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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介绍
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民进成员,教授。任教于四川大学政治学院研究生教研室,任教研室主任,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文学博士,四川省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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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承认理论与批判理论范式转型
来源:川大哲学网 作者:陈波 点击:6015次 时间:2009/12/22 20:01:13
概而言之,可以把社会批判理论指认为“现代性的历史性自我意识”,其批判的基本着眼点针对的是现代性现实层面的工具理性原则,然而,各种批判理论的理论建构策略又存在很大的差异,如阿多诺和弗兰克(Manfred Frank)从重建主体范式着眼,而赫勒(Agnes Heller)与霍耐特(Axel Honnth)则以主体间性入手。但不管怎样,批判理论的新近发展大部分是围绕哈贝马斯的争论展开的[1],哈贝马斯的重要性在于明确提出了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The Normative Foundations)问题,并对此展示了一个系统的主体间性解决框架,核心内容是交往理性概念的形式语用学建构,因此,他更新了批判理论的方法论工具,实现了范式转型。
然而,正是其理论规范向度的语言哲学概念受到了批判理论传统內部韦尔默(Albrecht Wellmer)、本哈比(Seyla Benhabib)及霍耐特等人的批评,[2]而他们则被认为是批判理论(或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代表人物,似乎已经超越了哈贝马斯。本文通过对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初步考察,[3]试图指出“超越”的说法颇为含混至少是令人误解的,因为哈贝马斯这些弟子们依然是在主体间性框架内进行理论运作的,依然注重于规范向度的论证,在这个本质意义上依然是哈贝马斯派(Habermasian)的。[4]霍耐特本人曾意味深长地说过:“如果我们能够提供一种比阿多诺和霍克海默更强的资本主义批判观念,一种整体上超越哈贝马斯的资本主义批判框架的话,那么,才能够谈及‘第三代’ 。”[5]
 
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导言开篇指出:“目的是要根据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模式,阐明一种具有规范內容的社会理论。”[6]在哈贝马斯之后重新提到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问题,问题意识敏锐。社会理论必须是批判的(所谓社会理论的批判转向),而带有批判旨趣的社会理论必须对其“规范基础”先行澄清。这样的理论要求和问题意识,自哈贝马斯以来,就成为批判理论后学们共有的理论自觉。
亚里士多德把对人类行为领域的探究确定为实践哲学,而把这一领域的现代概念(包括学科概念)之确定为社会理论或社会哲学,是由马基雅维利开创,霍布斯继承的。[7]在理论建构策略的原则上,社会哲学首先要对现实的社会行为进行反思,给出一套概念,然后在基本的价值引导下,提出带有某种乌托邦展望的建议。这些基本的价值,在古希腊是“善”和“正义”,近代(现代性开始)以来则有“自由”、“民主”以及“平等”等。这些价值作为“终极目标”(Telos),引领着理论建构的指向和历史过程的期望,成为一种内含目的论原则的历史哲学。当然,后来在进化论产生后,一种自然主义的社会历史理论也产生了。
实践哲学的转向是由马克思开始的,实质性的转变是从概念原则上确立了取自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原本”地位。在思辨中止的地方,马克思开创的是一种意在直指真实的现实生活的理论旨趣。于是,对这样一个“真实的社会存在领域”的反思就不断地在社会哲学中展开。在哈贝马斯那里,确定了取自晚期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明确要求把它看成一种主体间性的人类生存的现实领域,并在社会批判理论的语言哲学转向的语境中,进行了生活世界的形式语用学重建,提出交往理性取代古典的实践理性,核心的诉求是为批判理论奠定后形而上学的规范基础。
霍耐特虽然师承了哈贝马斯主体间交往理论框架,但也看出哈氏理论的基本“不足”,即交往理性概念的某种空泛性,从而导致理论的规范层面与现实的历史经验层面的某种“脱节”。人类的社会性生存应该是“为承认而斗争”的实践领域,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应从这一“现实”领域出发,生发出一种“善的形式概念”,即在承认的主体间性关系中达成的“自我实现”。这种关于规范基础的“哲学人类学”概念较之于其“语言哲学”概念,更现实、更宽广、更有内容。于是,霍耐特开始构想新的理论策略,期望在主体间性的交往框架中,通过个体(主体)同一性建构的理论化,以说明一种“具有规范內容的社会理论”。我们由此可以看清霍耐特的理论定位:在哈贝马斯的总框架中,为主体间性的现实社会生活给出一种理论说明。其特征一方面(与哈贝马斯一样),原则上抛弃了霍布斯到马克思的行为理论传统,[8]因为社会生活是主体间的实践领域,有其自身的交往的独特逻辑;[9]另一方面则与哈贝马斯不同,霍耐特力求把握交往逻辑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不应该用太过形式化的语言哲学来表达,而是应该在承认的框架中找到交往有效性要求的伦理基础。
霍耐特力求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伦理传统。当然,这时的实践哲学的伦理内涵己经是在现代性价值中展开了,但康德的实践哲学是建立在主体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理论发展的范式转换必然要求在后形而上学思想平台上实现,这样,对于霍耐特来说,既要保持主体间性架构(哈贝马斯及黑格尔耶拿框架),又要注重实践哲学内在要求的规范性伦理内涵(这与马克思区分开来),而且,规范论证还不能脱离历史经验(又与哈贝马斯语言策略区分开来),这就使他重新回到早期黑格尔的理论意图那里,运用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的社会心理学对黑格尔加以“翻新”,我认为这就是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基本动机和建构策略。有人称之为社会批判理论继“语言学转向”之后的“伦理转向”(Ethical Turns),[10]但是要把这一转向直接定性为是对哈贝马斯的完全超越是令人怀疑的,虽然通常把他称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
霍耐特理论的核心想法是揭示主体间的承认关系“内部所固有的规范要求”,即哈贝马斯意义上达成共识的有效性要求,因为在我看来,主体间性的“承认”仍是某种主体间达成的“共识”,哈贝马斯寻求的是达成共识所需的交往理性原则,霍耐特寻求的则是指向承认的自我实现的“善的形式概念”。这里仍然采取规范论证的方法论原则,因为一种社会哲学,“只有在它的规范参照点得以明确之后,才能被发展为一种批判框架,用来解释历史发展过程。”[11]
 
霍耐特认为,黑格尔耶拿时期在批判康德主体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概念基础上,提出了一套主体间“为承认而斗争”的社会政治哲学。[12]他写道:“个体要求其认同在主体之间得到承认,从一开始就作为一种道德紧张关系扎根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且超越了现有的一切社会进步制度标准,不断冲突和不断否定,渐渐地通向一种自由交往的境界。”[13]黑格尔的模式是对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社会哲学中的“社会斗争”模式的理论转型:即从目的理性的自我持存转向道德动机之上。
目的-策略性行为概念,核心在于人类个体的自我持存(或利益)。这既是现代社会哲学的起点,又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转变。[14]霍耐特诉诸黑格尔是有理由的,[15]因为黑格尔要反对的,就是现代社会哲学把国家行为还原为目的理性的权力运用,理论起点是反对“康德道德理论的个人主义前提”,“克服原子论的迷误加给整个现代自然法传统的桎梏。”[16]
具体而言,在黑格尔眼中,近代自然法研究中虽然区分了“经验”和“形式”两种路向,但两者都是个人主义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一种人类学定义出发,后者是以一种先验的实践理性概念为开端。总之,两者的共同点或共同缺点在于:“彼此孤立的主体存在被设定为人的社会化的自然基础。但是,从这种自然定性当中再也无法有机地发展出一种伦理一体化的状态,而是必须作为‘另类的他者的’从外部加在上面。”[17]
与之不同,黑格尔构想的是一种“所有人的伦理一体性模式”,即人类伦理共同体的总体状态。这个基本观念是他早期与谢林、荷尔德林共同设定的,被称之为“德国唯心主义的最早纲领”。他们的思想动机,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当然是现代的,即为现代性奠定新的规范,但这种规范的原则怎样设定,就成为紧要的问题。他们最初的方案是设想一种伦理共同体,因为,一个和解的社会只能被理解为一个自由公民组成的伦理共同体。
霍耐特分析了这种共同体的如下特征:
1、人的社会存在的本体论特性类似于一种“有机体”,个人和社会是有机相关的统一体,而不是外在的个体的机械组合。
2、共同体內部交往和整合的媒介是风俗和习惯,而不是国家的成文法或孤立主体的道德信息。
3、这种“伦理共同体”是现代性的,因为其制度组织结构中包含“财产和权利体系”。这就与古希腊区分开来。这一“现代”领域构成后来的“市民社会”,但对伦理总体仍具有构成意义。
于是,黑格尔的任务就是设想一套论证这一现代伦理共同体的理论。霍耐特敏锐地看到,黑格尔的问题和任务是需要找到一套论证的“概念工具”,以解决理论建构的“体系性难题”。黑格尔首先是确定人类社会生存的一种主体间性(社会性)状态,在反对原子论的前提下,这种状态被认为是人类社会化的一种自然基础。然后,第二步就是在社会进化的历史语境中,说明从这种社会性的自然状态,上升到一个共同体的有机体。
这样,与各种自然法理论不同,黑格尔不需要再论述人类社会性(主体间性)生存的发生,对他而言,这已经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事实,需要阐释的是共同体内含的伦理精神,经历或必然经历的內在的逻辑发展过程。但最初的问题是规范基础的奠定,这个基础要能够很有效地说明:在以后的发展中,既导致共同体联系的加强,又带来个体自由的增长。正是在这里,霍耐特从黑格尔的思路中准确抓住了基本问题,从中产生了他自己理论的基本动机:即既要说明主体间性结构的规范建构,又要说明个体自由(自我认同)的建构,而且,这两个向度是在同一个社会实践领域被设想的,在理论上形成互动关系。重要的是要看到,黑格尔及霍耐特注重的是主体间性中体现出的一种“社会伦理关系”的实践形式, “只要‘伦理’的世界历史过程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化与个体化的互动过程,我们就可以设想有因而生的社会形式的有机凝聚力量就在于主体间互相承认所有个体的特殊性。”[18]这样,“相互承认”就形成了规范建构的主体间性框架,其规范原则就是为达成“承认”(主体间共识的一种)所必须的“有效性要求”。作为过程的道德潜能的呈现开始获得社会性质,既突破了人类学的目的论或本性的概念,也重建了霍布斯的斗争学说,这样一种为承认而斗争的伦理行为理论就获得了具有建构意义的內在张力,从而可说明社会进化。
我们应该关注批判理论主体间性转向的思想史资源,而这也是理解转向动机形成的切入点,这就是哈贝马斯与霍耐特共同关注的黑格尔耶拿时期哲学中的社会理论。据此,他们都拓展了社会理论的构架,突破主体意识哲学,把理论建构在主体间性框架上,从而寻求理解人的社会性存在的“独特逻辑”,以此当作规范论证的着眼点。霍耐特的思路是寻找主体间承认关系中的伦理基础,即承认关系得以确立的伦理有效性要求,在这一关系结构中,通过“为承认而斗争”的行动,主体同时也形成了自我同一性,即社会化了。
在承认的结构中,在自我同一性的建构中,霍耐特认为被黑格尔不太重视的“爱”是一个起点,是承认关系的起始类型。因为通过爱(爱与被爱的互动关系),“一个人特殊冲动的自然性质得到了根本上的承认和肯定,只有这种情感才允许他发展基本的自信,让他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够介入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19]也就是说,爱是通过承认而获得自我同一性的必要前提,这就是个体把自己看作“充满活力的主体性”。爱所体现的“是原始承认关系的成熟形式,是它构成了同一性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20]
然而,家庭关系(爱的典型表现形式)还不够,还不足以建构个体的社会权利关系。在进入社会领域后,黑格尔对霍布斯自然法理论进行了批判,这个批判首先要求“社会本体论参照框架”在理论上延伸开来,即需要拓展为以“承认”为指向的主体间性关系。黑格尔指出:“作为承认行为,人本身就是运动,这种运动本身同时也取代了其自然状态:他就是承认。”[21]因而,所谓“自然状态”本身就获得了更多的内涵,即具有“相互承认的义务”,而这已经是社会性存在事实了,并非纯粹的自然状态。换句话说,所谓“自然状态”本身已是“社会性状态”了。
这种思路又重新回到了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传统上来,“政治动物”观念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回响,主体间性状态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生存论的存在样态在海德格尔“共在”概念中确定下来。但黑格尔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已不同于霍布斯,斗争的基础己不是为了自我持存的利益,而是建基于伦理动机之上的承认。这里的伦理动机是一种“规范期待”,对此,霍耐特指出:“就是这种期待或假定被融合为人类交往的结构。”[22]
然而,黑格尔主体间性概念框架并未坚持始终,在耶拿后期他已转向了意识哲学,意识哲学的建构依照同一性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黑格尔把整个伦理领域看作是精神自我反思的客观化形式,以致主体间关系的地位自始至终都被主体和它的外化环节之间的关系所取代。而在霍耐特看来,应该把国家伦理领域理解为一种主体间性关系,也就是说,“用承认理论来构想伦理生活,其前提在于,只有当社会一体化从社会成员那里得到文化习惯的支持,而文化习惯又与他们互相交往的方式紧密相关,政治共同体的社会一体化才能取得成功。因此,用以描述共同体构成前提的基本概念,就必须适合交往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此而言,‘承认’概念是一种特别合适的工具,因为它可以系统地区分与承认所引起的互相尊重模型相关的社会互动模式。”[23]
总之,虽然黑格尔非常强调主体间性关系,只是他的意识哲学的同一性框架不再适合主体间性内容。于是,霍耐特理论的动机和出发点也就清楚了,这在他评论黑格尔时透露了出来:“如果他(指黑格尔—引者注)前后一致,把这一过程的逻辑贯彻到伦理共同体的结构当中,那就可能开创出社会互动的形式,使每一个具有独特性的个人都会重视一种以团结为基础的承认情感。”[24]
 
霍耐特的工作是把黑格尔早期承认理论在主体间性框架中“再现出来”,这样做之所以必要和可行,是因为变化了的“当代思想的理论条件”,而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后形而上学思想”平台,显然,霍耐特是在哈贝马斯首倡的主体间性框架中进行其承认理论重建的。
从思想史而言,黑格尔之后的第一代思想家的任务,[25]就是要消除其观念论的理论前提,正如霍耐特所说:“为了发展以经验为基础、解除了先验意味的理论概念,就要消除德国唯心主义的理论前提。”[26] 霍耐特基本思想史思路是:黑格尔开启了承认理论的先河,而历史唯物主义提供了一种阐释冲突和斗争的理论,那么,接下来应该做的就是奠定斗争的道德基础。在进行主体间性的规范伦理重建时,需要借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来进行范式更新。
霍耐特认为米德的理论可以把黑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转化为后形而上学的理论语言。[27]米德提供了一种人类自我意识的主体间性概念,个体获得自我同一性的解释框架是主体间的交往互动,这意味着既不从第一人称的主观视角,也不从第三人称的观察视角,而是从第二人称的互动参与者的视角,来解释“认知自我”和“道德实践自我”的形成。霍耐特认为,米德的思想代表了一种对黑格尔伦理学问题的后传统回答,可以把米德对实践同一性构成的重建理解为青年黑格尔承认理论的社会心理学翻版。
在思想史考察的基础上,霍耐特对自己的理论策略作了这样的说明:“利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资源,我们就可以把耶拿时期黑格尔以天才的创造性所构想的萌芽思想,作为具有规范内容的社会理论的主导线索。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结合相互承认关系结构内部的规范要求,来解释社会变革的过程。”[28]霍耐特采取一种具有现象学取向的类型学方式,把主体间承认(以及承认的否定等价物,即蔑视)的形式分为三种,分别是情感依附、权利赋予和共有的价值取向。
1、关于“爱”的情感依附
爱的关系是一种本源关系,体现为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依恋,存在于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情侣之间的爱欲关系模式之中,精神分析对此有特别研究,比如通过文尼柯特(Dona1d Winnicott)的工作可以推想:通过爱,“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开始于一个未分化的主体间阶段,即共生阶段。文尼柯特认为,这包含着比弗洛伊德理论在‘原始自恋’名称下所描述的东西具有更多的内涵。”[29]爱作为一种特殊的相互承认关系经验有助于产生情感信赖的基本层面,它们不仅在需要与情感的经验中,而且在这种经验的表达中,都构成了一切自尊态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
2、关于“权利”关系
通过采取‘普遍化他者’的立场,我们承认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是权利的承担者,我们也才能在确信自己的具体要求会得到满足的意义上把自己理解为法人。这种承认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和表现,但其独特内涵是什么?当然,霍耐特关注的是后传统法律关系的意义,在这个语境中,法律关系与后传统的普遍主义道德原则融为一体,体现了现代性的普遍主义道德原则的法律观念成为承认的基础。按照这种现代法理观念,仅当法律规范在原则上承认互动主体是自由和平等的存在,才有可能期待他们具有一种服从法律规范的自觉意志。法律承认的基础就是在承认关系中得到建构的权利主体, “这些法律主体至少都具有独立进行合理道德决断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因为合法性依赖于权利平等的个体理性共识,每个基于现代法律的共同体赖以建立的假设前提是共同体成员具有道德上的责任能力。”[30]
在现代法律承认关系中达成的共识,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不断扩大的权利范畴,通常包括:人权、政治参与权以及公平获取社会财富的社会权利。“在法律上被承认的同时,不仅个人面对道德规范自我导向的抽象能力得到了尊重,而且个人为占有必要社会生活水平而应当具备的具体人性特征也得到了尊重。”[31]其结果是,在法律(公共普遍性)中认可的权利可以促进被“尊重”的个体意识,以至于他们普遍地作为道德责任个人而相互承认。
3、关于“团结”的承认形式
这是一种较之于“法律承认”更进一步的旨在寻求“社会重视”的承认模式,其特征在于社会重视的目标是指向刻画了不同个人特征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源于“一个社会在文化上自我理解的价值与目标。”当然,这些价值目标的“伦理构想”是开放而多元的,是随社会的现代性转形而变化的,“按照概念史来说,是由荣誉概念向社会‘地位’或社会‘声望’范畴过渡来标明的。”[32]
下表较为系统地展示了霍耐特对主体间性承认关系结构的基本归纳:
             承认关系结构
承认方式
情感与支持
认识上尊重
交往中重视
 
人格维度
需要与情感
道德义务
特性与能力
 
承认形式
爱与友谊
(原始关系)
权利
(法律关系)
团结
(价值共同体)
 
发展潜能
………
普遍化
个性化、平等化
 
实践自我关系
基本自信
自尊
自重
蔑视形式
虐待、强奸
剥夺权利
诽谤、伤害
被威胁的个人人格构成
肉体完整
社会完美
“荣誉”、尊严
 
 
霍耐特努力提出一种批判性的社会哲学,社会冲突被理解为源于主体的被蔑视的经验而来的反抗,其内在动机在于主体间共有的道德力量。
从思想史而言,社会理论的冲突模式在马克思、索雷尔和萨特那里都有发展,但依霍耐特的判断,他们都没有全面揭示冲突内含的各种不同的伦理动机。所以,霍耐特的任务就是:“努力地简要地解释社会斗争的道德逻辑,以便说明社会斗争代表着社会进步的现实动力源泉。”[33]最后就要提出一种社会批判理论,其中特别重要的方法论向度是提出一种伦理的形式概念来对规范向度进行论证,这意味着:通过主体间诸种伦理形式前提,个体的自我实现成为善的一个目标,社会斗争或冲突都可以根据内含的伦理动机得到解释。
霍耐特对马克思理论有一基本判定:“在他的阶级斗争学说中,引导青年黑格尔的道德观念便与功利主义思潮被综合到了一起,这是一种充满张力又高度矛盾的综合。”[34]在《巴黎手稿》中,马克思参考的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而不是更早的《实在哲学》,这就使得他在讨论承认观念时,只是以“主奴关系”为模式,“结果,在他理论创作的起点,马克思就沉湎于一种值得怀疑的倾向之中,这就是将承认要求的丰富光谱还原为通过劳动而自我实现的维度。”[35]马克思以劳动为核心的人类学具有一种规范内涵,在哈贝马斯之后,霍耐特也认为:“马克思的劳动概念是根据手工劳动模式或艺术活动模式建构起来的。”在同期的《穆勒笔记》中,劳动就成为对人的双重肯定的规范概念。而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组织模式的功能,是摧毁了以劳动为中介的社会承认结构,随之而来的阶级斗争也就被理解成“为承认而斗争”。
霍耐特认为,处于19世纪思想氛围的马克思实践哲学揉合了浪漫派的表现人类学,费尔巴哈的爱和英国的政治经济学,是通过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而表现的劳动自我实现模式。这种模式虽然注意了主体间的关系,但却不能有效地把主体间性关系的独特内涵呈现出来,这也是哈贝马斯批评“生产范式”的核心之点。霍耐特准确地指出:“由于他的冲突模式具有片面的生产美学特征,所以,这就妨碍了他把他所诊断的异化劳动放到复杂的主体间性承认关系当中,以便能够揭示异化劳动在社会斗争当中的道德意义。”[36]
后来,当马克思逐渐摆脱了早期历史哲学前提(实际上这些前提仍隐蔽地起作用),把劳动定于政治经济学批判时,马克思的批判所持的道德前提就开始走向功利主义。[37]当然,霍耐特也看到,马克思除了政治经济学批判,还写了很多历史和政治著作,这在马克思成熟著作中是两种并立的倾向,但并没有任何联系的中介。即使在政治历史著作中,“马克思从来都沒有以系统的方式,把社会阶级的冲突(这可是构成他的理论核心的)理解为一种具有道德动机的冲突形式。”[38]这就造成在马克思那里,规范目标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的策略,怎样得以论证就成了问题。
换句话说,马克思的例子表明,在主流冲突论社会理论中,社会斗争运动的道德基础并未在理论平台上得到规范地考察和奠基,而规范向度则是任何批判性社会理论首先需要加以澄清的前提。于是,理论重建的任务就是:“今天,谁如果为了获取规范社会理论的基础,而努力地重建黑格尔对应模式的断裂的效果历史,那么,他就首先要依靠社会斗争概念,以此而不是以前定的利益作为道德不公感受的出发点。”具体而言,就是“重建在黑格尔和米德之间所选择的理论范式的本质特征”。[39]
对于“社会斗争”这一概念,霍耐特提出了一种解释模式,“和所有功利主义模式不同,这种解释模式提出了这么一种看法:⑴社会反抗和社会叛乱的动机形成于道德经验语境,而道德经验又源于内心期望的承认遭到破坏。⑵这些期望与个人同一性的发展有着内在联系,因为它们显示了社会承认模式使主体自我认识到在社会文化环境中他们既是自主的存在,又是个体化的存在。…⑶但是,仅当主体能够在主体间解释框架内表达对伤害的感受,并把它作为整个团体的表征时,这种对伤害的感受才能成为集体反抗的基本动机。”[40]然而,历史经验表明,为利益目的而斗争也是事实,所以,霍耐特又作了如下的声明:承认理论的冲突模式不应该取代,而应当仅仅补充第一种功利主义的冲突模式。一种社会冲突在什么程度上服从利益追求的逻辑,又在什么程度上服从道德反应的逻辑,这永远是个经验问题。照此看来,霍耐特论述的冲突理论模式对于以往模式,起着某种“扩展”和“矫正”的作用。
另一方面,除了能够解释“社会斗争”的道德动机而外,霍耐特还希望他的理论模式能解释“道德发展过程”,而这即是肯定性道德规范的历史性建构,通过上文我们知道,爱、法律和团结这三种承认形式构成了人类主体发展出肯定的自我观念的条件。这一理想的规范情境的设定是社会批判理论本身所要求的,构成了批判理论的乌托邦向度。在哈贝马斯之后,规范基础的自觉建构虽不足为奇但极端重要,霍耐特认为,这一理想的伦理情境是社会斗争的目标,形成社会进化的现代性道路,沿着这条道路,各种斗争就能够释放出现代法律与社会重视的规范潜能。总之,与哈贝马斯“未被扭曲的理想交往情境”类似,这里有一种“未被歪曲的承认形式”。
自从马克思开始社会理论的“实践哲学转向”后,现实的社会生活就成为哲学探求的领域,形而上学转变成了批判性的社会哲学。对这种理论范式转变的定位,哈贝马斯作了很好的阐释,这就是“介于科学和哲学之间”。但从理论策略而言,这带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它植根于“笛卡尔式焦虑”的基本动机之中,质言之,在突破德国观念论范式之后,如何保证社会理论中对超验旨趣的满足?理论如何运作于一个可靠的平台之上?这一“规范论证”动机对于批判性的社会理论而言特别重要,因为一个可靠的规范基础的建构是进行有说服力的现实批判的前提。
马克思诉诸“物质性的社会生活”,在把社会实践建立在劳动这一基础领域之上时,所付出的代价是哈贝马斯所批评的“生产范式”。哈贝马斯则运用语言哲学视角,企图突现社会存在的独特逻辑,为此,他阐释了“交往理性”这一较强的社会理性概念。但这种程序主义的社会合理性概念,虽然很有效地框定了后形而上学社会哲学的交往范式框架,但代价是牺牲了历史经验的现实内容。于是,理论逻辑的发展到了霍耐特这里,就成为如何在关注现实经验的同时,提供一种带有规范内涵的社会理论。其理论建构的一般动机可被认为是米德与黑格尔的结合,为了这一目的,他把社会理论的规范向度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既能修正或补充哈贝马斯的语言概念的形式特征,又能保留理论的规范向度。
但这里的规范论证的方法论己超出了康德但不是反康德的,“承认理论正好居于康德传统的道德理论和社群主义伦理学的中间。与前者一致的地方在于关注最普遍的规范,而这个规范被认为是特殊可能性的条件;与后者一致的地方则是那种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的取向。”[41]这是一种“形式伦理”概念,旨在涵盖可能被揭示为个体自我实现之必要前提的全部主体间条件。规范的超验向度不是奠基在个人主体的实践理性概念之上,而是现实主体和社会发展过程中(被认为是主体间为承认而斗争),主体间交往活动的形式前提,个人自我同一性的建构具有主体间结构。更重要的在于,主体间性结构具有主体自我认同所要求的“必要形式条件”,霍耐特认为,“一种否定的证明方法却提供了基本的论证形式:除非假设某种程度的自信、法律保障的自主和个人能力的可靠价值,否则,就难以想象一种成功的自我实现,如果自我实现被理解为无强制地实现个人自己选择的生活目标的过程。”[42]这种主体间条件就成为伦理形式概念的“所指”,它们并非现存制度的代表,而是理想的、规范的普遍行为模式,当然,这一规范模式本身则是随后传统的现代性转型而历史性建构起来的。
霍耐特关于人类社会性生存的观念,认为是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主体通过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从而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实际上,哈贝马斯在谈到个体同一性的建构时,也注意到了道德向度,但他的方法是借用皮亚杰发生认识论的观念,把它解释为一种学习过程。[43]但霍耐特显然更愿意把它看成是一种基于伦理动机之上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其中同时呈现出两方面内涵:其一是个体同一性的独特建构(主体的自由、解放即“自我实现”);其二是社会群体在规范意义上建立相互承认的制度和文化。这是一种冲突论的社会理论,主体间性框架是后形而上学思想平台共有的理论特征,承认理论与共识理论共同属于这个平台,在这个基本的方法论意义上,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并未“超越”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但两者又并非平行对等,交往理论的“元理论”层面展示了更加广阔的三重世界关系,承认理论则更专注于个体自我认同和社会进化的多重伦理基础,比如,相较于哈贝马斯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民主法制国奠定商谈论基础”,霍耐特则以更具历史经验意义的人类学概念来论证自我实现的伦理基础,两者关系复杂,尚须另文淸理。
霍耐特的方案当然也引起了一些争论,我认为最为重要的问题仍是规范向度的论证问题,哈贝马斯在形式语用学模式中找到的交往理性概念似乎丢失了,占据主体间承认的“本体论”位置的是三种为承认所需的哲学人类学概念,它们怎样能够以及是否能够承担起规范基础的理性方面,尚不明朗。而且,三种承认方式在何种意义上被看成是伦理的形式概念,也需进一步论证。这就意味着在规范向度和社会历史向度间仍然存在有待清理的内部张力。


[1] 参见Critica1 Theory After Habermas,eds。Dieter Freundlieb,Wayne Hudson,and ]ohn Rundell,Leiden,Brill,2004
[2] 比如霍耐特《权力批判》的最后部分就对哈贝马斯模式集中进行了批判性考察,参见A,Honneth,The Critique 0f Power,Cambridge MA,MIT Press,1991。在一次访谈中,霍耐特谈到自己实际上从来没有放弃德国的哲学人类学传统,因而对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并非毫无保留的赞成,参见A critical sense:interviews with intellectuals  Peter Osborne(ed) ROUTLEDGE.1996. p94。
[3] 本文解读的文本主要是霍耐特发表于1992年,作为其“教授资格论文”修订本的《为承认而斗争》,中文本为: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 哈贝马斯本人也不认为承认理论是对交往理论的根本转变,参见J,Habermas,The Inclusion 0f the 0ther,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 MA,MIT Press,P208
[5] A critical sense:interviews with intellectuals  Peter Osborne(ed) ROUTLEDGE.1996. p97
[6]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7]对此,霍耐特指出:“当社会生活作为基本概念,被描述成一种自我持存的斗争关系时,现代社会哲学就在思想史中登堂入室了。” 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8]哈贝马斯更认为韦伯、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与马克思一样,共同具有一种目的-策略的行动概念。参见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曹卫东 译,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P142
[9] 哈贝马斯早在1967年“劳动与相互作用—评黑格尔耶拿时期的《精神哲学》”一文中,就预示了批判理论范式的“主体间性转向”。参见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李黎、郭官义 译,学林出版社,1999,P3
[10] 参见Niko1as Kompridis,“From Reason to Self-Realisation?Axel Honneth and the‘Ethical Turn’in Critical Theory”in,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in Critical and Social Phi1osophy,eds,John Rundell,Danielle Petherbridge,Jan Bryant,John Hewitt & Jeremy Smith,Leiden,Brill,2004,P323
 
[11]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2]霍耐特考察黑格尔早期的实践哲学主要涉及两个文本:《伦理体系》(1802)和《实在哲学》(1803-1804),发现它们展示了两条不同的理论方向,对此他评论说:“两个文本都把为承认而斗争看作是一种社会过程,在个体的意识形式中去中心化的意义上,这一社会过程是向共同体逐渐整合。但只有早期文本,即《伦理体系》,才把同时作为个体化、增进自我能力的媒介这一更加重要的意义赋予了斗争。” 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黑格尔后来转向了意识哲学框架,代价是放弃了主体间性维度,那是后话。霍耐特的任务也就是要在主体间性框架中,建构个体自我同一性的不同形式和途径。
[13]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14] 对此问题的思想史考查参见哈贝马斯“古典政治学说与社会哲学的关系”一文,载于哈贝马斯《理论与实践》
[15] 霍耐特曾经明确谈到回到青年黑格尔的理论动机就是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现实的批判意识,参见A critical sense:interviews with intellectuals  Peter Osborne(ed) ROUTLEDGE.1996. p98
[16]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7]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8]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19]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20]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21] 转引自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22]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23]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24]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25]这里提到的是费尔巴哈、马克思和克尔凯郭尔。参见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 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 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6]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7] 这个看法实际上来源于哈贝马斯,参见哈贝马斯“个体化与社会化:论米德的主体性理论”一文,载于《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 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8]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29]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
[30]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
[31]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32]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33]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34]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35]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2页。实际上,对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这一判断已成为哈贝马斯派批判理论家们的共识,关于对马克思理论的典型判定可参见哈贝马斯“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的批判:通过社会劳动的综合”(载于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和“论过时的生产范式”(载于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两篇文章。
[36]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37] “结构稳定的利益竟争,突然取代了因相互承认关系的破坏而产生的道德冲突。” 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38]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39]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40]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41]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42]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胡继华 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43]参见“道德发展与自我同一性”一文,载于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 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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