴毅,2007c)国家治理转型所关注的是政权和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其主要指向是现存的政治体制与政治秩序。这一框架在希图凸显中国国情独特性的同时,却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对西欧经验的单向度强调”(刘金志、申端锋,2009)。其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宏大关怀,也使得它所凸显的中国乡村社会经验往往成为这一关怀背景下的附属物,从而难以得到乡村政治经验的真切理解。
    
    三、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的引入及修正
    
    一些学者认为,无论是“自外而内”的制度主义框架,抑或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和国家治理转型框架,都无法准确理解中国乡村政治及其变迁。为了获得对乡村社会经验的真切理解,就必须采取“自下而上”的研究进路,从国家转入乡村社会,从乡村社会内部发掘乡村政治运作及其变迁的逻辑。[12]这一研究进路的转变源于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框架的引入。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自1990年代初兴起,它发端于一些学者所发动的一场寻找市民社会的运动,而市民社会研究的滥觞又源于国际与国内背景的变化。
    从国际上看,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后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干预日深,致使社会领域大大萎缩,在此情况下,各国学者开始对“国家主义”进行反思与批判。与此同时,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社会转型更是直接推动了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
    就国内而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全能主义”(邹谠,1994)政治体制随之解体,并开启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大幕。在这一过程中,“放权搞活”、“国退民进”、“还权于民(社会)”成为改革的主题词,国家权力总体上逐渐放开对社会的严密控制。与此同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也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在这一背景下,学界开始憧憬、展望“社会”和“民主”在中国的发育与成长。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民间组织的广泛建立,也使得学界产生公民社会兴起的幻觉。至1990年代初期,一些学者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运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研究中国问题。一时之间,“发现社会”、“市民社会”成为学者们追逐的热点,由此也诞生了众多的学术成果(邓正来,1998,2008;景跃进,1999;何增科,1997;等等)。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成为推动市民社会研究、传播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阵地。[13]。
    受国家与社会关系框架的指引,学者们带着西方的有色眼镜希求在中国寻找出类似的市民社会,并企望社会的发展壮大能够改变过去“全能主义”体制下国家对社会高度控制的状况。一时之间,地方性知识、公民社会成为学界流行的时髦词汇。然而,虽然有部分学者达到了这一目的,兴致勃勃地在中国寻找出市民社会的因子(王斯福,1997),但令大多数人失望的是,中国实际上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14]在中国,更为普遍的情况是,社会仍然受国家所规约和控制,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而只有内在于国家的社会。社会的存在,需以国家的在场为前提。
    在历史学里面,受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启发,一些历史学者打破了正统史学研究的桎楛,走向田野与经验,开启了区域社会史研究之路。行龙(2009)认为,既有关于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研究大多关注中央高层领导人和重大事件,带有强烈的政治史色彩,为深化史学研究,需要转换到“自下而上”的社会史研究视角,从农村和农民的角度,从“理解的同情”出发,整体和全面地理解近现代中国乡村政治社会变迁。当然,“自下而上”的视角注重对农村和农民的理解,并不意味着存在一个与外界无涉的、自洽的乡村社会。区域社会史的研究在挖掘出地方社会独特性的同时,也呈现出国家与社会力量在地方相互交织与缠绕的生动场面。[15]
    在反思这一理论框架对中国社会的适用性时,学者们也对这一框架本身进行了修正。[16]黄宗智就曾直截了当地指出,中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恰恰相反,国家与社会往往是交互作用。与其套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毋宁将中国国家与社会的结合状态视为“第三域”。在这一领域,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他提出运用第三域概念来克服国家与社会框架的刻板性。[17]在此基础上,黄宗智通过对清代纠纷解决档案的研究揭示出以准官员为基础的半正式行政在帝国运转中的广泛存在。他还指出,这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乡村治理实践中也得到普遍运用。[18]
    与此类似,另有学者在讨论中国乡村政治时,提出“地方秩序”的分析框架。他们认为,虽然学者们“发现社会”的初衷并没有实现,但却发现了一个“地方社会”,一个不同于国家宏观政治和官僚体制的地方秩序,从发现社会走向了“地方秩序研究”,而“地方秩序”则为学界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框架。“地方秩序”是乡村社会秩序及其机制与逻辑,其中既有“国家”又有“社会”,既不是“国家”更不是“社会”。它化解了基层政权研究中国家与社会、自治与官治的紧张关系,从而更加贴近中国基层政权的历史与现实问题。(刘金志、申端锋,2009)我们看到,“地方秩序”的分析框架实际上秉承了此前学界对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的反思成果,尤其是区域社会史研究和“第三域”概念以及简约治理框架的表述。甚至可以认为,“地方秩序”实际上来源于第三域和简约治理,且与它们并无本质区别。
    当然,我并不想在此对“地方秩序”框架作一知识社会学的考察,而只欲图理解其在中国乡村政治研究中的适用性。概而言之,“地方秩序”框架主要有两层意涵,一方面,它强调中国地方社会的非正式性和非规则性,并认为这种特性不仅存在于传统乡村社会,而且在建国后和当下仍然有其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它侧重于地方社会与国家享有一套共同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能够有效对接国家的治理目标和任务,从而维系了地方秩序。在笔者看来,这一框架过于侧重于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传统特征及其延续,而对乡村社会的当下现实理解不够。
    的确,中国国情与西方社会有很大不同。它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并拥有远较世界他国先进而规范的官僚体系和官员选拔制度。[19]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官僚帝国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实际上极为有限。众多研究也都表明,“皇权不下县”是中国传统国家权力运作的重要特征。[20]换言之,尽管官僚帝国实现了中央集权和统一,但是它的国家权力并未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直接统治。这也就是为何士绅模式[21]在乡村社会能够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而各种非正式、非规则性的治理方式能够一直得以绵延的重要原因。另有研究也表明,到清朝帝国时期,国家在乡村社会汲取能力的严重不足已经极大地制约着官僚体制的运转和发展。(斯考切波,2007:84-87)所以,如何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和监控始终是官僚帝国所面临的难题,而这正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内涵。
    自晚清以降,国家开始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渗透与改造。只是,这种改造最终因无法克服代理人监控难题而不得不以“国家政权建设内卷化”[22]的失败局面而告终。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为国家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创造了制度渠道,中国工业化的基本体系得以建立。至1990年代,失去有效的乡村基层代理人监控机制后,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三农问题凸显,国家不得不启动税费改革,以从根本上消除国家政权内卷化重演的因素。[23]此后,国家陆续出台的各项惠农政策、开展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都在力图建立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直接关系,并推动基层政权的职能转变。所以,尽管当下的中国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并非经典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但确实是国家权力如何有效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这一问题既包括国家如何对接农民,又涵盖国家怎样用自身的一套制度规则来改造地方、规约农民和监控基层代理人。
    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乡村基层社会也在发生巨大变化。众多研究都表明,家族的衰弱、地方性知识的瓦解,使得地方社会逐渐解体。从家族解放出来的农民成为原子化的个体,传统人情往来规则正在发生变异,农民价值和意义世界发生坍塌,日常生活中的农民合作难以达成,乡村社会陷入失序状态。[24]如此一来,在家族和地方性规范逐渐瓦解,乡村社会自身主体性丧失导致内生秩序无法达成的情况下,我们到底能倚靠什么来维系“地方秩序”?还能靠地方社会自身吗?显然不能。而当社会自身无法达成秩序时,我们便只能将目光转向国家。大量的研究成果也已经指出,当前乡村治理局面的改善需要“国家介入”[25],需要“迎法下乡”[26]。
    “地方秩序”框架认为,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国家与社会的同时参与。笔者也不否认,地方秩序的维系的确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互动形成的,但问题是,国家与社会各自扮演什么角色?抑或需要它们分别扮演什么角色?笔者认为,当前的乡村治理需要国家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需要国家的引导,需要“回归国家”。如果一味强调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性和中国历史传统的独特性,而不顾乡村治理的当下与现实,难免会陷入只见社会,不见国家的困境(尽管地方秩序框架也认为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
    此外,虽然非正式性是中国乡村社会的明显特征,这种非正式性在迎接国家权力的进入、维系乡村社会秩序上面曾经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各种非正式规则的泛滥也同样导致了诸多问题,甚而使得乡村治理面临失序的危机。典型的是各种政策的变通,跑关系、走后门、摆平理顺等等。在当下的乡村社会中,各种非正式规则已经发生变异。尽管它们可能给眼前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渠道、带来了一时的和谐与安宁,但却容易产生新的问题和恶性循环。在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张力难以弥合。各种非正式规则消解了正式规则的功效,形成非正式规则的恶性循环与高度依赖,从而使得普遍的、公正的正式规则难以建立起来。如果我们一味强调非正式规则的有效性,而不顾公正的、普遍化规则的建立,也将是非常危险的。由此,地方秩序的框架同样面临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地方秩序以及谁在这种地方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困境,而不是“国家与社会都参与其中”这种模凌两口的说法。
    尽管中国具有自己独特的国情,这导致中国了中国发展道路与西方的差异性,从而形成所谓的中国模式。可是,无论怎样强调中西方之间的差异性,中国已经被卷进了现代世界体系、走向了通往现代化之路却是无法回避的事实。中国遭受西方发达国家影响也极为深刻。所以,“地方秩序”的框架在凸显中西方差异和乡村社会传统时,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中国乡村治理的变化及其现实。在这一框架中,国家的作用遭到屏蔽,而社会的角色又无法凸显。它只打量乡村的历史,而未聚焦乡村的当下,只有乡村的理想类型,而无乡村的真实面貌。
    以上已经检视了近三十年来乡村政治研究的主要理论框架。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对这些理论框架大体按照谱系学的方法进行了先后概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理论框架在学界的浮现存在严格的先后次序之分,而往往是在相互交织、互相缠绕的过程中催生的。笔者之所以对其在文本上进行了次序重置,主要基于叙述便利以及脉络清晰化的考虑。
    
    四、国家基础权力:乡村政治研究的新框架
    
    综观近三十年来的乡村政治研究,学界在运用各种理论框架理解中国乡村政治上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之所以出现这些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界在理解中西方差异上的分歧;二是在理解历史与现实之间所彰显的张力。为弥合这些分歧和张力,笔者尝试提出运用国家基础权力理论作为乡村政治研究的新框架。[27]
    国家基础权力理论可以追溯到马克斯·韦伯的国家、官僚制理论。韦伯(1997(下):309-316)指出,在西方现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统治者通过专业性强、分工严密的官僚制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增强了自身权力。但是,恰如迈克尔·曼(2007:68)所言,韦伯在讨论国家权力时,未能将“渗透”和“权力”进行区分。他混淆了集体性基础权力和个别的专断权力,前者被制度国家理论所强调,而后者被真正的精英论所强调。在迈克尔·曼(2002:641-642)那里,专断权力和基础结构的活力(infrastructural strength)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政体,专断权力是(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而基础权力是协调市民社会的权力。此后,曼(2007:68-69)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指出专断权力是一种针对市民社会的国家个别权力,它由国家精英运作、且无需跟市民社会协商即可行使。基础权力属于集体性权力,它渗透进入市民社会,体现了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制度能力,用以协调社会生活。在制度主义国家理论里面,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被作为国家基础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2008)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曾经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基础权力问题。他认为,第三世界国家能否保持稳定,顺利实现现代化,关键取决于统治者将政治参与和社会冲突制度化的能力。美国另一学者弗兰西斯·福山(2007:5-15)曾经对国家权力的范围和强度作了区分。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范围指政府所承担的各种职能和追求的目标,国家权力的强度则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的、透明的执法能力——通常意义上的国家能力或制度能力。实际上,福山所言国家权力的强度也就是国家基础权力。在他那里,增强国家基础权力必须进行国家构建,而国家构建就是在强化现有的国家制度的同时新建一批国家政府制度(弗朗西斯·福山,2007:1)。针对学者们过于强调国家人员机构的下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汲取能力因素在国家基础权力发展中的作用的现象,乔尔·S·米格代尔(2009:24,272)认为,国家基础权力实际上就是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它不只意味着国家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的渗透,也不仅仅是成功地汲取资源,它还包括为特定目标恰当地分配资源、规制人们的日常行为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控制区别于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化概念。
    根据以上学者的论述,我们可知,国家基础权力实质上就是国家渗透社会的能力,制度建设、意识形态、代理人监控、社会控制和资源汲取等等是国家基础权力的主要内容。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过程就是国家实现从间接统治向直接统治转变、并以自己的意志和规则重塑人们行为活动的过程。[28]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渗透性,二是协商性(集体性),三是国家与社会的双向互动性。具体到中国乡村社会而言,国家基础权力就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能力,是国家建立各类基础设施,改造、利用地方性知识,扶植和监控地方代理人以有效贯彻其决策意图、实现治理目标的能力。
    在国家基础权力这一理论框架里面,不仅仅涵括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单向度渗透和人员机构设置的下沉,而且包括国家的规则取代地方社会规范、形塑人们行为取向的过程。由此,运用国家基础权力理论框架来展开乡村政治研究,可以凸显国家在当下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的主导作用,呈现出国家权力进入乡村社会时的复杂面相及其绩效。进而言之,国家基础权力框架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家政权建设框架的单向度、刻板化的弊端,另一方面又可回应当下乡村社会对国家权力和秩序与治理的渴求。目前,中国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政权建设问题,但却是一个国家基础权力如何增强的问题,是如何将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度规则有效渗透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是如何建构秩序、满足农民对治理的渴求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回归国家,但又不是简单地回归国家。另外,国家基础权力也并非如国家治理转型框架所针对的基层权力授权来源合法性的批判问题,而是关照在既定的体制与秩序下国家权力何以有效地进入乡村社会的问题。国家基础权力的框架不是落脚于民主等宏大的政治关怀,而强调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达至乡村社会的善治秩序。
    笔者下一步的研究将以鄂西某镇的深度田野调研为基础,通过对农村基层信访治理机制的深入剖析,来探讨当前中国国家基础权力的发展现状及其逻辑,在此基础上回应在一个去集体化和去意识形态化时代中如何继续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建构现代国家的国家转型走向问题。
    
    参考文献:
    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孙立平.2002.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刘金志、申端锋.2009.乡村政治研究评述:回顾与前瞻.开放时代(10).
    吴毅.2007a.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北京:三联书店.
    吴毅.2007c.记述村庄的政治.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邹谠.1994.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邓正来.2008.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20.
    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1998.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景跃进.1999.国家与社会边界的重塑.江苏社会科学(6).
    何增科.1997.社会大转型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3).
    行龙.2009.自下而上:当代中国农村研究的社会史视角.当代中国史研究(4).
    
    原文已刊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
    
    [1] James G. March, Johan P. Olse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Organizational Factors in Political Lif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4(78), pp. 734-749; James G. March, Johan P. Olsen. 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 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of Politic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89.
    [2] 有关新制度主义的系统评述可以参看郭小聪,《不同学科制度主义方法论特征比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朱德米,《理念与制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最新进展》,《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等等。
    [3] 将村民自治作为中国草根民主崛起契机和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基石的学者大有人在。可参看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6期;唐兴霖、张紧跟,《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5期;王振海,《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道路的现实选择》,《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4期等等。当然,此时期也有人认为村民自治并不能担当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任,比如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党国英,《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不过,这些微弱的声音很快就被整个社会的民主话语潮所湮没。
    [4] 西方制度经济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受到研究者的热捧,也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制度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有多高。当然,制度经济学跟制度主义有较大区别,制度经济学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制度安排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其中,产权理论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经济学是制度主义思潮与经济学结合而诞生的。
    [5] 实际上,行为主义跟过程——事件分析框架存有较大差异,两者不能简单类比。行为主义涵盖的范围更广,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也较多,包括量化研究,而过程——事件分析则更为强调对事件的深描和细致的叙述,是更为本土化的表达。
    [6]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2008年;肖唐镖等:《村治中的宗族——对九个村的调查与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7] 徐勇: 《‘回归国家’与现代国家的建构》,《东南学术》2006年第4期。
    [8] 比如,贺雪峰等人的研究路径遵循了从最初的村民自治到乡村治理再到乡村治理的的社会基础再到而今乡村治理的价值基础研究。在其一贯的主张中,深入而扎实的田野经验都被摆在较为突出的位置。当然,具体的分野情况较为复杂,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笔者将另文论述。
    [9] 尽管它可能在客观上产生这样的效果。
    [10] [美]查尔斯·蒂利.2007.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Tilly C..1975.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1] [美]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2] 这一研究路径最早由张厚安先生开拓,尔后由徐勇系统提出,其观点集中表现在《重心下沉: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治学研究的新趋势》一文中。
    [13] 有关市民社会研究热潮在中国兴起背景的详尽研究可以参看邓正来(1998:1-21;2008:1-20)。
    [14] 罗威廉的研究,对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提出了质疑,见邓正来、J.C.亚历山大(1998)。
    [15] 可参见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远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行龙:《在村庄与国家之间——劳动模范李顺达的个人生活史》,《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等。
    [16] 不过,国家与社会框架尽管遭致众人的诟病,但它对中国社会科学研究却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学界仍然流行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有学者甚至断言,国家与社会框架远未穷尽乡村政治研究的所有问题,因而仍然具有很大的空间(吴毅,2002:22)。
    [17] 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18] 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19] 传统官僚帝国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甚至被表述成“东方专制主义”。在这样的研究视野中,官僚帝国的国家机器异常强大,国家权力能够实现对社会的高度控制。见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20]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美]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75页;[英]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
    [21] 有关士绅模式的研究可以参见费孝通:《中国绅士》,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2] [美]杜赞奇.1995.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3] 当然,20世纪末期三农问题凸显的原因比较复杂,新近的研究从治理钉子户入手来解释农民负担加重问题的内在逻辑,可参见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吕德文:《治理钉子户——基层治理中的权力与技术》,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2009年。
    [24]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朔柏,陈意新.2004.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
    [25] 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6] 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27] 截至目前,学界仅有极个别的乡村政治研究成果稍微涉猎了迈克尔·曼的国家基础权力理论,比如吴毅(2007a)、李怀印(2008),不过,他们对国家基础权力在乡村社会的实践的判断较为笼统,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试图在已有研究基础上有所推进,并将国家基础权力理论提升为乡村政治研究的一个分析框架。
    [28] 在一些场合,学者们将国家基础权力与国家能力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有学者认为,国家能力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国家实施对社会的统治与管理的能力和应对他国竞争与挑战的能力(黄清吉,2007)。国家能力需要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进行考察。王绍光(2007:5)则指出,国家能力是国家范围与国家强度的比值,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文化渗透、社会控制和贯彻实施社会经济政策的能力。军队、警察、法院等国家强制机构是实行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可见,在学者们的定义中,国家能力主要与国家职能相对应,国家能力对应于国家的强度,而国家职能则指国家活动的范围。国家能力的概念较为宽泛,它既包括国家的专断权力,也涵盖了国家基础权力。除此之外,国家能力还包括国家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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