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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制时期的中国并非“封建社会”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冯天瑜 点击:31667次 时间:2012/11/22 14:02:36
[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中国称"封建社会",成为流行说,从而使"封建"脱离了汉语本义和西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关于封建社会的原论。实考秦至清两千余年,封建制已退居次席,而地主经济、专制政治于起伏跌宕间一以贯之,故秦至清是"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自20世纪20、30年代之交开展"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左翼倾向于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以下简称"前近代")中国定性"封建社会";此后,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规定的"五种生产关系"单线直进说框架内,前近代中国封建说逐渐成为定论,普被全社会。当然,对此论的异议也不绝如缕。
  将君主集权的秦汉以降中国社会冠以"封建"名目,此"封建"与封建之古义(分封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双双脱钩,既失去历史依据,又缺乏比较参照。而此种封建论之所以被国人接受多年,原因在于,据称此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产物。因而考察中国前近代社会实态,进而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及其封建论,至关紧要。
  实考史迹不难发现: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秦以下诸朝代虽仍然封爵建藩,但主要是"虚封",而并非"实封",受封贵胄"赐土而不临民","临民"(对民众实施行政管理)的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列朝也偶有"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很快导致分裂(诸如"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役"),朝廷又大力"削藩",强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秦至清制度的基本走势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被专制政治、地主经济所取代,其主流是一种"非封建"的社会。从严复、孙中山、章太炎、梁启超到钱穆、梁漱溟、李剑农、费孝通等注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学人,一再阐明此点。中国前近代社会形态,从大格局言之,由经济上的地主-自耕农制、政治上的专制帝制综合而成,其社会形态呈非封建性。马克思、恩格斯深悉此中精义,综览其全部论著可以得见,唯物史观创始人从未将前近代中国称之"封建社会",而以"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相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以下先分述作为"皇权时代"的秦至清两千年间的贯穿性两制度(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进而考究二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是一种政治特权,是上级领主封赐给下级领主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冶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21-22页)。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尚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园),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阙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见《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这是东汉人的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现物地租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以及"郑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徕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进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至明清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
  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陆宣公集》卷二)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园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明史·食货志》)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
  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文献通考·自序》)
  (二)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
  在讨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制度时,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至关紧要。"领主制"与"地主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领主"。其土地得自帝王或上级领主的封赐,称"封地"、"采邑"。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领主在领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所辖庶众对领主有着法定的人身依附。领主制为封建制度的构成要素,"封建领主制"是其完整的命名。
  "地主"。与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自上而下封赐所得的世袭政治特权相异,地主的田土并非由封赐所得,而是自经营、自买卖的私产。广义的地主,指一切拥有私田者(包括自耕农);狭义的地主,指拥有较多私田者,他们将一部或全部田土租佃给农民进行小农经营,或雇佣无地者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租(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无强烈的人身依附,却保有一定程度的宗法性依存关系。秦汉至明清,地主占有土地与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存,而地主占有土地居统治地位。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土地制度及农人身份状况虽多有起伏,但就总体言之,这是土地可以买卖、农人有一定程度身份自由的时代。秦汉以下的农人,虽然深受剥削压迫,但其一般并未负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锁,改事他业、迁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问题,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俄国作家屠格涅夫的《猎人笔记》等作品作过生动描述)颇有差异。
  费正清比较中、欧、日土地制度后说:
  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页)
  费正清将中世纪的欧洲与日本归作一类,将中国归作另一类。而两类的分水岭即在于:土地可否自由买卖。中国乡村土地买卖有多种方式,据黄宗智对华北三个村庄的调查,明清以降土地买卖的方式有"典卖"(以典当转让土地)、"绝卖"(彻底出卖)、租佃(以出租方式转让土地)等形态。围饶这种交易而起的纠纷和诉讼不少,清代和民国的地方法庭对此类案例多有受理(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2页)。围绕土地买卖这样的一次性交易,常有中介人居间调解,而这些中间人并非职业性经纪人,而是自有他业的村民临时担任(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56-57页)。这都是土地自由买卖早成惯例的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战国以降的土地买卖是有限度的,专制国家干预土地所有权,试图直接掌控土地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即使在宋代,虽然国有土地可以买卖,但朝廷通过职役收夺,又在实际上把部分土地权收归国有。但是,秦至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毕竟成为大势,与封建领主制之下土地不得转让买卖的情形大相差异。
  大体言之,中国古代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经历了两个阶段:
  甲、封建领主制阶段,西周至春秋;
  乙、地主制阶段,战国至清,其间以中唐为界,又分为前期的贵族-地主制时期,后期的地主制时期。
  中国古史分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阶段性差异。
  (三)地主制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的紧密关系
  周秦之际以降的地主制社会,始终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相为表里。下以中唐以后的段落加以说明。
  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普遍化,土地买卖频繁,所有权转移迅速,加之诸子平均析产,使财富一、二代后即行散离。北宋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描述这种情状:"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则家遂不存。"鉴于此,张载力倡"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张载集》第259页)程颐(1033-1107)认为士大夫均应立家庙、四时祭祖(《二程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2页);南宋朱熹(1130-1200)也主张"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近思录》卷九·制度),意旨都在严格宗法制度。这些构想,除政治、伦理层面的考虑外,防范因土地私有、诸子析产导致家族财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见,地主制需要借助宗法制的维系力量,这是巩固农耕经济及其社会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
  地主-自耕农制的基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高度分散的、封闭的,需要一种统合机制,去实现某些大目标(如兴修水利、开辟道路交通、抵御异族入侵、维持社会秩序等),于是君临一切的、强势的专制国家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广阔地基上巍然矗立。而专制君主政治则多把地主视作可靠的依凭阶层,秦汉两代均明令商人不得为官,又明令无资产者不能择补为吏(见《史记·淮阴侯列传》),此即汉景帝所谓"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汉书·景帝纪》)。那么,什么人既有资产又非市籍经商者呢?当然只有地主。地主成为专制帝王选拔官吏的基本群体。隋唐以下实行科举制,虽无身份限制的明文规定,但能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产而无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读传家"成为许多地主-自耕农家庭的自诩之语。当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渐入科举行列,读书晋仕者也不在少数。
  
  二、贯穿秦至清的专制政治
  
  封建制的又一基本属性,便是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中国的殷商西周(及某种程度上的魏晋南北朝)实行此种制度,西欧中世纪、日本三幕府(镰仓、室町、江户)亦实行类似制度,称其为"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可称"亚封建社会"),名实相符。而晚周以降,尤其是秦汉以下,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淡出主流,而代之以考选、任命的官僚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制愈趋强化。
  (一)纵贯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
  与欧洲、日本相比较,中国历史的一大特色,是专制王权的早熟与长期延续。
  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早在公元前4、5世纪的战国即已初兴,齐、魏、赵、韩、秦、楚、燕等七雄相继建立君主统摄大政的郡县制国家,法家及时总结其要旨。商鞅学派说:"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又说:"故君操权一正以立术。"(《商君书·算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更将君权"圣化",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他还视"君"为"道"的人格化,君的使命是"体道"。这都是对专制君主集权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所作的论证。而秦朝一统六合,使这种"独制"、"独断"的"要在中央"的君主专制在全国得以实现。秦王政二十六年,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上尊号议,站在权力峰巅的秦王嬴政,集"三皇""五帝"之名,取"煌煌上帝"之意,构成至高无上的"皇帝"称号(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使专制王权获得帝制形态,"圣人执要"的专制帝制,至此实至而名归。
  以公元前221年嬴政(前246-前211在位)称制"始皇帝"为端绪,至191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1907-1912在位,年号宣统)逊位止,专制帝制历时2132年,共有492个皇帝登极。此间政制起伏跌宕,而大势是中央集权于涨落间愈趋强化。以选官制度为例,汉行选举制,中央集权的官制大奠;两晋行九品中正制,特权贵族把持政柄。隋代废止乡官,剥夺贵族在出生地拥有的政治权利,又废止九品官人法,代之科举制,庶族士子得以登仕,中央集权官制复振。唐承隋制,科举趋于完备,但吏部铨选官员,辅以体貌、言谈取仕,突显贵族式选官标准。至宋代,科举制方摆脱贵族主义,帝王得以直接选拔庶族士子,中央集权的官制更落到实处。故秦以下政制虽多有更张,但总的走势是君主专制趋于强化。
  中国的帝制与专制相共生,对此史学界多有共识。不过,也有论者认为中国的帝制不一定专制,如孙中山《民权主义六讲》第二讲提到,中国帝王的专制程度不及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专制君主。钱穆《国史大纲》引论更详述中国帝王并不特别专制,批评"谈者好以专制政体为中国政治诟病","妄疑中国历来政制,惟有专制黑暗,不悟政制后面,别自有一种理性精神为之指导也。"(《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2、13页)故关于中国君主制度的专制性问题,需略加辨析。
  (二)释"专制"
  作为汉字古典词,"专制"有独享、独占、独断专行之意,《韩非子·亡徵》:"婴儿为君,大臣专制";《史记·穰侯列传》:"范雎言宣太后专制,穰侯擅权于诸侯……于是秦昭王悟,乃免相国。"《淮南子·泛论训》说:"周公事文王也,行无专制。"高诱注:"专,独;制,断。"苏轼《策略第一》:"权臣专制,擅作威福,是诛之而已也。"纵观诸古典,所用"专制",多指贵戚、大臣独断专行(《淮南子》称周公"无行专制",即不专制,然"专制"一词仍指独断),所谓专固君宠而擅权(如《申子·大体》说"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而很少发现谈帝王专制的用例,这大约因为认定帝王本应专权,所谓"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故无须议论帝王(即"上")的专制。
  至近代,受西欧及日本概念的启示,"专制"的含义扩大为一种政体的名称,梁启超将作为政治制度的"专制"定义为:
  专制者,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开明专制论》第二章释专制,《梁启超全集》第三册,第1454页)
  近代日本人用汉语旧名"专制"对译英语absolutism,井上哲次郎(1855-1944)编译的《哲学字汇》,在Absolutism条目下,对应的汉字词为"专制主义"(改正增补《哲学字汇》,明治16年)。
  在西方,Absolutism("专制主义"或"专制制度"),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文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中提出的一种政制形式。孟德斯鸠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三政体说(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基础上,提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分法。君主政体、专制政体都由一人主政,然而君主政体的君主遵循成文法治国,专制政体则不然--
  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页)
  孟德斯鸠又将"主权者以胁吓为主义"的政体称"专制制度",以与"主权者以温和为主义"的政制相区别。
  严复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译作《法意》,其三种政体的国家分别译名为:公治国、君主国、专主国。严复在《孟德斯鸠列传》中还将《法意》的三政制命名为:"曰民主,曰君主,曰专制。其说盖原于雅理斯多德。"
  关于政治体制,近代日本的分类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贵族专制、民主制(见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页)。通常认为,专制制度多与君主政体相共生,也可以依存于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其特点是最高统治者独揽国家大权,实行专断统治。自孟德斯鸠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将中国视作专制制度的典型,并认为中国的专制制度与君主政体结合在一起,合称"专制君主政制"。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在《中国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局限》中指出,中国帝王受到礼制和官僚体制的限约,其专制程度不及西欧中世纪晚期的某些君主;宣称"朕即国家"的法王路易十四(1638-1715),其专制性便在清朝康熙皇帝(1654-1722)之上。
  诚如钱穆所言,秦汉以降,"王室与政府逐步分离,民众与政府则逐步接近"(《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2页);又如谢和耐所言,中国的皇权受到礼制与官僚体制的限约。这些都是中国历史实态的一部分。然而,就总体言之,中国的帝制虽然受到礼制与官僚体制的限定,但礼制与官僚体制又臣服于帝王的威权,"口衔天宪"的帝王随时可以变制、罢官,故中国皇权的专制性是确定无疑的。自秦以下,皇权至尊、至大,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的专制等级制固然与宗法制相为表里,但往往更具强势,《红搂梦》第十七至十八回描写贾元春省亲荣国府,祖母(贾母)、父亲(贾政)、母亲(王夫人)见了贵为帝妃的孙女或女儿元春,或"路旁跪下",或"帘外问安",所谓"未叙家人之情,先行君臣之礼",这正是专制皇权至尊至上的表现。行过君臣大礼之后,接下来才是孙女(女儿)元春"一手搀贾母,一手搀王夫人",以行孝敬。
  (三)中、西、日政制比较
  如果说,西欧中世纪末期形成的专制王权,日益张大,但始终受到教会、贵族、领主、市民的制衡,那么,中国的专制皇帝却总领政治、军事、财经、文教大权,除冥冥上苍(天)、圣人的教言、祖宗传下的礼制以外,难有约束帝王的实际力量。以丞相为首的官僚系统秦汉时相当强劲,唐宋便等而下之,明清更不成阵式,而皇权则与日俱增。当然,作为专制帝制产物的农民战争,可以推翻旧王朝,另建新王朝(谓之"易姓革命"),此为帝王的一大隐忧,故施行"仁德"以抚慰庶众、强化镇压机制以摄制庶众,成为专制皇权"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因由。故尔,被视作柔性的"德治"与被视作刚性的"专制"貌似对立,实则相通,"德治主义,其实与专制主义具有表里的关系","最为有德的君主同时也是最具专制的君主。"(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形成史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61页)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专制君主既掌政权,又兼控神权,"皇帝"的称号便意味着地上君主与上天主宰(至上神)的合一或同一,这与欧洲中世纪神权与王权分离的情形大不相同。欧洲帝王需要执掌神权的教会为之加冕,连蔑视教会的拿破仑一世(Napoleon,1769-1821)在称帝时也要举行教会加冕仪式(巴黎的罗浮宫悬挂着描绘此一场面的巨幅油画,笔者参观时,在此画前盘桓良久,拿破仑那种既轻视教会、又要利用教会的神态,在其脸部表情和身体姿势中隐约可见)。在欧洲列国,帝王得到神权的认可与护佑,是王权取得合法性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中国则不然,皇帝高踞宗教之上,以至有皇帝册封宗教领袖的事例(如清朝雍正帝、乾隆帝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颁赐金册),皇帝又往往被尊为至上神(宋徽宗称"道君"、慈禧太后称"老佛爷"之类)。
  中国政权、神权一元化的君主专制,也与日本天皇掌神权而多不理庶政的情形颇相径庭。在日本中世和近世,有"禁里"(天皇)与"公仪"(幕府)两个中心,存在"二重组织"、"祭政二重主权",所谓"天界信仰的支配者"与"地界信仰的支配者"是分离的,由此形成"天皇不亲政传统"(洞富雄:《天皇不亲政的传统》,新树社,昭和五十九年,第9-16页)。日本天皇的皇宫称"云居",宫中皇室称"云上人",也包含不理世俗政务之意。当然,日本"天皇不亲政"也不能一概而论,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的天皇有亲政之例,明治、昭和等近代天皇更秉执大权,曾"独自垄断精神权威和政治权威"(远山茂树:《明治维新时期的天皇及天皇制--对天皇不亲政理论的批判》,《日本学》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1页)。但就总体言之,日本存在"祭政二重结构",不同于中国合神权、政权为一体的专制帝制。
  福泽谕吉曾这样比较中日两国政制:
  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以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8页)
  福泽所说"中国是一个因素",指"至尊"而又"至强"的专制君主统治一切;"日本是两个因素",指"至尊"而无实际政权的天皇与"至强"而无精神最高权威的幕府将军并列统治。这便是所谓"公·武"二重结构,"公"即公家,指皇室及公卿;"武"即武家,指幕府。中日两国前近代的政体差异,便是专制君主制的一元结构与公武二元构造的对照。
  秦汉以下,中国的王朝频繁更迭,但专制君主制却传承不辍,所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谭嗣同《仁学》卷二),又所谓"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这种"秦政"式的专制君主政制愈演愈烈。秦汉尚有"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丞相,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然西汉以下朝廷也一直在寻求控制相权的办法,如西汉武帝建内朝以削减相权,东汉光武帝以尚书台取代"三公"之权,皆为此例。东汉、魏、晋、隋、唐,高门大族享有政治特权,州牧、方镇则各领封疆,实权在握,构成中央皇权之外的势力中心。至宋代,贵族制消弭,武人交权(所谓"杯酒释兵权"),地方权力被朝廷分割、直辖,终于实现了集权于朝廷。延及明清,更集权于帝王个人,自明太祖以降,废除丞相制,并相权入君权,六部直接受制于皇帝,号称"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也只有"票拟"权(建议),而无"批红"权(决策),在多数情形下不过是帝王的秘书。这都是明清君主集权达于极致的突出表现。
  
  三、秦至清是地主经济、专制政治基础上的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以上分述秦汉至明清的贯穿性两制度,以下试作综论。
  (一)"宗法制"、"地主制"、"专制政治"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农业社会的常态性制度(魏晋至唐中叶,领主经济、贵族政治较为强势,唐中叶以下,地主经济、专制政治愈占上风),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专制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政治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政治"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
  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体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213-219页)。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说: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政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页)
  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而其神髓未灭,余韵流风影响久远。
  (二)秦以下社会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又可简称"皇权时代"。
  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
  这一点睛之笔,还须求之高明,并寄望于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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