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炼利文集
    王炼利,上海人,民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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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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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炼利主页 >> 文章 >> 论著 >> 浏览信息《对工业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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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三   晴天 
    主题 对工业企业改制中若干问题的审视

     [本文于2004年7月动笔,2004年11月完成。其间正逢“郎顾之争”,文章先在网上发表,后内参〈香港传真〉和中国人民大学内部刊物〈公共经济评论〉全文发表,〈中国改革〉节选改编后以〈工业企业:八年改制,八大反思〉为题发表,2005年2月,博克中国新知频道学术专栏发表,有四千多条评论。2005年7月,此文在复旦大学〈国企产权改革的战略选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节选宣读。这是中国第一篇由原国有企业工人撰写的评论国企改制的学术性文章。作者未满十六岁进工厂工作,有着34年工龄(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工龄27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企业进行着深刻的所有制变革。

      变革﹐是在摸石头过河。既然是在摸石头过河﹐那么就不能这样认为﹕祇要过了河哪怕还正在过河﹐这条过河的途径就是唯一的。至少﹐到目前为止﹐所有制变革还远未结束﹐因此﹐我们现在回头审视走过的路趟过的河﹐看看是否还有更佳的路线可供选择﹐应该不算过时﹐有可能还是必要的。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中不仅含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还含有复杂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指股份制经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联营经济﹑合作经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所有成分。因此﹐观察所有制变革的成效﹐也就不能简单化。

      本文分析工业企业改革中的问题﹐首先分别就《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有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是将各所有制企业1994年度和2002年度的效益进行对比﹐横向比较是将2002年度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效益进行对比以及1994年度和2002年度各个年度内各所有制企业自身获利能力与纳税能力的对比。

      选择1994年作为2002年的对照参数﹐因为这一年对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企业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开始﹐中国的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化改制。这一年开始﹐我国的工业税收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由于评价企业效益其实是对赢利(内部效益)和纳税(社会效益)两种状况的评价。笔者对宏观层面上的企业效益分析主要是看这样两个指标间的关系﹕第一﹐每产生一元利润总额所需的产品销售收入﹔第二﹐每产生一元增值税(或税金总额)所需的产品销售收入。第一个指标关系反映各所有制工业企业或有关制造行业的内在效益评价﹐其值越小﹐说明销售利润率越高﹐通过销售实现的利润越多﹔第二个指标关系反映了对这些企业﹑行业的社会效益评价﹐其值越小﹐说明所缴增值税(或税金总额)越多﹐对社会贡献也就越大。

      表-1~11﹐从多个视角反映了1994﹑2002年各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这两个指标间的关系。出自从各个观察角度的需要﹐故表格众多﹐对非专业分析工业经济人士﹐可直接看分析结果。

      笔者以“九个审视”为题﹐对中国工业企业改制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这九个审视是﹕一﹑获利能力数股份制企业最优﹐公有制经济最差﹔纳税能力数国企最优﹐三资企业最差。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占股份制工业企业资产90%﹐股份制改革是否走入歧路。三﹑从各所有制企业经济指标占工业经济的比重论忧患得失。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有形之手”在干扰市场对分工的协调功能。五﹑国有单位的职工身份被垄断是国企减员的深层原因。六﹑国企的问题与产权无关﹐与由谁来发现和决定企业代理人有关。七﹑在相应法律未制定前﹐变卖﹑收购国企行为必须缓行。八﹑企业改制形式由市场选择﹐政府不宜介入。九﹑中国的上市公司﹐你在动非上市公司的奶酪。

      本文所指的工业企业﹐1997年以前是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其余年份均指国有和非国有规模以上(指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审视之一﹐获利能力数股份制企业最优﹐公有制经济

      最差﹔纳税能力数国企最优﹐三资企业最差

      笔者将1994年和2002年这两年的主要所有制类型工业企业和主要制造业门类的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增值税三个指标﹐围绕着赢利能力﹑纳税贡献这两个核心内容展开效益评价。

      由于国家统计局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定义在1994年与2002年不尽相同﹐为了能在同一统计口径层面进行数据比较﹐笔者按1994年统计口径对2002年国有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股份制工业企业的指标数作了调整﹐即2002年国有工业企业指标中既包括目前统计意义上的国有经济企业﹐也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2002年集体工业企业指标中既包括了纯集体经济企业﹐也包括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制工业企业指标数据由股份有限公司数据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减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数据组成。

     

     

     

      以下﹐是笔者对表-1﹐2的分析结果。

      一﹑a)从企业所有制类型角度评价﹐“每产生一元利润需要的产品销售收入”在2002和1994年都属股份制企业表现最优﹐外资其次﹐最差是2002年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和1994年的集体企业。

      b)2002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的“最差”还大大超过了1994年集体企业的“最差”﹐1994年集体企业每产生一元利润需要的产品销售收入是30.2元﹐2002年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则需要37.8元﹐并且2002年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企的该指标关系也都不如1994年。

      二﹑a)“每产生一元税金总额需要的产品销售收入”在2002和1994年都数国企(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表现)表现最优﹐股份制企业其次﹐最差的都是三资企业。

      b)2002年时除了国有企业﹐其它所有制企业的此指标关系都不如1994年。而国有企业此指标虽然优于1994年也祇不过比1994年少了0.1元(2002年10.7元)。

      三﹑2002年私有企业每产生一元利润需要的产品销售收入为24.4元﹐每产生一元税金总额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是25.8元。与其它所有制企业横向比较﹐两个指标关系表现都不佳﹐与1994年作自身纵向比较﹐亦大大倒退(1994年两个数据分别为14.8元﹑19.8元)。

      四﹑2002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与股份制工业企业(专指包括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不包括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每销售单位获利能力(18.2元)不如股份制(12.7元)﹐但每销售单位纳税能力(11.9元)要强于股份制(16.3元)。

      五﹑国有工业企业与包括国有工业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相比﹐每销售单位缴纳税金的能力很为接近﹐但每销售单位的获利能力(37.8元)远不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18.2元)。

      下表-3反映了1996年和2002年工业企业产生每单位增值税需要发生的销售收入。增值税是工业企业最主要税种﹐2002年工业企业增值税要占整个工业税收收入的62%。由于《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1995年)中按企业所有制类型划分的数据中增值税数据缺失﹐故引用1996年数据。

     


      表-3显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每产生一元增值税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这一指标关系, 2002年与1996年很为接近﹐且都略优于1996年,惟有三资企业不如1996年。每销售单位缴纳增值税能力属国企最优(2002年18.1元﹐1994年18.6元)﹐2002年三资最差(33.8元)﹐1994年外资最差(35.7元)。

      表-4~11是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三省一直辖市九个制造业门类“每产生一元利润需发生的销售收入”和“每产生一元增值税需发生的销售收入”年度比较情况。

     

     

     

     

     

     

     

     

     

      地域取江苏﹑浙江﹑广东三省和上海一直辖市,是因为这三省一市分别位于长三角﹑珠三角﹐这是中国沿海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和最早对外开放的地区﹐这三省一市的外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其2001﹑2002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要占全国外资企业和三资企业同类指标数的62~65%﹐增值税﹑资产总计占56~60%﹐三省一市的私营企业﹐其2001﹑2002年的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资产总计占全国私营企业同类指标数的51~56%﹐其它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国有控股﹑集体﹑股份有限﹑股份合作﹑私营)的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资产总计占全国的份额或则为三分之一﹑或则为四分之一。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是反映企业主要效率的指标﹐资产总计则反映了企业运用资金的规模﹐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这些指标中都占了相当可观份额。

      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制品业﹑黑色金属加工与压延业﹑普通机械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与通信设备制造业九个行业在1999~2002年间﹐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占制造业比重接近50%,其中,资产总计占全国制造业比重均为43%﹐而销售收入在2002年占全国制造业比重为50%﹐2001年为48.6%﹐2000年为47.4%﹐1999年为47.7%。

      对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九个制造业行业的赢利能力﹑纳税贡献分析显示﹐除了食品制造业﹐三省一市九个行业的“每单位增值税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这一指标关系全部不如1994年﹐有的甚至大大不如1994年。而“每单位利润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 这一指标关系整体优于1994年。这也说明,对行业的赢利能力、纳税贡献的分析与对按所有制类型划分的工业企业的赢利能力、纳税贡献的分析结论是相一致的。

      把以上分析再作简单归纳﹕

      a)获利能力属股份制工业企业最优﹐公有制经济组织最差(2002年国有工业企业最差﹐1994年集体工业企业最差)﹔纳税能力属国有工业企业最优﹐三资﹑外资工业企业最差。

      b)私营工业企业的账面效益不佳。

      c)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纳税能力几乎都不及1994年。

      那么﹐国有工业企业获利能力为什么会最差﹖这“最差”反映了什么问题﹖三资﹑外资工业企业的纳税能力为什么最差﹖这“最差”又说明什么问题﹖各所有制工业企业纳税能力为什么会不如1994年﹖这便是是“审视之二”﹑“审视之三”将回答的内容。

    审视之二﹐从各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指标占工业经济的比重论忧患得失

      到2003年﹐我国工业企业中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资产合计﹑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税金总额﹑应交增值税分别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相应指标比重的57%﹑41%﹑46%﹑63%﹑57%﹔集体单位的资产合计﹑销售收入﹑利润﹑税金总额﹑应交增值税分别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相应指标比重的4%﹑7%﹑6%﹑5%﹑5%。这样﹐在国有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中﹐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资产合计﹑税金总额﹑应交增值税占61~68%﹐产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占50%左右﹐按照统计规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组成﹐国有绝对控股指国家资本(股本)比例大于50%的企业﹐包括国家股本为100%的纯国有企业﹐相对控股指在企业全部资产中﹐国家资本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它经济成分所占比例﹔或者不大于其它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下面表-12﹐13反映了2001﹑2002年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占全部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的比例。数据引自《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

     

     

     

      已看到﹐2002年与2001年各所有制企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增值税占全部工业企业同类指标的趋势没什么变化﹐说明这两年的所有制关系是稳定的。这样﹐我们继续分析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指标占全部企业相关指标的份额。

      2002年﹐占了全部工业企业利润总额70%的是三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三资外资企业占31%﹔占了全部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份额62%的是国有企业﹑三资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占25%。

      三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虽然已经占到全部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近三分之一的比例﹐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则祇占全部工业企业增值税的22%﹔而国有工业企业利润祇占十个百分点﹐增值税缴纳要占全部工业企业增值税的25%﹔股份有限公司则利润占到24个百分点﹑缴纳增值税祇占15个百分点。

      下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中与税金和利润总额相关的指标进行分析。

     

     

      国有工业企业的每百元增加值产生的增值税是17.1元﹐国企的这个指标从1994年征收增值税以来基本没有变动﹐1994年是16.7元﹐2001年17.1元﹐2002年仍然是17.1元。这些数字﹐四舍五入以后正好与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相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相比﹐都达不到这个比率﹐三资和私企尤甚。

      国有工业企业每百元利润对应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余税金的达到161.7元﹐而且﹐2001年这个数字是180.6元﹐1996年是209元。把“总产值”产生的其余税金与“利润”对应的其余税金对照(第二行与第三行对照)﹐会发现这一组数据最直观反映了中央国企是纳税大户的状况。中央国有工业企业每百元总产值产生的税金总额成倍高于其它所有制企业﹐也高出地方国有工业企业一倍之多。通过表-14﹐我们也看到三资﹑外企的利润最高﹑效益最好﹐而私营工业企业的每百元总产值产生的其余税金虽然与外资一样多﹐但因为与每百元利润总额对应的其余税金比外资的每百元利润总额对应的其余税金要多一倍﹐就说明效益明显不如外资企业。

      就整个工业企业而言﹐2002年国企缴纳增值税比例占到25%﹐就整个制造业而言﹐2002年国企缴纳增值税比例占到16.2%﹐由于每个销售单位的缴纳税金能力这个指标关系是其它所有制企业都比不上国企的﹐国企确实是比其它所有制企业在多缴税。这种现象﹐也反映了其它所有制企业有的在偷漏税﹐有的是在高度享受着“税收优惠”。

      笔者将《中国税务年鉴》(2003)的有关统计数作了调整﹐计算了制造业各所有制企业缴纳增值税占制造业增值税总额比例(表-16)。“作调整”是指把烟草行业的增值税从制造业增值税中剔除﹐因为烟草税单项税额高﹐其中95%又是国有企业缴纳的﹐如果不把烟草税剔除﹐不能真实反映各所有制企业的纳税情况。

     

     

      在国有经济至今占主导地位的中国﹐每销售单位纳税能力最强的国有制造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额祇占增值税总额的11%(包括烟草加工业是16.2%)﹐即使算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控股制造业企业﹐这个比例约在25%左右。而每销售单位纳税能力最差的三资外资制造企业﹐纳税比例达增值税总额的37%。这说明﹐三资外资企业占纳税绝对值的比例越高﹐国家实际流失的税收可能越多。

      2002年﹐外资工业企业每单位增值税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比国有企业多13.5元。三资工业企业每单位增值税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比国有工业企业多15.7元。

      2002年﹐外资工业企业每单位税金总额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比国有企业多16.3元。三资工业企业每单位税金总额需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比国有工业企业多18.9元。

      需要计算一下外资﹑三资税收有多少被优惠掉﹑被逃掉了﹗“据保守估计﹐我国一年流失的外资企业税收已达300亿元。……世界银行测算﹐假如税收优惠能使中国因此多吸收外资10%﹐则大约每年吸收30亿美元﹐而中国则需要付出50亿美元的代价”  而笔者计算﹐如果三资外资企业均按2002年国企每百元销售收入产生10.213元税金标准来纳税,那么三资企业2002年需要补缴的税金是882亿﹐外资企业2002年需要补缴的税金是1190亿。当然﹐目前国企的交纳税金标准有其不合理处﹐这种不合理更凸现了一个事实﹕将三资外资企业每销售单位纳税能力与国企的每销售单位纳税能力相比较﹐对三资外资企业“少收”的税金可堪称“壮观”﹗(注﹕2002年三资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产生3.373元税金﹐外资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产生3.707元税金)

      国门打开以后﹐三资﹑外资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已经在各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占居首位﹐不能否认﹐三资﹑外资企业的进入对我国的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解决就业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到了“三资﹑外资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已经在各所有制工业企业中占居首位”的程度﹐那么﹐我们就应该衡量一下这种“居首位”导致的得与失﹑考虑一下导致这种“居首位”的政策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了﹗

    审视之三﹐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占股份制企业资产90%以上﹐

    股份制改革是否走入了歧路

      表-17反映的是各所有制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增值税﹑税金总额情况。

     

     

      表-17显示﹕

      一﹑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最低﹐才祇有1.5元。

      二﹑中央国有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与私有工业企业最为接近﹐还略高于私企。这里﹐当不排除私有工业企业在少报利润。

      三﹑中央国有工业企业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税金总额远远超过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产生的增值税也是各类所有制企业中最高的。

      四﹑中央国企纳税最多的税种除了增值税以外﹐就算数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来自饮料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石油加工业等行业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五﹑三资工业企业﹑外资工业企业﹑私有工业企业是各所有制企业中每百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税金总额)最少的所有制企业。

      六﹑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利润率最高﹑出奇地高。

      观表-17和表-15﹐可以知道所谓“国企利润少”主要是针对国有地方工业企业和国有独资联营工业企业而言﹐中央国企(工业)每百元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与私有工业企业相当﹐中央国企(工业)每百元总产值产生的利润总额超过了私有工业企业﹐与三资工业企业相当。当然﹐中央国企(工业)每百元资产总计产生的利润总额是远不如其它所有制工业企业﹐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和国有联营工业企业这个指标更低了﹐不然怎么国企效率低呢﹗

      这里看到两大问题﹕

      第一﹐2002年国有地方工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太低。

      1994年国有工业企业每单位利润需要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是26.6元﹐2002年是35.2元(2002年国有企业的定义按1998年统计口径)其中中央企业是23.7元﹐地方企业是68.7元。也就是说﹐2002年中央国有工业企业每单位利润需要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指标虽然是优于1994年﹐但是由于地方国有工业企业每单位利润需要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竟然是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的两倍﹐从而使国有工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远不如1994年。2002年国有工业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联营企业)销售收入总计是26879亿元﹐利润总额总计是711亿元﹐如果2002年有着1994年的利润率﹐利润总额应该是1010亿元。为什么地方国有企业2002年的销售利润率会倒退得大大不如1994年﹖笔者认为﹐这已不单是“国企效率低”“国企负担重”所能一言以蔽之﹐这是在兼并﹑剥离﹑重组﹑破产等地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大量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直接反映﹐其中包括有意让国企亏损以便破产收购的黑箱操作﹐这也是把“优质资产” “剥离”后剩下的“劣质资产”被放任管理的结果。而从客观分析﹐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经济过热使得在1993﹑1994年时一些行业利润出奇的高﹐以钢铁行业为例﹐1993年销售利润率达10%﹐利润总额290.07亿元﹑1994年262.91亿元﹐而1995年下降到117.29亿元﹔1996年是50.48亿元﹑1998年9.01亿元(销售利润率不到1%)﹑2002年才恢复到1993年水平为292.7亿元。这样﹐1994年经济过热造成的销售利润率高﹐也使得与之参照的2002年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销售利润率更显得低。

      第二﹐国有工业企业下马﹐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和经营成果在股份制企业中占居90%以上比例﹐因此﹐国有工业企业利润之低与以国有控股占绝大多数的股份制工业企业的利润之高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对比是发人深省的。

      2002年股份制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是33707亿元﹐利润总额是2248亿元﹐其中当有2069亿是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创造的利润(国有与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总额2633亿﹐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总额564亿﹐2633-564=2069)﹐也就是说﹐股份制工业企业的利润92%是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创造的﹗2002年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总计48802亿占到股份制工业企业资产总计的90%(2001年是96.6%)﹑2002年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27977亿占到股份制工业企业销售收入83%(2001年占90.8%)﹐这说明﹐虽然国有工业企业在大量下马﹐但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经营比重﹑资产比重在股份制企业中占了绝大部分﹐“国有”的资产由传统的“国有”向“股份制”转移。转移的结果是﹕2002年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利润率达到10%﹐全部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销售利润率也达到6.6%﹐超过了外资企业。

      这难道真是“一股就灵”吗﹖

      但前文已经分析过“每产生一元利润需要的单位销售收入”这一指标关系是国有企业表现得最差﹐那么﹐能“控”出如此效益的国有企业自身为什么体现不出如此效益呢﹖如果想告诉笔者﹐这就是国企产权不清﹑经营者缺乏激励动因的例证﹐那好﹐有关这个问题笔者在下文中将会有相当篇幅涉及。本段中笔者想说的是﹕如果这些利润主要是买卖产品和服务的结果﹐那么经营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果真是这样泾渭分明地对待公有制企业和自己“有股在其中”的企业吗﹖据笔者所知﹐中国很多国企领导﹑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还是切切实实在为扭亏脱困包括改制做大量工作的﹐由于体制的束缚﹐这些工作的艰巨性恐怕非身临其境的人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如果说他们都是在区别对待国企和自己“有股在其中”的企业是显然不符事实的﹐也是不公正的。但是﹐国有工业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工业企业的利润之低与股份制工业企业的利润之高的对比﹑高利润的股份制工业企业中“国有控股”又要占90%的比例﹐这些总是疑问。

      笔者分析﹕一﹑如果真有这些利润﹐除了是企业确实经营有方﹐恐怕有相当部分是“资本运作”结果﹐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利润是买卖资产(包括虚拟资产)和买卖企业的结果﹐而不是买卖产品和买卖服务的结果﹐这实在不是喜而是忧。二﹑根据公开发表的上市公司2001年财务数据﹐工业类上市公司的资产总计是18362亿﹐  工业类上市公司资产占了股份制工业企业资产的38.6%﹐净利润占股份制工业企业净利润的22.9%﹐由于中国的上市公司融资成本极低﹐几乎被国有控股公司所覆盖的股份制企业的销售利润率高应当与此有关。以这种形式获取的利润也是“资本运作”结果﹐这样获取的利润当然与“股份制”有关 — 不“股”是不能上市的﹐但与企业经营者的运作企业的能力就不一定有关。三﹑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可能有部分是虚报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国有控股公司还是摆脱不了浓重的官方背景色彩﹐而官方是需要GDP﹐需要业绩的。

      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股份制工业企业中占这么高的比重﹐这明显带有指令性的痕迹﹐而当一方面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份额在一减再减﹐另一方面以国有控股占压倒多数的股份制企业却如雨后春笋﹐不禁令人怀疑﹕从国企中减去的资产﹐是否有相当部分换汤不换药地转移到国有控股企业中去了﹖这样做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诚然﹐“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但是﹐如何控制﹖这是需要解决的课题。也是需要学习的课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每一个交战国都学到了纳粹所传授给他们的一课﹕财产在政治上无足轻重﹐重要的是在于控制﹐今天控制已与财产权分离并独立于财产权。……全面政治控制使得财产权在政治上没有意义也不存在﹐但并不会也不需要变更或消灭财产。”  原来﹐纳粹才是“控制”的鼻祖。而这个毁灭文明的魔王传授的“控制”又确实把整个文明世界引入一个“基本的政治问题将以控制与否为中心﹐而不象过去那样以财产为中心”新时代﹐以至虽然纳粹在对本国的政治经济“控制”中“有效地废弃了个人首创精神﹑个人的社会权力和‘自由企业’的制度”﹐而现代工业人学到了“控制”﹐却走的路与纳粹南辕北辙﹐他们在讨论并实践“‘企业自由经营’和‘个人首创精神’”﹐唯一“继承”纳粹的﹐是今天的工业文明世界里﹐早就“不再谈什么‘个人财产制度’”。

      纳粹的控制是不依托财产的实际控制﹐这个实际控制的做法与世界上所有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同出一辙﹕中央政府控制劳工政策﹑生产﹑价格﹑销售量和销售方向﹑利润幅度。表面上﹐纳粹做法与计划经济国家做法是一样的﹐然而计划经济国家的“控制”与纳粹的“控制”起点不同﹕计划经济国家承认财产是合法性权力基础﹑财产为全体人民共有﹐而纳粹的公司法干脆否决了股票持有者的权力﹐否认了财产所有权。所以﹐他可以不依托财产谈控制﹐他之所以能在法律推定上还保留私有财产﹐是因为财产已经无足轻重﹐财产已不能左右他的“控制”。

      我国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股份制工业企业的90%﹐但是我们不知道在国有控股企业里“国有”的成分占多少﹑我们不知道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是怎样通过“控制力”来实现。换句话﹐“控制力”是指什么﹖毋用置疑﹐控制力肯定不是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占有量来实现﹐那么又是通过别的什么方法来实现﹖我国是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我国也有着一支庞大的股票持有人的队伍﹐但是股票持有人的利益﹑股票持有人的个人财产权被明目张胆地侵吞着。我们知道股份制的好处中有一条是股份制实现了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那么﹐如果不发生管理层持股﹐我国的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那又怎么样﹖财产权是与经营权分开了﹐上市公司的黑箱作业却让财产本身得不到保护﹐股票大幅缩水使股票持有人财产权力变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正确的﹐但是强调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之根本是要保护国和民的财产﹐祇有在相应的能充分保护国之公产﹑民之私产(法律意义上的“民”应该是不分贵贱贫富的公民)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保障下﹐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才能真正得到体现﹐而当前﹐我们缺少的是这种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和法律程序﹐缺少法律保障制度和法律程序﹐“控制力”就无从体现﹑无从控制。

    审视之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有形之手”在干扰市场对分工的协调功能

      斯密认为﹐分工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分工的水平是由市场大小决定﹐分工能够通过市场来协调。毋庸置疑﹐产业﹑行业都是分工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产业结构是在经常性的自发调整之中﹐政府不会用政府行为去强调发展什么﹐除非在战争等非常状态。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对一些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和产品进行了调整﹐在一个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了几十年的国家作“关﹑停﹑并﹑转”的调整﹐当然是政府行为﹐否则根本就不可能调整。这种政府行为本该意味着对以往政府指令代替市场调节的做法的终结﹐意味着政府开始把协调分工的职能还给市场。但是﹐政府在对明显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业产品决定调整后﹐对于今后市场重点该生产什么﹐却仍然在“指令”﹐继而又对政府认为需要重点发展的项目给与各种优惠﹐这样﹐市场最终还是受有形之手干预﹐而不是让无形之手引导﹐结果﹐从市场上反馈的信息就缺乏真正的市场意义﹐最有效率的分工水平未必能达到﹐有限的资源也就不可能得到合理的配置。

      笔者作了有关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九个产业的效益分析后﹐产生一个想法﹕目前的产业结构现状是否与税收政策有某种关联﹖是否三资﹑外资﹑私企的投资在跟着税收优惠走﹖投资如果都跟着税收政策走﹐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是税收政策这个有形之手在调控产业结构的调整﹖如果果真是这样﹐对整个产业结构调整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笔者发现﹐在外资和三资企业缴纳增值税比例达到68.4%的电子行业﹐2002年工业总产值(现价)达到制造业第一位﹐在上海﹑江苏﹑广东也都列第一位﹐浙江列第三。电子行业2002年总产值为11289亿元﹐是唯一总产值超万亿的行业﹐超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总产值35%﹐而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在2002年名列工业总产值第二位。(注﹕烟草加工业的税收不列入本文分析统计范围﹐本文计算的税收总计中也扣除了烟草加工业的税收数﹐因为该行业的增值税211亿中有95%是国有企业缴纳的﹐如果不扣除会影响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税收的研究结果)。

      而正是这个行业﹐是享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最多的行业(吸引到资金投入这个产业也许还有一个原因﹐这个行业是制造业中能源消耗最少的行业﹐能耗少意味着能耗成本减少。以2002年上海能源单耗数为参考﹐电子行业的能源单耗是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消耗0.04吨标准煤﹐而高耗能的石油加工和炼焦业﹑黑色金属冶金和压延业﹐同单位产值消耗标准煤数量分别为4.06吨﹑2.73吨)。这个享受税收优惠最多的行业﹑总产值最高的行业﹐对增值税的贡献却相形见绌﹐其总产值与缴纳增值税的比例是58比1﹐而总产值分别排列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的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业﹑黑色金属冶金和压延业﹑纺织业,总产值与缴纳增值税的比例分别是27比1﹑27比1﹑20比1﹑38比1。2002年﹐电子行业的总产值占了行业第一位﹐交纳增值税的排序不过居第五。特别提醒一点﹐1994年这个行业每百元增加值产生的增值税是11.8元﹐到2002年﹐锐减到7.7元。整个制造业见不到这样的锐减速度。这与电子产品返销现象虽然有关﹐但也是各种“优惠”包括对“支柱产业”的优惠加上逃漏税的结果﹐而如果这个行业没有明显的政策扶持﹐工业总产值也未必会占第一位。

      为了分析制造业的产值﹑利润﹑能源消耗﹑增值税的内在关系﹐笔者把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纺织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食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金属制品业﹑服装及其它纤维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饮料制造业﹑食品加工业等一共15个按总产值排序下来的行业的相关指针作了Person相关分析﹐证实这15个行业在产值与增值税﹑产值与利润﹑增值税与利润关系上﹐都在α=0.01的水平上有显著性相关意义﹐相关系数分别是0.687﹑0.878﹑0.723﹐但是﹐当把按产值排序的前六个行业(即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纺织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业)的产值﹑利润﹑能源消耗﹑增值税指针做同样分析时﹐没有一对指标有显著性相关意义。这按产值排序的前六个行业在利润﹑增值税中也是名列前茅的﹐但相互间竟然没有关系﹐这说明这六个行业的利润与产值﹑税收不相称﹐产值与税收也不相称。

      不相称又说明什么﹖正说明这六个行业的生产活动也许更多是有形之手在操纵﹐而不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在调控。

      “有形之手”不仅影响到社会分工﹐还直接影响到收入分配。一些重点发展行业中总有一些企业特别地“业绩骄人”“收入骄人”﹐在这种企业里﹐“有形之手”大而有力。

      但这样﹐我们离真正的市场经济就还有不少距离。我们就不容易从市场上掌握到对宏观决策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在“市场到底需要什么”这样根本性的问题上﹐我们就可能被来自市场的假像所误导﹐我们就不容易发现真正的市场需求﹐这样的后果是﹕由于“在现代工业条件下﹐有限的不是供给而是需求﹔在大规模的生产条件下﹐供给就其定义而言﹐是没有操作极限的”﹐  那么﹐在不真实的市场需求下﹐有限的资源就会被 “没有操作极限的”供给而消耗殆尽﹗

    审视之五﹐国有单位的职工身份被垄断是国企减员的深层原因。

      减员以后﹐国有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居最高位之列

      90年代中期﹐中国产业结构大调整和“减员增效”的提法引发了原国企职工大下岗。产业结构调整是必要的﹐国企是否因减员而增效﹐前面罗列的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我们﹐但这样一来﹐“减员”的效果体现在哪里呢﹖其实﹐就整个制造业而言﹐从未减过员。

      表-18﹐是1998到2002年的制造业就业人员﹑制造业职工增减情况。数据引自《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从1998~2002年﹐制造业的总就业人员非但没有减少﹐还在不断增加。减少的祇是国有﹑集体的职工和国有﹑集体的单位就业人员。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每年显著增加﹐其它所有制的“单位从业人员”从1999年开始也每年在增加。乡村制造业就业人员更增加惊人﹐651万的增加数﹐超过了1998~2002年间减少的城镇制造业就业人员数589万。这个数字的真伪﹐要留待三农问题专家去研究了。

      1998年﹐制造业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占制造业“单位从业人员”比例是88%﹐以后逐年递增到97.5%﹑100%﹑100%﹑100%﹐说明从2000年开始﹐“单位”全部被“城镇”所垄断。

      1998年﹐制造业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占制造业“城镇从业人员”比例是98%﹐以后逐年递减到占88%﹑84%﹑81%﹑78%。﹐说明“单位外”就业人员在增加。

      当“单位”被“城镇”所垄断﹐真正为市场需要的从业者祇能到“单位”外去发展了。

      问题在于﹐制造业的职工人数虽然减少﹐工资总额却在增加。2002年与1998年相比﹐国有制造业人数减少了48%﹐工资总额增加了20%﹐工资总额增加百分比与人数减少百分比相减﹐相差68个百分点﹐而其它所有制制造业人数增加了38.3%﹐工资总额增加了92.5%﹐工资总额增加百分比与人数增加百分比相减﹐相差54.2个百分点,比国有制造业这两个百分点相减数少13.8个百分点,说明国有企业的裁员后,其工资总额的实际增加幅度是大大超过其他制造业的。见表-19)。

     

     

      从表-19我们还看到了改制后国有制造业的“效益”﹐那就是裁减职工后剩下的职工的平均工资大幅提高了。

      “国有制造业”职工工资提高了﹐而“国有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提高得更多。

      表-20~24反映的是全国和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平均工资与国有企业平均工资的关系。

      

     

     

     

     

     

      综合表-20~24的全国表和分省市表的数据﹐可归纳如下共同点﹕

      一﹑国有单位平均工资全部大于总平均工资﹐并且趋势在逐年增加。

      二﹑外资单位的平均工资与国有单位平均工资的差距在逐年缩小﹐广东的外资单位平均工资已比不上国有单位。而浙江外资单位平均工资从1999年起就与国有单位平均工资并肩﹐2003年的外资平均工资祇有国有单位的58%。

      三﹑三资单位的平均工资就全国而言﹐已与国有单位不相上下﹐在上海和江苏地区已大大落后于国有单位﹐在浙江﹐三资单位工资已与集体单位一样低﹐广东的三资单位工资还不如浙江的集体单位工资。

      四﹑股份制单位的平均工资从全国而言﹐已从高出国有单位15个百分点下降到高出九个百分点﹐分省情况是﹕广东从高出国有单位36个百分点滑跌到高出八个百分点﹐上海﹑江苏﹑浙江已经不如国有单位﹐其中数浙江更甚。

      五﹑到2003年﹐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平均工资都不如国有单位。

      六﹑总结论﹕到2003年﹐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除了外资单位﹐其它的“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全都不如国有单位﹐浙江的外资单位平均工资非但比不上国有单位﹐还比不上三资并不如集体。

      相信看了这些数据后﹐人们都会发问﹕国有单位工资为什么这样可观﹖获利能力远不如其它所有制的国有制造业﹐工资总额﹑平均工资的上升水平这么高﹐难道这就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好处﹖国有企业改制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难道国企改制就是为了剥离原先占国有单位最大多数的制造业﹑让少部分“国有职工”过上“中产生活”却排斥大多数职工来“利益均沾”﹖如果说,非公有制企业往往不会在报表上如实反映支付的工资数,致使年鉴反映的非公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不实,那么,这种“不实”能够量化吗?我们有对付 “不实”的对策吗?

      当工资与企业效率无关﹐职工(其中包括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也与工资无关。

      附带一句﹐在电力供应等行业﹐我们可以遇到年收入20万的普通工人﹐他们的工资与行业有关﹐他们的行业﹐则与垄断有关。(电力﹑水﹑煤气生产供应业与制造业﹑采掘业三个门类组成了“工业”部门。)

      

      制造业国有职工大减员的实质是要减掉这部分人的“国有待遇”

      

      以上﹐我们看到的是职工从“国有”﹑“集体”中剥离﹐就业人员从“单位”中剥离。那么﹐减掉的人员都是冗员吗﹖减员中是否减掉了能使企业赢利的要素﹖

      前面文中已经提到﹐虽然国企制造业大减员﹐但从1998~2002年﹐中国制造业总人数祇有增加﹐没有减少﹐这说明市场需要制造业﹐需要这么多总量的制造业工人。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国企减员就肯定还有其它原因。

     

     

      表中有“国有单位”、“其他所有制单位”的提法,所谓“单位”,是包括了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社团的。表-25向我们揭示﹐当公有制﹑国有制的制造业职工大减退时﹐在其它所有制企业中﹐制造业在发展。其它所有制制造业职工人数占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总人数的60~70%以上就是明证。在1997~1998年一年间﹐其它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增加了49%﹐其它所有制的制造业职工人数增加了38%。增加的原因是在同一时间段里﹐国有单位职工总人数减少了18%﹐国有制造业职工减少了38%﹐1998年是国有企业制造业职工减少比例最高的一年﹐但是﹐由于这种减少实际上是人为地﹑动用了行政手段的减少﹐而不是市场不需要制造业职工了的减少﹐那么﹐你“国有”这边减去的﹐必然要在“其它”处增加。1998年后国有企业制造业职工减少的比例每年分别是13%﹑14%﹑16%﹑18%﹐其它非国有企业制造业职工增加的比例每年分别是7%﹑7%﹑7%﹑14%。从绝对值上看﹐减少的当然比不上增加的﹐但一“减” 一“增”的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

      关于中国企业改革是否祇有减员一条路﹐是否祇有减员才能增效﹐是很值得怀疑的。有一个中国著名的铁路机车厂﹐从2000~2002年聘请了两位国内管理专家引入国外的just in time 管理﹐独创了中国式“准时化生产”方式﹐在十万平方米的工作场地上进行流程再造﹐据企业内部2003年统计资料显示﹐即使按照最保守的计算﹐创造的净利润也达上亿﹐而且﹐一万多人的大厂非但没有减员﹐还因为进一步扩大了生产规模而使人员略增﹗

      所以﹐并非是制造业整个行业存在大量冗员(但国企的确有冗员﹐减员往往减不掉真正的冗员﹐除非是行业性的大减员﹔真正的冗员也往往不是减员的对象﹐因为企业一线操作工人是很少有冗员存在的﹐冗员往往在非生产一线的各种管理岗位﹐而非生产一线的各种管理岗位的庞大恰恰是为数不少的管理层的“关系户”落脚之处)﹐其它所有制制造业发展也并非是市场对其格外青睐﹐而祇是在为公有制拾遗补缺。祇不过因为公有制“扔”大了﹐所以其它所有制也“拾”大了“补”大了。

      我们看到﹐被公有制经济慷慨剥离的制造业职工虽然被其它所有制经济“拾”起了一部分﹐但整个行业的职工经济地位是不高的。因为国有制造业职工人数占国有职工总人数与国有制造业工资总额占国有职工全部工资总额的比例是接近的﹐相差就1~2个百分点﹐而其它所有制中制造业职工人数占其它所有制职工总人数比例与其它所有制中制造业工资总额占其它所有制全部工资总额的比例要高六个百分点(2001﹑2002年)。这说明﹐其它所有制中制造业的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其它所有制单位的平均工资。虽然﹐其它所有制单位制造业的平均工资高于国有制造业﹐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公有制经济组织特别是大中型国企的对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是基本按规矩有保障的﹐对职工的劳保福利费用支付是可观的。在沿海发达地区更是如此﹐譬如上海国有单位职工的劳保福利费用自1996年起就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4%以上﹐2000年更达到相当于工资总额的68%。  这些待遇﹐除了国企和一些欧美企业﹐其它企业是难以支付或者不会支付的。虽然国有单位劳保福利费的88%﹑集体单位劳保福利费的94%﹑其它所有制单位劳保福利费的65%是支付离退休人员的。但这本来就是离退休职工的应该所得﹐不是国家的额外负担(农民的劳保福利问题在此文中不讨论)。也就是说﹐大量的其它所有制单位中的制造业就业人员虽然增加﹐目前的工资待遇表面上超过了国有制造业﹐但这些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绝大部分是不如国有企业的职工的。

      其实﹐在中国工业中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制造业﹐其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并不举足轻重的。从城镇单位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分析﹐制造业工资水平远低于其所属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平均水平。2002年与1999年相比﹐各类所有制制造业企业的平均工资增长总不及同类所有制其它行业单位的平均工资增长。

     

     


      表-27显示﹐按企业﹑事业﹑机关分﹐机关的工资为最高﹐事业单位次之﹐企业最低。以国有单位制造业平均工资为参照﹐我们清楚看到各种国有企业﹑事业﹑机关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超过国有制造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即使现在被某些人视为洪水猛兽的国企工人的退休工资和医疗费用﹐比起机关公务员的相应费用﹐在“人均”上是小巫见大巫。2002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总额(离休金不计在内)是企业单位的退休金总额的46%﹐而退休人数祇是企业单位的27%。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总额是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总额的48%﹐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离退休医疗费总额的人数祇是企业单位的29%。

      1996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曾经公布了在1995年时对全国13个省市机关公务员基本情况和企业管理人员1994年基本情况的抽样调查﹐共调查了55509个公务员﹐65912个企业管理人员﹐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表还显示﹐1994年北京机关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是6924元﹐平均住房面积34平方米﹔广东8938元﹐59平方米﹔浙江7147元﹐39平方米﹔江苏6188元﹐44平方米。

     

     

      1994年北京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工资是8850元﹐平均住房面积35平方米﹔广东11864元﹐55平方米﹔浙江10090元﹐38平方米﹔江苏7351元﹐45平方米。

      从1994~2004年﹐十年过去了﹐人们会根据常识将十年前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住房与如今的同类人员的工资住房对比﹐会根据常识将十年前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住房情况与当时的普通职工工资住房情况加以对比﹐将当今的机关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住房情况与当今的普通职工工资住房情况加以对比。对比的差异无疑是巨大的。

      笔者把1994年的企业平均工资与机关平均工资的差距﹑2002年企业平均工资与机关平均工资的差距也作了比较﹐1994年﹐企业的平均工资是机关的1.16倍﹐2002年倒了一下﹐机关的平均工资是企业的1.16倍。当然﹐企业基层职工的平均工资与机关相比就不是这个比例倍数了﹐1994年时企业处级干部与科员工资的差别是1.41倍﹐如今按照级别按图索骥﹐还会是这个差别倍数吗﹖

      自从转制中很大一批基层一线职工被认为是企业的“包袱”﹑而且还是“沉重的包袱”﹐笔者就纳闷﹕怎么好端端的财富创造者一夜之间就如敝履﹖据说﹐因为这些人的福利负担压垮了企业﹐企业要发展盈利﹐就得将福利“剥离”出去﹑把这些享受福利的人“剥离”出去。这里还有个振振有词的说法﹕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笔者愚见﹐如果这种说法成立﹐那么﹐该垮的也许还轮不上中国的企业﹐而应该是市场经济发达的福利国家的企业﹐这些国家职工的福利待遇如果是企业给的(如日本)﹐该企业垮﹐如果是国家给的﹐该国家垮。可惜﹐至今我们还没发现因为管了职工生老病死就垮企业﹑跨国家﹑跨社会的先例。祇看到我们自己在冠冕堂皇的说法下国有企业职工大下岗﹑“买断工龄”大裁员。

      应该指出﹐在中国特别是在开风气之先的上海﹐企业考虑职工的福利待遇(除了退休金以外)并不是1949年后的首创。中国民族工业的先驱荣氏集团早在1932年就设劳工医院﹑建职工宿舍﹐1935年时职工宿舍住单身职工21628人。  还开办劳工储蓄﹑设立“自治法庭”﹑开展文艺娱乐读报活动﹐并不满足于其帮助职工扫盲与学习起码操作技术的举动﹐又开办学制三年的专科学校﹐从工人中培养高级技术人才。  上海康元印刷制罐厂在厂内设有运动场﹑乒乓房﹑娱乐室﹑美容室﹑疗养室﹑门诊部﹐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文娱活动﹔设有图书馆﹐购有各种报刊书籍供职工借阅﹔还专设教育部﹐聘有多名专职教师﹐新进厂工人需要接受五年教育﹐使达到初中毕业水平。陶行知对此极为欣赏﹐认为“康元是一个新时代的工厂﹐是一个新时代的学校﹐是教﹑学﹑做合一之极则”﹐“是创造新中国之途径”。  而像康元这样的工厂在当时还并非个别现象。“徐鼎新的研究成果表明﹐正是这种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企业文化开拓的契合点上﹐创造出一种能够体现企业全体成员共同目标﹑共同利益并使之归心集志﹑众志成城的资本主义企业精神。”  这些企业垮了没有﹖没有。相反﹐“资本主义精神的张力已充溢于企业内部的各个层面并在总体上综合反映出来”。

      其实﹐企业裁员本该是企业的正常行为﹐但是﹐正常的前提是企业必须是处在真正市场化环境中﹐在这个环境下﹐社会上所有机制都围绕市场在配套运转﹐这时企业的裁员﹐是一种适应市场的自我调整。而如果把企业裁员当成一种必须执行的命令﹑体现政绩的手段﹐那么﹐这种裁员必定会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必定造成社会整体的无效率。

      

    “工”减“员”增﹐机关职工(国家公务员)超过了国有制造业职工

      

      笔者耐心地解读着《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年复一年的数字﹐成串的问号缭绕脑际。

      1978年全国国有单位职工中﹐制造业职工占32.9%﹐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占5.6%﹔1995年制造业职工占30.4%﹐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占9.3%﹔1998年制造业职工比例下降到21.4%﹐机关﹑社会团体职工比例上升到12.2%﹐到2003年制造业职工占国有单位职工比例祇有12.9%﹐而机关﹑社会团体职工占到17.2%。1995年国有单位职工总数是10955万人﹐其中﹐制造业是3326万人﹐机关﹑社会团体职工1019万人﹔1998年国有单位职工8809万﹐其中制造业职工1883万﹐机关﹑社会团体职工1079万﹔到2003年国有单位全部职工人数祇剩下6621万人﹐其中制造业职工854万﹐机关﹑社会团体职工是1141万。从2002年开始﹐我国机关﹑社会团体职工首次超出了国有制造业职工人数﹐超出幅度为7.6个百分点﹐到2003年﹐超出幅度上升到33.6个百分点。

      显而易见﹐增加的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绝大多数是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的“干部”﹐规范称呼为国家公务员。笔者怀疑﹐企业有冗员﹐机关中就没有冗员吗﹖到2002年的统计数字﹐中国工业的就业人员是12821万人(工业﹐是指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个数字是包括了乡村企业就业人员的﹐包括乡村企业就业人员的制造业就业人员占了12821万人中的65%﹐不包括乡村企业就业人员的中国工业就业人员是4650万﹐不包括乡村企业人员的制造业就业人员占了4650万人中的82%。2002年的工业GDP还达到GDP总量的45%﹐制造业至今仍然是中国工业的中坚力量﹐现在﹐把中坚力量中的“职工”一减再减﹐减到制造业“职工”祇占制造业从业人员的区区18%﹐减到国有制造业职工祇占国有单位职工的区区13%﹐减到创造财富的制造业职工的人数祇相当于“人民公仆”的国家公务员人数的75%﹐这种“减员”﹐是借改革为名把“国有单位职工”这种由体制而不是由分工决定的身份当作一种社会地位来强化﹑来垄断化。一旦垄断﹑强化了这种地位身份﹐“国有单位职工”就变成一种特殊化﹑稀缺化了的商品。“国有单位职工”这种身份就被异化。

      “国有单位职工”既然是商品﹐根据商品经济规律﹐稀缺化﹑特殊化的商品﹐必然升值。

      果然﹐“国有单位职工”在大批一线普通劳动者的剥离过程中升值。

      从1995~2003年﹐国有单位职工减少了39.6%﹐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少了74%﹐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增加了12%。

      同样的时间跨度﹐国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增加了59%(从6080亿增加到9694亿)﹐国有单位制造业工资总额减少了38.7%(从1754亿减少到1076亿)﹐而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总额增加了2.2倍(从555亿增加到1775亿)。

      同样的时间跨度﹐国家﹑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比制造业职工人数增加了34%﹐而工资总额要比制造业增加65%。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工资总额减少了678亿﹐而机关﹑社会团体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加数是1220亿﹐是国有单位制造业职工“减员”减去工资数的1.8倍。如果以国有制造业减少的工资总额678亿除以国有制造业裁减的职工人数2472万﹐每个裁减人员分摊数是2743元﹐再摊到八个年头﹐平均每年祇不过少为每个裁减人员支付343元﹐而把机关增加的工资总额1220亿除以增加的机关职工人数122万﹐每个增加人员的人均分摊数为十万元﹐平均每人每年1.25万﹗

      很长时间里﹐舆论对公有制职工的被“剥离”保持沉默﹐认为这是改革中的“阵痛”﹐是普通中国人为了今后的好日子应该化的代价﹐但是﹐当原公有制职工“忍痛割肉”下的那部分利益被地位优越的机关公务员们“再分配”时﹐谁还敢说这是“阵痛”﹖谁还配说这是“阵痛”﹖

      国企改制﹑减员的具体政策是政府官员制定的﹐但是﹐如果制定政策的官员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制定政策的出发点﹐那么﹐这种政策将要多糟糕就有多糟糕。

      

      审视之六﹐国企的问题与产权无关﹐与由谁来发现和决定企业代理人有关

      

      解决企业效率低下的钥匙 — 寻找“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

      

      国有企业(主要是地方国有企业)整体效率低下是事实。主流经济学家分析原因﹐认为一是产权不明晰﹐表面上国有企业全民有分﹐其实是人人不用负责任。二是国企管理者报酬与付出不相应﹐因此缺乏积极性﹐要解决此问题的办法的祇有一个﹐就是通过改制变卖﹐让国有企业财产落实到具体个人﹐让财产有看得见摸得着的主人﹐让“管理者收购企业”。这时﹐科斯的名言﹕“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成了主卖者的理论依据。

      暂时﹐笔者不讨论卖与不卖问题。而先谈一个为什么需要企业﹑为什么需要企业家﹑企业家怎样定价的问题。这个问题是科斯1931﹑1932年酝酿﹑1934年完成初稿《企业的性质》﹑1937年发表的。该文的核心论点是之所以需要企业﹐是要减少交易成本。由于这篇在20多岁时写的文章﹐科斯在1991年80多岁时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然而﹐因为大经济学家都关注了这个问题﹐现在﹐这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用最通俗的语言﹐转述大师的意思。让“平民”先不要被经济学家所吓倒。

      科斯说﹕“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好象就是﹕使用价格机制是要花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谁来建立企业﹖是投资者。如果他决定投资面包制作﹐那么他要知道哪些产地﹑哪种面粉适宜做面包﹖面粉的产地价是多少﹖市场价是多少﹖运输市场的行情如何﹖能不能自己搞个船队跑运输﹖市场上有多少面包品种﹖价格多少﹖自己准备上那些品种﹖如何定价﹖找廉价劳动力要花多少钱﹖如果附近找不到﹐什么地方可以找到﹖如果到外地找﹐增加的建造宿舍成本或者租房成本要多少﹖组织生产有许许多多的事情要协调处理﹐协调处理的劳务成本要多少﹖……这一系列的问号﹐就是投资者在力图从一个个市场寻找﹑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他要到一个个市场去定价﹐但是投资者终于发现。要一个个市场地寻找﹑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要一个个市场地定价﹐这交易成本太高﹐因为“确定价格是要花费成本的﹐因为存在大量的交易﹐因为消费者缺乏有关商品的每一部分的用途或其作用的信息﹐因为很难度量变化不确定的各种活动﹐因为需要把各种贡献区分开来”(张五常语)。这时﹐如果有一种方式能够把寻找﹑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和在市场上确定价格的过程简化﹐从而节省交易费用﹐那是投资者迫切需要的。而这种方式果真出现了﹐有这样一个人或一群人﹐把分散的市场组织了起来﹐把原先要一个个面对的分散的市场交易过程简化﹐把定价过程简化﹐节省交易费用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通过这样一个人和一群人﹐“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就比投资者自己到一个个市场去“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要低得多。这就体现“这样一个人”和“一群人”的工作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一种节省成本创造效益的能力。投资者就是在与“这样一个人”和“一群人”交易订合约﹐购买他们的劳动能力﹐购买了他们的劳动能力﹐投资者和“这样一个人”﹑“一群人”就形成合作关系﹐这时﹐“这样一个人”﹑“一群人”就以“企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了。投资者也就以“所有者”身份正式亮相。

      科斯的核心论点是﹕制度运作的成本(交易成本)差异导致企业出现﹐企业因此取代了市场。上世纪80年代﹐张五常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发展了科斯观点﹐澄清了对科斯观点容易引起歧义的地方﹐提出“企业不是用非市场的方式来代替市场来组织分工﹐而是用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用“要素市场的合约代替产品市场的合约”。企业的“另一种合约”是指什么﹖另一种合约就是指投资者自己与市场“合约”﹕与原材料市场合约找原材料﹑与设备市场合约买工作母机、与建筑市场合约造厂房……,这个市场﹐就是产品市场。什么叫“要素市场的合约”﹖这是指所有者与把分散市场组织起来的“这样一个人”和“一群人”签订的合约﹐而“要素市场的合约代替产品市场的合约”也就是“用劳动市场代替中间产品市场”。因为“要素市场”是由代理人组织起来的﹐体现的是代理人的劳动成果﹐所以﹐投资者(所有者)先是在劳动市场购买“这样一个人”和“一群人”的劳动﹐购买劳动的过程完毕﹐中间市场也就组织起来了﹐企业也就形成﹐剩下的事情就是生产最终产品了﹐这时﹐代理人开始进入了工作状态 — 代替所有者“度量各种活动并为其定价”—“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工作开始了。代理人的“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本领就是为什么投资者需要代理人﹑为什么需要企业出现的原因。

      那么作为消费者﹐他需要代理人﹑需要企业出现吗﹖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作为一个消费者﹐你要吃个面包﹐如果没有企业﹐祇有市场﹐怎么办﹖你就得这样﹕先到a市场上买麦子(买麦子中伴随询价过程﹐比较麦子质量过程)﹑再到b市场磨成粉(伴随询价过程﹐比较磨粉质量过程)﹑到c市场买酵母(伴随询价过程﹑比较酵母质量过程)﹑到d市场和面(伴随询价过程﹐比较和面快慢﹑水是否干净过程)﹐到e市场烘烤(伴随询价过程﹐比较烘烤质量和时间过程)。这五个市场﹐是产品市场﹐五个市场转下来﹐吃面包的人化的成本肯定大﹐这时﹐有个人把这五个市场组织到一起﹐就组成一个生产面包的企业。你再想吃面包﹐就是在与一个“产品市场的交易被要素市场的合约部分代替的”的这样一种组织 — 名叫“企业”的打交道了﹐这时﹐你与产品市场的交易在减少(从与五个产品市场交易减少到一个产品市场)﹐而那个组织者的代理成本 — 组合了五个市场要素的代理人成本﹐在你的心目中会随着你发现面包价格在下降而上升。很明显﹐如果你认为到这个组织者这儿得到的面包所花的代价与你在五个交易市场所花的代价一样大﹐你不会需要这个组织者﹐也就是不需要企业﹐但现在﹐你需要他﹐他使你明显降低去发现五个市场价格的成本。这就是消费者需要代理人﹑需要企业的理由。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说﹐这个消费者又是投资者﹐他在为他需要的一个面包在投资﹐投资生产一个面包所需要的钱。他经过比较﹐发现他把钱投资于一个面包企业要比他投资到五个相关市场节省钱。这样﹐投资者和消费者在“节省交易成本”上统一了认识 — 投资者与消费者“都需要企业”﹐都愿意让“要素市场”的合约部分代替与产品市场的合约。

      而科斯关注的是什么呢﹖他关注的是由这样一种合约﹐“这种合约使投资者放弃一组明确界定的使用投入的权利以换取收入”。这句话什么意思﹖原来﹐自从代理人开始进入了工作状态﹐所有者就超脱了﹐他“放弃直接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权利”— 原本他有这种权利﹐因为它是投资者﹑财产所有者 — 然后获得收入 — 他向他的委托代理人 — 那个“发现相对价格成本”的人要收入(利润)﹐而这个收入(利润)﹐是应该比他自己去“直接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从而得到的收入(利润)要高的 — 于是﹐这样才出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的分离 — 真正的企业﹑最适宜组织生产的形式 — 企业是这样出现的﹗

      至此﹐我们终于明白﹐所谓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问题﹐上世纪80年代已经明确。是所有者(投资者)委托代理人 — 企业家 — 代替自己去做“发现相对价格成本”的事情﹐企业家“发现价格的成本”或者说决定价格的成本越下降﹐就使所有者的收入(利润)越多﹐因此﹐企业家的价值也就越上升﹐企业管理的成本也上升﹐当企业家的价值上升和企业管理的成本上升达到与因为有了企业家使“发现价格的成本”下降在边际上相等﹐投资者就再没有必要让这个企业家当自己的代理人﹐这个企业家的使命也就完成。所以﹐企业家在让“发现价格的成本”下降的同时﹐也要注意控制管理成本﹐因为企业家的自身价值也绝对不是水涨船高没有边的 — 一旦涨到所有者(投资者)感觉到节约的成本全部被企业家拿去了﹐所有者又何必要千方百计委托企业家节省成本﹖优秀的企业家是能使所有者(投资者)节省成本﹐所有者(投资者)与企业家交易﹐就是购买企业家节省成本创造利润的本领﹐所有者是情愿为之付费用的﹐但底线是﹐决不能超过因“发现价格的成本”下降而节省下来的成本。

      于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些企业能“有效率”﹑能获利﹐是因为这些企业“发现价格的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企业家或代理人“发现价格的成本”能力高于企业家或代理人平均水平。这样﹐企业才有利润﹐所有者才能分红利。而一些企业没有效率﹑亏损﹐是因为这些企业“发现价格的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企业家或代理人“发现价格的成本”能力低于企业家或代理人平均水平。现在﹐我们国企没效率﹐也经常换企业代理人﹐但是﹐换来换去﹐好多代理人都没有让“发现价格的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本事﹐而其它“发了财”的私有产权所有制企业﹐虽然也许这不顺眼那不顺眼﹐但就是有这个本事。经济学家认为﹐这就是产权问题。用私有财产投资的企业﹐产权明晰﹐就有效率。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

      笔者不同意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的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有企业产权是明晰的﹐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就是全民所有﹐很明晰。问题在于﹐明确产权干什么用﹖产权即所有权是由占有权﹑经营权﹑处置权组成﹐三权中的核心是对财产的处置权﹐通俗说﹐是对财产的买卖权和赠送权。私有企业所有者出让一部分管理权给“发现价格的成本”的能人以换取更多的收入﹐这是私有企业所有者把经营权委托给了别人﹐这里产权的核心 — 处置权根本不必动用﹐因为委托经营不牵涉到买卖企业和赠送企业﹐祇是要解决企业效益问题﹐而解决企业效益问题﹐光有自主经营权就足够。那么﹐国企中的职工 — 全民中的一部分有没有把经营权委托给能人的权力﹖有没有到市场上挑选能人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应该有﹐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但是﹐根据现行体制﹐国企中的职工 — 全民中的一部分没有这个权力﹐国企也就因此没有效率。

      的确﹐国有企业没有效率与国有企业负担重有关﹐这些负担又从哪儿来﹖统而言之﹐从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统筹基金上来﹑从庞大的管理费用上来﹑从钜额的“招待费”上来﹑从为企业领导缴纳读MBA﹑读博士硕士的费用上来﹑从为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和其头面人物﹑掌权人物“排忧解难”上来﹑从企业不得不对“有关部门”支付的“关系费用”上来……。

      以往﹐谈到国企负担﹐总是谈到为退休工人支付工资等如何使企业沉重负担﹐现在退休工资是社会负担了﹐为停薪留职的职工缴纳有关基金的数额极其有限﹐至于为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因为这里面含有企业管理层自己的利益﹐即使是“负担”也就认了﹐这样余下的“负担”就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直接相关﹑与企业管理人员廉政与否直接相关﹑与社会风气﹑党风的净化与否直接有关﹗国企效益低的问题也就主要是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问题和廉政问题﹑政府部门的廉政问题﹐再也怪不得其它。至此﹐国企没有效率的问题就简单化了﹕因为国企缺乏能“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代理人﹐而国家向代理人支付的实际费用﹐却要高于社会上“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平均水平。(在此不考虑不良社会因素对国企亏损的影响,因为全社会的人都要应对这些因素)

      私有企业可以千不要万不要﹐但唯独要有“发现价格的成本”能力的代理人﹐这一俊足以遮百丑。没有这个能力﹐企业难以生存。私有企业﹐是出于生存需要自己在主动找委托代理人。

      那么﹐在现有体制下﹐出于生存需要为国有企业寻找委托代理人的人有吗﹖没有。国企管理人员是国家委派的﹐即使企业亏损﹐也不存在国企干部生存问题﹐即使企业亏损﹐原国企管理人员也不可能自己出面找新的委托代理人来代理自己﹑自己夺自己饭碗。对于任命国企管理人员的政府官员来说﹐国有企业能盈利果然好﹐不能盈利的话﹐与自身利益也没多大关系﹐况且关心企业家是否具有“发现价格的成本”能力本身是件很专业的事﹐这不是政府官员的专长。那么﹐为了生存需要才真正关心企业的人有吗﹖当然有﹗现在的国有企业的工人就是真正关心企业的 — 现在的企业存亡的确关系到他们的生存﹐但是﹐真正关心企业的人﹑熟悉了解企业的人﹑与企业休戚相关的人们在现有的国企管理框架里却没有寻找委托人的权利。所以﹐祇要真正关心﹑熟悉﹑了解企业的人对企业代理人是否具有“发现价格的成本”能力的没有选择权﹑鉴定权﹑发言权﹐祇要国企管理人员更多以官员身份而不是以现代企业管理者身份来对待企业和企业员工﹐国有企业的效率是难以提高的﹑即使创造了提高效率的条件﹐也会遇到种种阻碍的﹑甚至即使创造了效率﹐也完全可以漠然处置的。前文中举过一个例子﹐一个机车车辆万人大厂在国内专家指导下实施了“准时化生产”﹐2003年经该企业自己计算﹐“准时化生产”自2000年开始推行以来创造净利润达亿万以上﹐而聘请专家的费用﹐不过是把几十万元人民币转入专家所在单位的账户(美国公司曾开价3000万~1亿)。但是﹐中国式的管理方式如此有效又如此廉价却鲜为人知﹐这就是企业内部在故意冷处理﹐这就牵涉到国企体制问题。问题﹑国企领导层

      既然这样﹐我们是否能这样思维﹕如果真正关心﹑熟悉﹑了解企业并身在其中的国有企业工人们能争取到与私营企业所有者一样的选择企业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为企业委托代理人定价的权利和与企业委托代理人签订合约的权利 — 即使争取到部分权利﹐那么﹐国有企业的效益肯定会比现在高得多。

      德鲁克在其管理名著《公司的概念》中斩钉截铁地论断﹕“通过分析﹐我们最后得出结论﹕在关于社会中实现机会均等以及唤醒工人的公民意识符合大公司的根本利益。”“当公司成功地唤醒工人的公民意识以后﹐它所能获得的收益就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也不是成本会计能够计算的。但是﹐这种收益确实看得清﹐也摸得着。”德鲁克毫无疑问是 “资产阶级”营垒的学者﹐但他对工人的认识比我们的一些“公仆”要清楚﹑准确。

      问题在于﹐我们至今还是用“做官”的要求来衡量﹑选拔国企管理者。

      问题还在于﹐国有企业里面有很多德才兼备的“能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里也有很多德才兼备的“能人”﹐祇是由于体制的缺陷﹐不能被发现﹐发现了﹐也往往因为其“能”﹑因为其优秀反而得不到合适和到位的使用。

      有一个国外有名的质量管理专家对一名国内有名的质量管理专家非常欣赏﹐问他﹕“中国像你这样的人多吗﹖”这个从基层科技干部做起﹑如今已是中国质量管理“名人”的青年知识分子这样回答﹕“很多﹐但你要朝下看。中国基层有着大量的优秀人才﹐与他们相比﹐我也许还算差的﹔但是﹐你如果往上看﹐那我就算优秀的了。”

      朱镕基先生就任总理时﹐曾在一份《选派企业一把手的情况和建议》的报告中批示﹕“企业一把手﹐可以兴邦﹐可以丧邦﹐可不慎乎﹖”既然事关兴邦丧邦﹐当然要“慎”﹐但真正意识到要“慎”的﹐祇能是与企业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们﹐即工人们。也祇有那些与企业兴衰休戚相关的人们﹐才最具有火眼金睛﹐善于辨别和挑选真正品行优良﹑有能力代表他们利益的人来当代理人。

      出生于1909年的德鲁克在半个世纪前著的《工业人的未来》一文中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在现代大型企业公司里﹐重要的不是效益问题﹐而是政治结构和权力问题。

      因此﹐改革现有体制也就顺理成章提上了国企改革的议事日程。

      

      审视之七﹐在相应法律未制订前﹐变卖﹑收购国企行为必须缓行﹗

      

      有双重交易价格存在﹐国有资产必定在交易中流失

      

      “价格决定什么远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这是阿尔钦(A. A. Alchian)说的。

      以往所讨论的关于国资改制怎样操作等问题﹐其实都是在讨论“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问题。

      但最重要的﹐是“价格决定什么”的问题。在现实世界里﹐国企祇要存在双重交易价格﹐就足以决定国企将在交易中流失。

      在拍卖市场里﹐“谁出价高谁得”是个铁律。但是﹐我们所看到的大量的国有资产被卖方即地方政府方自己低估贱卖﹑即使招标拍卖也不一定是“谁出价高谁得”的现象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是不是违背了“谁出价高谁得”这个铁律﹖不﹗铁律就是铁律。国有资产买卖中出价高者不一定得的现象非但没有推翻这个铁律﹐还证实了这个铁律。

      凡发生国有资产转让的地方﹐都在算两笔账。一笔账是国有资产本身值多少钱﹐一笔账是要得到这笔资产需要付多少钱。即账面价格(有没有低估暂且不管)和交易价格。这两部分价格合计就构成国资转让的全部价格。在市场经济发达社会里﹐这两笔账是一回事﹐资产所值就等于为了得这笔资产所需要支付的﹐产权落实到了私人﹐交易的确没有那么费事。那么﹐为什么国有企业交易一笔生意就必须算两笔账﹖为什么国企转让会发生交易价格﹖这是因为谁都明白﹐能摆上桌面谈交易的国有资产是值钱的﹐值钱的东西是不能便宜给的。不能便宜给﹐事实上又往往在贱卖﹐这又怎么解释﹖这是因为交易费用落入谁口袋是暗箱操作之缘故﹗

      举个例子﹕在市场上做交易﹐我卖你买是要双方情愿的。你想买﹐但我不卖给你﹐你再想也白搭。苹果卖三元一斤﹐我不愿卖给你﹐而你却志在必得﹐非我的不买。我的苹果在你眼里是俏货。这时我说﹐我六元钱卖给你﹐你愿意﹐就成交了。这六元钱中就有三元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费用”﹐是你在“买”能不能从我这里得到苹果的权利。

      如果我是卖主雇来看摊的﹐苹果三元一斤﹐卖家知道﹑我知道﹑买家也知道。但因为有个买家他志在必得的是我那雇主的苹果﹐我也开价六元﹐并且成交了。但我祇给雇主二元﹐我对卖主说﹐苹果烂了﹐再不卖就全坏了。这样﹐以六元价格成交的苹果卖主祇得二元﹐卖主蚀了一元﹐我却平白有四元钱进账。那卖主能答应吗﹖他当然不会答应﹐因为交易前苹果的产权是他的﹐我想贱卖﹐得先征得他同意﹐这是规矩。这样﹐卖主就会与我交涉﹐直到我把一元钱还他﹐但他不知道即使我还了他一元钱﹐我还赚了三元钱。

      上面的例子﹐说明了商品交易中“谁出价高谁得”的道理﹐说明“价格高”不一定就是物品本身的价值高﹐还包含着买家为志在必得这物品而付的追加费用。那么﹐实际生活中可不可能有这样的傻买主呢﹖在特定条件下是可能的﹐但这不是因为买主“傻”﹐恰恰是因为买卖双方都“精”。这个“特定条件”﹐就是卖方有着选择交易对象的决定权﹑垄断权﹐而被交易的这个“物”的确物有所值﹐再加上物产权是不属于卖方的。前半个条件决定﹐买家在交易中是处于弱势地位﹐后半个条件决定﹐买家有把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的机会﹕祇要把卖方的选择权买断﹐物产权就得到了﹐而买选择权的“失”又完全可以从要买的实物之中“得”﹐因为产权不属卖方﹐就尽可以压价﹑砍价。而卖方关心的不是自己没有产权的“物”能卖多少﹐是自己拥有的买卖权力能值多少﹑卖多少。所以表面上“物”被贱卖了﹐实际上买者付出的代价并不便宜。买者多付部分即是“交易费用”﹐其中包括权力交易费用﹐“谁出价高谁得”是铁律﹐道理在此。在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就是这样交易的﹗

      在国有资产交易中﹐“全民”事实上是处在“无知之幕”中。以上述苹果交易为例﹐“全民”不仅对在“无知之幕”交易中“我”得到的三元钱无所知﹐就连有所知的﹑因被贱卖而蚀掉的一元钱也讨不回来﹗“我”是雇来看摊的﹐身份与政府一样 — 政府是人民雇来管理的﹐雇来时﹐“我”的权限是根据雇主定的价卖掉苹果﹐“我”可以选择买主﹐但有条件约束﹐条件是选择能在雇主定的价位和这个价位以上成交的买主。“我”果真遇到这样的买主了﹐但雇主却得不到相应的钱﹐如果他不问“我”讨一元钱﹐“我”绝对不会给他。现在﹐“我”虽然还给了他一元钱﹐但祇要他找不到买主﹐“我”还是赚。这里﹐主卖国有资产的政府与“我”有区别的地方在于﹕“我”为苹果定价﹐买主没有参与﹐雇主祇要找到买主﹐就会知道真相﹐就会向“我”讨到还另外的三元钱﹐而主卖国有资产的政府为企业定价﹐买主是参与的﹐价格其实是双方协商的﹐买主是不会告诉国有企业的真正主人实话的﹐因为买主认为这是两桩买卖 — 买了企业﹐又买了“买到企业”的权利﹐祇要他觉得合算﹐他不会管主人是谁 — 如果真正主人出现了﹐他还能拣到便宜﹖

      但是﹐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现在﹐我们就是要告诉国有企业真正的主人 — 你有法律上的追溯权﹐不仅对那蚀掉的一元钱有追溯权﹐还有权去追溯苹果到底卖了多少钱 — 你不仅可以理直气壮质问“我”﹕“没有我的苹果﹐你凭什么平白无故得到那三元钱﹗”并有充分理由去追溯国有资产买卖中的幕后交易﹗

      

      科斯定理并没有为变卖﹑收购国有资产提供理论依据

      

      很遗憾﹐科斯定理竟会被曲解成是买卖国有资产的理论。不仅支持变卖者这样认为﹐连反对变卖者也这样认为。

      笔者反对对国有资产的轻易言卖。在此﹐笔者先阐述反对的理由﹐在阐述理由中﹐会提到笔者自己对科斯定理的理解﹐说明科斯定理不是鼓吹“买卖国有资产有理”的理论。

      首先﹐国企效益问题不是所有制造成。这在前面已经阐述。

      第二﹐国企是国家资产﹐是全体人民创造的财富﹐财富是有价值的﹐是能用价格来反映价值的。这样﹐要出卖企业就要涉及到对出卖企业的定价问题﹐对企业定价是一个严肃慎重的程序。以美国为例﹐“出售一家企业的传统方式都包括会计事务所评估企业 — 每个建筑﹑每台机器﹑每项账款 — 价值以及专家为出售做广告并与买方接洽这两项事宜。大多数企业的出售都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这一时间内﹐十个专家化他们大部分的时间从事一个企业的出售不是什么稀罕的事”﹐  但是﹐俄罗斯私有化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算了一笔账﹐如果俄罗斯也这样进行私有化的话﹐它将用去几十年甚至150年时间﹐光专项费用一项就会超过所有企业的账面价值。

      俄罗斯知难而退的﹐我们更不可能做。既然合理定价都难﹐那么﹐如果硬要“卖”﹐这“卖”也就与“送”差不多。然而﹐宪法第12条有明文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所以﹐不让卖的理由应该更充分。

      第三﹐关于企业家是否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问题。根据科斯定理﹐既然企业家(或者称代理人)就是所有者的交易对象之一﹐交易就必然有合约﹐那么﹐企业家的劳动报酬就应该通过合约来定价﹐包括企业家有没有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那也不过是个企业家和所有者的合约问题﹐合约规定有﹐就有﹐合约规定企业家可得多少比例﹐就是多少比例﹐用不着为此大动干戈。同样﹐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代理人对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完全可由和约约定。但问题是国企管理者是政府指定的﹐只要管理者是政府指定﹐那么对代理人的报酬如何定价就永远棘手﹕因为政府不知道“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比起没有这个“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的代理人时﹐下降了多少﹐这样﹐代理人要的报酬就可能超出“发现价格的成本”(政府如果“知道”﹐那就是另一回事了)﹐结果是﹐代理人是有钱了﹐企业却总是无效率。而私企不可能发生这个问题﹐就因为私企所有者清楚地知道“发现价格的成本”比原来下降多少﹐他如果不知道这个﹐企业还能生存﹖

      中国国有企业有还一个整体最难定价部分﹐那就是为“国有资产高度集中”这个过程﹑这个现状的定价。我国化了几十年时间把国民财富集中到若干个行业若干个地区﹐把分散的资产高度集中﹐是发达国家也难以做到的﹐这种集中不是无代价的﹐是动用了国家力量把各地资产资源﹑各种资产资源调拨集中起来的。要变卖国有资产﹐怎么可以不计算“集中”的代价﹖为这种高度集中化出高昂代价的是几亿中国工人农民几十年的奉献。怎么能不考虑这种奉献的代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从建国初期开始实行剪刀差政策起﹐未必没有考虑等到工业体系建立起来后不仅给工人﹑也要给农民以补偿。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工业化对农民的欠账成了历史陈账﹐这其实是出乎第一届中央政府意料的。而如今﹐变卖国企对工人的欠账却是“现账”﹗今天若要为国企定价﹐不能光考虑企业的现值而不考虑历史价值﹐不考虑国民经济积累过程中包含有以往对工人农民的超额增收(特别是对农民)。国有资产的这部分因素能否合理定价﹐直接关系到工人农民的生活质量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社会安定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问题。这样﹐如果真要变卖国企﹐定价问题就不应该单是地方政府和买家的交易。

      第四﹐管理层收购(MBO)问题。笔者认为﹐中国根本不具备谈这个问题的条件。首先是收购也牵涉定价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定价又怎谈收购﹖其次中国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没有法律程序保证﹐管理层收购祇能是与政府交易﹐这样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滥用﹐导致国有财产被私吞。

      有一种论点﹐管理层收购能激励管理者。那么﹐我们假设有一个私有企业﹐所有者聘请了一个管理班子﹐管理者就是私企的打工者﹐如果这个企业盈利盈得相当多﹐管理层提出﹐我们为你赚的钱那么多﹐我们的报酬好象太少了﹐请你把股份给我们一部分。这时﹐所有者并非不能考虑这种提法﹐因为管理者毕竟为他赚了很多超出他期望的钱﹐但也不是非给不可﹐前提是合同有没有订下盈利超过多少要给管理层多少股份的条文。但是﹐如果企业亏损了﹐这个管理班子提出﹕“亏损是因为你缺乏激励机制﹐我们才没有积极性﹐你把股份给我们一部分﹐我们保证把企业搞好。”这个管理班子就无疑是无赖加强盗了。很清楚﹐私有企业不可能遇到这样的管理者﹐因为面对私有企业﹐管理者不敢 — 社会上要找个能把企业经营亏损的“经营者”还不容易﹖把企业经营亏损就是炒自己鱿鱼。但是﹐面对国有企业﹐却有人敢耍无赖﹕国企搞不好是管理者的报酬与他创造的财富不相应﹐因此﹐亏损有理﹗贪污受贿有理﹗那些把国企经营亏了的人这样说﹐一些理论家这样说﹐一些政府官员也帮着这样说。而所谓国企“产权不明”﹑需要“产权明晰”﹐就是为“管理层收购”造舆论的必不可少的前奏 — 明确有“主”的产权﹐谁会请他们来收购﹗但他们没有再想一想﹕他们既然把科斯的名言“The delineation of right is an essential prelude to market transactions”(清楚的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先决条件)作为要让“无主”的﹑“产权不清”的国有资产变为“有主”的理论依据﹐那么在交易的先决条件是需要物产有“清楚的权利界定”的前提下﹐已被定论为“产权不清”的国企不是还没交易就失去了交易的资格了吗﹖还怎么交易呢﹖所以﹐无论有多少种玄妙的理论﹐其实想做的事祇有一件 — 能便宜地得到国有资产﹐拣个大金娃娃。

      现在﹐我们那些把国企经营亏损了还要提出分国有资产股权的勇气非凡的“企业家”们着着实实是在托体制的福 — 把国企经营亏损了非但不是罪过 — 可以朝企业负担重等方面推﹐ 还成了可以捞一票的契机﹐幸亏国家对“管理层收购”及时叫停 — 否则﹐其它国企经营者不学着样把国企朝亏损路上推那才真怪呢﹗

      特别要指出﹐事实上各地拍卖的企业不一定是经营不良的企业﹐自从“管理层收购”甚嚣尘上﹐就有些国企领导层在故意“做亏”国有企业﹐以便制造理由“收购”国企。这些情况﹐各地搞清产核资的人员最为清楚其中内幕﹑最有发言权。有些企业在变卖前钜额亏损﹐大量资产被转移到不相干的其它企业﹐收购者能收购的账面资产就比实际少了许多﹐等到“收购”结束﹐还是这个企业﹑还是这些企业经营者﹐企业马上就赢利可观﹐而被转移掉的资产又像变戏法一样变了回来﹗我们真不能以“转制后赢利与否”来论转制的成败﹗

      2003年的《中国私营经济年鉴》登载了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报告这样论述﹕“近两年私营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批国有﹑集体企业通过改制成为私有企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往往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国有﹑集体资产减持变现﹐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第二步是股份向原企业管理者个人和高层管理者倾斜﹐通过挂帐﹑分期付款等形式一次性买断﹐国家﹑集体资本基本退出。”“职业经理人在监管制度失效或制度不完善时﹐利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私下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并转移本企业设备﹐挖走或挤走技术人员﹐转让定单等种种手法搞跨了相当一批国有企业。”“改制企业里大多数是原有的经营管理者﹐‘一身二任’(指既是主要投资者又是主要管理者)现象突出。”调查表显示﹕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原国有企业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5.6%﹐原城镇集体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6.7%﹐原农村企业领导为主要投资者兼任厂长经理的占97%。改制企业的资产总量中﹐业主个人拥有的资产比例占三分之二。

      2001年对私营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业主中中共党员占29.9%﹐“主要原因是这几年有大量的国有和具体企业改制成了私营企业﹐而转制企业中的负责人多是中共党员。这次调查共有833个从国有和集体改制而来的企业﹐其中422个改制后的企业主为中共党员。”公有制企业改制中“自己是本企业负责人﹐通过改制买下来”占60.6%。(见《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来源都是具有权威性的﹐从这些数据中我们看到﹐中国的私企近几年的发展有部分已经异化成原国企干部私人财产﹑私人产业的发展﹐由于原国企干部与政府系统官员有着政治﹑经济﹑社会关系上的超紧密联系﹐原国企干部私人财产﹑私人产业的发展也就在相当程度上与某些政府官员的个人利益发展密不可分﹑干部的腐败现象加剧也就与这几年私人企业发展的异化密不可分。

      应该指出﹐当初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无疑是正确的并且意义重大﹐在被建国以来极左思潮浸润了几十年﹑实行计划经济几十年﹑光见到个“富”字就视若洪水猛兽的中国﹐“存天理灭人欲”曾是发生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活生生的事实。求富本是人的天性﹐这种天性曾在相当长时间里被扼杀。而从整个社会层面扼杀天性﹐那就必定会以这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作为代价。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在释放人的天性﹐把人的求富天性释放出来就是解放社会生产力﹐所以邓小平的贡献是伟大的。但是任何真理﹐往往祇要多迈一步就成谬误。后来提倡的“干部带头致富”﹑“党员带头致富”就荒谬绝伦。在人的致富天性被释放以后﹐在对富裕生活追求的桎梏被砸碎以后﹐所有的人都会蜂拥朝致富路上奔﹐祇不过奔的步伐有大小﹐而有的人在奔跑路上被人推倒甚至践踏﹑有的人则是在主动推倒别人。这里就有一个悖论﹕求富符合人的天性﹐抑制这种天性会导致灾难﹐但放任这种天性也同样导致灾难。所以在这种天性得到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反而有层出不穷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这种天性﹐来约束这种天性﹐目的是让这种天性为人类造福﹐而不是毁灭人类。80年代的中国刚富起来的一族其实在当时是最没有社会地位的人们﹐那时﹐干部和党员们是在观望﹐他们担心的是万一政策有变﹐到时富不成还要“仕”不成﹐而有的还在想着如何对先富一族杀个回马枪呢﹗但是﹐当我国的计划经济口子从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时被打破﹐中国的国家干部就开始发挥求富天性﹐积极主动介入了致富进程。这个进程来得如此之快﹐致使国家根本就没有来得及为这个进程准备相应法律法规﹐中国有权势的一批人和与这批人有着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一批人已经“闷声大发财”积攥了最初几桶金。几乎与此同时﹐在法律法规没有来得及为此做准备时﹐舆论却为此开始了铺垫﹐“干部带头致富”﹑“党员带头致富”舆论一出台﹐一些干部和党员利用自己与权力机构的天然联系﹑利用这种联系在商品社会中已经成为可变现的资源﹐使自己的致富速度致富内容迅速超过最初富起来的一族﹐更把没有权力资源可利用的广大普通国民挤到社会经济活动范围的边缘。事实上﹐即使不提“干部带头致富”﹑“党员带头致富”﹐那么哪怕是中国最穷乡僻壤地区﹐干部和党员的资源优势已经足以使那些准备有致富行动的干部党员能比其它人更具致富优势﹐而“干部带头致富”﹑“党员带头致富”一经官方强调﹐那就使绝大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因相应法律法规缺位而已经在事实上被侵权﹑被剥夺的公民进一步被侵权﹑被剥夺﹐悲哀又可怕的是这种对广大公民的侵权行为﹐竟然成了一种被提倡的﹑受表彰的行为﹗

      

      审视之八﹐企业改制形式由市场选择﹐政府不宜介入

      

      企业的形式可以千姿百态﹐对国企改制形式的选择是也是企业自身的选择。如果政府介入了对国企改制形式的选择﹐笔者认为不妥。

      早在1998年﹐政府就提出要推行股份制﹐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资产在股份制工业企业中占90%以上的份额﹐就是政府倡导的直接结果。

      笔者前面已经阐述了关于中国的企业问题首先不是所有制即企业资产占有形式的问题﹐而是由谁经营﹑由什么样的人经营的问题。这里可以举个本土实例来说明。

      1915年﹐民族工业企业家穆藕初与荣崇敬﹑荣德生兄弟分别投资20万﹑30万创办德大纱厂和申新棉纺织一厂﹐穆氏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荣氏企业是股份无限公司。1916年﹐德大纱厂的宝塔牌棉纱荣获全国质量第一﹐德大纱厂声誉雀起﹐该厂还最早将“泰罗制”引入中国企业﹐进行规范化生产﹐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均为行业之冠﹐经营相当成功﹐穆藕初并创造性地提出增进工作效率与改善劳工生活必须兼顾﹐提出要尊重工人﹐要想方设法发挥每个工人积极性﹔申新一厂则在1919年获利105万﹑1920年获利128万﹐在后来的30年代以建立改善工人生活环境的“劳工自治区”﹑建立福利设施闻名沪上。但是﹐到了1925年春﹐德大纱厂被迫拍卖﹐由申新接盘。当时若论所有制形式﹐穆氏集团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比荣氏集团的股份无限公司先进﹐但是荣崇敬以股份无限公司总经理职位﹐集大权于一手﹐面对种种险情能及时决断﹐实业经营以面粉﹑棉纱两业并举﹐相互支撑。穆氏集团虽然企业形式相对先进﹐但是共掌大权的董事会成员企业意识﹑管理思想各异﹐内耗严重﹐最后迫使穆藕初辞职﹐从此一发不可收拾﹐直到企业被荣氏兼并。  可见﹐即使有了明晰的产权﹑有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甚至有了先进的所有制形式﹐还是不能保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经营企业贵在企业经营者要善于“应变”﹐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时应变﹐不断进取。

      当前倍受国人推崇的控股公司﹐其实是一百年前的美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结果。世界上之所以有“控股公司”产生﹐是因为美国于1890年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使托拉斯组织(即让一些法人联合起来组成更大的法人的行为)成为非法﹐1892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就裁决洛克菲勒美孚石油托拉斯为非法联合﹐托拉斯既为非法﹐总得找个合法的“壳”让非法变为合法﹐当初为洛克菲勒设计法律文件的律师多德就发明“控股公司”去钻法律空子。控股公司设计成一种新的法人组织﹐它的法人权力包括了控制其它公司股票的权力。但因为美国各州都立有公司法﹑法人组织法﹐多德必须找到一个能接纳控股公司的“州法律”﹐这时﹐新泽西州的新颁布的《一般法人组织法》出台﹐这个《一般法人组织法》没有把多德设计的法人组织形式宣布为非法﹐于是就成立了控股形式的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到1901年﹐美国第一家十亿美元的法人 — 按多德控股公司的模式成立的法人 — 摩根财团控股的美国钢铁公司成立﹐控股公司终成气候。

      其实﹐对于控股公司﹐我们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15大时﹐大会成员达成一种共识﹕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然而﹐我们昨天还因为股份制具有“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特点首肯﹑还认为两权的分离体现了现代性﹑先进性﹐今天就吵着要“收购股权”﹑吵着要把所有者和经营者结合起来﹑认为经营者不持股缺乏经营管理动力了﹗这种变化﹐正是我们对现代公司的认识存在误区的表现。

      自从1830年开始制定现代公司的法律﹐法律就允许任何一个个人财产所有者通过自由合同创办公司﹐这种公司不像1600年前后荷兰和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要特许状才能成立﹐它直接基于私人财产而成立﹐私人财产就有了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根据合同契约把个人财产交托与公司管理﹐但公司股票持有者个人是保持独立的﹐股票所有者的独立自主权是一切合法性权力的源头﹐它建立权力﹑限制权力﹑控制权力﹐但它不是权力本身。权力归于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无疑拥有合法权力﹐这种合法权力﹐是股票持有者赋予的﹔而之所以合法﹐是基于股票持有者的个人财产权。在西方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所以“神圣”﹐就因为凡根基于个人财产权的权力﹐总是合法的。但是﹐当现代公司投入经营﹐众多公司股票持有者的兴趣却更在于分红利而不在于根据法律上的独立自主权来行使其“物主”权力﹐是股票所有者自己推开这些权力 — 他现在连控制权力也不要了。这样﹐公司内部不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而且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也分离了。

      如今﹐现代公司制度下的经营管理者已经独立﹐他不受控于任何个人财产拥有者﹐而公司的股票持有者也不把自己当成公司的财产所有者﹐他祇要因这部分财产带来的利润﹐为此﹐他实际把经营管理者当成了财产所有人。不信﹐中国的广大股民有谁不是把上市公司经理人与董事一起当成公司所有者而反倒把自己当成他所买股票的公司里的财产所有人﹖但是﹐被“当成”所有者与法理上的所有者毕竟不是一回事﹐在西方现代股份制公司里﹐“所有权”才是真正缺失的 — 有法定所有权的人不要所有权﹐企业经营者没有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却又被当成真正的“业主”对待。所以﹐德鲁克认为他“得出了最终的﹑最重要的结论﹕如今的经营管理权乃是一种不合法的权力。它根本不是以社会认可的合法性权力基础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它也不受这种原则的控制或限制。而且﹐它不向任何人负责。”(听听﹐德鲁克对现代股份制公司的结论多像一些经济学家对国企的定论﹗)而德鲁克对“当今的不合法的经营管理者的解决之道﹐是要使工业系统内部的统治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那么﹐德鲁克给我们指出了怎样一条道路让不合法成为合法﹖他没有指出﹐他祇告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因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伦理概念是不可能创造发明的﹐它必须是发展形成的﹐”“任何一个今天拿出一张完整的蓝图的人﹐就是默认他并不懂得自己真正的任务究竟是什么……完美无缺的蓝图不仅不能提供解决之道﹐并且因为企图把真正的问题掩盖起来﹐还使得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困难。”不过﹐尽管这样﹐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那就是“要使工业系统内部的统治权力成为合法的权力”﹐首先不能退回到19世纪﹐再像19世纪那样强调股票持有人的“物主”权力。“任何回归19世纪的企图都否认我们时代的工业现实﹐”“工业社会的意志和目标将不同于19世纪重商主义社会的意志和目标。”这样﹐再强调现代公司的股票持有者的个人财产“物主”权就没有任何意义 — 那是19世纪的概念﹐而所有权与财产权﹑控制权分离﹐那才是现代工业主义特有的典型动向。德鲁克不仅不认为经营者需要股权来激励﹐还肯定那些与财产权﹑所有权分离的经营管理者是“更高效﹑更诚实﹑更能干﹑更兢兢业业的统治者群体”﹐肯定了“他们手中握有的权力就是属于他们的﹐并不是因为他们篡夺而得﹐而是因为股票所有者已经放弃了其权利和职责。”经营管理者也有“不开心”的时候﹐但那不是因为没有股权从而没有经营企业的积极性缘故﹐而是“因身处不受控制和不向谁负责的社会权力地位而不开心。”因为“被推上这种位置”不开心。当德鲁克用万般同情的口吻谈起这些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不开心”时﹐未脱离小农经济思维巢穴的人们是无法理解这种“不开心”的。

      需要指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不开心”不是由于他们“觉悟高”﹐而是因为“西方社会已经放弃了人从根本上说是‘经济人’﹐即其基本动机是经济动机﹑其自我实现在于社会成功和经济报酬的信念。”“因为我们已经知道﹐自由和正义是不可能在经济领域和通过经济领域得到实现的。”(引文同上)

      当前﹐我们强调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然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股份制工业企业中占有90%以上的财产权事实本身﹐就说明我们一并没有真正掌握控制权的真谛﹐二则可能把控制权力当成了垄断权力。这说明﹐对于现代企业﹐我们有好多课需要补。

      再谈一个“国退民进”问题。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白“国退民进”— 这是一部分人出于自身利益需要的巴望。

      笔者认为﹐“民进”是不用倡导的﹐改革开发20多年﹐再不让“民进”也办不到。要倡导的﹐是需要营造一个能让民营企业健康进入﹑健康成长的市场经济环境。而我们目前各级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所做的一切﹐也许做得很辛苦﹐但效率很低。因为他们做的工作不是营造投资环境﹐而是对招商引资的具体操作。他们对“营造投资环境”的认识是“美化”﹑“亮化”﹑“拆旧屋造新楼”。2002年春﹐笔者对华东某省进行了为时56天的大调查﹐遍及该省所有地级市﹐与地级市部分负责招商的领导有所接触﹐也与城镇市民广泛交流。笔者强烈的感受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上走入了误区﹐一些地方借“筑巢引凤”之名建超大﹑超豪华广场﹐不知这广场与招商有什么必然联系﹐而地方百姓的生活却极为困苦﹔而有的干脆借招商引资之名﹐行谋取私立之实。由于地级市干部几乎每人都有着招商任务指标﹐所以祇看到他们每天在为“招商”奔忙。笔者认为﹐这是用计划经济的办法做市场经济之事﹐结果可想而知。成功的投资项目﹐不会是刻意去“引”的结果。

      据《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数据﹐截止到2001年﹐通过公有制改制而形成的私有企业占私有企业四分之一强。如今2004年即将过去﹐由公有制改制而形成的私有企业占的比例不会低于30%﹐笔者认为﹐要为整个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当务之急是要防止﹑化解由原先公有制改制的企业对其他民营企业发展构成的威胁。因为改制企业在政治经济各方面占的资源优势是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垄断一定市场的。而权力造成的垄断是所有垄断中最具危害性的垄断﹐为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了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这个问题是万不可掉以轻心的。

      说到民营企业有效率﹐笔者并不否认。但是现在民营企业的效率主要从哪里来﹖主要是从劳动力的低成本上来﹐而这个所谓优势﹐已经蜕变成劣势﹐一种导致我们在反倾销中败诉的劣势。民营企业投资份额最多的行业之一当数纺织业﹐而纺织业的劳动力成本之低在制造业中又数第一。2002年﹐纺织业工业总产值(现价)排序全国第五名﹑纳税排序全国第七。在浙江省,纺织业工业总产值(现价)排名第一﹑在江苏省排名第二。按各种所有制企业缴纳税额的降序排列,依次是有限责任公司(21%)﹑私营(18%)﹑股份有限(15%)﹑三资(13%)国有(11%)﹑外资(11)﹑集体(6%)等。纺织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简单﹐劳动力价格最为便宜﹐到2002年﹐这个行业的平均报酬也祇有7268元﹐而2002年全国制造业平均报酬是11152元。从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个发达地区的纺织业劳动报酬来看﹐也明显偏低于本地制造业平均报酬。2002年﹐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的纺织业平均报酬分别是13450元﹑8321元﹑11152元﹑9922元﹐虽然都高于全国纺织业平均报酬﹐却比同年上海的制造业平均报酬低38%﹐比同年广东的制造业平均报酬低43%。从这个行业上曾下岗分流了大批国企职工﹐目前这个行业以“打工妹”为主力军。以农民工为主的从业人员队伍是减轻了企业“负担”﹐但是这种“减轻”带来的“效率”有没有可持续优势﹐实践会来检验的。

      不少人认为﹐民营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最能合理使用人才﹐所以民营企业更有发展前景。应该说民营企业是有吸收人才的强烈动机和迫切要求﹐但是未必民营企业就能用好人才。有个民营高新科技企业﹐才一百多人﹐年销售额几千万﹐为了企业的高速发展,老板曾登报许以高薪﹐用33万招聘费招了33个营销﹑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这33个人是从几千个报名者中千里挑一挑出来的﹐但这些千里挑一的人才在两年内就全部各奔东西。职工们说﹕“老板口口声声‘不要把国有企业的一套带到私有企业来’﹐结果呢﹐国有企业好的方面是没有带来﹐国有企业的弊病倒都具备了。”这其实反映了企业并不具备对优秀人才的协调管理能力﹐企业虽然赚钱﹐祇不过是老板看准了“行当的行情”— 这个行当当时的确赚钱﹐但在怎样利用人才赚钱上﹐老板是属于“守着金碗讨饭”的那类人。麦卡锡公司认为“要留住能干的雇员﹐就必须委派更能干的人做他们的老板”。所以﹐能否留得下人才的确是广大民营企业未必都能逾越的坎。因此民营企业也就未必能成为国有企业在使用人才方面的楷模。

      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选择何种所有制形式﹐需要企业经营者审时度势顺应市场经济环境来决定﹐而更重要的﹐在于所有制形式选择后企业如何经营。企业经营是本大书﹐是本无法重复的大书﹐这本书是否能写精彩不在于选什么体裁﹐而在于选了体裁后怎样写。

      

      审视之九﹐中国的上市公司﹐你在动非上市公司的奶酪

      

      上市公司中的“先进企业”已缺乏典型意义

      

      “中国的上市公司﹐你在动非上市公司的奶酪。”

      之所以取这个标题﹐不是笔者与上市公司有过节。祇不过是要说明一个事实。

      自从企业有了上市和非上市公司之分后﹐中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中的先进企业其实已经失去了先进的普遍教化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在动非上市公司﹑非上市企业的奶酪。因为上市公司在使用资金上的便利和优势是非上市公司没法相比的﹐而“上市”这个机会本身又具有太多的偶然性和投机性﹐所以﹐上市公司的经验往往不是非上市公司所能仿效的。上市后的企业无论表面上蒙有多少光环﹐大家都明白用股民的钱堆砌起来的业绩是占了很大部分的。

      有一个上市公司﹐用股市募来的钱介入了一个新的行业﹐投产才一年﹐销售量就名列行业第一﹐短短三年﹐已堪称行业老大。这是什么原因﹖笔者在此转述该企业的经销商﹑配套商和企业内部管理技术人员三方的原话﹐让大家来评判。

      经销商对企业销售人员说﹕“说实话﹐你们的产品质量是不能算好﹐但我们愿意推销你们的产品﹐因为你们的销售政策活。”“老国有企业哪有你们的销售政策活﹖销售政策活的背后体现的是实力﹐你们上市公司就是有实力﹐我们当然支持你们。”

      管理技术人员说﹕“当时把我们招来前﹐飞机接迎不止一次﹐连家属都安排在五星级宾馆﹐现在﹐这个行业的精英都聚集在这里了﹐其它企业的元气都大伤了﹐就不善待我们了﹐老总私下说我们是没地方吃饭到这里来讨饭的﹐你当初不把我们都挖来﹐我们企业也不会垮呀﹐我们也不至于来‘讨饭’﹗”“都几年了﹐每天从八时工作到(晚)九时﹐我们是不知道有星期天的﹐更不用提双休了。还说企业文化就是这样﹐企业文化鼓励奉献。现在我们是原来单位回不去﹐到别的地方也难行﹐当初签下五年﹑八年的合同还以为是好事﹐再三动员我们把家属带来﹐我们也以为是真为我们着想。结果是合同一签﹐招聘人员全都办的集体户口﹐别的地方再要我们去﹐我们就去不了 — 我们没户口无所谓﹐孩子要读书升学怎么办﹖”

      配套商说﹕“这个企业的图纸经常出问题﹐重做模具的费用却要我们自己消化﹐我们如果不肯承担费用﹐他们就不让我们‘配套’﹐还说这是企业的‘低成本战略’﹐说是想为他们公司做配套的厂子多了去了﹔他们搞售后服务声势浩大﹐名声都是他们的了﹐配套件却要我们无偿供应﹐连部分服务车辆也是我们提供的﹐不然的话又是‘不要你们配套’﹐一句话﹐想为他们配套﹐必须要接受‘不平等条约’﹐可是眼见得能保证让我们有活干的厂是不多的﹐我们也祇好认了﹑忍了﹗”

      笔者想﹐通过不同角色的自白﹐这个企业“销售量名列行业第一”“堪称行业老大”的秘诀也清楚了十有八九 — 这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不平等竞争﹐是从股市上募集到钱的企业与不幸没能进入中国股市的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那个行业的后到者因为有股市资金﹐就能垄断行业最优质的人力资源﹐他们自己可以不用好这些资源﹐但能达到使其它企业釜底抽薪﹑大伤元气的目的﹔因为有股市资金﹐企业可以在对质量全无把握情况下把宝都押在销售上﹐通过不讲代价全面逼抢市场的办法把其它企业逼上绝路﹐接下来就自然而然把市场给垄断了。反之﹐那些按照“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循规蹈矩的企业﹐没有上市公司这样的实力﹐也造不了声势﹐一时半载不会象上市公司那样在社会上有影响﹐在市场份额的竞争上不能与上市公司相提并论也不足为怪了。在这场博弈中﹐上市公司经营者是祇胜不败的﹕用足够的钱去抢市场﹐祇要抢到市场﹐企业会扬名﹐经营者会名利双收﹐而亏损不会被追究。等到市场份额抢过来了﹐企业即使不能从管理上要效益也可以从占压倒多数的销售量上要利润﹐到那时赢利掩盖了一切﹐能赢利这事实本身﹐就可以作为企业有经营能力﹑企业有扩张能力的成功注解﹐从而为已经上市的公司能募集更多资金创造了必要条件和充分理由。在理论界一度强调“效益领先”的喧闹下﹐当社会上很多企业都在作“扭亏”努力时﹐祇要能赢利﹐最成问题的管理都可能被包装成“最有创意的管理”“最有成效的管理”。这种“管理经验”经过舆论宣传又会变成企业的“无形资产”﹐而在金融市场上﹐祇要有人接盘﹐“无形资产”是可以兑现成有形的币值的﹐在前两年﹐中国的公司祇要上了市﹐是不必担心没人接盘的。

      祇不过对于这样得来的“业绩”﹐我们应该为之大唱赞歌吗﹖

      树这样的企业为典型﹐非上市企业是没法学的。

      

      当“售后服务”=末道工序=为自己服务,

                   谁又在为企业推销“卖点”服务?

      

      售后服务这个概念﹐是舶来品﹐但的确是个不错的舶来品。引进这个概念以后﹐有不少企业是在不事张扬地努力为顾客做好售后服务﹐因为这是争取市场﹑拓展市场的必不可少的一步。

      但是﹐与大量不事张扬脚踏实地真正在做售后服务工作的企业相比﹐有些在“售后服务”上作浓墨重彩渲染的上市公司﹐在“售后服务”上已经变了味。如果诸位能有机会遇到这些企业中的售后服务人员﹐如果你能打消他们的种种顾虑尤其是有关“饭碗”的顾虑﹐他们告诉你的将足以减退你对这些有光环企业的信任。在有些企业﹐“售后服务”已经不是一种以顾客为对象的服务﹐而是以企业自身为对象的服务﹐因为所谓的“售后服务”已经成为厂方产品生产中的一道隐性工序﹐如果没有这道工序﹐很多产品的寿命就会终止在质保期内。

      有一个以“售后服务好”著名的上市公司﹐企业内部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包括售后服务人员再三向领导反映产品质量问题﹐领导说的话很值得大家一听﹕“消费者就这一点质量要求﹐(我们在质量上)再多做一点就是浪费﹐就是不符合低成本战略”﹐“就是产品有问题才要售后服务﹐产品质量好的话还搞什么售后服务”。

      另一些以“售后服务好”著名的上市公司﹐则已经忌讳谈企业的质量问题。

      这样的“售后服务”﹐不是服务﹐而祇是“卖点”。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政府部门和媒体﹐已经习惯于帮着一些有名的上市公司推销“卖点”。

      笔者了解甚至同情一些想在市场中分一杯羹但是又明知质量不过关而祇得在“售后服务”上弥补的企业﹐如果他们的“售后服务”行为更多倾向于弥补质量缺陷上﹐本不用对这种行为多加指责﹐但是如果还要对这种“服务”大加包装炒作﹐那就是对消费者的恶意欺骗。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从法律上被封杀的。

      当“售后服务”对内等于“末道工序”对外等于“卖点”时﹐政府和媒体需要做的不是歌颂这种“服务”,而是帮助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惕“企业文化”成为“文化卖点”

      

      笔者认为﹐企业文化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价值观念。企业文化有无教化职能﹐要看企业精神是否兼顾了企业上下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利益。企业能兼顾各方利益固然难得﹐不能兼顾的话﹐那么也就没有理由强迫人家来接受你的“企业文化”。譬如说﹐一个职工利益无从得到保障的企业﹐强调自己的企业文化是“奉献文化”﹐要求职工为之“奉献”﹐这实在没有道理﹕你企业既然不考虑职工利益﹐职工凭什么要为你企业“奉献”﹖

      近年来﹐我们发现一些很动听的“企业文化”﹐都带有“为百姓”﹑“为人民”﹑“为顾客”甚至“为父母”的字眼。这是企业文化吗﹖也许是﹐但准确说﹐这是对外宣传用的“企业文化”。对内的企业文化不需要那么张扬﹐因为“企业的首要法则是生存”(德鲁克语)。

      有个上市公司﹐其企业文化被政府部门﹑被媒体一直作为亮点宣传﹐但企业的内部员工就提出来﹕企业要让顾客满意﹐首先要让员工满意﹐员工不满意﹐哪来的顾客满意﹖而就在这个以先进的企业文化﹑创新的企业文化著称的企业﹐在2002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要像杨白劳那样按手印。当刚进企业的大学生对企业虽无明文规定但已经约定俗成的加班加点做法提出异议﹑提出强迫加班﹑无报酬加班不符合劳动法时﹐企业领导这样说﹕“哼﹗劳动法﹖不劳动那来的劳动法﹗”

      有个上市公司﹐企业文化中就有着“为父母”的内容。企业里的核心技术骨干这么说﹕“像我们这样对待质量的态度也算‘为父母’﹖我的父母都是农民﹐他们赚钱很不容易﹐我就觉得对不起父母。”

      其实﹐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用什么文化来规范企业完全是一个企业的私事﹐哪怕用封建文化甚至奴隶文化来作为企业文化﹐祇要企业也能生存下去﹐别人就不用去管 — 而如果这个企业果真能用封建文化﹑奴隶文化管理并能生存下去﹐那么﹐这就不仅是企业的问题﹐而是需要审视大环境的问题了﹗

      事实上﹐真正的现代企业也并非都有着能让人热血沸腾的企业目标和动听的企业文化。哈佛商学院首席管理教授坎特提出“后创业时代的管理原则”﹐其第一要点就是“目标最小化﹐选择最大化﹐降低固定成本”。企业就是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为自己创造尽可能多的利润﹐给雇员提供合适的软硬环境和发展机会﹐那就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一个不错的企业。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不需要“崇高”。

      但需要崇实。

      

      中国的改革是在走前人从未走过的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也是在开天辟地。

      不改革中国就没有出路﹐但改革的道路的确充满了艰难艰辛。

      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审视改革﹐在改革的路上做一块铺路石子﹐祇要能为改革做一点有效的实事﹐身为炎黄子孙﹐定当百折不回﹗

     

      参考资料﹕

      历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

      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03年)。

      《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03年。

      刘佐﹕《中国税制概览》﹐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德鲁克着﹐罗汉等译﹕《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德鲁克着﹐黄志强译﹕《工业人的未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丹尼尔?J?布尔斯廷着﹐谢廷光译﹕《美国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

      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徐新吾﹑黄汉民主编﹕《上海近代工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

    王炼利 发表于:2007-1-10 上午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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