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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如何行使监督权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邓聿文 点击:19407次 时间:2016/10/29 16:39:03

 看陈永洲事件,感觉像一出戏中戏。如果他自己的供述属实,那这原本是一起非常简单的事情:陈收受爆料人的贿赂,利用记者和媒体的监督权和平台,刻意发表了大量不利于商业竞争对手的文章,被后者举报,然后警察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陈刑拘。

   但是,在事情发生,案情还扑朔迷离之际,中国社会作出了各种政治的、法律的、商业的解读,其中不乏过度想象的阴谋论。尤其是几家报纸,大概这回警察追捕的是自己的同行,有一种“兔死狐悲”的悲壮,于是抢着在第一时间发表了义正言辞、“火药味”十足的声讨评论。而作为事件源起的《新快报》,更是连续两天在头版上刊发“请放人”的公开信。在这种情况下,连平时不怎么关注记者权益的全国记协,也发声督促长沙警方保证记者的人身权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闹成这样一起公共事件,可反思的问题很多,包括警察的跨省抓捕、未审先抓,央视对陈自证其罪的曝光、中联重科是否有利用公权力的嫌疑,等等。然而,最该反思的还是媒体自身,媒体及记者如何利用社会与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在西方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行使对公权力包括对公众人物和上市公司的监督,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许多媒体和记者慨叹在中国做新闻不易,一方面,得面对主管部门的各种约束,另一方面,也得面对其他公权力的压迫;此外,还得面临市场和自媒体的压力。在这样一种社会生态下,媒体和记者还要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让社会尊重自己,确实很难。

   很多人还是想做好媒体和当个好记者的;然而,现实环境也使得一些媒体和记者选择了和恶势力同流合污,自甘堕落。媒体的灰色生态链,就已被人揭示过千百次。假如媒体一方面呐喊着要自由、自主,另一方面却在“自由”、“自主”的口号下公器私用,干些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差事,与它监督的公权力毫无二致,叫人怎么去尊重他们?也难怪,如今一些人把记者称作“妓者”,流行着“防火防盗防记者”,这是对这个专业的高度不信任。

   当一个行业丧失其职业荣誉时,离死亡也就相差不远了。可是,很大程度上这是由媒体和记者自身造成的。外在环境的恶劣只是给媒体和记者自甘堕落的一个理由罢了。以陈永洲和《新快报》为例,其对新闻监督的理解和行使监督的方式,就存在很大偏差,最终出事乃是一种必然。

   仅从目前公布的材料来看,如陈所示,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的10多篇中联重科负面报道中,只有“一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的,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加工,有的甚至看都没看,就在《新快报》等媒体上刊发。撇开这里存在金钱交易不谈,负面报道远不是这样做的。陈不是不可以用别人提供的消息源,但必须在报道中说明这一消息来源,并且必须要在其他消息源的互相印证下,才能构成一篇客观公正的报道,尤其是这种单一消息源长期来自同一对象,报道者就必须警惕对方的意图。这才是专业的报道方式,也是揭黑类报道或调查类报道的基本常识,可他竟然连去中联重科核实一下材料真假都不愿做。

   金钱交易超出了记者职业底线

   当然,人们现在知道原因,是他收了爆料者的钱。但此种金钱交易,已经超出了记者的职业底线,其所做出来的报道,也就毫无客观公正可言。然而,奇怪的是,居然还有人在为陈辩护,说他即使收了钱,也不等于其报道就有问题。如果这样做出的报道没问题,那骗子也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讲,即便爆料者提供给陈的材料属实,根据新闻专业主义的精神,他的报道在程序上也是有问题的,现在法庭不采信刑讯逼供的口供,认为这样的口供没有证据力;同样,从新闻的专业立场上看,违背新闻基本程序的报道也是没有可信度的。至于陈去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举报中联重科,那更不是出自一个记者的为民请命,而是彻底沦为一场交易了。

   再说《新快报》,在刊发“请放人”“再请放人”的檄文时,固然痛快,但它也忘记了一家新闻媒体的应有立场,这里且不说它有公器私用之嫌,在全面无条件为自己的员工“背书”时,是否考虑过陈背后存在“收受贿赂”的可能,陈所做的系列负面报道是否做过扎实的调查,真实与否?作为一家并非专业财经类的都市报,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用自己的名字或与别人署名,发表了十几篇针对同一对象的负面报道,按常理,除非是报社安排他的采访项目,否则,理应引起编辑部和报社领导的重视。可惜,《新快报》并未对此严格把关,虽然两篇檄文强调“认真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所有15篇批评报道”,没有发生问题,但这只是对文本的核查,而不可能去核查他的报道经过。

   报社自己也承认,中联重科曾派人到报社沟通过,可报社出于维护自己记者权益和自身形象的考虑,拒绝了对方提出的邀请记者去企业调查的提议。如果报社走了这道程序,后续的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所有这些该做的《新快报》都没去做,却空洞地高举着新闻监督的道义优势,这是中国很多媒体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通常采取的策略。

   还有那些第一时间发声支援《新快报》和陈永洲的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无疑天经地义,但从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它们自觉不自觉地以媒体监督者的道德优势自居。媒体拥有监督权,并不必然等于媒体或记者就自动拥有高于公权力的道德优势。媒体的监督道义优势必须让位于事实。在事实都未搞清楚的条件下,无条件声援同行,善意的解释是,中国的媒体和媒体人平日被压抑得太厉害,想借此事件出口恶气。然而,这并不是一个令人尊重的媒体的应有做法。

   正因为媒体和记者对自己拥有的舆论监督权感觉良好,不能正确地看待和行使这种监督权,从而随着陈的自供有罪,上述媒体便陷入了尴尬,导致整个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进一步受损。作为社会公器和“第四种权力”,媒体的特点决定了其职业伦理对其职业声誉具有特殊重要性。因此,越是环境恶劣,越要坚守基本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精神,如果媒体和记者丧失了职业操守,不能用专业主义的立场去行使监督权,迟早会为自己带来无妄之灾。

   抛开使陈永远洲案件复杂化的其他东西不说,单就媒体的监督权而言,即便为自己免于不必要的麻烦考虑,媒体和记者也必须做到自重和专业,谨守新闻的基本操守和专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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