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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张家敏 点击:73次 时间:2014-12-5 14:14:17
  【摘要】随着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在实践中,由于舆论的过度介入,给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司法也因此对舆论监督产生排斥的态度。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二者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因此,认识和平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概念着手,进而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冲突 协调

  

  

   引 言

   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建设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的冲突是其所面临的众多冲突中的一种。舆论媒介随科技进步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种类,其高效性和自由性的特点使得舆论媒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而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忽视了司法权的特性和规律,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舆论体制尚不完善,本应该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行暴露在阳光下的舆论监督现在因为过度介入司法而受到排斥,使得舆论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实践中的冲突将不利于二者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同时也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权等。本文从概念着手,进而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影响力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传播技术应运而生。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在交流时不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地畅谈和发表自己的观点。许多公共事件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被大众所知悉。舆论已经拥有了一个比较广阔的空间,公众可以通过各种媒介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可以无时无刻、无处不在的监督着权力的行使。

   舆论监督是指包括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重大的决策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等我国法律法规所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监督。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不是同一概念,并不是所有公众的声音都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出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作为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之一的新闻媒介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性质就决定了其所表达的内容是有所选择的。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通过新闻媒介将其行使权力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同时新闻媒介又向受监督的对象传达其所收集和整理的公众所反馈的信息,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一定的约束,促使公权力的行使向着为人民服务的目标发展。1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中,新闻媒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对新闻媒介进行理性的引导,才能更好的实现公众的监督权利。

   (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曾经在一次演讲中从法学角度提出了"第四种权力理论",即舆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被视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政府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是舆论的一种影响,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而个人道德感的强烈程度又决定了这种内在驱动力的大小及作用。在处处强调民主的社会下,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舆论的驱动下,可能采取集体的行动,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外在力量。2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状

   1、不当的舆论对司法独立的侵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力在运行的过程之中,不能受到来自政治权势或者是舆论压力的干扰,而应该只服从于法的引导。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是由行政权来决定的,这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要承受着因制度设置而产生的外部压力,尤其是在涉及某些权力部门的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

   媒体的报道或不当的舆论可能会将情绪化的民意聚集成一种巨大的压力,使得本应该正常进行的司法活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外部压力,这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侵害。首先,由于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和一些具有官办背景的媒体,可能某个案件在被网络曝光或者经过媒体的集中报道之后引起民众的关注和广泛评论,或会引起相关行政领导的关注并做出批示,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就要承受巨大的外界压力,判决的公正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其次,在法院还未对案件进行审判前,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可能导致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可能这些主观因素的影响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审判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再次,媒体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前就对"案情"进行披露或者炒作,会影响到证人对案件的认识,降低证据的证明力。最后,由于媒体大量的报道而引起的广泛评论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给司法机关带来不小的心理压力,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由于媒体的渲染会激起"同情"或"愤怒"的民意,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从而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

   不当的舆论监督会对法院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造成侵害。司法机关是中立的裁判机关,其活动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特性。司法的独立性需要依靠稳固、健全的制度作为保障。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会考虑到对民众的吸引力,为追求轰动效应,常常会用一些过激的言论进行评论并且会依据自己的主观理解对未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把法律上原本复杂的问题转变成仅由道德来判断的问题。在相关报道的影响下,民众对案件的判决会形成自己的一个预期,当法院最后的判决与这个预期差异很大时,可能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机关权威性的怀疑,认为该判决的结果不公平。而这些怀疑再经过媒体或者"网民"的渲染,就会引起大量民众对法院判决进行抨击,这将会损害到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尊严。久而久之,会使民众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当民众发生某些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而不是诉诸到法院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样的恶性循环将会严重破坏司法的独立,阻碍我国法治的发展。

   不当的舆论监督也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闻媒体所报道的内容,常常基于其利益的考虑,为引起广泛关注,进行选择性的报道。这样往往会产生带有偏见性和主观色彩的舆论,会导致舆论含有夸张的、煽动的或者具有恶意性的言语。严重时会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时能够有通过媒体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获得民众的同情;有时会因为舆论的误导陷入到不利的境地。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平台,一些网民甚至会肆意地捏造事实,对案件妄加评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关注,但这样会严重损害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司法机关对舆论监督的排斥

   当前,对于媒体正常的采访监督活动,有的法院会运用各种方法设置障碍,或通过附条件的方式来阻碍记者的采访,例如要求记者须符合多种条件,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有的法院会直接或间接的剥夺记者进行采访的权利,基于各种原因而直接拒绝记者旁听案件的要求。这都阻碍舆论的监督权。。,

   实践中,还存在着法院为了变相达到阻碍舆论监督的目的而给予某些记者采访报道的权利。2009年4月14日,《人民日报》一篇名为《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的报道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许前飞亲自为该院所聘请的14位新闻观察员签发"新闻监督护照"。3 每一名记者都有自由采访的权利。云南省高院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在变相的限制其他记者的采访权,这并不能排除让受到该院聘请的记者会按照其所要求的内容来进行新闻报道的嫌疑。一些徇私枉法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利用这些被聘请的新闻观察员来排斥舆论监督,甚至达到操纵相关舆论的目的,严重损害司法公正。4

   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都应该公开审理,并且审判的结果要一律公开。然而现实中,法院可能为了避免不当的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独立,对应该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却没有公开,民众的知情权得不到实现,。公众也没有相应的途径去进行舆论监督。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排斥了舆论的监督,为司法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空间。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

   舆论和司法在社会功能、立场等方面所存在的不同点是造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舆论监督的力量是软性的和无形的,其作用在于自身的影响力。美国著名新闻工作者盖特纳曾经说过"报纸的职责是向社区做出解释,而不是召集社区开会;新闻记者的职责是调查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报纸的职责是揭露坏事,但不是发动批判运动;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5 传媒的职能是揭露性的报道,但不能再超过这个界限。

   在承担的社会功能方面,舆论主要起着传播信息的作用,而司法的作用则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经验、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来解决个案纠纷,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从介入方式的角度来看,舆论是信息的传播者,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拥有着敏锐的观察力,对于社会上正在发生的事件,只要具有新颖性,具有可报道性,就会进行跟踪并及时报道。与舆论不同,司法的启动具有很强的被动性。贯穿于我国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的"不诉不理原则"直接调整着起诉和审判的关系。法院不能积极主动地自行发起对案件的审理,只有具有资格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启动相应的程序。从立场的角度上来看,舆论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情绪、主导的政治力量的偏好、民众的需要、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甚至是能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多方面的影响,而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与任何一方有情感或利益上的关系,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或制度来保证司法权的中立性。6

   由此看出,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有很多不同之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媒体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抓住了民众猎奇的心理,对一些正处在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所谓的大案、要案、奇案积极主动的进行跟踪报道。更有甚者,一些舆论不惜牺牲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在法院做出判决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大篇幅地数落其罪行,从而达到拥有高收视率、收听率、发行量、点击率及轰动效应的目的。7 巨大的舆论压力将会给法官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的法官因为没有顶住舆论压力会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如河南的张金柱案;。有的法官能够顶住压力,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却与舆论所导向的判决有很大的差别,可能会激起民众对司法判决不满的情绪,给司法造成更大的舆论压力。

   舆论在监督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它不能越过司法的被动性和程序性这条界线。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在实践中出现冲突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当建立平衡机制,一个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协调关系,才能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同时,又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一)界定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合理界线

   新闻媒体的过度介入会干扰法院和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新闻媒体要进行自律。首先,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旁观者"。因此,媒体在报道正在进行审判的案件时,绝对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和观点,对于还没有判决结果的案件不能就案件中的某一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否则会形成舆论的误导,还会给审理该案件的法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新闻媒体只能转播或者客观的介绍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且要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其次,新闻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案件。实践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常常集中在案件的事实部分,忽视案件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往往会导致民众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形成自己对于案件结果的一个主观判断。新闻媒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在关注案件事实的同时还要注重程序上的正义。再次,新闻媒体应当尊重司法的特性。司法具有程序性原则,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要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做到新闻报导与程序共进。最后,新闻媒体内部应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于有不良记录的媒体应定期进行公告,有效制止媒体为自己利益而左右民众舆论。

   新闻媒体应当对社会上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引导。由于信息传播的高速化和自由化,媒体尤其是网络会成为某些怀有不法目的的人员传播负面信息的平台。这些缺乏理性的言论会误导一些民众,容易激起民众的愤怒情绪,不利于司法独立和国家法治建设。因此,权威的新闻媒体应当基于其社会责任对一些不真实的信息进一步的求真,减少恶意信息的大量传播,倡导民众对待新闻信息形成正确的态度。

   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进行案件报道的媒体人士应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基础的法律术语和相关的案件程序,可以防止媒体从业人员因为误解而做出错误的报道。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以及对司法权威的尊敬,防止其仅凭自己的道德伦理,带着有色眼镜对案件做出具有偏向性的报道。此外,媒体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案件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不能为获得利益而做出左右民众舆论的评论。

   (二)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

   司法机关对于舆论监督的排斥既不利于民众行使自己的监督权,也不利于法治建设。因此,司法机关应该改变自己对新闻媒体的态度,尊重舆论自由。同时,司法机关自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才能更好的实现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关系。

   司法机关要全面正确的认识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虽然媒体报道会给办案的法官造成压力,给案件的审判过程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也应该看到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的独立,让司法活动出现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对行政机关或上级领导对于审判工作的干预或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进行监督,有利于办案的法官能够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公正的审判。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尊重舆论自由,对于舆论监督不应抱有排斥的态度,而应该用宽容的态度去正确对待。

   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司法过程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为了平衡司法机关和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司法机关应该将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到底,在遵守法律的规定下,进一步将司法的过程公开,让审判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客观和公开的进行报道,让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接受公众的评价与检验,使得司法腐败等不良现象没有生存的空间。

   法院应该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素质。法官在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院的独立,在于法官在审判时的独立。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以及对法律坚定的信仰,还要始终能够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在审判案件时要能够承受住来自舆论的压力,排除舆论的干扰,做出公正的判决。一名高素质的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应当保持沉默,不能因为舆论而对判决进行辩解。如果法官在案件判决结束后通过媒体对判决进行辩护,其实就是扮演了诉讼律师的角色,这样会使得民众对法官的中立地位进行质疑,让民众开始怀疑法官判案的公正性。

   法院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实践中往往引起很大争议的判决是因为法院的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模糊的概念和理由会使得民众对该判决难以信服,从而形成由不同观念组成的舆论压力。当事人必须要执行和尊重司法的判决,并不只是因为司法的权力,更是因为判决书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8 法官并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的机器,法官判案凭借的是多年来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和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能力。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通过并且也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只有拥有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书,才能让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民众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才能建立起民众对法院的信仰,尊重法院的权威。因此,每一位判案的法官都要在法律文书中运用法律和相关的法理对判决做尽可能详尽的阐述,要让当事人和其他民众能通过判决文书来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理由。通过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还能够实现普法和教育的功能,同时也能够提升法律的公信力,更重要的是在民众的心里塑造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三)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很多舆论都是基于民众自己的道德观念来做出的,由于民众缺乏相关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一些法律的专有名词和制度、程序都缺乏相应的了解,如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往往会造成民众对判决的误解,从而产生错误的言论。民众常受到传统的道德文化的影响,一些错误的观念如"杀人偿命"等,影响着人们对一些案件的判断,像刘勇案、彭宇案等,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民众的道德感已经超越了法律,感性胜过了理性。这样的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很大的压力,对于司法独立会产生更大的阻力。因此,加强民众法律观念的培养,能够帮助民众理性地看待案件的判决,帮助民众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理由,建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来说,司法实践中利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是一个非常好的普法方式,例如民众关注较高的《社会与法》频道、《今日说法》、《法治视线》、《法律讲堂》等精品栏目,可以通过这些法制宣传媒体激发民众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以及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报道,来消除民众对判决产生的质疑和偏见。许多民众对法学家和律师的言论都比较信任,认为其在法律方面的言论都比较权威。然而法学家和律师所发表的言论都是建立在自己看问题的不同角度上发表的,并不能代表法院的最终判决。因此,民众应该学会理性的看待这些言论,有一个自己的判断,而不被这些言论所左右,对法院的判决也能理性看待,而不是盲目凭借着自己的道德观来发表言论。

  

   四、结论

   随着传媒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的媒介不断的涌现,使得人们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到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事情,并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舆论监督使得公民能够自由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及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力。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独立的发展,有利于减少和消除存在的不法现象。然而,过度或不适当的舆论,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是为了实现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通过实现司法的公正来保障公民的权益。法院对舆论监督的过度排斥以及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因此,解决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现状,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对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通过对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冲突的原因分析,提出以下三个建议:首先,媒体要加强自律并且应当对社会上的负面信息进行正面的引导,提高新闻媒体等从业人员的素质。其次,司法机关要宽容的对待媒体的监督,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应该不断地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且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最后,加强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1] [美]威伯尔 施拉姆、威廉 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页。

   [2] 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载于《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

   [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23 页。

   [4] 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

   [5] 戎国强:《舆论监督无须"特约"》,载于《钱江晚报》,2009年4月15曰。

   [6] 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7] 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8]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9] 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7 页。

  

   【注释】

   1杨宣春:《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化思考》,载于《新闻战线》2003年第8期。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 223 页。

   3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

   4戎国强:《舆论监督无须"特约"》,载于《钱江晚报》,2009年4月15曰。

   5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7 页。

   6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2010年第26页。

   7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2007年第16页。

   8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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