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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问题与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马戎 点击:193次 时间:2016/10/29 16:25:21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中国民族问题 民族识别 口述史研究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人口由56个民族组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并在行政体制上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第六节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112条-122条),对机关设置和职能做出具体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方面的基本框架与思路。但是如何才能在现实社会中落实宪法原则以及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基础就是对“民族”定义的统一理解和在全体国民中开展“民族识别”工作,这项工作完成了,明确了中国有多少个“民族”,每个中国公民各自属于什么“民族”,谁属于哪一个“少数民族”,这才能谈得上如何进一步确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谈得上“自治机关的建立”,才能确定中国公民当中“谁有资格享受”政府对于“少数民族”各项优惠政策中的哪一种具体“待遇”。

   自20世纪50年代政府组织开展“民族识别”工作以来,一些当时进行“识别”工作时留下的调查资料已经整理出版,也有一些当事人对这一工作出版了综述文章或回忆录,这些已成为今人理解和研究当年“民族识别”工作的宝贵史料。但是有一个最最基础性的问题,在这些出版物中很少涉及,这就是如何在与国家的关系上来理解“民族”的基本定义和实际应用。我们应当把抗日战争时期已经得到加强的“中华民族”这个现代民族认同(national identity)作为“民族”单元?还是参照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苏联“民族识别”的做法,把中国内部具有不同血缘、文化和生活习俗传统的汉、满、蒙、回、藏等群体作为“民族”单元?由于列宁和斯大林对这个基本问题已有定论,所以中国学者对于这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长期以来鲜有涉及。

   建国60多年,以“民族识别”工作奠定的56个民族的国体框架也在社会实践中走过了60多个年头。以各地区的社会实践来返观、反思这一框架的运行效果,反思当年这一工作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结合苏联、南斯拉夫解体后人们对其原有“民族”定义和制度运行效果的反思,应当是一件中国学术界不能回避的学术研究和政策讨论的工作。今天,我们迫切需要对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进行历史回溯,讨论苏联民族理论和相关制度对新中国理论和制度建设的影响,对当时“民族识别”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反思,并通过具体事例讨论在“识别”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分析在识别结果中是否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民族识别”完成之后,每个国民“民族身份”的确定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建制是否在不断强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推动它们从传统社会中的“部族”转变为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民族”?是否有些“民族”在被识别后出现了对自己民族的历史和“传统文化”进行重新构建的现象?以及今天我们是否有必要从“民族国家建构”和“公民国家建构”这些基本理论视角对这一过程及其后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讨论?

   毫无疑问,50年代由政府主导的对“56个民族”的民族建构对新中国60年来的族群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深远影响。相信对于以上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将有助于读者从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层面来理解中国的民族体制,以及当前在西藏、新疆等地区出现的民族问题。

   

一、中国民族问题面临的四方面难题

   

   要真正理解中国近百年在“民族”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处理民族关系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需要思考这些问题出现的历史背景。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的民族问题,可以说是世界上最为复杂和最为困难的研究领域。其之所以复杂和困难,是由于多重因素造成的。

   首先,中国自秦朝统一中原以来经历了几千年的朝代更替和疆域变迁,所管辖的版图内包含了居住在不同地理环境、具有不同历史记忆和群体想象、使用不同语言文字、信仰不同宗教、保持不同生活习俗的许多群体。这些群体散布的地域,从政治经济文化的核心区域一直到管理松散的边缘地带,从朝廷任命官员直接治理的核心区的行省州县逐渐过渡到册封当地世袭部落首领的土司辖地,形成了多重的“同心圆”治理模式。历朝历代的中央政权,根据各地不同部落、群体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特点,采取了多样化的行政管理制度,甚至可以说是“一地一制,一族一策”。如在西南地区,《宋史》《列传•蛮夷一》称“西南诸蛮夷,……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始终蛮夷遇之,斯计之得也”(《宋史》第40册,第14171页)。《元史》《列传》描述“外夷”的有三篇。《明史》《列传》中详细叙述了各地“土司”(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和“西域”各卫所的历史沿革。清朝长期对统辖下的不同地区采取“多元式天下”的管理体制,如西南山区的土司、蒙古部落的王爷、新疆绿洲的伯克、西藏的噶厦等等,这些各不相同的行政体制阻碍了各部落、族群的跨地域迁移和相互间的政治、经济、文化整合(王柯,2001:278-280)。虽然这些管理设置都是从朝廷的需要出发,为国家的目的服务的,并没有多少直接为当地人利益服务的动机,与现代政府有本质的差异,但是,由于中央政府的介入制约了当地各种群体之间的权力角逐,为地方带来安宁,也促进了边疆地区与内地、边疆地区之间的某些交流,客观上对地方各族长期稳定的关系模式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中国的这种多元化的行政管辖体制与中世纪欧洲等地区的封建领地体制很不相同,本身就给我们理解近代中国的民族格局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研究对象的悠久历史和复杂多元的内在结构,是我们思考和研究中国民族问题时面对的第一个难题。

   第二,作为人类社会历史上的几大古代文明之一,中国曾经在其所在地区(欧亚大陆东部)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长期居于领先地位,形成了一个向周边文化扩散和具有独特认同意识(华夷之辨)的文明体系。它的文化主脉绵延持续了几千年之久,直至19世纪中叶才遇到外来文明的真正挑战。其间虽历经了多次改朝换代,皇帝的族属和年号也多次更换,但各朝各代都自认为是“中华文明”的继承人,是区域“大统”的维护者和“天朝”的统治者。香港中文大学的金耀基教授称其为“是一个以文化而非种族为华夷区别的独立发展的政治文化体,有的称之为‘文明体国家’(civilizational state),它有一独特的文明秩序”(金耀基,1999:614)。印度裔美国学者杜赞奇教授在肯定中国传统族群观念的实质是“中国文化主义”的同时,指出中国还存在另一个“民族主义”族群观,即当外部蛮夷真正威胁到中华文明主脉的生存时,中原的汉人群体就会放弃“天下帝国的发散型的观念,而代之以界限分明的汉族与国家的观念”,他称之为中国民族观的“复线结构”(杜赞奇,2003:47)。我把这一传统的主脉概括为族群观念、华夷之辨的“文化化”模式(马戎,2004)。在这样一个具有独特的群体观念、政治认同体系和几千年发展惯性的国家,无论是来自欧洲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政治产物即“民族国家”(nation state),还是工业化进程中另一个政治产物即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国际主义”,以及来自反殖民主义的“东方主义”的政治文化概念,都很难与中国这个东亚独特的文明体系相衔接,当这些外来观念的定义和分析逻辑被应用来分析中国的“民族”问题时,都不是合适的概念和理论工具。

   自鸦片战争以后的150多年里,这些外来的“民族”理论和政治认同体系伴随着洋枪洋炮也先后被引入中国,并成为中国学者们很愿意学习吸收的、甚至非常时髦的“现代知识”。但是这些外来的“民族”理论和政治认同体系毕竟来自不同的文明传统、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政治背景,彼此之间相互冲突,这也使得近代中国的民族研究者接受了不同的学科知识体系,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论基础,甚至内部的对话也十分困难。20世纪初中国学者们曾使用“民族”、“国族”、“大民族主义和小民族主义”(梁启超)、“五族共和”、“宗支”、“宗族”等概念,近年来又提出“族群”等名词,在它们的定义和应用对象方面争论不已。一百多年来,中国学者们始终在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外来概念的讨论中挣扎和苦思。

   今天,我们很显然已经不可能改回去继续用传统的“旗人”、“回回”、“汉人”等词汇而避免用“民族”的概念,这不仅仅因为外来的“民族”、“民族主义”等概念已经在中国流行超过百年,而且来自西方的政治、学术话语体系是我们今天的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所不可回避的。但是,我们今天既然需要继续使用“民族”这个概念,又用它来表示具体群体,我们怎么可以不把这个核心概念的定义和内涵搞清楚呢?由于这个外来的词汇与中国传统认同体系之间很明显地存在一个相互“不兼容”的问题,所以我们只能从当下已经使用的术语语境出发,参考西方话语体系中的相关定义,以“向前看”的态度来进一步明确与调整我们用语的定义。

   没有大家公认的、适用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工具,是中国民族研究面对各种困境的第二个难题。

   第三,自鸦片战争以后的150多年里,不仅仅这些外来的“民族”理论和政治认同体系先后被引进到中国,与此同时,外国军队对中国发动的多次强盗式的侵略战争就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领土范围,通过不平等条约等手段,列强先后强迫中国割让了三百多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在许多城市划定了各国“租界”,使中国沦为一个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新划定的这些“国界线”打乱了历史上形成的族群、部落原有的政治互动模式和归属关系,导致许多具有内部认同的群体被分割在“国界”的两边。

   帝国主义列强为了进一步分裂和瓜分中国,通过各个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各地派遣驻军、外交官、商人、传教士、探险家、考古学家和人类学者。这些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的“先遣队们”深入到中国的各个角落,不仅像强盗一样疯狂盗窃中国的历史文物(如敦煌)、矿藏和资源,同时也深谋远虑地向居住在中国境内但与中原群体在祖先血缘、历史记忆、语言、宗教、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各部落和族群灌输它们是“独立民族”的观念,所谓“满洲民族”、“蒙古民族”、“藏民族”、“汉民族”这些概念,都是西方人首先采用并介绍进中国的,而且十分恶毒地把“汉族”称作“Chinese”,把它与“Manchurian”、“Tibetan”、“Mongolian”并列,表示“Manchurian”、“Tibetan”、“Mongolian”不是“Chinese”(中国人或中华民族成员)。同时,帝国主义列强通过供应武器、培训民族精英(吸引留学生)、提供资金和外交支持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当时的中国中央政府(清廷和中华民国)对这些地区的行政管辖和主权行使,千方百计鼓动“汉族”中狭隘的民族主义激进分子去“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以图彻底肢解处于风雨飘摇中的清朝。帝国主义列强的干预打乱并改变了中国这个“天下帝国”原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秩序。

   由于不同地区(蒙古、西藏、新疆、云南、东北等)在历史上与中央政权保持的关系存在一定差异(“多元式天下”),它们受帝国主义势力影响和干预的程度各不相同,这些群体的上层集团和青年精英在中央政权和外部势力的多重影响下开始分化并走上不同的发展轨道。同时在这些帝国主义势力之间还存在着争取少数民族精英的激烈竞争(如沙俄和英国对十三世达赖的竞相争取),各国都在努力培养自己的“代理人”,这就使得中国各地区的“民族”状况和“民族”关系处于异常复杂的状态和急剧变化之中。外来势力的多头干预和各地区认同意识和行政交往的动态演变,更为我们理解百年来中国民族关系的进程增加了新的难度。

   第四,自鸦片战争之后的一百多年里,中国在外部帝国主义多次强力的冲击下所经历的历史进程,基本上是从一个多元的传统中央专制集权国家(有人称之为东方式帝国)向一个现代共和制的强调国民同一性的民族国家的方向演进。这一百多年又可以大致划分为目标完全不同的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跨越清朝和中华民国),第二个时期是1949年至今日的人民共和国时期。

   在第一个历史时期,从无知迷茫到逐步进行学习和探索,中国知识精英们基本上是以欧美列强(共和宪政)为国家构建的榜样,甲午战争后,学习的榜样中又增加了一个日本(变法维新)。目标就是以欧美为榜样建立一个现代“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知识精英们对于未来中国这个“民族国家”中的“中华民族”如何定义,应该包括哪些群体,一度出现尖锐的分歧。这一分歧其实自明朝被清朝取代时即已经开始,在雍正写《大义覚迷录》时达到一个高潮,在清末“保皇党”和“革命党”的争论中再次达到顶点。前者认为应以文化传统来辨别“华夷”,所以满清朝廷和清朝统治下的各族都属于“中华民族”,后者则从血统、“种族”出发,坚持“驱除鞑虏”,在清朝的22个行省中只要18个省(排除东北3省和新疆),“‘中华’甚至被他们改造成了‘汉族’这样一个狭义的民族概念。革命派对‘中华’的解释,最终目的是为了建设起一个‘中华=中国=汉族’的公式”(王柯,2001:193)。这一分歧随着辛亥革命而告一终结,随后以“五族共和”和“中国=中华民族”的理念先后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作为国家构建的总体目标。在1931-1945年的抗日战争中,“中华民族是一个、各族都是中华民族成员”的意识在全国进一步得到普及(顾颉刚,1939a)。

   在第二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建党后即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体制方面接受了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革命策略上决定“走俄国人的路”,同时也接受了斯大林民族理论(“民族”定义)和民族关系的制度与政策,中国被定义为一个“多民族国家”。1949年共产党夺取全国政权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参照苏联建国模式,为了贯彻民族平等和实现民族解放,开展“民族识别”、实行民族身份制度和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三项必须推动的基本制度建设。这是与前一个历史时期的目标方向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国家构建思路。

   但是,参加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的专家学者们(如费孝通、林耀华等)绝大多数都是在西方国家或民国时期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里接受教育的,在实际的“识别”操作中必然受到西方人类学、语言学等学科理论和知识体系的影响,加上我国许多地区存在群体居住混杂、族际通婚和异地迁移的现象,这使得许多群体的“身份认同”是多元化和边界不清的,要把民众传统的部落、家支、氏族的概念去和斯大林的“民族”概念衔接起来,必然会出现被“识别”客体的观念混乱和进行识别的主体在结论中的武断(马戎,2001:125-126)。全国西南、西北、东北、华南等各地区居住的群体在“民族”格局上由历史形成的多样性,派到各地开展“识别”工作的专家们自身知识和思维判断的偶然性,都会对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的结果带来影响。

   在以上这两个历史时期里,理解和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前一个时期依据的是西方的“民族”(nation)和“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后一个时期依据的是共产主义国际主义(Communist internationalism)、斯大林的“民族”(nationality)和“多民族国家”(multi-national state)。尽管这是两个在表面上截然独立、互不相通的概念体系和政治制度,但是无论是作为“识别”和研究对象的中国各群体,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还是民族研究者的学者队伍自身,都是在晚清和民国的中国社会环境中出生和成长起来的,这些“历史遗毒”必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干部、学者、少数民族首领和民众。这种表里矛盾、内外冲突的概念和实践,自然也就使我们理解和分析中国自1949年以来的民族关系更加困难。况且,新理论、新制度、新政策在基层的实践中绝不仅仅是被人们被动地接受,在其推行中如果体现出一种新的利益格局时,那么年轻一代不但会接受这些新理论、新制度、新政策,而且会成为它们的捍卫者,甚至还会积极主动地去扩展这些制度和政策的涵盖面,提高它们的层级,以争取本群体和自身的最大利益,这在苏联解体前的民族博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卢露,2010)。

   以上这四个方面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中国民族演变历程和民族关系的复杂局面,以及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中的不同取向。以“民族单元”建立“多民族联邦制”国家体制的苏联和南斯拉夫已经在20年前解体,中国一些地区在近10年来也出现了民族关系紧张的迹象,当此之时,作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任的中国学者,有必要超越第二个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局限,站得更高一些,看得更远一些,从鸦片战争以来150多年里中国人为了“民族构建”所走过的曲折历程中总结出一些更深刻的道理,应当重新思考“中华民族”和“民族”的定义,应当重新思考中国今后“民族构建”(nation building)的目标与方向。

   

二、 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是我们剖析中国民族问题的切入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过去,以便更清醒地思考未来,对于这一百多年的中国民族演变过程的不同历史时期,都需要认真深入地重新加以研究。而作为中国“民族构建”第二个历史时期的关键起点,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无疑是一个需要仔细加以重新审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在“民族识别”工作的识别对象、调查工作者、上级指导部门这几个群体身上汇集了我们上面所分析的中国民族问题演变的四个方面的难题。

   直至50年代,全国各地的行政体制仍然是“多元化”的,王爷、土司、头人、山官、部落首领等以各自不同的制度和办法管辖着少数民族聚居区。各地区彼此之间的差异极大,按照当时流行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化论”的概念,有些群体被认作依然停留在“原始公社”阶段。被识别的少数群体在近代的演变历程也是多元和曲折的,如东部地区的回族和满族大多直接参与到了沿海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在思想观念和现代经济活动的参与方面与汉族大致同步,而西部的藏族仍保留在“政教合一”的传统体制下,从东部到西部,中间还存在着多级“过渡区域”。在少数民族民众中保持的是传统的部落、家支、氏族认同,但是外出见过一些世面的部分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已开始接触到帝国主义宣扬和灌输的现代“民族”意识。又如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如景颇族)的文字是由西方传教士创制,在许多方面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

   以上各种情形所造成的影响总体归纳起来包括:(1)在被“识别”的少数群体大多数民众中流行的是传统群体认同意识,许多群体成员把“部落”认同凌驾于汉人“土改”工作队介绍的“阶级”认同之上;(2)被“识别”群体中的少数民族精英已出现分化,部分保持对中央的传统效忠和辖区自治的观念,部分精英受到西方“民族”观念的影响而开始探讨“独立”的可能;(3)进行“识别”的专家学者们在学术上主要是在第一个历史时期接收的西方人类学、语言学训练,在“识别”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仍在运用人类学、语言学的知识,同时他们在政治上接受共产党领导,努力领会在第二个历史时期居于“经典”地位的斯大林“民族”定义;(4)领导“识别”工作的政府官员和民族工作部门则坚持以斯大林为代表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积极参照苏联模式来设计和构建中国的“民族”框架和相应制度。所有这些历史因素、不同的学术传统和不同的政治导向统统“聚焦”在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实践中。正是由于在不同地区出现的各方面之间的不同组合和相互博弈,导致了各地区“民族识别”工作的最终结果。

   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奠定了今天中华民族56个族群的大框架,今天凡是涉及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各项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是在这个框架下实施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不能根据在社会调查中发现的客观现象和现实问题来对这个框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行思考。为了开展21世纪的中国民族问题研究,我们必须解放思想,以客观和科学的态度来重新认识、理解和分析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民族识别”工作作为两个历史时期之间的转折点,汇集了当时与“民族”问题相关的所有社会矛盾和观念冲突。因此,对于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再认识,理应成为今后中国族群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专题。

   有许多涉及到当年“民族识别”工作的具体问题在今天仍然对我们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当时开展识别工作时,各调查组成员们如何认识和理解“民族”的基本定义?不同地区的各个“民族”当时都是根据哪些具体的标准进行识别的?在进行识别时,参考的是些什么证据?在政府进行识别之前,当地的各族民众和知识分子头脑中的“身份认同体系”究竟是怎样的?当时人们怎样称呼自己,又如何称呼其他群体的成员?在开展“识别”和最终判定时,调查组和学者们之间是否出现过不同意见?这些争论又是如何讨论和裁决的?哪些因素对于一些具体“民族”的识别和判定起了关键作用?苏联专家在什么程度上介入和参与了这一工作?政府的行政领导对识别工作进程和最后的“民族”判定是否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索,对于我们理解第一历史时期的遗产、第二历史时期转型的支点以及近60年来的民族构建的演变,无疑会有极大的启迪。

   

三、中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民族识别”的社会环境与政策背景

   

   我国20世纪50年代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上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正是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使我国建立起了一个“民族身份”与族群关系的整体性框架,并把它制度化。当时政府决定开展这样一项工作,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一些边疆地区的族群情况比较复杂,如我国西南的滇贵川桂地区,过去对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各族群缺乏长期、科学、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并“识别”他们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对他们现时社会组织发展形态的认识,同时这也是使他们逐步整合进入中国现代社会的一个基础条件。

   二是1949年以后,我国参照前苏联的做法逐步开始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贯彻少数族群优惠政策。在个人户口登记和身份记录中,每个居民必须明确地申报、填写自己正式的“民族成分”,不能含混。填报后未经政府批准,不能改变原报的“民族成分”。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如果对现有的各个族群不进行详细的识别确认,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每个人的具体族群成分,政府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和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就无法具体落实。

   据1953年人口普查登记,当时上报的“民族”共有400多个,仅云南一省就申报了260多个,如果不进行甄别,各项政策在基层无法具体落实(陈克进,1999:167)。

   1978年,费孝通教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一个发言,题目就叫“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他介绍了50年代初期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社会形势,分析了需要加以识别的8种情形,并且举例说明当年识别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特别介绍了他本人及其他学者如何根据具体国情在实际过程中灵活运用经典著作提出的各项识别标准(费孝通,1981:2-6)。

   1995年出版的《中国民族识别》一书,系统介绍了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具体过程,指出“进行民族识别的依据标准主要是民族特征和民族意愿”。在对于“民族特征”的讨论中,介绍了当时对于民族特征内涵的各种歧见、对民族名称历史来源的调查以及“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现代民族四个特征”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该书在对于“民族意愿”的讨论中,强调了“在尊重民族意愿的前提下,使民族意愿与客观实际相互统一,使民族意愿准确地反映民族特征的科学依据”(黄光学、施联朱,1995:146)。面对大大小小居住在不同地区、情况各异的不同群体,当时的实际情况肯定是非常复杂的,而这些抽象的原则在各地具体识别工作中去如何实际运用,也一定十分困难,其“识别工作”所得到的结果必然也是多种多样的。“文化大革命”后推行“拨乱反正”,自80年代以来,部分中国民族学者开始对“民族识别”工作进行回溯和反思(费孝通,1981,黄淑娉,1989,陈连开,1999)。

   从曾经参与“民族识别”工作的老一代人回忆录和他们留下的著作来看,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有四个特点:第一,当年在收集各类材料以判定群体差别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族差别”时,主要的资料是历史、语言文字、服饰习俗等基本上属于文化层面的内容;第二,行政区划和管辖边界等政治层面的内容并不是当时的重点;第三,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各群体之间的体质差异并不明显,所以体质差别没有成为识别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四,在“识别”过程中,对于当地群众的愿望给予特别的重视。所以,在斯大林关于“民族”定义的四条标准中,“共同语言”、“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这两条主要表现文化层面共性的标准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地域”这两条在一些“民族”(如回族、满族等)的识别中是相对淡化的,“共同地域”在应用中实际被解读为“传统居住地”。但即使是这两条,在中国“民族识别”中的运用也不具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在当时,除了西藏一度具有自己的地区行政机构之外,中国的各个“民族”并不是政治色彩很强、具有清晰的“领土”和人口边界的群体。所以回顾当年的“民族识别”工作,应当说主要关注点是文化差异和自我认定,而不是政治因素和体质因素。而当年一些群体申报希望成为独立的“民族”,强调的主要是自己群体的文化特点和历史传统,目的是希望在各方面得到政府更多的重视,并不是强调自己是具有特殊政治利益和拥有政治独立性(如“民族自决权”)的群体。这一点是我们绝对不应忘记的。

   如果当年把识别出来的“民族”主要当作文化群体来看待,按照西方“族群”概念的指导思路走下去,而不是走到苏联模式的“民族”制度化和“政治化”的方向上,那么今天中国的族群关系问题将会是完全另外一种局面。

   

四、在中国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时面临的问题以及“识别”中可能存在的偶然性与主观性


   进入21世纪,再来回顾六十多年里走过的这一段历史,如何重新看待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它产生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建国初期,倡导民族平等,关心爱护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权益,这无疑是件好事。由于各民族在旧社会曾经长期经受国民党统治制度的压迫和当地占统治地位民族的压迫,新中国成立后有一种获得解放的感觉,过去积压的情绪也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这些群体提出要求登记为独立的族名,要求建立自己的区域自治机构,应当说这是争取平等的重要手段。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民族名称约有400多个。“在这个民族名单上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居住区的地名,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内部分支的名称,有许多是同一民族的自称和他称,还有许多是不同的汉语译名”(费孝通,1988:158)。过去在辛亥革命时期提出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说中国只有5个民族,无疑不符合实际情况,但要说存在400多个民族,也无法简单地予以承认或否认。由于不知道各地提出的申报理由和根据是否充足,所以由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是势在必行。由于在“民族识别”工作中强调民族平等,特别强调尊重当地群众的自我意愿,在这种情势和氛围下,有些原本不必区分开的群体,很可能就此分成了独立的“民族”。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各少数民族处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的是封建农奴制,有的是奴隶制,有的甚至还保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马寅:1981:3),我们不去讨论这些概念术语的表述是否恰当,但至少这句话可以表明各族群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在20世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仍然很低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偏远山区或高寒地区,与其他族群很少交往,与外部世界相对隔绝,这些群体“特征”明显,人口规模也很小。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族群,往往居住在平原和交通发达地区,与其他族群之间交往很多,并在这种交往中相互通婚融合,使得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以上这两类或几类不同族群,实际上是处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把它们统统放到一个框架里、使用相同的标准来进行“民族识别”,虽然从行政管理上只能这样操作,但从学术角度看是不科学的。其结果就是“识别”出了一个有六亿多人口的汉族和十几个人口不到万人的“民族”。从我国当年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的实践来看,在“民族识别”工作中使用的一些概念和标准,应当说与我国当时社会发展和各个族群的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

   由于族群边界的演变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一些边界“模糊地带”。在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完成之后,还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仍然有一些群体希望政府承认他们为独立的“民族”,其中一些在人口普查中被统计为“未识别人口”。费孝通教授在列举了若干案例后指出,“民族识别上的余留问题,大多是些‘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疑难问题”(费孝通,1988:186)。“分而未化,融而未合”这八个字,非常生动地说明了我国族群演变的动态过程。

   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中的族属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我们从以下有关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出在一些地区民众族属的具体认定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和主观程度:

   解放前广西乐尧山区的“陇人”,自己是不知道是什么族,部分群众认为是汉族,个别群众也有说是瑶族,有人认为是山地壮族之一支,一般都自称是“陇人”。解放后,政府工作人员认为“陇人”生活苦,又居住在山区,可能是瑶族。1952年平果县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便以瑶族名义通知乐尧山区派代表参加,虽未正式承认其为瑶族,但瑶族之名便叫出来了。

   据1953年7月桂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工作队实地调查的材料:

   “有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民族,如参加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大会代表潘德茂说:我去参加开会是以瑶族身份为代表,……其瑶族的根据,我也不懂,以后我做代表回去,也跟着宣传是瑶族。因此,乐尧山区群众说自己是瑶族是由此而来的。这次到县参加学习的积极分子也说:我们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族,政府给我们定什么民族,我们就定什么民族”。

   “这次调查,潘德茂代表参加了我们的工作,他最初表示叫瑶族没有什么根据,叫壮族也可以。但后来又表示群众要求承认瑶族,迫切希望建立瑶族自治区。现在综合平果县民政科负责同志和二区区委、区长的报告以及我们实地调查了解,乐尧山区乡干部和积极分子迫切要求承认为瑶族,一般农民群众则无所谓,但也希望做瑶族,不过没那么迫切,老年人和部分群众认为叫什么族都可以。

   要求承认瑶族的主要是从两点出发:一、是从经济观点出发,认为居住山区,生活苦,不是瑶族是什么?只有承认瑶族,才能得到政府的特别照顾。……二、是从政治要求出发,认为承认为瑶族,可以区域自治,自己当家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1987:216-217)。

   从这个具体而生动的事例可以看出,20世纪50年代在各个地区的民族识别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偶然性和民族科学定义之外的其他因素(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的实际考虑。

   在全体国民的身份中正式地明确每个人的“民族成分”而且使之固定化,做出这种制度性安排的理论基础是为了表现并贯彻“民族平等”政策,避免少数族群成员由于担心受到歧视而不敢表明自己的族别,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虑是为了落实政府对少数族群的各项优惠政策,因为不明确人们的“民族成分”就确定不了落实政策的具体对象。但是必须指出,这种制度性安排无疑会唤醒以及强化人们的“民族意识”,这种把各族群成员相互清晰地区别开来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族群之间的交往与融合。在苏联,“3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注明持有人民族类别的内部护照制度对一体化(即民族融合)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为,用苏联一些学者的话讲,这构成了一种‘法律的心理障碍’”(康奎斯特,1993:59)。中国政府大概是学习了前苏联的相关制度,因为在其他国家很少发现类似严格的“民族成分”身份制。仔细了解和认真总结苏联时期在“民族身份”制度化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调查与分析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后人们族群意识的实际演变情况,是中国族群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专题。

   我们都承认,在这个世界的人群之间存在各种不同程度的客观差异(在体质、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社会组织形式等等方面),我们可以把这些差异看作是一个多维度(每个方面作为一个维度)的“连续统”(continuum),每个维度从一端的无差异到另一端的巨大差异,中间存在着无数的过渡阶段,差异的“量变”逐渐累积而出现“质变”。当我们在对这些人群用“族群”、“民族”概念在这条“连续统”上进行划界时,多少有点像是在这条“连续统”上寻找和确定“质变”的点。而不论是历史上自然的形成过程或是今天政府、学者开展的“识别”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为的、主观的成分,也必然会受到当时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这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由政府组织的“民族识别”工作中表现得十分明显。今天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太平洋岛屿各族群的划分,也受到当时殖民主义政府政策及西方人类学者观念的影响。所以,人为确定的族群界限与真实的“质变”点很可能不相吻合甚至有一定距离。造成这种情况的第一个因素是人的认识与客观事物之间总会有距离,只能认识到“相对真理”;第二个因素是政治因素的考虑有时会干扰科学论断的应用;第三个因素是客观事物自身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其“质变”内涵和在“连续统”上的位置在不断变化。所以人们的认识既难以统一,也难免滞后。

   民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且又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感情之中,而感情有时会胜过人的理性,所以民族问题是中国社会调整与发展进程当中的一个必须认真研究、妥善处理的大问题。民族与族群理论,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对于一些抽象概念的研究必须联系国情和社会具体实际情况来开展。而对于经典著作中的观点和论断,不仅要知其然,更需要知其所以然。我们在族群研究工作中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处理种族、族群问题的经验教训,但是由于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长期受到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影响,当前更重要的是注意吸取东欧国家和前苏联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与教训。

   

五、“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研究

   

   50年代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的许多调查报告(《五种丛书》)已经整理并正式出版,其中反映了当时各地调查组获得的许多第一手宝贵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这些调查活动和调查报告都是在当时的政治氛围和民族理论指导下开展和写作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有可能经历了某种筛选、编辑和审查过程。毫无疑问,这些调查报告和其他学者出版的有关“民族识别”的研究成果都是我们认识当年“民族识别”工作的主要参考资料,但是,如果乘着有些“民族识别”工作亲历者依然在世的机会,抓紧开展一些口述史的调查工作,可能是非常紧迫和极有价值的。因此,自2000年来,我就在思考如何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群体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的口述史调查。但是这项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如何选择难度适当的对象群体,研究者的知识积累和调查经验,都是开展这项口述史研究不可缺少的保障。

   在这样的认识框架中确定的第一个项目是保安族民族识别的口述史研究,菅志翔在这项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她在北京大学的硕士论文,并在学位论文基础上于2006年正式出版了《族群归属的自我认同与社会定义:关于保安族的一项专题研究》(菅志翔,2006)。她以自己亲身获得的实地调查素材为基础,用平实朴素的语言和实证研究的态度来刻画、描述、分析保安族民众所具有的族群意识的现状与历史演变过程,在抽象的理论讨论与具体调查材料之间保持平衡,努力把两个方面糅合在一起。全书的核心部分从历史材料入手来解读当年保安族的“民族识别”过程,然后通过大量访谈材料详细地介绍了现在保安人日常生活中的“认同意识”以及政府政策的作用。在该书的最后部分讨论了有关“族群归属”的自我定义与社会定义,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并提出新的命题。由于调查访谈工作十分扎实深入,理论探讨具有创新思路,这本著作出版后在国内外学术界获得普遍的肯定。

   第二个项目是云南白族的民族认同调查,由云南大学的马雪峰在2008年完成,他系统梳理了当地干部和知识分子对白族“识别”的具体过程,介绍了当时人们对应当称作“白族”还是“民家族”的具体讨论,“白族”确定后对云南以外“白族”的“识别”,专家们对“白族”族源的论争,同时重点讨论了白族的语言文字问题,介绍了当时关于“白语属于哪个语支?(是汉语支?汉语方言?还是彝语支?)以及‘白文’是否存在”等问题的争论(马雪峰,2011:35)。他完成的“语言、差异政治与‘民族’构建:‘白族’与‘白文’的近代历史”一文,发表在《中国人类学评论》第19辑(马雪峰,2011)。

   第三个项目就是土族“民族识别”口述史研究,祁进玉在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这是我和他共同选定的研究专题。作为一个当地出生和长大的土族成员,能够讲当地的土语和藏语,这是他能够顺利开展这项研究的有利条件,使我国的“民族识别”口述史研究又推进了一步。

   在《历史记忆与认同重构——20世纪50年代土族民族识别的口述史研究》这本书中,祁进玉首先对“民族主义”的起源和演变历史进行了回顾,讨论了近年来“族群民族主义”的影响,对于中国民族问题的中外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也对50年代的“民族识别”工作的过程和近年的相关出版物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中摘引了一些发表于50年代的对“民族识别”工作的总结,生动地展示了当时的思路和工作方法,以及斯大林“民族”定义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应用的。本书的主体部分是土族的“族源”文献考察、族名的历史演变、外国访问者的日记描述、历史档案记载、口述调查笔录,以及民间流传的各种不同版本的土族“族源说”,各村的村史和家谱,干部和民众对成立土族自治县的讨论等等。内容生动朴实,是难得的第一手实地调查访谈材料。在当地调查中发现的普遍而大量的族际通婚现象,以及不同居住地土族群体之间的明显差异(语言、通婚、族源等),都向我们展示出我国各民族之间在血缘和文化方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亲密关系。他的调查材料表明,各地群体的认同意识,也是随着社会条件形势的变化而调整的。在访谈中有的学者指出:“不少的部落以前的祖先是汉族,后来少数民族吃香时,就改为少数民族;到了汉族政权控制时,又变为汉族,这种情况也是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在这些材料归纳和梳理当中,作者指出,这些素材和文献可以“充分说明昔日的‘土人’如何一步一步由‘人群共同体’走向‘民族共同体’,顺利实现了蜕变,从而获得合法性身份——土族的漫长历程”。帮助我们认识土族是如何诞生和发展的。土族是一个人口规模不大、居住在多个大族群(藏族、回族、汉族)之间的群体,也是我国各民族的类型之一。中国的56个民族,在正式识别时,大的如汉族已有六亿多人,少的如赫哲族只有七百来人,彼此之间差别非常悬殊,所以在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时不能简单地“举一反三”,必须逐一仔细地分析各自特点,总结共性与特性。

   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中提到苏联专家曾三次参加青海互助县的民族语言调查。对于苏联专家在什么规模、什么深度上参与甚至指导了50年代各地的民族历史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许多研究文献对此避而不谈。苏联专家自然是斯大林民族理论的宣传者和实践者,他们的参与必然会增加斯大林理论对民族识别工作的影响。这一方面需要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近些年来,西方学者也开始对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及其社会效果发生了极大的兴趣,陆续出版了一些著作和文章,这些成果也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如杜磊(Dru C. Gladney)对于回族识别问题的研究(Gladney, 1991, 1998),斯蒂文•郝瑞(Steven Harrell)对中国彝族不同群体的研究(郝瑞,2000),怀特(Sydney D. White)对纳西族身份认同的研究(White , 1998),白荷婷(Katherine Palmer Kaup)出版的《创造壮族:中国的族群政治》(Creating the Zhuang: Ethnic Politics in China)(Kaup, 2000),以及墨磊宁(Thomas S. Mullaney)去年出版的《立国之道:现代中国的民族识别》(Coming to Term with the Nation: Ethnic Classification in Modern China)(Mullaney, 2011)。这些著述都对“民族”定义和民族基础理论进行了各自的梳理,并在作者自身对中国具体族群开展的田野调查基础上探讨中国“民族识别”的政治背景、科学依据和实践中的社会后果。他们各自研究的对象群体并不相同,相互之间的观点也不一致,这也恰恰反映出中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我们没有必要赞同或是反对他们的学术倾向、具体观点和立场,但是外国学者的加入必然促使我们对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研究更加深入和学理化,哪怕观点之间存在争论,有学术对话总是一件好事。我们将会在与境外学者们的对话和争论中借鉴他们在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我们的知识话语体系和研究素材,甚至那些研究苏联和俄罗斯民族问题的研究成果和思路也会有助于我们开拓视野,增加比较研究中的参考系,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感到高兴的事。

   民族识别工作尽管是发生在五十多年前的事,今天我们仍然需要思考它之所以发生的道理,而且我们今天依然必须面对它所留下来的各种后果。我们承认历史上的事之所以发生,都必然有它们发生的原因,都有其内在的历史逻辑,同时我们也认为,对于事情发生的具体形式、发展轨迹和后果演变都需要进行研究。而且,对于今后我国民族关系演变的发展趋势,人们也不是不能有所作为的。半个世纪过去了,我们在思想和观念上得到解放,学术理论上也开阔了视野,我们可以根据对历史实践的总结与反思,重新调整我国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思路和未来的目标,并朝着新的方向逐步加以引导,事在人为。在我们对建国六十多年在民族问题上的实践进行总结时,对于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工作的再认识,理应成为今后中国族群问题一个重要研究的专题。由于许多当年亲身参与这项工作的人正在陆续离开这个世界,因此对于他们的访谈工作需要加紧进行。这些研究成果和获得的知识,无疑将有助于我们认识今后我国族群关系演变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指导我们今后的各项实际工作,促进族群之间的交流和共同发展。我希望有更多的年轻学者关注“民族识别”过程的口述史调查,也希望这些有关“民族识别”的研究成果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在中国的年轻一代中能够有更多的人关心中国的民族问题,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努力爱护和巩固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使13亿中华儿女在民族平等、共同繁荣的道路上并肩迈进。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 201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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