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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立法理念之演进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贾济东 点击:3331次 时间:2010-11-12 23:28:29

参考文献
  ⑴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环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⑵参见[日]原田尚彦著:《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⑶八大公害事件是指:1930年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1943年以来的美国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四日市气喘病事件,1955年以来的日本富山骨痛病事件,1956年以来的日本水俣汞毒病事件,以及1968年的日本米糠油事件。参见[美]R.W.芬德利等著:《美国环境法简论》,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⑷参见钟其:《略论我国资源环境犯罪问题》,载《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2期。
  ⑸该报告有如下基本观点:人类社会的发展由人口激增、加速发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资源消耗和环境恶化五种相互制约的因素构成。这五种因素都按一定的指数增长。五种增长的启动因素是人口的增长。人口增长要求提供更多的粮食和工业品,进而使耕地和工业生产量也以指数增长,工业增长使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排入环境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它们是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的双重产物,因而其增长速度比人口增长和工业增长更快。当时通过计算机模拟,五种增长趋势到本世纪会达到极限。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长不停止而达到极限时,便会导致全球性危机和人类社会的突然瓦解。因而,他们提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即所谓“零增长论”。
  ⑹参见许玉秀:《环境刑法规范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载《环境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辑》1992年,第616页。
  ⑺日本《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公害罪法》)第1条规定:“本法目的在于与其他一些法或单行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办法一起,通过对在各种业务活动中所引起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公害行为的惩罚,以保护人体健康,防止公害。”
  ⑻参见姜春云:《正确把握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的辩证关系,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3年8月29日姜春云同志在浙江调研时的讲话。
  ⑼参见林山田:《科技发展与刑事立法》,载《社会科学与科技发展研讨会论文集》1983年版,第241-242页。
  ⑽见引注⑴,第34-35页。
  ⑾参见姜敏:《环境犯罪立法理念的理性审视》,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⑿章建刚:《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程——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⒀[美]纳什著:《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⒁章建刚:《环境伦理学中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载《哲学研究》199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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