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图文集
    李宏图,历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西欧近现代史。出版《西欧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等著作,另在《世界历史》、《史学理论研究》等杂志发表研究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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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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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四   晴天 
    主题 从政治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论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

    从政治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论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  

    李宏图

     
      摘 要:密尔是19世纪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他不像前辈思想家那样将自由看成是一种政治性原则,而是从自身的时代出发将自由理解为一种社会性原则,认为社会的专制远胜过政治的压迫。由此,密尔对自由作了新的理解,将之定义为社会权力的合法使用。其目的是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免遭社会的侵害,捍卫个性和社会的多样性。通过呼吁个人的自由,密尔将政治的自由转变成为了社会的自由。
      关键词::密尔;个性;政治自由;社会自由
     
      作为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成为了英国近代自由主义发生转折的分界,因此,他的思想在近代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历史演变进程中就格外具有意义。本文拟对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并概括出他在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地位。

      1859年,密尔写下了《论自由》这部著作,虽然他自谦地称该书的很多思想来自于泰勒夫人,但实际上此书也是密尔长期对现实社会思考的结晶。①因为作为一个思想家,他比一般的人更能够敏锐地观察到现实社会的变化,并对此做出思考。同时,出于一个思想家的社会责任感,他也必须要回答因为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为人们指出未来的行动目标、方向和路径。
      自18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进行了震惊世界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不仅造就了工业资产阶级,同时也产生了其对立面———工业无产阶级。当两个全新的阶级产生之后,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要求改革现存的政治体制,获得选举权。当1832年的议会改革使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之后,无产阶级依然在为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斗争,要求一个更为民主的社会,持续不断的宪章运动就是明证。宪章运动的六点纲领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普选权”。面对这样一个要求实现民主的潮流,是依然固守于旧的政治体制不愿开放,还是理智地看到这是未来的必然?
      格雷米?邓肯曾经这样说过,对于民主,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面对着非常严重的两难境地,当他们通过革命的方式反对传统的统治阶级,扩大着民主之后,又要面对着新的敌人,这就是在民主进程中获得权利的大众。[1](p 70)但对于密尔来说,不存在着这样所谓的“两难”。因为在密尔看来,这只是一种时代的新境况和“新的问题”。作为那个时代的思想家,面对已经到来的民主潮流,人们不应该惧怕民主的到来,而是要对“民主”做出回答,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利益认同和共同安全。正如罗伯特?埃科莱沙尔所说,是要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实现政治的一体化。[2](p 33)密尔也说道:“我所寻求和所满意的政府是用最小的代价来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利益的认同。”[3](p 53)如果还是要抱着敌对的态度来阻挡民主的到来,那样只能是导致阶级间的冲突和对立,不利于社会和人类的进步。早在1848年,密尔就在“论政治经济学的原则”一文中指出,“在人类进步的现时代,当平等的观念每天都更加广泛地在贫苦阶级中传播的时候,把人分为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两个世界的阶级则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从而也不可能取得人类的进步……如果富人根据某种自然法理论把穷人看作为奴仆和依从,而反过来富人被穷人视为猛兽,无法实现期望和尊重,并在某种程度上要给富人以让步。在两个阶级之间对正义完全缺乏尊重则标志着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分裂。”[4](p 170)因此,在密尔看来,现在占居主导地位的资产阶级则要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看到工人阶级和他们的命运的存在。②所以,密尔在“自传”中这样写道,“除非人类思想方法的基本结构有一巨大的变化,否则人类的命运不可能有巨大的改善”。[2](p 140)
      我们如何在民主的时代形成一种新的思想观念,换句话说,我们如何来认识民主的时代特性,对此,不能不提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托克维尔是与密尔同时代的法国思想家,1853年,他发表了《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主要探讨了民主的特性。密尔在读完这本书后,认为托克维尔对“新政治哲学”作了“最好的表达”,并称托克维尔是“他这个时代最伟大的政治领导者”,是“我们时代的孟德斯鸠”,赞扬托克维尔的成就如同“把培根和牛顿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和政府”。“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这么多年来,对政府哲学最伟大的贡献当属托克维尔最近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这部著作的出版是划时代的。”[5](p 134)正因为此,米勒认为,托克维尔对密尔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她说:“托克维尔对密尔的影响,特别是对其自由观点的影响是具大的,远比其在自传中所承认的要大。”③他们俩人曾经多次通信,互相称许对方的才华,并且探讨着很多问题。密尔完全同意托克维尔的观点,认为民主是大势所趋,天之所向,没有人能够阻挡。④在密尔看来,事实上,也无须阻挡,⑤我们在迎接它的到来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在理论上判明民主的特性和影响,以及在民主的时代我们如何保持着自由,也是社会的自由,每一个人的自由。
      在密尔看来,如若处理不好,民主的的确存在着如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导致人的完全平等。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将会对这个工业社会的发展造成损坏,带来对人的完全奴役。密尔写道:“多数人的暴政”将导致的“不仅是没有自由,而是更多的依从;不仅是无政府主义,而且是奴役;不仅没有快速的变化,而是像中国一样的停滞。”[6](p 50)他还说:“这并不是因为包容在大众里面的个人是完全平等,而是因为大众本身已经成长到如此大的规模,以致个人完全没有力量去面对它;因为大众随着技术的进步能够一致行动,能够强迫不仅仅是个人,而是所有的个人在他面前的屈服。”[6](p 50)“如果美国式的民主首先控制了我们,多数人的专制将不亚于一个人的专制。”[6](p 64)这样,在对民主特性的分析中,密尔一方面欢迎它的到来,另一方面,也始终在思考如何保持每一个人的独立、自主与自由。实际上,在对民主的分析中,在维护人的自由中,密尔已经设定了这样的内涵,即在这个工业的时代,不断发展进步的时代,要在每个人都获得自己的自由,实现自己的充分发展中来推动着人类和社会的进步。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则包含着什么样的内容,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说,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里,推动或阻碍社会进步的动力在哪里。如果回到密尔对民主的担忧,我们完全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同时也可以看到,密尔在接受了托克维尔的“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概念之后,又改变了论证的方向。密尔对民主特性的分析重点不再仅仅是像托克维尔那样放在“多数人的暴政”(DespotismofMajority)上,的确,民主时代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样的一种政治性压迫,但更为严重的是,民主的一致性还将会带来社会“习俗的专制”(TheDespotismofCustome),从而导致人类的“集体的平庸”(CollectiveMediocrity)。因此,民主的时代不仅将是一个“多数人暴政”的时代,也还是一个“集体平庸”的时代。[7](p 11)如果在一个民主的时代里,既没有了个人的独立、自主与自由,又没有了人的首创和特异,那么人的发展不仅将会受到阻碍,而且社会的进步也就无从谈起。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密尔为什么在民主化时代到来之际,能够无比犀利地看到民主的弊端,努力提防民主的危害,维护人的自由。通过这样的思考,密尔将民主、自由和社会进步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密尔展开了他的思考,改变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路,提出了与以前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实现了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转变。

      对于自由,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理解,密尔非常明确地指出,他并不是要讨论人的意志的自由,因为这种自由完全属于主体性的欲望或者意向,他所要研究的,乃是公民的自由或称为社会自由。“要探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社会权力的性质和边界。”⑥
      为了很好地理解密尔在这里所定义的自由,我们需要在历史的进程中来进行分析,而这也是密尔所使用的叙述方式,并使其整个理论体系具有了历史的维度。从历史进程来看,自由的定义在过去一直是这样来界定的,“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专制的防御”⑦,人们“对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种所划定的限制就是人们所谓的自由”。⑧这种自由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政治自由。要理解这种政治自由含义的内容,我们就必须把它放在当时的政治体制中去考察。从历史上看,从古代希腊、罗马开始到近代之初,在政治统治的方式上,一种帝制和专制的统治体制使统治者凌驾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之上,专制的国王可以任意地侵害人民的权利,所谓的人民仅只是其臣民。即以密尔所在的英国来说,在英国革命前,专制国王公然地宣称我的意志即是法律,可以随意地剥夺人民的权利,不经过议会的同意即可随意地征收吨税、磅税等,直接侵害了人民的财产权。因此,在这一体制下,造成了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直接对立,社会分裂成为统治者的暴政和被统治者的受奴役。毫无疑问,在这样一个专制统治的时代,对专制统治者的暴政的防御和抵抗,人民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自然就成为了那个时代的中心任务,也成为了自由概念的中心内容,这种自由在类型上则被视作为“政治自由”。
      在一个专制统治的时代,人民靠什么来抵抗暴政,确保自己的自由。从古代希腊、罗马开始,人民为了保卫自己的自由,曾经进行过浴血奋战,但直到近代之时,人民才在这样的两种方式上找到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实现自由的途径:一是在统治者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之间要划定一条边界,限制统治者越过这条边界,并且统治者要在观念上承认这样的原则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实践上也切实遵守,这一途径则被自由主义思想家概括为“消极自由”⑨;二是在政治体制的安排上,则要确立起这样的一条原则,统治者的任何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的同意将是这种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基础。这即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表达的基本观点,也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人民主权”。建立在这样基础之上的政治体制必然是自由的政治体制。只有在这样的思想原则和体制性的安排下, 我们才能彻底地完成对专制体制的改造,颠覆原来一直存在着的统治者和人民的对立关系,使统治者成为了人民的公仆,成为了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言人,和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实践者。
      近代初期,通过一批思想家的反复理论论证和革命的方式,实现了从专制体制到自由体制的转变,人民获得了政治权利,实现了政治自由。因此,这个时代的政治体制的特征在于,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完全来自于人民的同意,体现和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这个新的政治体制建立在“人民主权”和“公意”的基础之上,统治者与人民成为了同一性。当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彻底变化之后,当统治者不再成为人民的对立物时,那么,是否不再需要提防这样的统治者,是否我们先前所做出的对统治者进行限制的举措就变得好像没有必要了;难道我们真的就不需要对这样的民主政府进行任何的限制?难道这样的政府就一定能够确保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考察历史,特别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一个看起来代表人民的政府完全有可能走向人民的反面,变成为剥夺人民自由,侵害人民权利的专制政权。而这,也正是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当我们用人民的主权击败了教权、王权和封建特权,推翻了专制的政治体制,建立起了一个人民的政治体制后,我们仍然不能保证以人民主权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权威就完全能够体现与代表着人民的利益保障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理论上的正当性与实际的真实性完全不同,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这个政治权威有时还会成为人民的压迫者。对这一点,密尔像托克维尔一样看得非常真切。他说:“现在,人们开始理解了,如此‘自治政府’和所谓‘人民施用于自身的权力’等类词句,并不表述事情的真实状况。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更重要的是,至于所谓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大多数或者最积极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其结果是,这个多数的人民会要压迫其余的一部分。”⑩
      其实,问题还不在于在一个大众的民主化时代,一个政治性的权威可能会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而更为严重的是,当人民主权成为了一个超越于单个人民的整体性意志和力量时,当人民不再仅仅是通过公共权威机构来行使权力,而人民本身成为了一种社会性的庞大力量时,其暴政的程度将会远远超过专制统治时的政治权威的压迫,这种暴政也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政治性的压迫,而变成了一种“社会性”的压迫。所以,密尔提出了专制统治时的“政治暴虐”和民主时代的“社会暴虐”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暴虐程度也非常不同。对此,密尔写道:“当社会本身是暴君,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个人时,这意味着它的肆虐手段并不局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行为。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而假如它所颁布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的暴虐,而这种社会的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虽然它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无法逃避,因为它更深地透入到生活的细节,奴役到灵魂本身。因此,仅只防御政府的暴虐还不够,同时也需要防御对于得势的意见和感觉的暴虐,防御对于社会要借正常处罚以外的办法来把它自己的观念和行动当作行为准则来强加于所见不同的人,以束缚任何与它的方式不同不相协调的个性的发展,甚至,假如可能的话,阻止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一切人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来剪裁他们自己的这种社会发展趋势。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边界的;与防御政治专制一样,要找出这个边界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得人类事务的良好状态是必不可少的。”   正是如此,密尔对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作了不同维度的理解。
      因此,在历史的进程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随着暴政类型的不同,自由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伴随着政治体制的更新,对权力限制或者说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威胁不再是专制时代的政治权威,而是人民主权本身的社会权威;不再是要在政府权威与人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而是要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社会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不在是仅仅提出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是要保护单个人的权利与利益。这不仅是一场权利与权威的斗争,也是一场集体意志和个人独立、“一致性”和“差异性”之间的斗争。相比之下,以前的政治性专制是外在的权威性力量,而现在社会性专制却是内在的。因此,这种社会性的专制和压迫比以前的政治专制和压迫更可怕,也更难克服。这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所发生的重大变化。
      在人的权利和权威的分界中,当把以前的政府权威置换成为了整个社会权威后,我们该怎样维护人的权利。继承着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传统,如孟德斯鸠、贡斯当等人的思想,密尔深知,在一个民主化的时代里,在一个社会权威可以笼罩一切的情况下,我们仍然需要一种“消极的自由”,需要在人民集体意志大行其道的时代,为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独立和多样性等保留一个应该有的空间,这是一个不仅任何政治权威不能进入,而且也是人民主权的整体意志和力量也都不能入侵的独立空间。只有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自由乃至独立都得到了保障。但是,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这样的分界应该划在哪里,是洛克所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还是其他,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摆在了密尔的面前。连他自己也坦陈:“但实践的问题在于究竟应该把这个边界划在哪里?也就是说,究竟应该怎样在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做出恰当的调整?这是一个几乎一切工作尚待着手的题目了。”[8](p 5)
      的确,这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还是回到密尔时代的特性来解答这样的一个难题。在这样的一个民主化的大众时代,维护人民权利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什么。实际上,民主的大众化这一特性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答案。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是雷蒙?阿隆的概括:民主这个词的含义是社会地位的差异逐渐消失和生活状况趋向于拉平。[9](p 3)简言之,就是人人的平等、一致、相似和趋同。在这样的大众社会中,个人的独立、个人的特异、个人的首创与个人的多样性等等都在这样的社会特性中被消灭或者不复存在。同时,社会的集体意志将会强加给每一个人,使整个社会把集体的意志变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准则,密尔说:“社会不仅仅为一切教育力量所武装,而且还被公认意见的优势权威所武装,这种权威永远在左右着不配自作判断的人们”。[8](p 90)于是,集体主义压倒了个人主义,“集体的平庸”把个人的独特个性和首创性抹杀了。因此,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对于人的自由而言,或者说人的权利而言,那就是要恢复或者保障每个人本身存在着的特异性、首创性或者多样性。对此,密尔看得颇为透彻。也正是从这样的时代特性入手,密尔找到了问题的答案,他不再像前辈思想家那样,从政治或者法律的角度入手来论证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是从民主社会的趋同一致与个人的多样性来论证人的自由和权利。如果说,在专制的时代,人们对自由的思考是政治性的话,那么,在这个时代,对人的自由的维护则将是社会性的;如果说以前我们所要求的是获得政治性权利的话,那么,现在,我们要获得的是个人的独立性和多样性的一种社会性权利。这是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维护自由的方式,同样,这也体现着不同的自由特性。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为自由添加了不同的内容,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正是由此出发,密尔着力要探讨的主题,或者将自由的内容概括为:“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边界”。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密尔所说的“合法”(legitimately)这个词,在密尔看来,我们不是不要社会,不要社会的管理,而是要合法地对个人施行权力。为此,密尔概括出了这样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这条原则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他写道:“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这就是密尔所提出的“伤害原则”(HarmPrin ciple),或者叫作“不干涉原则”(Non interferencePrinciple)。密尔的这条原则,虽然简单,却蕴含着非常重要的思想内核。从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霍布斯开始,就从自然状态理论出发,论证了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即是为了自保。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孤独、贫穷、肮脏、残酷和短命的”,在理性的引导下,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其目的就是为了自保。   洛克虽然不同意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但也同意,人们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就是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样,人的生命、人的自保自然应该是社会状态下每一个人的目的,也自然应该是社会的目的。这样,社会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它是要运用这种每个人所赋予的权力来保证社会每个成员生命的安全。因此,密尔认为,人类为了自保可以合法地干涉任何一个个体的行动,这是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在“消极”的意义上,即是“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因为任何人的行为,只要涉及他人的那部分就必须要对社会负责。
      但密尔所提出的这条原则并不是为社会对个人的干涉提供了依据。恰恰相反,每个个人在其不伤害到别人的情况下都拥有着自己的一切自由。这样,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下,以及所划定的这条边界中,可以看到,密尔在本质上接受了前辈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消极自由”观,在这个边界的另一面,在个人独立和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这个层面上,社会的权力则不能干涉,否则就是非法,就是社会的暴政。
      那么,个人所拥有的这些领域或者这些权利与自由是什么,密尔把它概括为:“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着最广义的良心的自由;要求着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着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考的、是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说到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是属于个人涉及他人的那部分行为,看来象是归在另一原则之下;但是由于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和思想自由分不开的。第二,这个原则还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这种自由,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第三,随着各个人的这种自由而来的,在同样的限度之内,还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着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8](pp 12—13)
      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来讲,密尔已经回答了在这样一个民主化时代下的自由这个大问题了。什么是自由,什么是不自由,或者说是暴政,请看密尔的阐述:“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整个说来在那里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这些自由在那里的存在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规限的,那就不算完全自由。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的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读到密尔这段慷慨激昂的文字后,不仅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旨跃然纸上,而且也准确地体现了他的“消极自由”观,显然,即使在民主政府的时代,如果这个社会不存在着密尔所说的那些自由,那么,这个民主的社会也就不能算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也许正是由于激动的原因,密尔所说的“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却在逻辑上显得不那么严密,容易造成对“自由”理解的混乱或者误读。如果不考虑政府的形式,是否在一个专制的政府下我们还能够保有着这种自由。在这一“自由”观上,英国革命时期的思想家霍布斯就是典型。 同样,在这一自由观上,霍布斯就受到了以哈林顿和弥尔顿为代表的共和主义者的尖锐批评。  
      在列举出上述那些个人所保有的自由领域后密尔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概括性的区别,那就是“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生活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8](p 81)在这里,密尔更进一步划定了“社会”与“个人”的两分边界,社会权威与个人权威之间的限度。这样,密尔对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仅仅再像近代早期思想家那样仅仅把社会与人的权利等政治性的利益联结在一起,而是更加扩大了个人的空间,从政治性扩展到了社会层面上的人的个性。这一扩展正是密尔所处的那个时代的所要求思想家们要回答的问题,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主题。我们不是仅仅要求政治性的权利,我们还应该要求作为人本身的个性的权利。
      在这一原则下,密尔更进一步指出,在他那个时代,他所提出的这些原则不是没有意义的,相反,这些原则正是为了要抵御已经存在的种种对个人个性或者私人生活自由的侵犯,在这些侵犯中,有的是以法律的名义,有的是以道德的名义,有的是以舆论的力量,这种侵犯不仅是要干涉它们认为是“错误”的事情,而且还要防止他们所认为的“错误”不要发生。这实际上是社会,或者是“每人都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规定他人道德上的、智力上的甚至躯体上的完善。”[8](p 97)并且,在那个时代,这种侵犯和干涉正在变成社会和人的一种倾向。正像密尔所说:“扩展所谓道德警察的界限不到侵及最无疑义的个人合法自由不止,这乃是整个人类最普遍的自然倾向之一。”[8](p 92)
      或许有人会说,社会对个人的干涉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因为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有时候个人无从得知或者能够判断清楚怎样做才会对自己有利,也许他会做出看起来对自己有益但实际上却对自己无益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为了这个个体的利益,社会不应该对他的行动进行干涉吗?面对这种情况,密尔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人们不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这是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要使强迫成为正当,必须是所要对他吓阻的那宗行为将会对他人产生祸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8](p 10)在这里,密尔从利益的角度回答了社会权威和个人权利的边界。在关系到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上,最直接和最后的判断者当然是每一个个体自己。这就意味着,个人被赋与了绝对性的选择权利,他完全根据自己的理性来作出自己的选择。
      有研究者认为,密尔对个人自由的断言是功利主义的, 或者称之为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因为维护人的自由实现人的多样性是为了人的更好的发展从而实现社会的利益和带来社会的进步。而以赛亚?伯林认为,密尔思想的核心既不是他的功利主义,也非启蒙运动式的,和把个体独立与公共权威的控制分开……他热切地相信,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们有选择———同时具有选择好和坏,善和恶的能力。[10](p192)同样,就自由的类型而言,也有学者认为密尔是“消极自由”的思想家,但又不完全属于通常人们所认为的他是“消极自由”的代表性人物, 因为他反对纯粹的“消极自由”的形式,[11](p106)赞同民主,呼吁个人运用理性,摆脱依从,实现独立与自主。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密尔的自由观又具有着“积极自由”的内容和积极自由的意义。[12](p 184)总之,英国转型社会的复杂性也赋予了密尔思想的丰富性和多重性,使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具有了多层面的意义。但无论怎样来理解,有一点是大家都承认的,那就是在密尔这里,标志着自由主义思想的时代转折,实现了对自由的重新定义,从而把政治的自由理解成为社会的自由。
     
    注 释:
    ①见《约翰?穆勒自传》,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14页。在此书中,密尔写道,他的一些著作,自然也包括《论自由》是两人合作的结果。
    ②萨尔沃?马斯泰罗内《欧洲政治思想史———从十五世纪到二十世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4—336页也有对这一内容的概括。
    ③转引自H.O.Poppe,MillandToequevilleInJohnStuartMill sSocialandPoliticalThoughteditedbyG.W.Smith,Vol,III,Lodon1998.p.120.
    ④详见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页。
    ⑤密尔在自传中就写道:我依然是一个主张欧洲尤其是英国实行改革的激进主义者和民主主义者。见《约翰?穆勒自传》,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03页,另外他对民主的态度也见其自传第115页。
    ⑥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又见JohnGray(ed).JohnStuartMillOnLibertyandOtherEssays,OxfordUni versityPress1998,p.5。这里的译文有修改,以下的译文修改均据此版本。
    ⑦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⑧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⑨如思想家以赛亚?柏林,他将此概括为“消极自由”,见IsaiahBerlin,TwoConceptsofLibertyInFourEssaysOnLiber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
    ⑩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页。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11.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5页。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12.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页。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13.  详见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14.  详见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5.   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页,原文详见JohnGray(ed)JohnStuartMillOnLibertyandOtherEssays,OxfordUniversityPress1991,第17页。 
    16.详见霍布斯的《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和《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7. 这一内容详见QuentinSkinner,LibertyBeforeLiberalism,Cam brigeUniversityPress,2001一书。  
    18. 详见威廉?托马斯《穆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134页。
    19.   详见JohnGray(ed)JohnStuartMillOnLibertyandOtherEssays,OxfordUniversityPress1991,Pxix.
    20.  Johnc.Rees,JohnStuartMill sOnLibertyOxford1985,P76,另见JohnGibbins,J.S.Mill,LiberalismandProgressInVictorianLiberal ism:Nineteenth———centuryPoliticalThoughtandPracticeEditedbyRichardBellamyRoutledge1990,P100. 
    21. 通常人们都把密尔看作为属于“消极自由”的思想家,见PhilipPettit的概括。PhilipPettit,Republicanism:ATheoryofFreedomandGovernment,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18.
     
    参考文献: 
    [1]JohnStuartMillandDemocracy,InJohnStuartMill sSocialandPoliticalThoughteditedbyG.W.Smith,Vol.Ⅲ,London,1998.
    [2]RobertEccleshall,BritishLiberalism:LiberalThoughtfromthe1640sto1980s,longman,1986.
    [3]Johnc.Rees,JohnStuartMill sOnLiberty.Oxford,1985.
    [4]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5]H.O.Poppe,MillandToequevilleInJohnStuartMill sSocia landPoliticalThought.editedbyG.W.Smith,Vol.Ⅲ,London,1998.
    [6]J.H.Burn,J.S.MillandDemocracy,1829—1861,InJohnStuartMill sSocialandPoliticalThoughteditedbyG.W.Smith,Vol.Ⅲ,London,1998.
    [7]Maurice,Cowling,MillandLiberali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8]约翰?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9]雷蒙?阿隆.阶级斗争:工业社会新讲[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10]IsaiahBerlin,FourEssaysOnLiberty,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
    [11]JohnGibbins,J.S.Mill,LiberalismandProgressInVictorianLiberalism:Nineteenth—centuryPoliticalThoughtandPractice.EditedbyRichardBellamyRoutledge,1990.
    [12]ZbigniewPelczynskiandJohnGray(eds).ConceptionsofLibertyinPoliticalPhilosophy.London,1984.
     (原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李宏图 发表于:2007-11-29 上午 11: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