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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的再阐释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赵晓峰 点击:24606次 时间:2014/4/1 20:22:40

 摘  要:基于已有研究文献的分析可以发现,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都注意到在官民互动博弈的过程中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非常复杂,基层政治正在迈向“博弈性政治”的发展阶段。借用场域理论,综合两大范式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纳出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法:农民的初始性上访逻辑主要体现为求援型政治;官民互动中的农民上访逻辑正在从“抗争性政治”向“博弈性政治”转变;而进京农民的上访逻辑则基本上又体现为求援型政治。因此,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应该区分出研究对象所处的实践场域,场域不同,农民上访诉求的逻辑不同,折射出来的政治运作机制也有不同。

   

   关键词:农民上访  抗争性政治  求援型政治  博弈性政治  场域论

   

   1990年代以来,农民上访问题的日益严重,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并逐渐发展出维权和治权两大不同的研究范式,产生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本文将在回顾两大范式已有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二者之间的分歧与融合之处,试图借用场域理论,构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来解读农民上访诉求的实践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民上访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一些可能的前瞻性讨论意见。

   

   一、维权范式与农民的抗争性上访

   

   维权范式萌芽于1990年代中后期,兴起于新世纪的最初几年,迄今为止在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中仍然占据着主导性地位,相关研究前后相继,一脉相承,具有相当深厚的学术积淀。

   1980年代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整合从政策整合向法律制度整合的方向转变,试图以此建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共同体(徐勇,2008)。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知法、懂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也随之增强。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针对农民上访问题,率先提出了“依法抗争”的分析概念,他们发现农民在抵制各种各样的“土政策”和农村干部的独断专制和腐败行为时,经常援引有关的政策或法律条文,有组织地向上级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促使政府官员遵守相关的国家政策或法律。依法抗争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以上访为手段,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双重特点。在此基础上,于建嵘(2004)又提出应以“以法抗争”作为农民维权行为的解释框架,他认为农民的抗争行动先后经历了“日常抵抗”和“依法抗争”的阶段,自1998年以来已经进入到了“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新阶段。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的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很明显,在“以法抗争”模式中暗含的研究前提是农民已经“拥有自己独特的信仰、文化价值观和抗争策略,并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于建嵘,2010:4),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于建嵘的判断引起了学界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应星(2007)认为于的研究具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理想化色彩严重,进而提出应从“草根动员者”的角度来理解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机制。由于农民的维权行为在当前的中国语境下具有显著的“合法性困境”,作为底层民众积极分子的“草根行动者”,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基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行动目标和逻辑,以之为主导力量的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自然,农民自发的维权行为并没有能够真正进入到“以法抗争”的阶段。不仅如此,吴毅(2007)也撰文指出,于的结论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理解具有泛政治化的严重倾向。受“权力-利益结构之网”的制约,官民双方在互动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都是既向对方施压,同时又彼此留下调整关系余地的策略,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行为并不具有政治性。

   沿着维权范式的研究思路,许多学者承继应星和吴毅的研究举措,更多地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法,对基层民众的抗争策略与抗争行为展开了更加细致、深入的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类家族色彩的分析概念,如“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以死抗争”(徐昕,2008)、“以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以身抗争”(王洪伟,2010)、“以势博弈”(董海军,2010)等,极大地拓展了对农民上访现象的研究视域,不仅注意到了国家政策和现代法律等制度性文本在农民抗争过程中的实践价值,而且也关注到了意识形态话语及农民抗争策略的重要作用。在维权范式中隐藏着一个前提性假设,即基层政府的违法行政或是不作为是造成农民上访的主要诱因,以致农民不得不通过上访来施压于基层政府,迫使其必须解决农民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而来维护上访农民的基本权益。所以,持维权范式的学者基本上都赞同,抗争性政治是农民上访政治学的基本内核。而不同的地方在于,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农民的上访还处于“依法抗争”的阶段(应星,2007),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农民的上访已经进入“以法抗争”的“有组织”地表达公民权益的阶段(于建嵘,2004;2010),另有一些学者认为农民上访问题比较复杂,单因单果的解释思路不能概括其全貌,也不可能对其作出全面的解释(董海军,2010)。

   

   二、治权范式与农民的多元化上访诉求

   

   治权范式的学术灵感来自于基层工作者的实践观察。李昌平(2008)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以后新的农民上访潮的出现,既不是国家信访制度的错,也不是农民维权意识兴起引发的,而主要是由乡村治权的丧失,尤其是由集体土地所有制遭到致命破坏造成的。李倾向于批判维权范式在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已经初步形成的滥用现象,认为这是西方权利话语引导的结果,严重忽视了乡村治理的重要性。申端锋(2009;2010)提出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弱化而农民上访数量剧增的现象构成对维权范式的重大挑战,农民上访研究呼唤一种新的研究范式的出现。在批判性继承吉登斯权力观和资源观的基础之上,他将乡村治权操作化为物质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两个组成部分,并从权威性资源的角度入手,考察乡村组织的分类治理能力。他将治权上升到一种研究范式的高度来把握农民上访的逻辑,认为当前乡村治理的困境是无法对上访者进行定性,信访治理没有原则。

   承接治权范式的研究进路,田先红(2010)进一步提出农民上访的逻辑正在经历从维权到谋利的转换。受国家发展战略转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规约和压力型信访治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谋利型上访开始在当前的乡村社会凸显并呈现出蔓延趋势,以致在农村基层涌现出了一批上访专业化群体,对基层信访治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威胁,上访产业渐趋雏形。焦长权(2010)基于田野调查的经验,将农民农田水利上访区分为纠纷延伸型上访和干旱求援型上访两种不同的类型,研究发现农民的国家观念是农民针对农田水利问题上访的心理文化机制,而由基层政权“悬浮”和市场“困局”交互作用造成的农田水利供给形势恶化则是农民上访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因素。进而,他认为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应该从“抽象”的上访研究转向“具体”的、类型化的上访研究。通过对国家、地方政府和农民三层关系的分析,贺雪峰(2011)认为信访制度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话语体系,农民上访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访甄别系统的瓦解。

   总体来看,取消农业税费以后,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推出,中央政府和农民的关系不断改善,使农民的“抗争性上访”现象逐渐减少,而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却在不断疏远,致使农民的“求助型上访”现象日益增多。治理问题转变成上访问题,加重了国家信访制度的负载,并使农民上访问题成为了一个重大的政治社会问题(桂华,2010)。针对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逐渐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问题的研究发现(于建嵘,2005),桂华、陶自祥(2011)以华北平原东县为例,分析认为,近些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以“确权确证”为基本目标的土地政策,逐步赋予了农民相对充分的土地权利,削减了村组集体的土地权力,不仅没有能够减少农民的土地纠纷,反而加剧了乡村社会的土地矛盾,带来了大量的农民土地上访案例。基于上述研究的成果,杨华(2011)试图论证维权型上访、治理型上访及谋利型上访等不同农民上访类型之间的关系,认为取消农业税费以后,治理型上访的猛增是造成当前信访困局的导火索和诱导根源。因为治理型上访的剧增,加剧了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从而给谋利型上访者提供了搅局、谋利的机会。而谋利型上访者利用各种话语,将自己扮演成国家权力的受害者,使他们的上访行为被媒体、社会认为是具有维权道义的,进而使得维权型上访继续支撑着信访困局,形成积重难返的恶性循环。

   

   三、正当性言说:两大研究范式的分歧与融合

   

   由上文的综述,我们可以看出,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在对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中都产生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从表面上看,二者的分歧比较大,好似两条平行线,难以有交汇的可能。但是,我们认为两种范式最大的分歧在于研究者的理论资源不同,分析问题的视角不同;而实际上,在最近两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两种范式的研究已经产生了诸多可以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同认识和分析农民上访逻辑的类似之处。

   维权范式的理论资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查尔斯·蒂利(2010)等人提出的“抗争政治”的分析框架,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相互抗衡的对抗关系;二是詹姆斯·C·斯科特(2007)提出的东南亚农民“日常反抗”理论,关注农民日常反抗的策略与行动;三是帕萨·查特杰(2007)等印度底层社会研究群体提出的底层政治自主性理论。虽然如于建嵘(2008)在回应应星和吴毅等人批判的文章中所说的,维权范式的研究者之间在借用的具体的理论资源上有细微的差别,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几乎所有的维权论者都赞同或是默认了“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的理论分析框架,在他们看来,农民上访、抗争政治和维权范式之间是牢不可分的紧密关系。

与之相比较,治权范式的研究者借用的理论资源基本上是中国本土的,且主要体现为具有前后相继的连续性的儒家政治哲学和社会主义新文化传统中的政治哲学。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和西方国家的根本不同在于,西方国家是国族在先,国家在后,而中国在内忧外患的巨大压力下走的是国族建构和国家建构同步进行的道路,国族作为被拯救的对象,和政体国家作为拯救的手段是同步诞生,并紧密缠绕在一起的。中国的国家是无数人牺牲生命、多次革命追寻的目标,是完全自觉建构的意识形态,国家观念中的社会性、政治性和道德性密不可分,由此建构出来的是一个“动员型国家”。它倡导激进意识形态,广泛动员群众,国家代表着一系列终极价值,国家本身成为目标(项飚,2010)。如果说,“政体主义”讨论的是制度建设,关心的是效用问题的话,“国家主义”论证的则是国族存在的天然性,讲的是意义和归宿问题。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肇始之初就是用“国家主义”取代了“政体主义”(汪晖,2009)。也就是说,国家的概念在近代中国不仅是一个政体的概念,更是一个国体的概念。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农村改造实践,充分重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和加强农民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国体与政体是相互交融,难以区分的关系。“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国家政权建设走上了构建“理性国家”的道路(项飚,2010),但是却仍然难以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走彻底的“政体主义”的发展道路。受儒家政治哲学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农民遇到难题向国家求援就具有了天然的道德优越性,上访也就成为农民不可剥夺的政治权利。问题是,基层政权的治理资源严重萎缩,治理能力非常欠缺,难以对农民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全面地、迅速地做出回应,不能甄别农民上访诉求的正当性,使国家的信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治理功能。所以,在秉持治权范式的研究者看来,农民上访、求援型政治和治权范式之间是彼此紧密相关的关系。

   即便如此,两种研究范式之间还是有可以相互交汇的地方,集中表现在双方对上访者“正当性言说”的分析上。在早期的维权范式研究中,李连江、欧博文,于建嵘等人认为农民上访是依据或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维护自己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其中,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基本上体现为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而应星(2007)认为中国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仍然处于“依法抗争”的阶段,实际上也就变相承认了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依然如旧。但是,董海军(2008;2010)以湖南塘镇的材料先后撰写并发表的两篇论文都注意到了非因基层政权侵权引发农民上访的案例中所呈现出来的,农民并非简单地利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抗争手段,而是会以弱者身份作为“武器”,综合利用各种对己有利的话语,在乡镇场域内与博弈对象及调解方进行“知势、造势、借势、用势”的博弈,以取得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而在饶静、叶敬忠(2011)等人以“要挟型上访”为分析框架展开的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则进一步发现农民是通过上访来胁迫基层政府介入其利益纠纷,以实现其不合理的要求和利益主张的。在这些农民上访案例的研究中,研究者都关注到了农民上访的策略,即将自身的上访事件“问题化”,不惜利用各种合法与不合法、合理与不合理的话语,把自己的困境建构成国家必须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应星,2001)。由此,我们看到,研究者虽然继续使用维权范式和抗争性政治的分析框架,但是在具体的分析中,已经越来越多地重视上访农民“正当性言说”的变化,认识到农民不仅会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抗争或博弈的依据或手段,而且会借用国家的意识形态话语、基层社会的地方性文化和地方性共识,以及各种自己认为可以站住脚的言辞来证明自身上访行为的正当性,营造对己有利的博弈形势,以获得最佳的博弈结果。

   诚如坚持维权范式的后续研究者所发现的农民上访现象的复杂性,治权范式的研究者则进一步将这种复杂性进行了区分性研究,通过以乡域或县域为单位的越来越多的文本资料及田野调查资料研究证明,农民上访交织着各种不同的利益诉求,其所依据的“正当性言说”所借用的话语体系五花八门,使基层政权无法有效甄别和积极应对。因此,对于后税费时代的基层政权来说,一方面是治权的弱化,解决问题能力的锐减;另一方面是仍然要受紧箍咒一样的压力型体制(荣敬本等,1998)的束缚,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正确中不得不遵循“不出事的逻辑”(贺雪峰等,2010),以致使信访治理的实践呈现出“人民内部的矛盾必须用人民币的办法来解决”及“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非常规治理现象。而治理型上访、谋利型上访以及维权型上访等多种类型的农民上访事件汇流到一起,使国家信访制度拥挤不堪,不仅无助于问题的化解,而且使农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都不断攀升。在申端锋(2009)调查的河南省和平乡,1978-2008年共发生有记录可查的上访案例467件,其中280件发生在2005-2008年之间,且这些上访案例中的大多数都属于是治理型上访。在豫东某县,2007-2008年共发生上访事件549起,其中维权型上访仅有1例,而因基层政权治理缺位引发的农民上访就有350例,占了总量的63.8%(桂华,2010)。而在田先红(2010)调查的湖北桥镇,从2003-2009年共有农民上访案例739件,其中维权型上访占4.31%,治理型上访占61.8%,谋利型上访也占到了29.5%的比例。

   以此来看,虽然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所借用的理论资源不同,但是面对后税费时代现象越来越复杂、形势越来越严峻的农民上访问题,从上访农民“正当性言说”的角度来看,二者又都有可以产生共鸣的地方。所以,我们认为应从双方相互融合的地方入手,寻找更好的解释框架,弥合二者之间的张力,以求更加深入地把握转型期农民上访问题的内在机制和实践逻辑。

   

   四、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场域理论的视角

   

   在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中,吴毅(2007)最先借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分析认为,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本文接下来试图坚持农民主位的研究视角,将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场域,来分别看待农民上访的实践机制,以求能够更有效地弥合不同研究范式之间的张力。

   农民上访研究的第一个实践场域是村庄社区及以村庄为中心的区域性的地方社会。治权范式的相关研究大多将上访农民置身到村庄这个特定的场域去理解其最原始的上访诉求的正当性,运用“作为方法的村庄”(申端锋,2009)或是村庄整体主义的研究进路,追溯农民上访行为的前因后果,着重关注的是上访农民最初的诉求机制。正是在村庄里,研究者发现,取消农业税费以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抗争性农民上访案例,农民既会因为土地确权确证以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家新增人口分不到承包地而去上访,也会因为民事纠纷得不到有效调解心中有“气”想要“讨个说法”去上访,还会因为生活困难随便找个理由就找基层政权寻找帮助而去上访。总之,上访者的利益诉求是多元化的,“正当性言说”是利己主义的,要想区分出农民上访诉求的合理性必须运用“个案延伸法”(朱晓阳,2004),在村庄或地方社会里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把握。由于在中西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政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在后税费时代并不多见,已经沦落为“悬浮型政权”(周飞舟,2006)的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奉行“消极行政”的逻辑,而村庄的社会结构和农民的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巨变,内生力量已经无法有效整合村庄社会秩序(董磊明、陈柏峰等,2008)。所以,回到村庄及地方社会层面,研究者可以迅速发现,维权型上访的数量已经迅速下降,而农民因为民事纠纷等村庄内部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引发的治理型上访现象却在急剧增加,自然也会发现掺杂其中的治理难度最大且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也在迅速上扬的谋利型上访现象。因此,在村庄或是地方社会里研究农民上访问题,把握的是农民最初的上访诉求机制,即农民更多的是因为自身遇到的生活或生产难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才会向场域以外的国家力量寻求支援和帮助,其上访的政治学基本上体现为求援型政治学。

   农民上访研究的第二个实践场域主要是乡域或县域,关注的是上访农民与基层政权的互动逻辑,或是县乡政权的应对策略。在这个场域中,上访农民会借用各种对己有利的话语来粉饰诉求的正当性,“造势”、“借势”和“用势”,而基层政权也会灵活运用各种缺乏文化正当性支撑的非正式的治理技术,客观上就使场域政治呈现出“丛林逻辑”,一切都以对力的追逐与展示来决定博弈的结果(吴毅,2007:626)。因此,以乡域或是县域为研究单位,以“作为方法的村庄”为研究取向的治权范式的秉持者主要关注的依然是农民上访的初始原因。但是,对于维权范式的秉持者来说,情况则可能完全不同。搁置维权型上访者不说,即便是对那些以求援为最原始诉求的治理型上访者来说,由于上访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或是基层政权所予非其所求,比如农民因为民事纠纷而上访仅仅是为了讨个说法,基层政权却诉诸法律,就有可能上演“秋菊打官司”的老故事,农民就有可能继续上访。并且,在农民新一轮的上访行为中,他们完全可能不再是为了原初的利益诉求去上访,而是为了官民互动中产生的“气”能够得到及时释放去上访,诉求目标的错位可能会使“人格的冲突及情绪的对抗成为农民上访持续发生的关键动力”(应星,2011:219),农民的求援型政治也就相应演变成了抗争的政治和“承认的政治”。所以,有学者认为当前的农民抗争研究过于强调抗争过程中的策略,而忽视了抗争中伦理的重要性(吴长青,2010)。因此可以说,以官民互动中的农民上访现象为研究切入点,研究者们用“抗争性政治”或“博弈性政治”来概括其内在的机制是有相当强的实践解释力的。

   农民上访研究的第三个实践场域是北京,关注的是进京上访的农民群体的利益诉求。由于在前两个实践场域中上访农民得不到满意的答案,他们就极有可能赶赴北京继续上访。根据于建嵘(2007)的问卷调查显示,在560名进京上访群众中,有八成上访者的主要目的是要中央对他们遭受的地方政府的打击迫害给个说法。也就是说,在乡域和县域的官民互动博弈中,“丛林逻辑”的政治博弈法则使农民的心理受到了伤害,他们进京上访已经不单是为了原初的利益诉求,更可能是为了平息心中的怨气,释放一种长期被压抑的情绪。面对中央政府,上访农民是以求援而非抗争的姿态出现的,他们希望通过越级上访施压于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受到惩罚,给其一个说法;或使地方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重视其利益诉求,满足其合理或不合理的上访要求。然而,以这个实践场域中的上访农民为研究对象,下结论或是判断是需要特别谨慎的。因为出现在这个实践场域中的上访农民,已经在多次的官民互动博弈中,洞悉了国家信访体制的弊病,也熟练掌握了装饰上访语言的策略与技术,能够自如地运用民主、权利等现代性话语,使他们在“台前”的表现无可挑剔。但是,中央政府或是媒体却不可能深入到地方社会去了解上访农民的底细,无法洞察到呈现在他们面前的“正当性言说”背后的“隐藏的文本”,自然也就难以把握进京农民上访的真实逻辑。如此一来,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只能依据上访农民的“正当性言说”做出判断,认为是基层政府的侵权和农民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护才造成了国家信访形势的恶化,必须给基层政府施加压力,使其重视农民权利的保护问题。实际上,对于进京上访的农民来说,他们看准的就是这个体制的弊病,要的也是这个结果。对于久经考验的他们来说,已经谙熟了国家信访体制的奥秘。国家的信访体制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一个直接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而是一个责任追究的机制,上访农民的诉求,不管其正当性如何,最终都还是要返还到基层社会去寻找解决的办法。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个研究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分析法:

   第一场域  农民的初始性上访  抗争性政治

   第二场域  民互动中的农民上访  博弈性政治

   第三场域官进京农民的上访求  援型政治求援型政治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维权范式的研究集中在第二和第三场域。在第三场域中,虽然研究者以进京上访的农民为研究对象,但是关注的仍然是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所以,他们认为农民上访的政治是“抗争性政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治权范式的研究则集中在第一和第二场域,其中在第二场域中,研究者观察到了官民互动中“博弈性政治”的运作逻辑,不过,他们更加关心的是第一场域里发生的事情,关注的依然是农民的初始性上访诉求。但是,在对后税费时代农民上访逻辑的研究中,两大范式的研究者都关注到了在第二场域中正在发生的变化,其中,维权范式的后续研究者看到了“抗争性政治”向“博弈性政治”的转换,而治权范式的研究者则看到了“求援型政治”向“博弈性政治”的转换。也就是说,在第二场域里,两种范式的研究者都关注到了上访农民“正当性言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也看到了基层政治运作的“丛林法则”,在迈向“博弈性政治”的分析框架中达成了认识的相对一致。

   受制于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结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重构性理解。胡荣(2007)发现农民上访与政府信任流失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相关关系,虽然农民对高层政府的信任度较高,对底层政府的信任度较低,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关系,农民上访达到政府的层级每提高一级,其对政府的信任就减少一个档次。由于农民的初始性上访诉求和进京上访的诉求,客观上都体现为“求援型政治”,而在中间层级的第二场域内,农民与基层政府及其它利益主体的博弈也缺乏“政治性”,所以,即便是在上访者的眼中,国家总体的正当性仍然是不可置疑的,具有高度的道德性,但是地方国家机构(基层政权)则是不可信任的,与他们的交往与互动也就倾向于利益化、无规则,这就造成当前中国社会的秩序机制的典型特征是“总体稳定”和“具体失范”两种现象并存(项飚,2010)。之所以会形成这种政治信任和社会稳定格局,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税费改革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悄无声息地进行了质性重组。如果我们把国家从政体的层面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层级:中央政府、中层政府(省、市、县三级)和基层政府(乡镇政府和行政化的村委会),那么,我们就可以发现,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和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国家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正在迅速地从抽象走向具体,观念中的国家(中央政府)介入农民生活的能力越来越强,而实体的国家(基层政府)则开始远离农民的生活,乡村社会陷入到了新的因治理主体缺位而引发的治理性危机当中(赵晓峰,2013)。换句话说,农民上访诉求三层结构的形成受到了转型中的国家和农民关系的影响,虽然农民上访暂时还构不成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根本挑战,但是如果在第二场域内不能尽快构建起制度化的政治博弈机制,不能改善基层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关系,最终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农民上访问题研究的前瞻性讨论

   

   基于以上分析,从农民上访诉求的三层结构出发,我们尝试对农民上访问题的研究做出以下前瞻性讨论:

   (一)需要引入农民生活政治的视角,关注农民上访的社会文化基础。已有的研究已经关注到了“气”(应星,2011)和“伦理”(吴长青,2010)在农民上访问题研究中的学术价值,为我们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理解中国语境的农民上访问题打开了一扇门。实际上,除了“气”之外,“忍”、“报”及“时来运转”的时运观,也是型塑中国农民日常政治生活品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通过考察农民日常政治生活品性的锻造机制,关注农民的日常生活,运用“个案延伸法”从农民在不同实践场域里表现出来的内容可能完全不同的诉求机制出发来研究农民上访问题。最近有学者指出,我们已经进入“微政治”时代,政治已经从距离人们遥远的天边降落人间,每个平凡的个体都成为了“政治人”(王丽萍,2011)。农民的生活政治即是要把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看作是“政治人”,把农民上访的政治看作是以上访农民为政治活动主体的“微政治”,从孕育农民政治行为逻辑的社会文化基础出发,去理解和把握农民上访的逻辑。

   (二)需要加强对通过农村社会建设,构建农民权益制度化表达与反应机制实践的理论研究。酝酿农民上访事件,尤其是非抗争性上访事件的温床是村庄和以村庄为中心的地方社会。当前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经历了20余年的实践之后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尚还难以充分地发挥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功能,“行政消解自治”(赵晓峰,2011)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村民参与村级治理的程度也比较低。我们已经看到,大多数农民初始性的上访诉求是向基层政府求援,如果上访农民的诉求在第一个实践场域中已经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将矛盾上移到地方社会之上去寻求外界力量的援助。因此,如何通过新时期的社会建设,激活村庄里的内生资源,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力度,推进村民自治实践的进程,构建农民权益的制度化表达与反应机制,化解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难题,就成为从根源上减少农民上访量,弱化农民上访问题严重程度的重要举措。这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关注农民上访事件本身的研究,而且也要关注农民权益表达机制建设与制度化的社会反应机制,以及农村社会建设的经验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三)需要加强对县乡政权运作逻辑与改制方向的深入研究,构建健康、良性的官民互动机制。维权范式和治权范式在第二场域的研究中都关注到上访农民与基层政权互动博弈中的“丛林逻辑”,无论是从上访农民正当权益维护的角度,还是从基层政权合法性巩固与改善的角度来看,这种政治博弈的状态都是恶性的。在乡域和县域政治实践场中,有必要重塑基层政权运作技术的“政治性”,恢复和重建基层政权的甄别机制,对维权型上访者、治理型上访者和谋利型上访者等实行区分性治理,保护维权型上访者,严惩谋利型上访者,使信访制度能够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来。按照科层化的制度设计,基层政权应该奉行“理性主义”的法制化的运作逻辑,但是,“理性主义”的官僚制需要制度设施的财政基础,而现代国家制度框架中的官僚机构运转的费用应来自强制征税获得的法定拨款,具有稳定而又可保证的来源(戴维·毕瑟姆,2005)。鉴于中国的财政实力,关于基层政权改制方向的进一步研究,应该突破“税费改革倒逼乡村体制改革”的传统思维,将之上升到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从农民生活需求和农村发展需要的角度去考虑,加快其制度转型的进程,发展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强化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营造良性循环的官民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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