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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姜方炳 点击:45次 时间:2011-12-21 4:25:16
 摘 要:“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它的产生,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应对网络暴力的关键在于,通过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以减少各类风险发生交叠、共振的频率。
    
    关键词:网络暴力;风险社会;应对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令世人始料未及,并迅速使中国步入信息化时代[①],网络对于人们的日常活动而言,已尤如空气般不可或缺。然而,当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在讯息搜寻、言论表达、交流互动、资源共享及娱乐消遣等方面丰富而便捷的服务时,一种被冠名为“网络暴力”的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并因其广泛而深刻的负面效应常常引爆舆论场域的纷争焦点,以致人们对正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抱以“喜忧参半”的纠结心态。那到底何谓“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的根源何在?对此,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显然,这是我们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直面的一个崭新的重要课题,亟待深入研究。
    
    一、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网络暴力”:一个概念的阐释
    
    (一)“网络暴力”概念的既有阐释及其不足
    
    “网络暴力”真正触及社会舆论的兴奋点,始于2006年“虐猫女”[②]、“铜须门”[③]等典型网络事件的频繁发生。尽管“网络暴力”问题备受关注,但学界对此却尚无权威的界定。从现有研究成果看,社会学、传播学、法学及政治学等学科均有所涉足,且观点大都散见于各类新闻评论、案例分析之中,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基于对“网络空间”或 “赛博空间”(cyberspace)性质判定的两歧性(虚拟性和实在性)[④],学者在论说“何为网络暴力”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代表性论点:(1)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⑤]。(2)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体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以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⑥]当然,也有研究者将“网络暴力”笼统地界定为“网络暴民”的一种非理性行为,其方法既有现象描述,也有特征罗列;在根源追溯上,既有技术异化说、素质低下说,也有援引社会心理学“集体无意识”的观点或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不一而足[⑦]。
    可见,“网络暴力”是备受争议且值得去探究的社会问题。这一论域的价值不仅在于促进了诸多学科研究的深入和拓展,还在于呈现了“现实社会”对网上社会迅速崛起的强烈回应。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往往各执一词,或只着眼于问题的某一层面泛泛而谈,缺乏全面与深刻,或局限于心理学微观视角的片面解读,忽略了社会背景、技术运用对产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影响,或急于对某些网络现象予以定性,在研究立场上失之偏颇,等等。显然,“网络暴力”问题的深入研究需要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
    
    (二)风险社会视野下的概念解读
    
    近年来,随着风险问题的日益凸显,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理论而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风险社会”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风险社会》(1986)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旨在诠释现代社会的变迁逻辑。之后,诸多社会理论家也阐发了自己对“风险社会”的见解,如安东尼·吉登斯(A.Giddens)、玛丽·道格拉斯(M.Douglas)、斯科特·拉什(S.Lash)等。其中,作为“制度主义者” [⑧]的贝克和吉登斯,虽然在理论视角、重心和基础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的研究旨趣却是一致的,即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推动,人类正从一个传统的现代社会进入一个新型的风险社会,现代化逻辑本身所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过去的生活经验、技术手段和组织制度,已不足以使我们防止、规避和应对新的社会风险的威胁。如贝克认为的,当代人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吉登斯也指出,这个世界看起来越来越不受我们控制,成了一个“失控的世界”。针对这些人化的社会病症,他们开出了相同的药方——反思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要求既洞察现代性中理性的困境,又力求以理性的精神来治疗这种困境。
    “风险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社会发现的思想来分析反思当代社会结构变迁与发展问题。”[⑨]显然,网络暴力作为当下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新兴问题,我们对它的研究,既不能只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心理宣泄现象的浅层解读,更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结为一种现代技术发展的负面效应,而应该从风险社会理论的视角入手,以获致更为全面和透彻的认知。
    根据《辞海》的解释:“暴力”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作为政治学的术语,则是指不同政治利益的团体,如不能用和平方法协调彼此的利益时,常会用强制手段达到目的。可见,“暴力”往往被看作一种行为而存在。由于网络媒介技术通过人机界面实现的只是一种感官化功能,就形态而言,网络暴力多局限于舆论范围,对当事人身体、财产等方面造成的实质损害,只不过是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所衍生的不确定后果,而并非网络暴力本身。因此,在界定“网络暴力”时,我们并不能将传统意义的“暴力”简单地加以移植。那种将网下社会的相关施暴行为统归于“网络暴力”名下的定义,显然有随意扩大内涵之嫌。应该说,“网络暴力”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的新型的暴力行为。从种属关系上看,“网络暴力”属于“网络失范行为”[⑩]。同时,因为它既可以纯粹是一种在网络空间的个体偏差行为,也可以是一种非组织化的群体极化行为,所以又区别于学者们所用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概念。
    质言之,“网络暴力”既依凭虚拟的网络技术,又兼具实在的暴力元素,并经由网民群体的多维交互行动而产生。基于此,本文将“网络暴力”界定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从具体形态上看,它主要以言语攻击、形象恶搞、隐私披露等形式呈现,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1)主体的不确定性。基于开放性、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往往集聚着非组织化、陌生化的群体。因此,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2)过程的易操作性。随着“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的快速发展,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3)后果的实在性和难控性。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都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同时,由于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等特点,网络信息传播极具流动性、扩散性,其影响范围一般难以被人们所掌控。
    
    二、风险共振:“网络暴力”产生的根源
    
    贝克认为,风险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暴力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现代性扩展)的必然产物,是网络技术固有的风险特性和不断积聚的转型社会风险经由网民交互行动而发生共振、扩散的结果,它主要涉及网络技术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及网民群体结构三个风险源(见图1)。
    
    (一)网络技术的风险特性是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
    
    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来看,网络时代的来临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境遇[11],而作为现代性之产物的网络技术,本身就蕴涵着发展和风险的两歧性。恰如吉登斯所指出的:“技术进步表现为积极力量,但它并不总是如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风险问题紧密相关。”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与网络发展相伴而生的技术风险成了催生“网络暴力”的潜在根源。[12]具体而言,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借助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在网络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中,无论是言语谩骂、形象恶搞,还是隐私披露,都发生于特定的舆论场域,即需要一定的公共领域才能得以呈现。而经由虚拟技术构造而成的网络交互系统(如BBS、QQ、Blog等)是典型的“脱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让社会边缘人、草根群体等弱势群体都能轻易加入进来、聚合起来,并可以超时空、超文本地开展信息沟通和交流。因此,在互联网上,既有基于职业、籍贯等联系纽带而形成的地缘、业缘群体,更有基于生活娱乐、资源共享等个体偏好而形成的趣缘群体。他们数量庞大、时空分离、形象虚拟,而且很可能彼此陌生,并通过“发帖、灌水、加精、置顶”可以随性发出自己的声音,犹如置身于一个个众声喧嚣的“网络广场”,成员庞杂而责任分散。
    另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信息的生产和再生产系统,繁杂难辨的海量信息强化了网络受众的风险感知度。贝克认为,“风险概念表述的是安全和毁灭之间一个特定的中间阶段的特性。在这个阶段,对有危险的风险的‘感知’决定了人的思想和行为。”[13]的确,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为信息的快速生成、传播和异变奠定了基础。而相关产品的不断发明、更新换代和迅速普及,使社会对其产生了更大的依赖性,越来越多的异质性社会个体或组织被卷入到网络社会中[14]。与此同时,每一网络主体成了交互网络的一个个节点(node),在彼此高频度的交互过程中,互联网的广度和密度又随之急速扩张。网民交互行动不仅构造了一个“去身份化”的信息流动平台,而且也型塑了一个更为陌生的数字化世界。海量信息的多元化来源、扩散性流动,消解了传统媒体单向度、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模式。加之信息内容的易编辑性以及信息散播的可操控性,网络信息质量往往参差不齐、真伪难辨。面对汹涌而至的信息洪流,“不明真相”的人们往往不知所措,这无疑强化了自我风险感知度,加剧“生存性焦虑”。
    
    (二)社会转型过程中风险的无序释放是催生网络暴力的现实动因
    
    在一次接受中国学者的访谈时,贝克曾明确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15]的确,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和全球化双重力量的驱动下,“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农业与工业的更迭、压缩式的跨越发展,使转型期中国比发达国家面临更加多元复杂的风险。”[16]然而,风险并不等于危险,而只是意味着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经由风险减排机制的有效运作,危险大都是可以消除或避免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暴力现象在中国的层出不穷,很大程度上是转型过程中风险无序释放的结果。
    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脱序式发展,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致使社会情绪不断郁积并涌向网络空间,形成网络暴力。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当下中国网络暴力的频发,其背后大都潜藏着“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这既是弱者基于愤懑情绪的心理抗争,更是社会认同分化的必然结果。毋庸置疑,以市场化取向为首要目标的改革,的确创造了经济增长的“中国奇迹”,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社会“重效率而轻公平”的脱序式发展,加之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贪腐问题的大量存在,社会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反而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强弱失衡的社会结构。由此,在改革过程中的失落者、失意者及利益受损者等弱势群体那里,曾经虽然贫穷但却平和的社会心态中,如今更容易滋长相对剥夺感,而利益均衡机制的现实缺失又加剧了社会认同的分化。不难发现,对强势群体的评论,他们往往夹杂着一种偏执情绪,或奚落,或羞辱,并形成“有钱人缺德,有权人不公”的思维定势。而网上社会的迅速崛起,无疑给他们提供了自由言说和情绪发泄的广阔空间。可以说,网络暴力成了名副其实的“弱者的武器”。一旦某类涉及社会不公的信息(甚至只是道听途说)经由网络曝光,他们即便彼此陌生,也极容易发生共鸣,产生暴力倾向的协同。
    另一方面,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加剧了网络暴力。网络媒介技术以主体感官为主宰对象,它不断的更新升级,正暗合了市场化背景下肆意扩张的消费文化。由此,网络也日益成了各类商家竞相开发和争夺的财富领地。他们以广告收入为经济来源,以“点击为王”作营销规则,并根据网民偏好设置网络议题、炮制信息产品,继而催生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不惜断章取义、歪曲信息的“标题党”,或是专注于包装网络红人、炒作网络热点的“水军”。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的归纳,最能刺激网民“最紧绷的那根神经”网络热点主要有:(1)政府官员违法乱纪行为;(2)涉及代表强制国家机器的政法系统、城管队伍;(3)涉及代表特权和垄断的政府部门、央企;(4)衣食住行等全国性的民生问题;(5)社会分配不合理、贫富分化;(6)涉及国家利益、民族自豪感;(7)重要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突发性事件;(8)影响力较大的热点明星的火爆事件。[17]而在“去身份化”的网络空间里,主导舆论的力量往往不是地位、知识及理性思考,而主要是舆论声势、价值立场等非理性因素。由此,“网络推手”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舆论操控行为往往凑效,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然而,这种功利化的行为导向在助推网络泛娱乐化的同时,也容易导致网络信息失真、价值迷失的不确定性后果,成了网络暴力的助燃剂。
    
    (三)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
    
    网络暴力的肆虐,断然是离不开网络行为主体的,他们既可能是信息风险的接受者,同时也可能是信息风险的传播者。就主体特质而言,网民群体年轻化的结构特点和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也是催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因素。据2011年1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4.57亿网民中,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占58.2%,充分说明了网民群体的年轻化特点。而青少年由于心理品性尚未成熟,社会辨认和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和昂然的情绪,在网络上容易扮演“愤青”角色。而且,传统中国是个伦理本位的社会,由之而衍生出的是泛道德化的文化-心理结构。在这样的社会文化氛围下,对弱者的同情往往占据社会舆论的制高点,而在青年网民身上,则体现为惩恶扬善、除暴安良的侠义情结。他们以“道德审判”为武器,以伸张正义为目标,渴望获得充满认同的“网络回音”,又常常游离于暴力与正义之间。一旦嫉妒与怨恨、公愤与私仇在网络上无序宣泄,网络空间就处于“多数人的暴政”之下。
    
    三、散化风险:“网络暴力”的应对之策
    
    当前,我们置身其中的这个更为复杂、更具风险的世界,无疑对传统的社会治理结构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不过,风险有它的积聚进程,危机也有其演化规律。既然网络暴力是多重风险交叠共振的结果,那釜底抽薪之策便是通过减少风险交叠频率,以散化风险。就技术风险而言,虽然拉什曾警醒道,“用技术手段来防范和化解风险、危险和灾难的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又必然导致另一种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那就是,这种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可能会牵扯出新的进一步的风险,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的混乱无序,可能会导致更为迅速更为彻底的瓦解和崩溃。”[18]但显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以技术创新规避技术风险仍不失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如网络多级分类管理技术)[19]。当然,转型风险是网络暴力产生的现实根源,我们更应重视“结构风险”和“过程风险”。对此,笔者以为,应建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网民自主参与的多元化治理结构加以应对。
    
    (一)政府层面:创新社会治理思维,在应对网络暴力中发挥主导功能
    
    在中国,政府部门无疑是具有最强实力和最丰富资源的组织系统,在应对网络暴力问题方面,理应发挥主导功能。
    一是要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并积极构建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促进转型风险的有序释放。一方面,应该清晰地意识到,网络暴力的频繁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网下社会风险在网络空间无序释放的结果,而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则是这些风险积聚的主要根源。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网络暴力具有“社会晴雨表”功能。对此,政府部门要经常性地反思制度设置的公正性问题,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防止制度性社会排斥。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转型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和高度复杂性,网民实施网络暴力,大都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泄愤懑之情,对于社会整体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社会安全阀”功能。因此,我们不能因网络暴力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导致言路逼仄,而要积极构建网上网下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在众声喧哗中,“尽可能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20],以政府之力,维护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人群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应加强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并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防止风险信息异变。网络空间是释放民意、汇聚民智的重要场域[21],显然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平台。因此,政府部门应由原来的“网络监管”思维向“网络治理”思维转变。一方面,坚持宜“疏”不宜“堵”原则,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研判与引导工作。要注重梳理网民诉求,分析网络热点,以监测网络舆情发展态势;要建立高度协调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查明真相、澄清事实、反馈信息等方面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并以详尽的信息、准确的用词引导网络言论,防止信息扭曲。另一方面,坚持“监督而非监控”的治理理念,建立和完善对网络运营商的规范制度。要强调行业自律,并监督运营商承担起信息传播过程中“把关人”的角色,做好信息的搜集、取舍、整合、发布全过程的把关工作;对于利用网络散布、歪曲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负有信息监管职责而未尽责的,应根据《侵权行为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坚决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社会层面:提升自组织能力,在应对网络暴力中发挥主体功能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的“共同媒体”,是中国壮大社会力量的重要平台,理应被充分地利用好、维护好。具体来说,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要努力构建以家庭、学校为主体的教育督导系统,以改善青少年的社会化环境。作为中国网民主体的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其成长环境势必会影响网上社会的舆论生态。而家庭、学校作为他们最主要的教育载体,应该增进彼此间的沟通,共同建构起改善青少年社会化环境的教育督导系统,加强对他们的伦理道德教育,引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二是积极创新以新闻界、学术界为主体的联动机制,以营造有序而又有活力的舆论环境。新闻界、学术界是社会舆论的主阵地,是引领社会向善的重要力量,理应在净化舆论环境、引导舆论导向方面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应该创新彼此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发挥专家系统在释疑解惑、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传播平台,培育和发展来自社会各阶层的“意见领袖”,通过开放、平等的互动方式促进网络表达走向更加有序、理性的轨道。
    
    (三)网民层面: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
    
    有信息技术研究者指出,“尽管各种用来增强信息保密性的加密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但是数字世界里,人们一举一动都会留下无数的电子化数据记录——包括主动的和不经意留下的各种信息。与物理痕迹不同的是,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那些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电子化信息可以被无数次整合、长期限地保存甚至无限度地传播,由此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许今天的我们仍然是难以想象的。”[22]网络暴力的行为主体是网民,是参与到网络信息传播中的现实的人,在网上社会与网下社会日益渗透、交融的背景下,他们既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又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就网民而言,要应对网络暴力风险,必须注意约束自我的网上网下行为:一是在日常生活中应自尊自律,恪守社会公德,避免成为网民攻击的实体对象;二是要提高自身网络道德素质,学会冷静、理性地看待各类社会现象,在网上不发表过激和失实的言论;三是要增强网络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操作技巧,加强个人网络信息的保密措施。
    
    *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2010年浙江省社联重点立项课题“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对策”主要成果,课题编号:2010Z31。
    [①]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1月19日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已攀升至34.3%,网民总数已达到4.57亿,其规模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
    [②]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几张残忍虐猫的照片被上传到了网站,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顿时引发众多网民的愤怒,人肉搜索引擎随之启动,发现虐猫拍摄地点是黑龙江省萝北县名山镇名山岛公园,虐猫女子是该县人民医院的护士王某。当地政府和警方介入调查,尽管并没有触犯法律,但王女士最终被解职。
    [③] 2006年4月13日,在“猫扑网”旗下“魔兽世界中国”论坛,一位叫“锋刃透骨寒”的网络游戏玩家以悲情丈夫的语气,声称自己的妻子“幽月儿”有了外遇,并且公布了妻子和情人“铜须”长达五千字的QQ对话,同时慷慨激昂地加以痛斥。随后,在众多网民的声讨下, ID为“铜须”的魔兽玩家遭到“人肉搜索,”以及连锁而来的恐吓和骚扰。事件影响之大,以至于《纽约时报》、《国际先驱论坛报》和《南德意志报》等欧美报纸,相继刊发报道,质疑中国网民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隐私权、情感和生活方式选择权等)的严重侵犯。《国际先驱论坛报》更是以《以键盘为武器的中国暴民》为题,激烈抨击中国网民的“暴民现象”。由此,“网络暴民”作为一个夹杂着歧视性的新名词而诞生。
    [④] 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李一教授在《网络行为失范》一书中有着较为周详的阐述。在该书中,他用“网上社会”指称“网上的虚拟社会”,以区别于“网下的现实社会”,并通过分析后认为,从物理意义上和从社会文化意义上讲,“网上的虚拟世界”都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具体参阅李一:《网络行为失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14页)。谢俊贵教授也认为,虽然当今的互联网已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工具”范畴,成为一种新的人类活动空间,一个新的社会场域。但是,“虚拟”一词只是一种技术层面的描述,并非一种虚无或虚幻。说到底,网上虚拟社会并不是一种虚幻的“影像”,而是一种实在的、真实的社会形态(具体参阅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为避免不必要的分歧,在行文中,笔者主要采借李一教授关于“网上社会”和“网下社会”的论点。
    [⑤] 张淑华:《网络民意与公共决策:权利和权力的对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8-169页。
    [⑥] 张瑞孺:《“网络暴力”行为主体特质的法理分析》,《求索》2010年第12期。
    [⑦] 如认为,“网络暴力”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最终又演化成社会暴力的一种行为。(可参见赵淑岩:《网络暴力现象及其引导和调控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5月;王秀平:《网络暴力成因及理性法律规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百度百科”中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参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979872.htm。)
    [⑧] 拉什认为,贝克和吉登斯都属于制度主义者。因为他们提出要对现代社会进行更多的自省与反思,并认为从结构上更为民主化的制度能够应对现代社会进步过程中所造成的负面效应和继续产生的新的风险(参见[英]斯科特·拉什:《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王武龙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4期。)。
    [⑨] 刘 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94页。
    [⑩] 李一教授在《网络行为失范》一书中,将“网络失范行为”定义为:“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要求,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以及因为不适当地接触和使用互联网络而导致行为偏差的情况。”(参见李一:《网络行为失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92页。)
    [11] 庄友刚:《网络时代与风险社会》,《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2] [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判》,孙相东译,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139页。
    [13]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再思考》,郗卫东编译,载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37页。
    [14] 例如,随着2010年初支持高速数据传输的蜂窝移动通讯技术产品(3G手机)的开始推广,手机网民已经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手机网民用户达到2.77亿,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攀升至65.9%,相比2009年底,半年时间内净增加4334万人,增幅达18.6%。
    [15] 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16] 范正伟:《如何应对“文明的风险”》,《人民日报》,2010年8月5日。
    [17] 具体参阅杨琳:《网络舆情飙升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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