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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从古希腊产生时起到今天,已经经历了两千五百年的历史,它从一种个别的、偶发的、小范围的社会现象发展为普遍的、必然的、大规模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趋势,记录了人类政治文明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民主成为那些为社会进步而奋斗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甚至成为衡量人们思想行为作风的标准,受到了人们的顶礼膜拜。不过,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的。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因此,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民主政体的声誉一直不是很好。十一世纪到十三世纪,意大利出现了一批城市共和国,尽管它们对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城市共和国的创立者和实践者们却并没有把自己的政治体制称作“民主政治”,“民主”这一词汇在城市共和国诞生的头一个世纪内根本不为人知。十三世纪中叶,摩尔贝克的威廉在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译为拉丁文时,选用了“Democratia”一词去翻译亚里士多德在第三卷中所提到的“人民的统治”这一概念。自此以后,“民主”才成为欧洲政治学说的中心。然后,就是在“民主”这个词广为流传之后,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实践者们依然不把他们的制度安排称作“民主”政体。很快人们就以更深的敌意来阐述这一概念。1270年圣托马斯·阿奎那在《论王权》一书中发展了这一看法。阿奎那在对其祖国意大利的自治共和国表现出极大敬意的同时,却把“民主政体”攻击为由大多数人控制的不公正的政体。十七世纪英国出现了平等派,主张政治平等,民主也在实际上成为平等派的政治建议,但他们也不使用“民主”这个概念,当时人们仍然认为民主是一种暴民政治。不过,在十七世纪中叶,哈林顿和配第倒是把“民主”称为好的平民政体、最好的政府形式。他们的这种观点也没有得到广泛流传。十八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革命开始的时候,革命领袖们所抱有的政治观念实际上是共和概念而不是民主概念,《独立宣言》就宣布美国摆脱世袭君主制,建立新的共和制政府,在实际组建政府的过程中他们实行了一种代表制度。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六十三篇中说美国所拥有的不是民主,而是一个共和国,所谓共和国就是“拥有代表体制的政府”。直到八十年代后期,人们才开始把新建立的美国政府称为“民主的政府”,把新建立的制度称为“代议制民主”。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在美国革命的激励下彻底废除了君主制,国民议会宣布的《人权宣言》把国家权力的神圣性质赋予给了人民主权,不过由于在1789—1794年间发生了雅各宾派所造成的恐怖,法国大革命中的极端民主、直接民主受到了英国政治家柏克的批评。九十年代中期,美国为数不多的几个民主社团由于支持法国革命中的极端行为,遭到了华盛顿总统的指控并被解散。民主一词也在美国用语中消失,直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杰克逊等人创立民主党时,民主才又在美国用语中出现。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一个又一个国家中的胜利,民主政体也就得到了不断的推广。不过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发展,民主政体的问题也暴露的越来越明显。工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后,马克思、恩格斯等社会主义思想家、理论家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贡献的同时,也对它进行了激烈的尖锐的批判,并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理论和主张。1917年列宁领导的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进入实践阶段,经过八十多年的探索,成功和失败并存、经验和教训都有,这种民主政治的建设也不如前人设想的那样顺利。这就不能不推动人们去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民主经历了如此曲折的历程和如此不同的待遇?以往我们只是从民主的主体性、阶级性这个角度去回答这个问题。说民主主体自身的阶级局限性造成了民主的局限性,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好象这种观点并没有说清全部问题。现在看来,民主概念和民主体制自身存在的悖论和矛盾也是造成民主发展过程中种种问题和困难的重要原因。下面我们就来讨论民主概念和民主体制中所存在的悖论。
二
民主的悖论首先表现为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内在地包含着民主和专政的矛盾。民主按其理念、精神和原则是反对专政的,但是它在实现过程中又总是离不开专政,甚至和专政之间互为目的、互为手段。这就使得民主和专政成为民主概念、民主体制内部存在的一种悖论和矛盾。古希腊语中的“民主”( demokratia ) 就是“人民作主”或“人民统治”。亚里士多德是根据城邦的统治者是一人、少数人、多数人而把希腊政体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的,并把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作为前三种相应的变态政体的。因此,所谓民主制就是共和制的变态政体,就是多数人(人民)作为统治者的统治制度,就是多数人统治、人民统治。亚里士多德这个规定中并没有对被统治者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随着对被统治者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对民主统治的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认为人民统治就是作为统治者的人民对非人民的统治,民主是处理人民内部、统治者内部的制度和方法,通过这种处理使人民变成统治者并实现对作为被统治者的非人民的统治;另一种则认为,人民统治是说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在这种理解中人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民主被理解为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和方法。我们想指出,这两种理解都没有消除我们所提到的民主和统治、专政的矛盾和悖论。
以前一种理解来说,民主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只用于人民内部、统治者内部,对非人民的被统治者则采用统治、压迫和专政的理念、原则和方法。应该说,这种理解是比较符合历史和现实中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古希腊雅典民主制就是所有公民都是统治者,各级官员和政府任职人员均从公民中产生。高级将领和官员由公民选举产生,其他各级官员由公民抽签产生,每个公民都有担任官职的机会。城邦重大事务均由公民大会表决决定,任何官员不得擅自决定。公民直接参与讨论和通过的法律,代表了公民集体的利益,具有至高的地位,法庭具有至高权威。但是在雅典城邦具有上述权利、参与上述政治活动的公民只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奴隶、妇女和外邦侨民都不享受上述权利,也不能参与上述政治活动。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显然,古希腊雅典民主制是建立在对奴隶的统治、压迫和专政的基础上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活动。没有奴隶劳动创造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资料,人们既不可能正常地生活,也不可能进行其他活动。由于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在经济上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政治上也就只能是压迫与被压迫、专政与被专政的关系。这就是说,古希腊雅典民主制中存在着彼此对立的两种精神、原则和方法,民主只实行于公民内部、统治者内部、奴隶主内部,而对于奴隶,奴隶主不讲民主只讲专政。资产阶级民主常常掩盖其专政方面的内容、目的和功能,说资产阶级所实行的民主是纯粹的民主。但资产阶级民主的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巩固和加强资产阶级专政,对于要求革命的工人阶级及其他革命人民,资产阶级统治者历来是不讲民主的,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专政工具的存在就表明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除了讲民主的一面外还有讲专政的一面。资产阶级民主真实地实现于资产阶级统治者内部、形式地实现于接受资产阶级统治的公民社会的内部,而对于反对资产阶级统治的阶级、政党和个人,资产阶级统治者就只讲专政而不讲民主了。
以另一种理解来说,人民不仅通过选举产生政府,而且实际管理政府的权力也在人民手里,是“所有人统治所有人的政府”,人民自己统治自己,即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统治者就是被统治者,被统治者就是统治者。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认为是这种民主的典范。按照我们前面对古希腊雅典民主制的分析,把这种民主制理解为人民自己统治自己,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过在这里,我们先把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实际的问题抛开不谈,就把民主理解为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言,是不是排除了民主与统治、专政之间的矛盾了呢?在一个社会成员被分成利益彼此根本对立或对抗的不同社会集团的共同体中,所有人都当统治者是根本做不到的、不可能的,一般而言,在这种社会中,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往往就是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就是剥削阶级,而被剥削阶级则一般地处于被支配被统治的地位,根本不可能存在统治者就是被统治者、被统治者就是统治者的情况。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敌我之间的对抗性矛盾,是无法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当这种矛盾具有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的性质的时候,这种矛盾就可以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但由于这种矛盾毕竟具有对抗性的一面,用民主方法去解决这种矛盾也只能是局部的、暂时的。当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拒绝接受被剥削被压迫的现实时,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就会抛弃民主方法而改用专政的方法;当剥削阶级、统治阶级拒绝缓和或减轻剥削和压迫时,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就会用反抗和革命的方法回答剥削和压迫。可见,在阶级社会中,用民主方法来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时候,它不可能绝对排除专政的方法。
民主政体中民主与统治、专政之间的不可分离性形成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过程中、根源于阶级社会中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存在。在原始社会中,民主方法就是用来处理非对抗性矛盾的;那时还没有产生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也没有形成解决这种矛盾的专政方法。随着阶级社会产生和发展,社会矛盾中除了非对抗性矛盾之外,还存在着对抗性矛盾,还形成了解决这种矛盾的专政方法。对抗性和非对抗性这两类社会矛盾之间存在着互为前提、互相制约的辩证关系,对抗性矛盾的解决依赖着非对抗性矛盾的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解决又依赖着对抗性矛盾的解决,正是这两类矛盾在存在、发展和解决的过程中所存在的这种依赖关系决定了民主和专政在政治制度中的不可分离性。在阶级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出现的民主政体,都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专政,实际上都是具有特定历史内容的“人民民主专政”。只要面临着解决对抗和非对抗两类社会矛盾的现实任务,民主政体就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民主和专政之间的矛盾。只有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成熟、随着对抗性社会矛盾逐渐失去其对抗性质并逐渐转化为非对抗性社会矛盾,民主政体中专政方面才会逐渐消亡。
三
民主政体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多数人的统治,这就使它不可避免地内在地包含着多数人和少数人的矛盾,即名义上的多数和在实际上往往是少数的悖论。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所讲的统治者是多数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就统治者本身的人数对不同的政体进行比较,比如说君主制、僭主制的统治者是一人,贵族制、寡头制的统治者少数人,共和制、民主制的统治者是多数人,这种比较并不回答一种政体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人数比例,因此当说共和制、民主制的统治者是多数人的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在这种政体内部统治者的人数多于被统治者的人数;另一种是就一种政体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人数比例对不同政体进行比较,这时说共和制、民主制的统治者是多数人的时候就一定意味着在这种政体内部统治者的人数多于被统治者的人数。1270年圣托马斯·阿奎那在《论王权》一书中就是这样理解的。他把民主政体说成是不公正的而且由大多数人控制的政体,就是一种平民政体,是普通群众仅仅依靠人数众多的力量而压迫富人的政体,他还把全体人民说成暴君。究竟哪一种理解更符合亚里士多德的本意,值得研究。如果亚氏把奴隶也当作人的话,那他自己的理解只能属于前一种;但在亚氏看来,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而不包括在人的范畴之内,这样亚氏自己的理解就属于第二种。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历来不把被剥削阶级当人看待,因此他们实行的民主都没有被剥削阶级的份。如果把奴隶也包括在内统计人数,那末古希腊雅典民主制的所谓多数人统治,实际上还是少数人统治。有的学者认为在雅典最繁荣的时期,境内人口约在40万左右,其中奴隶20万,外邦侨民3.2万,公民及其家属16.8万。所谓公民,亚氏界定为“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具有这种权利的公民约4万,仅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资产阶级民主制否定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相比,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实现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但在资产阶级民主制中,只有拥有相当资本或被资本选中的人才能真正进入统治阶层,因此这种民主制仍然是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政治制度。
为什么剥削阶级所实行的民主制都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因为剥削阶级的人数在总人口中总是只占少数。作为统治阶级的剥削阶级在民主制中虽然可以做到尽可能让本阶级的更多成员、甚至是全体成员参与统治,但和被统治阶级的人数相比,还是处于少数。国家政权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从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又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在阶级社会中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的剥削阶级,一定会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便用它来维护经济上的地位和利益。因此,第一,剥削阶级决不会让被剥削阶级和它分掌国家权力;第二,被剥削阶级、特别是被剥削的劳动阶级在文化和管理能力上,在一般的情况下,也很难竞争得过受过良好教育的剥削阶级成员。历史上多次发生过奴隶暴动、农民起义,他们在暴动和起义的过程中也提出过平等的、民主的思想,但由于缺乏文化和管理能力,暴动和起义或者失败或者胜利以后在剥削阶级影响下变质。因此,在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并在革命中夺取政权之前,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在剥削阶级居于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上,把民主政治规定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必然会使自己陷入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矛盾和分裂。
1871年3月,巴黎工人在起义胜利后,曾建立以真正民主制度为基础的工人政府;1917年10月,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人民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从实践和理论上对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作了进一步的探索。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头几年,列宁曾经用了大量笔墨论述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其中有一条就是他认为包括资产阶级民主在内的以往的剥削阶级的民主都是少数人享用的民主,而苏维埃的社会主义民主则是绝大多数人享用的民主。他说:“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又说:“无产阶级专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将第一次提供人民享受的、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同时对少数人即剥削者实行必要的镇压。只有共产主义才能提供真正完全的民主 ,而民主愈完全,它也就愈迅速地成为不需要的东西,愈迅速地自行消亡。”(列宁《国家与革命》,《选集》第3版第3卷第189-192页)列宁这样说当然有他的道理。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执掌和领导着国家政权这个角度来看,从工人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已成为国家主人这个角度来看,从少数剥削者变成了被统治者的角度来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实现了全国人口比例中的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我们也许可以说只有在全国人口比例中占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掌握了全国政权的时候,亚里士多德的民主定义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不过,劳动人民夺取全国政权还仅仅是实现多数人统治的前提和开始,在实践上真正实现多数人的统治远比理论上的设想复杂得多。经过三年的实践,列宁深有感触地写道“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达到使劳动群众能够参加管理的地步。”他还说:“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关于党纲的报告》,《选集》第3版第3卷第766、770页)列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他既从阶级实质上论证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但他并没有回避和掩盖这种民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他从管理角度明确地指出,这种民主也没有做到广大劳动群众参加管理,而是无产阶级先进阶层在管理。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广大群众参加管理呢?列宁讲到了广大群众文化水平低的原因,现在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之后再来研究这个问题,看来除了文化水平原因之外,同样还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原因,这就是说,当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种种条件还不具备的情况下,国家事务的统治和管理只能作为社会分工中的一种职业,只能是少数人从事的一种专利。因此,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统治仍然只能仃留在国家政治制度的阶级实质上、政治上、法律上和理论上,至于在统治管理的具体领域仍然是少数人在从事的管理和统治。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所发生的领导人破坏民主法制的事实也说明绝大多数人的统治实际上并没有实现。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当社会需要民主政治制度的时候,就不具备实现绝大多数人统治的条件;而当社会具备了这种条件的时候,社会也就不需要民主政治制度了,而那时的绝大多数人的统治也就失去了政治的性质,变成了纯粹的管理。在这里,民主的悖论性质表现得再明显不过了。
四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后人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力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关于民主就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就是对那种政治实践的理论总结。十一世纪—十三世纪在意大利出现的城市共和国实际上也是城邦民主、直接民主。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而这个过程往往又是世俗君主与教会的斗争过程。显然,古代那种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这种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
十四世纪上半叶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实际上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用“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代替“一切权力来自上帝”的说法,去支持君权反对教会,捍卫巴伐利亚的路德维希王朝和皇帝的至高权力。十六世纪,马基雅维利在现代政治学意义上使用了“国家”(state)这个术语,不过在马基雅维利时代,政治形态一般仍被称为君主政治(regnum)或公民政治(civitas)。博丹在把中世纪的“全权”(imperium)改称为“主权”时,仍然不用国家一词。但到了十七世纪,“国家”这一政治术语还是得到了流传,指称着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控制结构。“主权”实际上成为国家权力的代名词。民主的讨论也就超出了古代的城邦范围,而同国家联系在一起。霍布斯用社会契约论阐述了国家主权,他认为,主权就是人人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和集中之后而形成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不受契约的限制,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权力。他认为,主权者可以是一人、少数人或多数人,从而国家有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及民主政治之分。洛克进一步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在批判“君权神授”理论的同时,指出政府的行政权力来自于人们契约委托,政府如果违背契约,人们有权反抗和摆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提出和论证了人民主权原则。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公意就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主权者可以从政府那里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主权理论、特别是人民主权理论为民主制的现代形态奠定了理论基础,人们正是根据这些理论建立了现代的代议制的民主政体。
代议制的民主政体解决了在现代民族国家范围内实行民主政体时古代直接民主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但同时形成了新的矛盾和悖论。主权在民和民实际上不掌握主权,或者说主权者和代表者的异化所造成矛盾,就是现代代议制民主政体无法摆脱的一种矛盾。
首先代议制(代表制)既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是对人民主权的一种限制和否定。人民主权理论说在国家这样的政治共同体中,主权在民,或者说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民是主权者。主权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因此主权者(人民)在国家中具有最崇高的政治地位。按照这种理论,国家事务当然应该由人民决定、参与和管理。这是符合人民主权和民主的本意的。但在现代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实行这种直接民主确实存在着困难,代议制就是在解决这种困难的过程中产生的。在代议制中,人民只是选择和监督代表,而决定、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则由代表们去进行。可是,当人民只握有选择和监督的权力的时候,我们还能说人民握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权力吗?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代表们本身并不是只会对主权者的指令机械地作出反应的机器,而是有利益、有激情、有意志的人,这样他们在被授权去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时候,或者抛开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而全心全意地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或者抛开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只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或者通过把自己和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结合起来的方式加以表达。因此他们完全有可能不代表人民而只代表他们自己。为了使代表们真正代表人民,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提高代表们的觉悟,使他们认识人民主权的至高无上的性质,鞠躬尽瘁地去代表人民,衷心耿耿地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奋斗;另一是由人民加强对代表们的监督,当代表们偏离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时候,设法把他们拉回来。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两条都不能收到绝对有效的效果。因此,代表们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事情是经常地、普遍地存在着的,而代议制民主政治也就有其名而无其实。
其次是代表的产生问题。自人类社会产生国家之后,就出现了以何种方式产生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国家政权的更迭、统治者的变更都是通过暴力冲突进行的,不是宫廷上刀剑对持就是战场上兵刃相见,被统治者忍受不了的时候也用暴力手段推翻旧统治者的统治,从得人心合潮流者得天下、失人心违潮流者失天下的观点来看,这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但这种选择,人类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新一代统治者的加冕典礼往往是在千百万人头组成的祭坛上进行的。因此,从这种暴力选择到代议制民主中的选票选择,是历史的进步、政治文明的发展,用萨托利的说法,这是从砍人头到数人头的进步。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估计代议制民主、选票民主的历史意义。列宁就说过:“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大进步。”(《列宁选集》第3版第4卷第38页)不过,普选制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它的矛盾和问题。由于信息在选举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人们掌握信息的不平衡、不对称性,一定的社会力量通过媒体舆论导向控制选举局面的事情从未中断过。竞选的本意是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让选民了解他们,但在西方国家中愈来愈成为竞选费用的竞争,一场选举下来要挥霍掉大量的社会财富,选举也就只能在资本的操纵下进行。不搞公开竞选,当然节省了选举费用,可以避免资本对选举的操纵,但带来了选民对候选人了解上的困难,也为一定的社会力量用其他方式影响选举结果提供了可能性。可见,要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选举谈何容易。而选举一旦失去了它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性质,它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也就成了问题。选举本来是为了表达民意,而如果选举歪曲了民意,岂不是让选举民主走向了反面。
再次,代表的标准问题。常见的有两种理论和做法:一种认为应该选择那些决定、参与和管理能力强的人来当代表,理由是只有能力强的人才能担当代表人民管理好国家的重任。但是,能力和代表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能力强的人也许集中在一个地区、集中在一个社会阶层、集中在一个民族,如果选出来的代表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但他们在全体上如果只代表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志,那末由这些代表掌握的国家政权也就很难全面地表达民意,因此过分地强调能力标准显然会牺牲代表性标准;另一种就是强调代表性标准,例如强调不同的阶级、阶层、职业、民族、种族、性别、地区都应该有自己的代表,认为只有不同的代表在一起才能形成具有全面代表性的国家权力机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比例代表制。代表面和代表的能力很难两全,因此在实行比例代表制的过程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降低代表们的能力质量。能力素质差既使他们不能正确地表达民意,也使他们在复杂的国家事务面前无所作为,也影响着代表的代表性,使比例代表制也成为有其名而无其实的摆设。
总之,从古代民主到现代民主、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从少数人的民主到多数人的民主,无一例外地包含着不可绝对排除的矛盾和悖论。由于这些矛盾和悖论的存在,民主就不可能是纯粹的、绝对的,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转向自己的对立面。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要否定民主的价值和历史地位,也不意味着要混淆民主和专制的界限。只是想说明,我们在讨论民主问题的时候、在评论具体民主制度长短的时候、在实际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时候,应该抱一种理性的、具体的、分析的态度,不要因为别人实行的民主政治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不去向别人学习,不要因为自己今天实行的民主政治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而气馁,更不要因我们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步骤不能完全消除民主的矛盾而不为。人类在政治制度上从不民主到民主经历几千年的时间,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从不成熟的民主到较为成熟的民主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这个问题也尚在探索之中。我们应该如实地承认民主内在地存在的矛盾和悖论,不应该不切实际地希望在一个实施方案中解决所有矛盾,而应该从现实的具体条件出发,从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解决方案中,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参考文献:
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
[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
[英]约翰·麦克里兰著:《西方政治思想史》,海南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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