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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的独立审判权和坚持舆论的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两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如今关于这两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已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自从网络舆论勃兴并与传统媒体、民间舆论合流之后,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案件的审理结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或是加重量刑,或是减缓,于是频频出现一种声音说媒体和公众在进行“舆论审判”。究竟舆论是否真的可以影响司法?影响之后,能否就断言“舆论审判”?让我们通过案例和逻辑分析找到问题的答案吧!
舆论压力影响下的典型司法案例
我们先回顾几个案例,看媒体舆论和公众舆论对这些案件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案例一:许霆案。许霆,25岁,山西人,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机器出故障,用余额只有170多元的卡,重复操作171次,共取走现金17.5万元。被捕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州本地媒体率先报道了此事,随即在网络和法学界掀起了激烈的讨论,有九成网友认为法院“判重了”。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裁定案件“发回重审”,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二:杭州飙车案。2009年5月7日晚8时许,杭州富家子胡斌驾高级跑车,一路急速行驶,在市区一居民区门口的斑马线上撞上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造成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年迈无所依的父母。次日,警方称:根据初步调查,案发时肇事车的时速为70码,并表示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该通报会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怒和不满。“富家子弟”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以及70码车速能将人撞飞5米高20米远的质疑在网上炸开了锅。另外,明明就有媒体播出了事故录像,为何通报会称没有监控录像?在事故当晚,胡斌为何还能回到家中上网更新QQ空间?由此,这起飙车案在网络上迅速演变为“70码”事件,并衍生出“欺实马”这一网络热词。5月14日,多省市专家联合调查,之后警方宣布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且肇事车辆的多个部分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张金柱案”、“夹江打假案”、“张二江案”、“蒋艳萍案”、“綦江虹桥垮塌案”、“宝马撞人案”、“张君案”、“邓玉娇案”等一系列案件。
以上案件的最终结局,都与媒体及民间舆论有关,其中多数监督产生积极影响,弱者正是通过监督由“地位”的弱者变成了“舆论”的强者,最终讨回法律的公道。由于舆论对司法产生了影响,并且其中某些案件可能产生了消极影响,有人就不管青红皂白地指责舆论监督,从而使得大众媒体和公民舆论一起遭殃,被斥之为“干扰司法独立办案”和“代替法官判案”,被人冠以“媒介审判”或“舆论审判”的帽子。一度有学者和相关人士呼吁舆论需要理智,媒体不应该参与重大案件的追踪和报道。
公众舆论不完全理智,就能断言“舆论审判”吗?
对于究竟是不是“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我们需要理清什么是公众舆论,舆论能做到全部理智客观吗?
舆论在中国古代称为“舆人之论”,即众人的议论,如《晋书·王沉传》:“自古贤圣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还有说法是古代称百姓的怨言为“舆人之诵”,主要是指对当权者的怨谤。可以看出有最初舆论就具有众人对暴政的不满和对所遭受不幸的倾诉。在英文中舆论是“public opinion”即“公共的意见”,“公共性”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
我国著名学者陈力丹教授认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一致性、强烈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①。通过对定义的分析可知,舆论的主体为“公众”,其主要标志是:其一,对舆论客体(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有相近或相同的认知;其二,具有社会参与的自主性。②
从上面的说法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既然主体是公众,即由每一个不同的个体组成,因此公众绝不可能都是理智的,而对于某些事物的看法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表达的意见有的从整体利益出发,也有许多人源于他自身的利益,公众是一个数量概念,并不能代表他们有相同的利益或思想。在这种多样和自由的意见表达过程中,正确和错误的观点都有可能出现,并且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言论和意见的表达需要“自由的呼吸空间”,那么我们就必须保障公众舆论的权利。在西方有一种“排气阀”理论,它认为社会如同大锅炉,气压太高时要通过排气阀排气。新闻媒介就是社会的排气阀、社会的安全阀。如果信息不能自由流通,意见不能顺利表达,那么各种怨气就会不断膨胀,人们就会对社会丧失信心,也会丧失公德心,因此要给人们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再者个人也承受不起“舆论审判”的论调,所以公众舆论并不是国家和政府所指使,它独立于各种特殊的利益集团,也是大众自己的声音和意见表达,这样的舆论才是真正的舆论。所以,要求公众舆论完全理智、客观和统一,是不可能达到的。如果听到不同的声音甚至是错误的声音,就斥之为“舆论审判”,等于叫民众闭口。
媒体影响司法判决,就能断言“媒体审判”吗?
作为公共权力之一的司法部门,理应受到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是必须也是必要的,司法部门所应该持有的态度,不是回避和阻碍,而是应该主动积极配合。就自身来说,更应该保持司法公正和独立精神。既然你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你就应该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否定不正确的看法,而不应该无原则地屈从媒体的错误舆论和民众的错误看法。
“舆论影响”不等于“舆论判决”。央视的调查中,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的占了92%,邓玉娇一审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邓玉娇的判决并未完全顺应大多数网民的意志,因此也谈不上是屈从舆论的“舆论判决”。
其实,我国很难有所谓的“媒体审判”的基本条件。
在西方,“媒体审判”出现的原因和西方国家的评审团制度(people jury system)密不可分,是海洋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部分。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下,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陪审团将根据出示的证据、证人以及双方辩论的过程来辨明事实真相,然后法官根据所认定的事实来适用法律,给出判决。由于陪审团成员都来自普通公民当中,没有经历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也没有受过专业的心理能力训练,他们有义务或者能力从媒体报道的海洋中辨别出客观的真相。在这样的庭审中,如果媒体对相关司法案件进行大规模不客观、不真实、片面的报道,陪审员一旦接触到媒体报道,很难不受到影响,这必将影响到陪审团对于事实的判断,进而给法官作出判决带来影响。这也是西方法庭对媒体退避三舍的原因,一不留神,媒体报道就有可能给陪审团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媒体审判”的产生。
但在我国情形大不一样,我国没有采用西方的完全陪审团制度,因而通过舆论和媒体报道来干涉司法显然要困难得多。我国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并不完善也不专业,但在我国,正常情况是陪审员会跟从以及依附法官的看法,很少有独立思考。正是从这个层面来分析,我们说,我们国家很难有所谓的“媒体审判”的基本条件。
谁最能左右司法:不正当的权力介入
既然司法有独立办案的权力,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左右司法的看法出现呢?究竟又是什么才是干预司法独立办案呢?
事实上,在我国最能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是另外一种力量,即权力,政府部门中的行政权力。也就是政府部门行使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办案。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各级法院远不能独立于各个党委和行政机构,法院的编制、人事、财政均属于同级的党委政府管辖。因此,在遇到重大案件的处理时,会出现领导批示、“权力”判决,法官最害怕的不是案件错综复杂,而是受到权力机关指示的“发回重审”和“限期解决”。我们不是一般的反对领导批示,如果批示要求客观、公正办案,是没有问题的,最怕的是判决性的批示,比如“必须改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批示。
如果民众舆论、媒体舆论与权力部门的看法不一致,即使舆论再正确,审判机关更多的是屈从于权力。
还有一种情况,表面上是媒体舆论在干预,其实是隐蔽在背后的权力。我国的传媒机构背后有一个权力系统在管辖,这是我们的国情。在正常的情况下,管辖媒体的国家相关部门与媒体想在一块儿,不会随意去干预办案,但有时有的地方的政府部门,也会滥用管辖媒体的权力,在某些司法案件中用“权力”干预媒体,再通过媒体干预司法。也就是通过媒体造势之后,由权力部门作出批示,制造“顺从民意”的假象。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媒体审判根本不存在,而会对司法审判带来干扰的更多的是权力。
媒体、司法应在理性中各司其职
近些年,媒体与司法博弈的案件并不鲜见。没有舆论的监督、影响和推动,不知道要出多少错案。因此,舆论的监督无非是将可能依附在司法上的外来权力剥离,希冀能公正办案。舆论行使监督权,司法坚持“独立办案”的原则,各司其职,社会才是正常的。
前面说到,公众由每一个不同的个体组成,因此公众舆论的表达不可能要求完全理智。然而,对媒体和司法来说都不是个人行为,不是在行使私权,而是行使公共权力,必须理性对待每个案件。尽管我们不赞同用“媒体审判”的说法来反对对司法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可以为所欲为。至于对司法的理性要求应该比对媒体的要求更高,因为媒体人员是无法进入到对核心案情的了解的,往往只能从暴露出来的表象去分析案情,这就难免有错。即使有的媒体不负责任地预设案情、妄下判断,其影响力也只是在舆论的范围内。而司法则掌握了大量证据,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它关乎一个人的命运甚至是生死。因此,作为一个案件来说,人们最关注的不是舆论,而是结果。司法必须理智地行使其独立的审判权,对公众和媒体的舆论,正确的要采纳,错误的不能屈从,这样的结果才是公正和服众的。
我们不否认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会使司法机关产生某种偏差,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判决。但我们最终要看到,司法判决无论是受到民众舆论、传媒或是行政权力的影响而作出错判,都只能说明同一个问题,即司法人员自身独立办案的观念不强,制度不够完善,盲目屈从于权力或舆论,这才会在作出判断时受到左右。
古罗马法律思想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法是最高的理性”。归根结底来说,法律是不应该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应该被外界的压力所左右。如果大众的舆论真的是民心所向和符合客观实际,那么我们应当拷问的是法律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性,而不是舆论。
综上所述,媒体舆论和民众舆论对司法办案的监督是必要的,如果只因为出现某些不理性的行为就笼统地斥之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是不利于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毫无疑问,舆论和权力都可以对重大事件作出反应和表达意见,但这些不是指令更不是判决。如果有一些因为舆论影响司法作出错误判决,首先应该追责的是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非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之过。迫于民意改变的司法判决本身就说明了案件审理过程的粗糙与待考证性。再遇到此类现象时,司法机关应该适当参考公众意见,提取正确的观点,摈弃错误思想,决不能盲目跟从舆论作出判决,更不能因为舆论升级到行政权力干涉而扰乱司法独立办案。相反,媒体舆论在司法判案时所提供的观点应该看做是司法监督的有力手段,如果没有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更难得到保证。最终,所谓的“舆论审判”不再出现,不仅需要大众传媒和公众更加理性,更需要司法程序正义和独立得到保证,以及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来达到。
注释:
①②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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