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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方式、能力:新生代农民工权利实现的影响因子——基于农民工主体的视角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吴兴国 丁国峰 点击:4265次 时间:2010-7-31 19:45:16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有明显不同,其更加注重维护自身权益。尽管如此,新生代农民工在权利层面仍存在权利贫困及现有制度框架下的权利实现问题。从新生代农民工本身的视角看,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维护意识、规范其权利维护行为和促进其权利维护能力是消除新生代农民工权利贫困,实现其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一)维权意识的不足
农民工权利意识就是指农民工对自己拥有的权利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渠道的认识、理解,以及对实现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渴望和意识。具体说来,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农民工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二是农民工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三是农民工自觉地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完善逐渐催醒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新生代农民工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身份和处境的差异表达了强烈的权利诉求,渴求解决此种尴尬和处境的权利期待。具有独特利益诉求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权利认知水平不断提升,逐渐对法律法规有了具体认识,对政治参与权利怀有极大热情,对生存需求、身心健康、平等发展等具体权利高度关注,这些反映了其权利意识的提升,以及对自身权益的期待和对法治社会的期待,也强烈希望政府和国家对其权利给予保障。新生代农民工面对劳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不公平问题,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的他们能够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合理处理,沿海地区的“民工荒”和“用脚投票”正是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有所增强,但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还是整体相对缺乏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群体,其权利及其价值认识还是混沌不清,很多程度上处于权利意识不明确、模糊化阶段。
(二)维权意识的改善
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实践中的维权行动、权利诉求与现有制度设计之间存在严重差异,改善其维权意识是当务之急。应对新生代农民工维权进行正确指引,使其理性维权、合法维权,减少维权意识过程中的暴力倾向、对抗性情绪和非理性状态。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需要理性表达,利益保障与诉求表达之间一种唯物辩证的关系,改善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还需正确引导,增强其理性精神,促使其维权意识趋向于理性成熟,使之在法律权威下理性思考、理性表达。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意味着其全新思维方式的养成,也有赖于对传统农民文化土壤、文化传统的改良,促使其新生代农民文化意识的形成,这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应急机制和长效制度,通过民主化管理和制度性安排,以开放性姿态和包容性精神化解新生代农民工所存在的问题,阻止其非理性行为的助长与蔓延。理性维权意识的促进,既需要新生代农民工多渠道、全方位进行维权理念和维权能力的培养,又要全面启动法律、科技与文化的培训系统工程,在实践中反复应用和经验沉淀,使理性维权意识成为其思维方式的主导力量,使其自身权益保障与利益诉求表达趋于理性化,缓和阶层之间的对立与界线划分。首先,应加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力量,培育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道德意识,强调其对社会生活的民主意识、公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成为勇于维护自身与他人的自由权利、实现尊严和价值的公民。其次,还应建立一系列制度来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应赋予新生代农民工刚性权利,重视其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通过至上权威的法律完善去确定和保护他们权利需求的现实。
 
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方式
(一)维权方式的多样化
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意识的多元化决定了维权方式的多样化,既有程序复杂、耗时漫长、费事巨大的维权方式,又有程序简单、耗时短暂、见效迅速的维权方式;既有制度化、理性化的维权方式,又有极端化、非理性的维权方式;既存在“自力救济”的维权方式,也存在“公力救济”的维权方式。随着人治色彩的消退和法治生机的渐起,我国由制度变迁阶段逐渐走向社会变迁阶段,此阶段所追求的社会全面发展不断催生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方式是他们为权利而奋斗的精神反映,也是他们追求正当权益或正当权利的本能意识反映。从法律视角来看,主要有合法途径、非法途径和中间途径的维权方式。合法途径是通过上访、诉讼、仲裁等维权方式实现的,主要是凭借制度化的正式渠道,寻求司法程序救济和保障他们受损的权益。非法途径主要是通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方式,如破环财物、非法游行、暴力胁迫或报复等实现的。中间途径是指既非法律规范之范围内,又非明显违反法律框架的行为手段,如新生代农民工工会或协会维权、寻求新闻媒体维权、自杀式维权等等。
(二)维权方式的实现途径
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利益诉求和基本人权保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宣传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权利需求,构建合理的社会舆论与道德评价体系,将新生代农民工自发、零碎和不成体系的社会心理融入到历史惯性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特征中,并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演变为稳固的社会情感、态度和信念,这有利于为褒扬、贬损、鞭笞他们的维权方式而提供道德评价或社会舆论。其次,应强调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重视。作为具体制度的供给者,政府必须认识到维护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的重要性,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缺失是社会发展受阻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强调政府在维权方式选择中的的优先地位。应优化新生代农民工的制度环境。应消除立法歧视,须彻底打破城乡分割的法律“潜规则”,赋予他们与城市居民平等的主体资格;应加快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立法步伐,把他们的“应然”权转变为“法定”权;还应建立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维护的法律援助体系,能广泛运用司法程序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应积极发展和运用多元化的维权手段。维权方式的多元化并未改变新生代农民工维权追求的核心目标,即保障个体权利与实现社会公平。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法秩序成员的权利而且是其道义上的义务。新生代农民工应积极面对生存危机和权利贫困,敢于主动寻求权利保障,树立理性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维权态度,培养自尊性格及其对法治的信仰和期待。
 
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一)培养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在当前中国,强国家、强资本和弱劳力的三方利益中,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了制定法律制度约束国家和资本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外,最主要的是提高农民工的行动能力,包括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能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能力和法律素质能力的提高,需要进行法律素质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其维权能力的首要环节。新生代农民工应积极发掘自身潜能,加强职业技能学习,提升就业的市场竞争力,消除不平等的就业歧视,他们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自我调控和调整能力,避免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实现自身诉求目标。政府应不断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科学文化培训,促进其职业技能,全面提升其素质水平,使其成为现代社会生产的高素质人才。
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能力,不仅需要依赖新生代农民工提升自身权利意识,通过权利主体的合法行为来展示,而且需要政府不断增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其权利意识,以及推进广泛运用法律方式维护权利的能力,增强其法律素质,改变其行为方式,使其自觉遵守城乡秩序和法律制度,懂得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社会的尊重,以及应属自身的平等合理权利。重点应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工资、劳动福利、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使他们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诉求,改变传统的向政府部门申诉方式或其他非正常的方式(如自杀、自残、爆炸等),采取法律方式寻求公力救济,最终把被动维权改变为主动争权。同时引导他们从熟人逻辑向契约逻辑转变,强调签订劳动合同和收集劳动侵权证据的重要性,培养他们的维权证据意识,学会收集证据。通过法律宣传和学习,普及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信心,提高法律在他们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中的重要性。因此,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可以改变不敢维权、不善维权和维权能力不强的局面,还可以增强新生代农民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法制社会的能力,面对各种劳资纠纷能进行利益表达与抗争,切实提高其相应的维权能力。
(二)加快户籍等相关制度的建设步伐
“从解决途径和机制来看,要把政策调整、组织重构与制度改革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以上的国民待遇目标。”应加快改革城乡分立的户籍阻隔制度,统一城乡户口,消除新生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户籍障碍,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长期就业和居住的问题,赋予他们市民待遇和权利,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彻底解决新生代农民工的“名份”问题。劳动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拖欠和克扣新生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建立严密的支付监控制度和健全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指导与检查,对工资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休息休假等权利应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实施,切实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应建立和健全适应新生代农民工特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就业较集中的工伤风险较高的行业实行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障;同时应加强立法,强制企业和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落实保险关系能顺畅地在城乡和省际之间进行转移接续的机制。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切实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能力。(本文为安徽省法学会资助项目)
 
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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