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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包心鉴 点击:81次 时间:2016/3/14 14:09:50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人类社会政治演进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能否尊重民意、发展民主,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构起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能否重视法治、依法治理,直接决定着能否使民主在正确轨道上运行,从而有效实现民主的本质。近代社会发展、包括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正反经验进一步表明,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规则引领与规范下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民主的萎缩必然导致人治乃至专制;法治的削弱必然导致民主的扭曲乃至破坏。正是在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我国现代化发展目标的基点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制度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这两次重要全会、两个重大战略,一脉相承、相互联系,其实质就是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从而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确保“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

   一、民主是法治的灵魂

   民主所以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所以离不开民主,归根到底是由民主的实质与本质决定的。

   民主究竟是什么?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必须搞清楚的一个根本问题。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许多人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人们往往表象化地看问题,离开民主的本质去谈论民主,从而陷入“民主是个好东西”或“民主是个坏东西”、抑或“民主是个不好不坏的东西”的抽象争论。历史上民主与法治的割裂甚至对立,或者崇尚“人治”、排斥民主,或者崇尚“大民主”、破坏法治,也无不是由于没有真正搞清楚“民主究竟是什么”的结果。在今天,能否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真正搞清楚“民主究竟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是能否推进当代中国走上法治化、现代化道路的前提与关键。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拨开笼罩在民主之上的种种迷雾,全面深刻地揭示了民主的实质与本质。这就是:人民在国家制度中的位置。这也是区别民主制和君主制的根本标志。马克思指出:“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1]国家制度凌驾于人民之上,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这是君主制;国家制度由人民创造、为人民所用,这是民主制。因此,民主发展的基本逻辑关系应是:“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2]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国家产生与发展,进一步明确揭示了民主的实质:“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3]列宁这段话,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最经典定义。从作为国体的国家形态,到作为政体的国家形式,确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这就是民主。这也就是我们党为什么要始终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将人民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生命的根本依据。

   正是由于民主是国家制度的本质,是民主国体和民主政体的内核,因而它对作为国家制度基本实现形式的法律和法治起着决定性作用。“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也就是说,法律要由人民来制定,法治要为人的权利和利益服务。马克思将此称之为“民主制的基本特点”。[4]这正是我们今天深刻认识和把握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之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纲领性论述,深刻体现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民主法治观,是依靠民主的意志和力量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和内在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人民民主本质、张扬人民民主精神。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其次要坚持民主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由人民作主,让人民满意。再次要坚持民主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其社会基础是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拥护和信仰不是抽象的,更不是强制性的,而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民主觉悟和对自我民主权利的自觉认同上。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民主精神与法治精神内在一致,尊重民主与弘扬法治高度统一。

   二、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民主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形态和国家形式。民主的这一本质和功能,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一种不断实现的过程。现代政治发展史表明,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条件和保障,其中最重要的是两大要素,一是完善的制度,二是健全的法治。通过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正反经验,邓小平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5]这些精辟论述,既抓住了民主的本质,又揭示了法治的功能,是实现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法律的本质在于将人民的权力固定化、规范化。法律的实施即法治的推进,根本之点在于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根本保障。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6]“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7]正是从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功能出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在法治化进程中的真实实现,这既是以往法治建设的最重要经验,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位在“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种战略意义上,正是对法治本质和法治功能的精辟揭示,是对民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深刻把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执政兴国的根本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本质的特征。党领导人民执政兴国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和确保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怎样才能有效地实现党执政兴国的宗旨与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一致性,充分发挥法治在党执政兴国中的根本保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大受益者。离开人民幸福安康的实现,人民民主权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作保障。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尊严。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觉悟,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利益之基、生命之本;而只有法治才是长治、只有遵法才能久安。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更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游离法治轨道和法治保障的民主,势必沦为街头政治甚至“多数人暴政”,这是为当代各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正是在总结现代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在于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民主和法治,从本质上说都是一种国家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归根到底就是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新征程中,只有牢牢把握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着力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层面上发展民主、推进法治,才能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依靠民主与法治的力量优化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质是制度现代化。制度现代化的内涵是民主现代化,即从国家制度层面确保人民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权利。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影响人民民主的主要弊端是严重背离人民主人地位和主体权益的官僚主义,这是现行体制、制度中一切弊端的“总病根”。邓小平深刻指出:“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的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要实现现代化,“非克服官僚主义这个祸害不可”。[8]邓小平这一振聋发聩的分析,虽然讲于30多年前,但是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强烈的现实意义。30多年来,我国各方面现代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跨越式的进步和举世公认的成就,但是就制度层面而言,仍然面临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提升现代化水平的艰巨任务。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重要现实指向在于,以人民民主为导向,深度解决现行体制、制度中的官僚主义弊端,使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更加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得到更真实的实现。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依法治国凸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一个“治”字。用什么来“治”?最根本的是用“法”来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飞跃的过程。由“人治”到“法治”,这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更是一个巨大飞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全一致的,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过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治”是“制”的关键,有了健全的制度,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治理,这就是依法治理。法律之要,不仅在于精细、在于完善,而且在于落实、在于实施,只有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的法律,才有生命、才能具有法律威严。依法治国,就是要使宪法和各类法律付诸实施、用于治理,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大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定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参考文献】          

   [1][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281,31,281.

   [3]列宁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72.257.

   [5][8]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59、189、360,15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人民出版社,1995.291-292.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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