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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讨论的分配正义,指的是狭义的分配领域中的正义,即财富和物资等经
济生活领域中的分配正义。从广义上说,分配并不仅仅局限于财富和物资的分配,它还包括权益和义务的分配、权力和特权的分配等,但财富和物资等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分配无疑是分配的主要论题,而且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是广义的分配正义问题真正得以解决的前提和基础[1] (P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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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呼声主要来自于穷人或者弱势人群,对这部分人生存和发展的伦理关怀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举动。因为“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主要的是人民的生存。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2] (P404)
经济学家庇古(A. C. Pigou)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的两个主要论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越大,则社会福利越大;二是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社会福利也越大。经济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间分配方式的影响。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说来将增加经济福利。为实现分配结果的公平,必须将国民收入从富人手中向穷人那里转移。“这种转移是最重要的,它代表着分配向着有利于穷人的一方的改善。”[3] (P250)
庇古将分配的公平,尤其是有利于穷人生活改善的分配与整个社会的福利结合起来讨论,明确地说明了对社会成员公平的伦理考虑,有助于社会整体的进步和发展。
近代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主张,在一个经济体制下应该关心那些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在他看来,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均,尽管没有人们经常描述的那样厉害,但也确实是经济体制中的一个严重缺陷。因此,“在不伤害人们自由创造精神与原动力,从而不会大大妨碍国民收入增长的前提下,对这种不均的任何减少,显然是对社会有利的。虽然通过计算提醒我们,要把所有收入都提高到现有特别富裕的手艺人家庭已达到的水平之上,是不可能的,但是那些低于这一水平的收入应该有所提高,即使在某种程度上要以降低此水平以上的人的收入为代价,也的确是值得想望的。”[4]
(P364-365)马歇尔希望通过改变分配的现状,改善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这样的伦理关怀表现了他对分配正义的关心。
即便是崇尚市场自由主义的斯密(Adam Smith),也对有利于社会下层的分配正义表达了肯定的意见[5] (P72)。斯密认为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符合公正的,虽然对于如何改善,他没有提出具体的方法,但他赞同分配正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反对形式上的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的保护,这就是说,在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的时候,要照顾社会上处境最不利者。他认为,“经济功利主义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把贫穷当作效益的手段而使之永存”[6] (P5),而一个社会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应有助于使所有人受益,“分配应使任何一个种族或人种集团并不比其他集团更差。”[6]
(P127)为了减少不平等,德沃金支持对弱势群体采取的优待“补偿行动”和所谓的“反向歧视”。①
认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没有侵犯公民“作为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同等对待的权利”,而“一个优惠少数民族申请人的政策可能由于它有利于整个社会而合理地得到支持”,因为它“使社会上全体更为平等”[6] (P301)。
罗尔斯(John Rawls)分配正义理念中引人注目的一个特点是提出了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建立在差别原则基础上的。由于存在着差别,而要消除差别就应该给予处境不利者以补偿,从而达到公平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在伦理上属于不应得,所以,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补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7] (P95-96)罗尔斯承认,提出补偿原则并不是要把它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目标。但无论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因为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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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主张分配正义的思想和观点不同,一些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自身的经济功能和伦理功能怀有相当大的自信,认为只要人们遵循市场内在的发展逻辑,就可以赢得经济上的成功,获得市场自然分配给他们的经济份额,不需要依靠市场之外的力量来求得额外的分配结果。这一理论观点在哈耶克(F. A. Hayek)的思想中表达得最为充分,他否定了市场经济中的分配正义。
哈耶克认为,追求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要求与市场秩序格格不入。因为市场秩序是靠一般性行为规则来维持的,如果人们要强行把某种结果平等或分配正义的要求加在市场秩序上,自发的市场秩序就会逐渐被政府控制一切的全权体制所代替。他声称,分配正义原则不适用于一种作为市场体系来组织的经济秩序。市场过程是一种非人为的自然的现象,因此,对它的结果用不着进行任何道德评价。
在哈耶克看来,人们对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有效性的笃信,有一种特殊的自我加速或强化的趋势[8] (P124-125)。哈耶克担心,如果人们希望政府采取达致分配正义的有效措施,那么,个人就会被政府所控制而失去自由和权利。
实际上,人们要求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理由之一是,市场机制的分配结果常常是不公平的,即一个人的所得与其努力和品行不相符合,因此,政府应当对这样的不公平现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对此,哈耶克争辩说,市场运行的结果确实是有的得,有的失,有的赢,有的输,但这并不存在正义与否的问题。因为这既不是某人刻意造成的,也不是人们能够预见到的。市场是一个非人格的过程,这里并没有一个人格化的负责分配的机构存在,因此,针对市场讲分配的问题实际上是对“
分配”概念的误用。“除了市场以外,没有人能够确定个人对整个产品贡献的大小,也无法确定应该给一个人多少报酬,才能使他选择从事某些活动,能够为向所有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做出最大的贡献。”
[9] (P136-137)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是彻底的甚至偏激的,他反对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分配正义,而是将分配的一切问题都交给市场来解决,但历史和现实已经有力地证明了,在一个不完善的市场中是不能自发地使分配走向正义的。
尽管哈耶克一再反对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然而,除非像哈耶克那样,把分配正义从市场经济生活中“赶”出去,一了百了;或者除非完全认可并接受市场经济本身形成的自然分配结果,不再有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的“非分之想”,否则,就必须关注并理解分配正义,并在市场经济生活中实践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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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哈耶克那样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自发伦理性的赞美,并不能掩盖现实的市场在分配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如果所有的分配问题都能够通过市场予以解决,那么,这样的市场和市场运行机制一定是处于最理想的状态,然而,理想的市场至今也没有出现。按照艾伦?布坎南(Allen. E. Buchanan)的理解,理想的市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人们能够获得关于产品与服务的性能和质量的知识、关于生产它们的所有方法的费用的知识,并且获得这些知识的费用为零。(2)强制人们实施契约和维护财产权利的费用为零。并且财产权利,包括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是确定的和稳定的。(3)人们是有理性的,其含义是:他们的偏好是有序的,并且他们有能力选择适当的手段以实现他们的目标。(4)交易费用为零,或者竞争是完善的,而且没有外差因素。(5)市场上的产品是没有多少差别的,买者不能辨认各个卖者的产品,反之也一样[10] (P21-22)。布坎南认为,只有当所有这些市场条件都满足了,市场才能产生帕累托(Pareto)最佳结果。一旦满足了这些条件.生产和交换就将导致平衡状态,在这里不可能出现一个人境况变好而令别人境况变坏的情况。
理想的市场是令人向往的,但市场发展的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理想的市场条件在现实中不能充分满足时,市场的缺陷便暴露出来。经济学家看到了市场的缺陷,而且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也逐步显现出了它自身存在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市场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第一,现实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常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完全竞争的市场体制并非现实社会的事实。第二,规模报酬递减导致垄断的形成。市场有产生垄断的倾向,从而抑制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率的提高。第三,交易成本、信息交流的障碍以及知识的缺乏。第四,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第五,外部经济效果和公共产品的存在。第六,分配上的不公平[11]。
上面列举的六方面市场缺陷,前四方面基本上是经济领域的问题,随着市场不断的发展和完善,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逐步加以解决的,即使不能达到最为理想的市场状态,也会逐渐向相对理想的市场接近。市场缺陷的后两个方面就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它涉及市场与伦理的关系问题,即这两方面的市场缺陷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伦理问题,是经济与伦理如何协调与结合的问题。外部经济效果和公共产品的存在以及分配上的不公平,这两个市场缺陷问题不是市场本身能够解决的,从根本上说,这是公共伦理问题,是由市场引起、但市场本身又解决不了的问题。公共伦理的确立、发展和完善需要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共同努力,市场不可能自发演进出顾及社会所有成员利益发展的公共伦理。
市场产生的分配上的不公平,依靠市场自发演进的伦理是不能解释和解决的。即使在市场作用发挥得很好的地方,分配的结果也不可能完全按照社会所接受的公平标准来实现,单靠市场机制的作用,财富分配过分悬殊和社会成员的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从长期趋势看,在财富日益向少数人倾斜的同时,穷人和富人在人力资本上的积累也将出现越来越大的差距,形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这对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来说不能不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如果任凭分配的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而不加以适当的调控,将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最终也会导致经济增长的波动或停滞[11]。
市场机制在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还包括不能有效解决在就业选择、福利安排等经济活动中的伦理压力。市场主张竞争、提倡适者生存,市场的竞争规则看起来是公平的。但是,在不完全的市场机制下,如果考虑到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中的生存和发展状态上的差别,那么,市场的竞争规则在实质上并不总是公平的,当市场经济力量悬殊严重时,适者生存有可能变为弱肉强食。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伦理并不是要牺牲市场规则来追求某种公平,而是要解决市场的伦理问题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了实现社会公共伦理发展目标,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合伦理性的社会公共政策,在市场分配的基础上,对涉及分配不公平的市场领域进行必要的干预,发挥推动社会公共伦理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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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经济是为了什么?简单地说,是为了建设一个适宜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好社会,让人们过上好的生活。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曾经这样描述好社会:“在好社会里,所有的公民必须享有个人自由、基本的生活水准、种族和民族平等以及过有价值生活的机会。”[12] (P3)他设想的好社会应该是“人人有工作并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有可靠的经济增长以维持这种就业水平……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抱负取得成功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致富手段受到禁止。”[12] (P27)加尔布雷斯不是美国占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但正是这样的“非主流”经济学家所表达的思想,却凸现了一位经济学家热烈的伦理情怀。作为经济学家的加尔布雷斯在思考好社会和好生活的社会发展目标时,超越了经济学的视野,赋予其人性化的伦理内涵。
现实社会并不是加尔布雷斯所期待和设想的好社会,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是全球普遍存在的贫困问题。当一部分人已经过上好生活的时候,另一部分人却在为基本的温饱而犯愁。好社会和好生活的获得固然离不开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但经济指标不是唯一的尺度。好社会还应该是体现伦理关怀的社会,好生活也应该是有尊严和有价值的生活,而贫困是建设好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因此,经济发展除了追求经济效率和经济指标外,不断地减少和消除贫困是其基本的伦理目标。从伦理学意义上看,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造福于人类的经济制度,它理应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分配正义由于其蕴涵的伦理关怀价值而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机制运行是否合理的最重要标准之一。如果只是注重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效率,而不顾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现象,那么,这样的市场经济分配机制就是不完善的,需要加以改进。
实行市场经济机制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而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在一些学者看来是会影响效率的。事实上,人们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M. Okun)表达了他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认识:“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的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作为更多地获得另一方的必要手段(或者是获得某些有价值的社会成果的可能性),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社会政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13] (P86-87)因此,他建议,“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13] (P116)在市场经济效率中注入人道的价值,就是要在经济发展中关注伦理的诉求,包括人们对分配正义的期待。
分配正义作为在市场经济自然分配结果基础上进行再分配时所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认为,“在绝大多数当代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社会正义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的确,这两个概念经常被相互替换使用。分配正义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观念,它在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正义的经典区分中占有一席之地,并通过阿奎那和其他作家传入基督教传统。在这一传统中,分配正义意味着在不同联合体的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在亚里士多德心目中,分配正义可能不只是把公共储备分配给贫穷的公职人员和公民,而且指在俱乐部和其他诸如此类的私人团体中对利益的分配。阿奎那涉及的是在一个政治社群中对荣誉和财富的分配,但也同样涉及(比如说)对教职的任命。”[14] (P2)分配正义理论在经济伦理学理论中居于中心的地位。分配正义理论有其知识传统和历史发展过程,它不是现代人的新鲜发明。这样一个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有着重要意义的伦理原则,不会因为现代社会采取了市场经济机制、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能够“销声匿迹”。伦理文化有其历史传统,而且这样的传统积淀在和现代社会相结合时,如果社会生活的变动恰好给它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土壤,那么它的生命力将依然旺盛。因此,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受人关注的分配正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而且由于社会分配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人们对分配正义的更高期待,更能显示出它的意义和价值。
分配是涉及多学科的复杂问题,不能把分配正义仅仅看作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即不能把它理解为仅仅是政治问题,它同时还是经济问题、伦理问题和法律问题。此外,分配正义也不应该只是追求一个结果公平的问题,应当从经济生活的多方面来研究分配的本质和特征,这样才能找到真正解决好分配正义的方案。因为“分配维度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不仅是它的结果,而且也是它的起始条件和过程。分配不仅应该通过生产和交换过程加以解释,而且也能解释生产和交换过程。”[15] (P560)一方面,不平等的经济分配以及在分配上的纷争,也许可以通过经济增长而得到缓解,或者会由于经济衰退而加剧。另一方面,经济上的不平等作为刺激系统既能促进生产,或者也能使生产瘫痪。如果人们把生产和分配完全分开,对前者只进行实证分析,对后者只进行规范评价,就不能适应它们之间所存在的综合性的相互关系。因此,“如果把分配问题理解为基本的、和生产及交换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经济活动维度,那么,这对经济伦理学意味着开启了一个关于分配公正的广泛和综合性的问题领域。”[15] (P560)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经济生产和交换是与分配紧密相连的,虽然生产和交换的发展能够促进分配正义,但如果只顾生产和交换而忽视分配正义,那么,生产和交换也将受到抑制。
注释:
①“补偿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指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为补偿历史上因对黑人及其他少数民族歧视所遗留的问题,在就业和入学等方面对他们采取照顾的做法。此做法引发了影响广泛的诉讼和理论争论。“反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指在采取“补偿行动”中,美国一些受到直接影响的白人提起诉讼,认为对黑人或其他少数民族成员的照顾,是对白人的“反向歧视”,违反宪法“平等保护”原则。德沃金从权利理论出发,对“补偿行动”和“反向歧视”的实质合理性进行了有力论证。参阅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295-317页。参见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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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学习与探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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