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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孙玉杰 点击:5756次 时间:2011-7-1 22:42:15
【内容提要】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个方面,西方社会冲突理论中有很多相关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非现实性冲突概念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含义,其原因是社会成员的剥夺感和受挫感,现代化过程引发的社会挫折感容易导致社会冲突,社会冲突有缓解敌对情绪功能,但不能解决根本性的矛盾。西方各国化解社会冲突的主要措施是保障公民自由平等权利,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的调节机制,提高全民公共道德和法制观念,培养共同价值的认同感。我们要高度重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倡导和谐执政理念并消除社会不公,注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核心价值的引领和社会组织调节的作用,把冲突纳入规范、有序、可控的轨道。
    【关 键 词】“无直接利益冲突”/社会冲突理论/社会保障体系/执政理念/价值观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概念,指社会冲突事件的参与者对冲突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而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借机宣泄以表达不满情绪而造成的矛盾。尽管国外未直接用“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但世界各国都存在同类社会矛盾,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对此类矛盾进行过多角度研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我国是现代化发展的后起国家,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国际普遍存在的社会矛盾
    
    “无直接利益冲突”在西方社会一直存在。例如,2005年和2007年法国巴黎骚乱事件,2008年希腊骚乱事件等,都是由于民众长期压抑而形成的对某种制度或某一群体的不满,由一具体事件引发的集体宣泄行为,具有明显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特点。西方学者对上述事件特点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巴黎骚乱与希腊骚乱有相似特点。法国著名政治学家米歇尔·伯恩(Michel Bonnin)概括了巴黎骚乱的主要特点。1.没有明确的目标。一般来讲,一个社会运动有几个具体的要求,诸如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但这次骚乱没有发表什么具体要求,只是一种社会情绪的表达,所以不能算是一个社会运动。但这并不是说这种情绪没有针对性,这次事件的参加者说得出的一个理由是政府和警察歧视他们,媒体采访他们时他们就说烦了。2.这次事件表现出的行动就是放火烧汽车、学校、店铺,用石头攻击警察。这种行为的非法性是很明显的,而且是暴力性的。3.根本没有组织。每天晚上郊区的青年用短信决定其聚会地点。他们通知媒体,叫记者来报道他们的行动。每个郊区独立活动,没有统一的组织。虽然如此,蔓延面却很广,最后几乎蔓延到全法国所有大城市的贫民区。4.时间比较长。从开始到最后平息共有二十多天。5.参加骚乱的人比较年轻,主要是14岁到20岁左右的北非和非洲移民的第二代和第三代[1]。希腊骚乱事件与巴黎骚乱的相似性在于:1.骚乱由偶然具体事件引起,非当事人和无直接利益冲突关系人介入;2.参与者面广,涉及不同职业、社会团体和年龄的人,甚至发展到跨地区、跨国行动;3.骚乱行动带有明显的泄愤性质,采取极端的打砸抢烧等非法行为;4.后续影响力大,冲突的矛头指向由当事人转向政府。
    巴黎骚乱事件和希腊骚乱事件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相似成因如下:1.社会严重不公引发冲突矛盾。由于西方国家移民及社会政策方面的长期缺失,许多国家移民聚居相对集中、文化相对封闭,失业率高、贫困程度高等,导致社会鸿沟不断加大,移民很难融入主流社会,不满、仇恨也随之加深,并形成恶性循环。这使得他们中一部分人对城市人、城市社会有一种仇恨心态,一遇到机会便想借机发泄。2.社会贫富分化引起心态失衡。贫困一直是很多国家无法解决的难题。收入差距拉大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形成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一些人群由于长期处于贫困境地,因而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对社会和生活失去信心,进而演化为强烈的反社会心态。3.宗教、种族和文化矛盾是造成冲突矛盾的推动力。西方国家虽然一向强调“自由、平等、博爱”价值观念,但主流社会的种族和文化优越感依然很强,对外来种族和文化的排斥十分严重,由此导致的民族冲突占相当比例。4.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促使冲突矛盾不断恶化。在西方,弱势群体参与民主的机会有限,尤其在社会上层,很少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当不满情绪与利益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民众就会感到不堪重负,因而另寻非制度渠道发泄。通过一系列滋事、破坏行动来发泄不满,进而希望引起社会对他们的承认和重视。5.无政府主义情绪蔓延威胁社会稳定。英国《经济学家》周刊文章指出:希腊抗议活动背后的心理动力是反对所有当权者的无政府主义。近年来,希腊经济增长率低,加之国内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民众对政府日渐不满。一名示威组织者表示,他们的抗议不仅针对具体事件,而且针对政府相关政策。6.化解冲突矛盾缺乏有效的社会预警系统。从法国警方处理骚乱的情况分析,他们由于未对骚乱的性质和形势发展有清楚的认识,以至在具体处置上显得应对乏术。
    
    二、国外“无直接利益冲突”研究的主要成果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个方面,西方社会冲突理论中有很多相关的研究成果。西方社会冲突理论形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但研究冲突的思想则出现得很早。十六世纪的马基雅维利、十七世纪的霍布斯、十九世纪的马克思、韦伯和齐美尔被公认为冲突理论的先驱。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社会冲突思想曾风行一时,至六十年代西方社会冲突理论确立起理论体系。
    (一)非现实性冲突概念包括“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含义
    德国社会学家格奥尔格·齐美尔认为,社会是社会化的个人的复合体,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完全和谐的社会群体是不存在的,如果这样的群体存在,他不会有任何生命力,也不可能变革和发展。一定程度的冲突是群体形成和群体生活持续的基本要素,正是“积极”和“消极”因素二者构成群体关系,冲突及合作都具有社会功能,社会冲突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冲突的现实性看,可将冲突划分为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的冲突。现实性冲突是为了解决诸如某种利益问题而产生的冲突,目的是为了重新调整利益。非现实性冲突是为了发泄情绪。在这里,被齐美尔称为非现实性冲突的个人和群体不满情绪的发泄,具有明显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含义。
    美国社会学家科塞继承了齐美尔的这一思想,并对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重新作了规定。他认为,现实性冲突指的是个人或群体只是运用冲突这一最具交往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确定的目的;非现实性冲突则根源于某种难以捕捉的外在因素,其对象不是冲突的根源,冲突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宣泄敌对情绪。“非现实冲突虽然也涉及到两人或更多人的互动,但它不是由对立双方竞争性的目标引起的,而是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对立者的选择并不直接依赖于与引起争论的问题有关的因素,也不是以获得某种结果为取向。”[2](P35)
    科塞指出:非现实性冲突产生于剥夺和受挫,“冲突是对着使自己想得到的特定结果的期望受挫的机构……冲突被参与者看作是实现目标的手段”[2](P41)。现实性的冲突是由于现实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形成的冲突,冲突的对象是妨碍满足的事物,冲突的对象也即冲突的根源。工人反对经理的罢工可以看作是现实性冲突的例子,因为经理掌握着增加工资和提高其他劳动福利的权力。非现实性冲突是由冲突一方发泄紧张情绪的需要而引起的,与竞争的目标无直接联系。在人类社会文化的低级阶段,巫术中的复仇通常是非现实性冲突的一种形式;而在具有较高文化发展的社会中,找替罪羊往往是一种非现实性冲突。在群体之间的关系中,群体成员不能发泄对存在问题的群体不满,而把一个替代群体作为发泄不满的对象,这样的非现实性冲突是剥夺和挫折的结果,是原来不允许表达的现实性对立的转移。
    科塞认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时常会出现交织的状况。当社会成员无法发泄不满情绪时,现实性的冲突就同时伴随着包含不正常感情的非现实性冲突。例如,工人针对资本家的罢工所表现出的敌意,可能并非仅仅是由于劳资关系的紧张,而可能是对其他权威人物的敌意得不到发泄的缘故,可能是把其他社会互动过程中产生的敌意积累起来而在冲突的过程中的释放。上述两种类型的冲突实际上都存在着,“现实性冲突的情景可以伴随着从其原因中反射出来的非现实性情绪,特别是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斗争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具体的社会现实中,往往可以发现这两种‘纯粹’类型的混合物。”[2](P40)也就是说,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往往发生在一个具体的社会现实中。
    (二)非现实性冲突的原因是社会成员的剥夺感和受挫感
    科塞认为:“每一个社会系统都包含着现实性冲突的原因,因为人民会对稀有的地位、权力和资源提出有冲突的要求,而且他们也支持冲突的价值观念。地位、权力和资源的分配虽然是由规范和角色分配系统支配的,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会成为争夺的对象。当人们在追逐受挫的要求和期望获得某种结果时发生抵触时,现实性的冲突就产生了。”[2](P41)科塞从韦伯的思想中受到启发,进而提出了“非现实性冲突产生于剥夺和受挫”的命题:社会系统中缓解下层社会成员对稀缺资源分配不满情绪的管道越少,这部分社会成员发泄不满情绪的选择性就越小,他们怀疑现存制度合理性的倾向就越强,而那些缺乏发泄不满渠道的社会成员感到自我被剥夺的意识越强,则他们越有可能怀疑现存分配方式的合法性;社会下层成员想通过向上流动而进入社会上层的意愿越强烈,如果社会允许的流动性、开放性越小,那么他们就越有可能对现存制度的合法性持否定态度;社会的下层成员越是从绝对剥夺转为相对剥夺,他们的不公平感则越强,因而起来反对现存制度的可能性就越大。
    然而,取消合法性行动本身并不一定导致社会冲突,绝对剥夺并不必然孕育反抗,人们必须被激起情感,并形成对抗意识和外化为反抗行为。当社会成员对未来的期望与实现这种期望形成巨大差距时,他们将逐步形成反抗意识,其反抗意识的状态和水平同三个因素密切关联:对现有制度的赞同程度、自我控制能力、社会结构弹性。如果社会成员对现存社会系统和社会制度的认同程度越低,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自我控制能力越低,社会结构弹性越低,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就越强,与此相关的反抗意识也越强。
    (三)现代化过程引发的社会挫折感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其著作《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人们在现代化过程中会产生一种社会挫折感,这种挫折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其过程是通过某些中介因素所构成的因果链条而发生联系的。因此:现代化=社会不稳定。这一命题是由三个公式导出的:
    
    
    我们应特别注意第一个公式,也就是社会不稳定的起因。它实际上揭示了现代化过程对社会心理的影响,也可以说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凸显的重要社会背景因素。亨廷顿提出:社会动员和经济发展都是现代化过程的必然结果,但两者的社会功能不同。社会动员往往会提高人们的期望;而经济发展虽可以提高社会满足人们期望的能力,但一般情况下,经济发展的速度要低于社会动员,从而造成“需求形成”和“需求满足”之间的差距,使人们产生“社会挫折感”。迅速的经济增长会造成以下9个方面的后果:一是瓦解传统的社会群体,增加“失去社会地位的人数”(这些人在某种情况下会增加革命发生的机会);二是产生了暴发户,这些人必然谋求他们要得到与他们新的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三是增加了地区性流动,这种流动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纽带,产生了社会离异情绪和政治极端主义;四是扩大了贫富之间的距离,引发阶层间的矛盾和对立;五是增加了收入的绝对量,却不能保证增长幅度的一致,因此增加人们对现存秩序的不满;六是限制了消费整体水平,造成社会公众不满;七是提高了识字率和教育水平,增加了传播媒介的影响力,使人们的期望提高到难以满足的地步;八是加剧了地区之间和种族之间在投资和消费分配方面的冲突;九是增加了群体的能量,利益集团强迫政府满足其要求的力量,而政府却不具有满足其要求的能力[3]。以上分析证明,经济增长不仅会用某一种速度改善着人们的物质福利,同时还会以更高的速度增加着人们的社会挫折感。这种不断增长的繁荣,未必能安定民心,相反却可能激起人们的不安情绪。亨廷顿所讲的“社会挫折感”,实际上是产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直接的社会心理根源。
    (四)冲突具有缓解敌对情绪的功能,但不能解决根本性的矛盾
    早期的西方社会学对社会冲突消极功能的研究较多。在一般人看来,冲突总是对社会产生危害而不利于社会的凝聚与整合。但二十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学家在承认社会冲突消极功能的同时,也从多方面论述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
    齐美尔和科塞对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给予了充分的阐释。第一,社会冲突具有积极的社会整合作用。齐美尔认为,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内部分歧和外部争论,恰恰是与最终将群体联结在一起的因素有着有机的联系。在明显存在社会各部分和各等级划分的结构中,对抗所具有的积极整合作用就表现出来了。科塞把齐美尔这一观点归纳为:冲突有助于建立和维持社会或群体的身份和边界线。冲突对其发生于其中的关系并不总是反功能的,冲突经常是为维护这种关系所必须的,通过释放被封闭的敌对情绪,冲突可以起维护关系的作用,有利于保持社会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分化与整合。第二,社会冲突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齐美尔认为,社会系统应提供排泄敌对和进攻性情绪的安全阀制度,如果没有发泄互相之间的敌意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渠道,群体成员就会感到不堪重负,也许会用逃避的手段做出反应。安全阀制度通过提供敌对情绪的替代目标以及发泄的手段,阻止其他方面可能的冲突或通过减轻其破坏性的影响而有助于维护这个系统。通过这些安全阀,敌意不至于指向原初的目标。冲突充当了释放敌意的出口,如果不提供这种出口,就会加剧双方的对立。德国社会学家菲尔坎特指出,这种出口等于为被堵塞的河流提供了一条河道,它使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免于受到毁灭性的影响[2](P26)。
    科塞在总结齐美尔社会冲突“安全阀理论”时明确指出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的有限性。他指出:“假如像齐美尔所暗示的那样,‘冲突可以清洁空气’,那种能使敌意感情发泄出来,而使关系不变的制度起着避雷针的作用”。然而它却不能阻止乌云的不断积聚,也就是说,不能阻止新的紧张的积累[2](P33),“并不是所有的冲突都对群体关系有积极功能,而只是那些目标、价值观念、利益及相互关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条件不相矛盾的冲突才有积极功能。”[2](P67)同时,科塞还看到,安全阀的作用不解决根本问题,虽然冲突为敌对情绪提供替代目标,但“这种代替也要由社会系统和个人付出代价;它会减轻迫使系统发生变动以适应变化了的条件的压力,并使紧张由于阻塞而在个人中积聚起来,这样就造成了毁灭性爆炸的潜在性。敌对情绪对着代替目标释放(它与简单的象征性表达不同)会产生与那个目标新的冲突。”[2](P33-34)
    
    三、国外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化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汤因比指出:面对人类的社会问题,不同国家正从不同的角度寻求解决的途径。在北美进行的是一种,在苏联进行的是另一种,在西欧进行的是第三种[4]。各国在化解社会冲突与利益矛盾中采取了许多措施,积累了一些经验。
    (一)坚持天赋人权的基本价值观,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
    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减少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方面,最典型的是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推行的新政。罗斯福新政的指导思想是他的新自由主义的理念。他认为,“在我们国家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自由政体的本质要求商人、工厂主、农场主有一条自己的防线。我指的不是那些巨头们,而是一些小人物,一般的商人、工厂主、农场主——他们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责任心,从而保持生活稳定。任何经济方面或政治方面的基本政策,如果倾向于消灭这些民主制度的可靠保卫者,把控制权集中在少数强大的小集团手里,那么,这样的政策就是同政治上的稳定和民主政体本身背道而驰的。”[5](P121)但是,在美国现实生活中,少数人垄断着经济权力,多数人处于贫困之中,这种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威胁了机会平等,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平等。“对于我们许多人来说,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一度赢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经失去意义。少数人的手里已经几乎全面掌握着别人的财产,别人的金钱,别人的劳动——别人的生命。对我们许多人来说,生活已不再是自由的了;自由已不再是现实的了;人们已不再能够追求幸福。”。[5](P126)所以,必须依靠国家,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干预来解决这些问题。他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政府对公民负有某些义不容辞的责任,其中包括保护家庭和家宅,建立一种机会均等的体制,以及对不幸的人提供援助。”[5](P127)
    罗斯福在理论上对新自由主义的突出贡献是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和“八大权利”。1941年,他在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提出,我们盼望有一个建立在四项人类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第一是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第二是每个人以自己的方式崇奉上帝的自由;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第四是不虞恐惧的自由。这涉及到思想言论、宗教信仰、生活富足、人身安全等方面的自由[5](P279)。1944年,他在致国会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人们具有的不言自明的八大权利:一是在我国工业企业、商店、农场或矿山从事有益的工作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二是挣得足以提供充足衣食和娱乐的收入的权利;三是一切农场主生产和销售产品足以保障自己和家庭在生活上过得去的权利;四是一切企业主,不分大小,在自由的环境中从事贸易,不受国内外垄断集团不公道竞争和控制的权利;五是一切家庭拥有体面家宅的权利;六是享受充分医疗照顾和有机会获得并保持健康身体的权利;七是享受充分保障,不必在经济上担心老、病、事故和失业的权利;八是获得良好教育的权利[5](P467)。
    罗斯福把他的执政理念贯彻到他的国策中。他上台时面临着世界性的经济危机,上台后宣布实行反危机的政策即所谓“新政”。新政的中心是对工业的调整,1933年通过了国家产业复兴法。该法第一部分涉及由国家调节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宗旨是恢复工业企业的“公平”竞争,守法的企业以蓝鹰为标记;第二部分涉及由国家调节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规定工人有权组织起来,可派代表与雇主谈判,规定八小时工作日制,最低工资每周为12.5美元;第三部分是关于以工代赈,举办公共工程和劳动营的问题,国家投资大型工程,以解决就业问题,失业青年工人组织起来参加市政建设,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以缩减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价格。
    (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西欧和北欧国家致力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和法律体制内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民众普遍享有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
    1.大力发展经济,为社会稳定奠定物质基础。二战后初期,多数西欧国家一片废墟,英国有一半以上的工业瘫痪,经济发展困难重重。各国都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政府加强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对不正当竞争加以约束,为市场顺利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经过第三次科技革命后,西欧国家对传统工业部门进行了技术更新,建立了一系列新兴工业和第三产业,促进了经济高速发展,普遍出现了经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保持社会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
    2.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满意程度。西欧和北欧国家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视为提高社会和谐程度的基本条件。西方国家社会福利理论的基础是社会成本思想。也就是说,人们的需要如果得不到满足,那么他们就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如与这些成本有关的建造监狱和精神病医院,低素质的劳动力,由于缺乏充分的产前保健而导致的畸形婴儿及吸毒等。社会福利制度“不仅发挥着支持和促进个人的幸福感及组织向心力的作用,而且还起着改善社区状况,帮助预防和解决影响全体民众的社会问题的作用。在社会中,社会福利既扮演着补缺即救助的角色,又扮演着制度即预防的角色。”[6]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旨在给人们提供现实保障的社会保险和社会帮助计划组成,主要有五大支柱:(1)退休金,伤残津贴和死亡抚恤金;(2)健康保健,疾病和产妇津贴;(3)工伤抚恤金;(4)失业资助;(5)家庭津贴。从战后至今的半个多世纪里,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经历过曲折发展的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从英国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开始,德、法、日、加拿大和北欧国家纷纷效法。目前,西欧和北欧国家已经形成了覆盖面广、层次高、功能多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黏合剂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平等,缓和了社会矛盾。
    3.制定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北欧国家采取很多措施,实现收入均等化政策。除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等措施进行收入再分配外,国家按照累进税率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人类发展指数,北欧国家的基尼系数通常在0.25至0.26之间,属于收入差距最小的国家,排在工业化国家的前列。据有关资料表明,北欧国家最高收入阶层与最低收入阶层税前相差17倍,税后只相差3倍多。北欧国家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为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
    (三)完善社会矛盾的调节机制
    西欧国家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具有欧洲文化传统特色的调节机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积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调解纠纷和矛盾。
    1.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通过法律与行政手段预防和解决社会争端。西欧国家普遍实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谈判,以劳资关系双方共同协商的形式来确定集体合同、沟通意见、解决纠纷。欧盟现行的《欧盟劳动法》中规定有集体劳动法。在《1989年欧共体社会宪章》第17条~18条为劳动者设立了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还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的权利,诸如结社、选择成立其职业组织工会以保护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不参加的权利;协商并达成集体协议的权利;采取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运动的权利。在欧盟内部,劳资双方开展定期、透明、广泛的对话。
    在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一些国家注意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有的国家还建有法定的全国性咨询机构,如法国的“经社理事会”。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汇总不同社会群体、不同地区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对话使各方面的利益与呼声得到表达,努力提高国家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尽量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2.建立矛盾预警与应急机制。社会矛盾预警与应急机制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国家需求。目前,美、英、德等国都建立了预警与应急机制,对包括骚乱事件在内的各类自然和人为的危机事件建立管理制度,分行政与战略技术两个层面,建立规范化的操作流程。为推广科学、规范和精细化的管理制度,这些国家普遍成立了危机管理、意外防治及民事保护学院等培训机构,对各级政府官员、业务主管部门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从而保证平时能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机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问题。事件后,还有善后的工作机制。
    (四)发挥学校、媒体和宗教的作用,提高全民的公共道德和法制观念
    法国的公民教育被纳入学校教育范畴,学校成为法国进行公民教育的中心。1995年1月,法国国民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大纲规定了小学公民教育课的目的:第一,尊重自己和他人,在出身、人格和财产方面应该尊重他人和尊重自己,尊重每个人的思想表达;第二,爱护公共财产,保护生活环境教育以及人类生活环境和公共财产教育等;第三,认识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则及规则,包括班级和学校的公共生活规章制度,同学间相互帮助,培养共同合作的责任感以及努力、勤奋工作的意识。
    1996年,弗卢委员会在上呈国民教育部长的报告中提出,所有学生在16岁义务教育结束时应掌握“首要知识”,所谓的首要知识与公民生活、日常生活和职业生活紧密相关,包括掌握社会世俗的以及公民应该了解的符号和价值观念,价值观念成为义务教育中首要知识的组成部分。1998年,法国国家教学大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教学大纲改革报告和“为了21世纪的高中”和“在高中教授什么”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希望在追求教育结果平等的美好愿望下,能够让学生掌握一种共同文化;不论学生就读何种类型的学校和专业,他们应该掌握某种以高中毕业目标的形式提出的共同文化和知识。共同文化和知识有助于社会团结和反对排斥行为。专家们指出,共同文化应该包括的课目之一就是公民、法律和政治教育。
    当代欧洲各国的新闻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网络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社会情绪的引导作用,形成了政府与民间互动的局面。政府重视利用媒体宣传政府的主张,引导公众舆论,同时接受媒体的监督。欧洲各国宪法明确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并且得到了实际的保障。任何政党、组织或个人都不能禁止媒体揭发社会黑暗现象,舆论监督的威力持久、普遍、强大。大规模舆论监督与其他的社会力量汇合,发挥了民众释放不满情绪的“减压阀”作用,为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同时,各种报刊站在不同的立场,以不同的视角反映不同的政治观点,起到了相互制衡的作用,避免了矛盾激化。
    宗教和教会组织在西欧国家的作用十分明显。教会强调秩序,认为这种秩序是上帝通过他创造的万物赋予人类的,而遵守这种秩序意味着对上帝的虔诚。这种秩序涵盖了家庭和社会各种关系。可以说,从家庭到社会,宗教提供了一整套具体的规则。二战后,欧洲国家政教分离,宗教经历了巨大的压力。今天,宗教在整个欧洲仍有非常强大的力量,基督教教义中提倡博爱的思想和理性、自律的行为准则深深融入了西欧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艺术、道德习俗和教育等各个方面,对于引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培养共同价值观的认同感
    文化和社会价值是社会和谐的精神纽带。在全体成员之间培育共同遵循的社会文化和社会价值,是许多国家化解矛盾冲突的共同做法。新加坡是一个多元种族国家,在复杂多元的种族结构下却能维持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与其共同价值观认同感的培养有关。
    新加坡主张“多元民族”的立国精神。政府鼓励三大种族彼此之间通婚和居住在同一社区,但无意改变他们在种族中的隶属,强调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机会平等,绝对不允许人数占优势的民族一枝独秀,而任其他族群感受难以发展与不公平的待遇。为了融合多种文化,保持统一与安定,1991年1月15日,新加坡国会批准通过了政府提出的五大共同价值观: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助,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这五大共同价值观不仅作为向国人倡导的价值观,而且体现在国家的各项政策中,特别落实在新加坡的住房制度中。
    新加坡政府宣布,自1989年3月以后组屋社区将采取种族比例原则分配公寓给各族住民,其目的在于培养种族包容与和谐。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规定了新社区和每栋公寓不同种族人口的比例上限,不同的族群共同生活在一个组屋社区里,有助于增进彼此的互动交流。政府在组屋社区中设立居民委员会,专门为组屋居民服务,通过举办体育竞赛、社会和文艺活动,加强居民间的社区精神。各族组屋居民因参与活动而联系更加紧密,增进了彼此间的熟悉和了解,化解了歧视和误会。把国家倡导的五大价值观中的“种族和谐”具体体现在住房政策中,使现在新加坡形成了不分种族、宗教、语言对共同价值观的认同感,实现了国家的稳定与和谐[7]。
    
    四、国外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对我们的启示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更早经历了现代化的历史过程,其社会冲突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研究国外化解社会冲突和利益矛盾的做法、借鉴和吸取其经验教训不应照搬,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模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度重视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没有对新的社会矛盾的前瞻性研究,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在社会冲突和集体行动问题的研究上,西方国家曾走过一个曲折的道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学者面对社会利益矛盾多发的现实,主要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他们将集体行动和冲突行为视为非理性心理的冲动行为,而忽视社会冲突和集体行动的社会物质条件,结果解决问题的视野仅限于心理因素的分析,效果不佳。上世纪中期到七十年代,美国出现了以资源动员为取向的社会运动理论,这种研究方式的特点是在研究中关注这些组织所需的物质资源,要比关心这些组织的参与者的社会心理特征显得更为有效,社会运动理论一度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思潮。然而,由于其在资源动员取向的基本模型中缺少对价值观、不满情绪和意识形态的合理说明,意识形态问题和有关不公正的共享信仰的形成却受到了忽视。因此,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当西方国家遇到社会运动浪潮时,这一理论的局限性使之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这时社会心理学再次充满活力,重新出现的社会心理学已经抛弃了非理性和社会病态这两个老包袱,其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集体认同感、团结、意识和动员。我国是现代化发展的后起国家,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应汲取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走弯路。
    目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面临诸多矛盾。亨廷顿认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与欧洲和北美国家不同。欧洲和北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持续了几个世纪,在这个时期内一般只解决一个问题或应对一种危机。而在非西方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央集权化、国家整合、社会动员、经济发展、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福利等诸多问题不是依次,而是同时出现在这些国家面前。早期现代化国家对晚期现代化国家的“示范作用”,先是提高了人们的期望,尔后又加剧了人们的挫折感,最后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因此,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对我们是一个新课题,吸收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对我们有重要的作用,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解放思想、研究规律,探索新的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路子。
    (二)倡导和谐执政理念,消除社会不公平
    巴黎骚乱说明,在任何一个国家、制度和意识形态背景下,如果社会存在严重不公平问题,背后往往是执政理念的偏差。法国政治学家基恩·菲里普波亚(Jean-Philippe Beja)在对中法进行比较研究时指出:首先,法国移民的第二代与中国农民工的第二代是十分接近的。中国要考虑如何让农民工后代融合到城市社会中。因为现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正好在这个时期,要重视他们第二代的融合。要给他们跟城市人平等的待遇。第二代没有选择地来到这个地方,他没有后路,他与原来的农村没有联系,他不是农村人,也不是城市人,成了边缘人。事实上,移民的第一代和第二代有很大差别,第一代会拼命工作,第二代不可能像父母那样能吃苦。不要认为,因为现在上亿的农民工不诉苦,不要求跟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所以不会有问题。不,他们的第二代将来肯定会发表很强烈的要求。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户籍制度在制约着中国的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社会后果一定非常严重。其次,住房问题也很重要。假如他们集中在贫民地区,他们就很难顺利地融入城市社会。法国廉租屋的政策就不允许全是来自一个地方的移民,要有多种人。但实际上,这个原则经常没有落实,造成很多问题。城市住房规划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操作。第三,要让他们表达自己的利益和看法。他们要有自己的文化活动和自己的协会,这样可以均衡利益。要鼓励建立一些社会团体帮助他们,为他们解决一些问题。这些活动对他们融合在城市社会里面没有坏处,反而是有利的。第四,要注意改善警察和当地老百姓的关系。最好让警察真正成为移民区和贫民区居民的朋友,至少要互相尊重。万一发生了严重问题,也要理性处理,警察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能简单进行镇压,不能成为贫民和新移民的仇敌。第五,最重要的是学校教育。要让穷人特别是农民工子女享受跟城市居民同样的教育,不要排斥他们。教育的作用有两个方面:第一要使他们有同样的文化、同样的思想和意识形态;第二要培训他们的职业能力,帮助他们找到工作。按照中国现在经济活跃的情况,当局也有责任帮助农民工的第二代在城市找到自己的位置[1]。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现阶段,我们应根据社会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特别关注各阶层普通百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的改善,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三)注重社会保障体系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黏合剂”作用
    从世界情况看,一部分人由贫困、失业等因素导致的被社会边缘化和社会排斥,是引发矛盾冲突的高危因素。而政府消极对待和拖延社会问题的解决,则只会加大改革的成本和代价,最终延迟现代化进程。因此,各国政府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矛盾高发期,都尤其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形势下大力推动医疗改革,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3月21日通过的医改法案要求政府在未来10年内将医保覆盖范围增加3200万人,使美国医保率从目前的85%上升到95%,给美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45年来的最大变革。从保持社会稳定的角度看,医改的深刻影响在于,付不起医疗费的人再也不会得不到诊断治疗,家庭再也不用担心一个人的疾病会给全家的财务状况带来毁灭性后果,企业也不再担心因为高昂的员工医保费用而影响他们的竞争力。这项会给美国人的生活带来变化的改革,使得医疗福利系统囊括几乎所有美国人,尽管扩大医疗保险计划将使联邦赤字在10年内增加大约1万亿美元,85%的美国民众支持医疗改革,他们愿意缴更高的税务以让更多人享有医疗保险,这一改革无疑对美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有好处的。
    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具有满足人们物质需求的价值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还具有减少社会成本的价值,是一种社会的“黏合剂”,不仅使有挫折感的人重振信心,使不同阶层之间的隔阂减少,而且可以使人们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同时,社会保障体系带来的是平和人心,减少社会心理的压力,减少越来越多的精神疾病、极端过激行为、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从而社会管理的成本会大大减少。因此,当前我国要在政府财力可承受的条件下,尽快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扩大受惠的覆盖面。
    (四)充分发挥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缓解和疏导矛盾
    世界各国的矛盾冲突表明,在历史转型期,社会容易发生急剧而强烈的震荡,且往往伴随着诸多危机,其中突出的是共同价值观丧失、社会心理失衡和政治认同危机。和谐始于内心,良好的心态是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一个法宝。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干部和群众,充分发挥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作用,用核心价值体系统一思想,融入国民终身教育的全过程,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追求,增强社会成员的归属感和向心力,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一切社会问题的存在都有其根源,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转型期,特殊国情是许多社会矛盾存在的客观根源。当前出现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一部分是由于人们的利益诉求超越现实社会发展阶段承受能力而引起的。因此,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与国情教育结合起来。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期,我们更应时时向群众讲清楚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仅有取得的成就,还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这样才能统一人们的思想,增强国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奋斗精神,引导人们把自身利益与国家发展相结合的自觉意识,克服目前民众心理上普遍存在的挫折感和利益诉求盲目攀比的倾向,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更好地得到解决。
    (五)重视发挥社会组织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
    我国“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一个特点是矛头总是指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究其原因,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有直接关系。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落后,党管一切、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必然把复杂的社会利益矛盾也统揽到党政部门身上。我国目前行业团体和法人组织不健全,职业群体组织不健全和功能性差是社会冲突疏导渠道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国古典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中存在治理失落状态,原因在于法人团体没有健全起来。他认为,无论是整个政治社会还是国家,都不可能单独担负起社会治理的全部责任,只有当法人团体按照大工业变化了的条件重新建立起来,社会经济生活才可能重新得到有效规范,现代社会的各种危机才可能真正得以解决。他指出:法人团体“是构成我们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在我们这个时代的群众组织里,如果不存在任何一种行业制度,那么剩下的便只能是一个真空,这是任何语言都无法形容的。我们目前缺少的,正是正常的社会生活功能所必需的整个社会机构体系。这种结构弊端的产生显然不是某个地区的苦难,不只限于社会的某一局部:它是一种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机体的普遍病症。所以如果我们只想‘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么我们肯定在最大范围内收不到任何疗效。整体社会的健康已经成为了迫在眉睫的问题。”[8]社会组织和法人团体的制度完善,对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有直接作用,这是党政组织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化解矛盾冲突要有公平有效的协商博弈平台,需要合法有效的群体利益“代言人”将相关群体利益诉求纳入和平协商范畴内。
    (六)重视社会有效机制和制度的建设,把冲突纳入规范、有序、可控的轨道
    西欧等国普遍建立的预警与应急机制,对处理包括骚乱事件在内的各类自然和人为的危机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缺少的正是科学、规范和精细化的处置机制,西方国家建立的行政与战略技术两个层面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为了推广这种制度,西方国家开展的危机管理培训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应通过各种专业培训机构,对各级政府官员、业务主管部门官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保证平时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出现危机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机制,争取在最快时间妥善处理。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准确预报。建立科学的舆论引导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有效的心理干预机制,把群体消极注意力引导到正常、健康的关注层面上来。主动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尤其是弱势群体表达诉求机制,帮助他们“有序维权”。健全网络灵敏高效的反馈机制,使之成为民意表达、推进民主进程的重要渠道。建立科学灵活的应急机制,避免冲突发生时处置失时失当。总之,处理社会冲突一定要走向法制化、制度化。
    
    【参考文献】
    [1]于建嵘.法国骚乱提示中国未雨绸缪[N].南方周末,2007-04-25.
    [2][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50-51.
    [4][英]汤因比.历史研究(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412.
    [5]罗斯福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美]威廉姆H·怀特科,罗纳德C·费德里科.当今世界的社会福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
    [7]中国赴新加坡精神文明考察团.新加坡的精神文明[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28.
    [8]谢立中.社会学经典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1-102.N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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