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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集传》对《诗经》篇章结构的探讨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徐有富 点击:1732次 时间:2015-1-13 16:08:51

  朱熹的《诗集传》是《诗经》研究史上的里程碑,它在废《序》,提出“淫诗说”,分析诗歌作品中所采用之赋、比、兴创作方法等方面都有突破性的进展,并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外,《诗集传》对东汉郑玄笺《毛诗》的篇章结构也作了新的探索,现略述如下:

   一、关于篇什

   《诗集传》对郑笺《毛诗》篇什所作的调整集中于《小雅》。两相比较有以下不同:首先,两者的名称不同。《毛诗注疏•小雅》的篇什名称是《鹿鸣之什》、《南有嘉鱼之什》、《鸿雁之什》、《节南山之什》、《谷风之什》、《甫田之什》、《鱼藻之什》;《诗集传•小雅》的篇什名称是《鹿鸣之什》、《白华之什》、《彤弓之什》、《祈父之什》、《小旻之什》、《北山之什》、《桑扈之什》、《都人士之什》。篇什名称是由该篇什的第一首诗的名称来命名的,两相比较,除第一卷《鹿鸣之什》的名称不得不同外,其余各篇什的名称都不相同。

   其次,两者的数量不同。《毛诗注疏•小雅》的篇什数为七。其中《鹿鸣之什》、《南有嘉鱼之什》各为十三篇;《鸿雁之什》、《节南山之什》、《谷风之什》、《甫田之什》各为十篇;《鱼藻之什》为十四篇。可见其各篇什的篇数是参差不齐的。《诗集传•小雅》的篇什数为八,其各篇什均为十篇,篇数非常整齐。

   第三,两者各篇什所包含的诗篇也是不同的。即以《鹿鸣之什》为例,除两者共有的前九首诗外,郑笺《毛诗》还包括《鱼丽》、《南陔》、《白华》、《华黍》;《诗集传》还包括《南陔》。其中《南陔》虽为两者所共有,但是该诗的位置有了调整,郑笺《毛诗》将《南陔》置于《鱼丽》之后,附在《鹿鸣之什》最后。而《诗集传》将《鱼丽》置于《白华》、《华黍》之后,作为《白华之什》的第三篇。

   此调整非常关键,它导致了《诗集传•小雅》篇什一系列的变化。朱熹本人说明了作此重大调整的原因。他在《南陔》的题下注中说:“此笙诗也,有声无词,旧在《鱼丽》之后。以《仪礼》考之,其篇次当在此,今正之。”①他在《白华之什》的题下注中复云:“毛公以《南陔》以下三篇无辞,故升《鱼丽》以足《鹿鸣》什数,而附笙诗三篇于其后,因以《南有嘉鱼》为次什之首。今悉依《仪礼》正之。”朱熹还在《华黍》的题下注中作了详细解释:乡饮酒礼,鼓瑟而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然后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燕礼亦鼓瑟歌《鹿鸣》、《四牡》、《皇华》,然后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南陔》以下,今无以考其名篇之义,然曰笙、曰乐、曰奏,而不言歌,则有声而无词明矣。所以知其篇策在此者,意古经篇题之下必有谱焉,如投壶鲁薛鼓之节而亡之耳。

   应当说,毛公②与朱熹均注意到了乡饮酒礼与燕礼都鼓瑟而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然后奏笙乐《南陔》、《白华》、《华黍》。三首笙乐与《鹿鸣》等诗关系密切,但是在篇什的划分上却作了不同的处理。毛公将《鱼丽》从后面调到《鹿鸣之什》,凑足十篇之数,再将三篇笙诗附在《鹿鸣之什》之后。这样处理,优点是三篇亡其词的笙诗放在同一篇什之中。其缺点是导致篇什之间的数量参差不齐,特别是最后的《鱼藻之什》将余下的十四篇诗归在一起,显得特别勉强。朱熹在篇什划分时,使每个篇什都包含十篇诗,优点是非常整齐,缺点是将三篇亡其词的笙诗分在前后两个篇什。

   既然《诗经》中的《小雅》、《大雅》、《周颂》都以某某“之什”名卷,“什”当为量词。通常以十篇为“什”,如《文选》李善注云:“诗题曰《鹿鸣之什》,说者云:《诗》每十篇同卷,故曰‘什’也。”朱熹在《小雅•鹿鸣之什》题下注中也指出:“雅颂无诸国别,故以十篇为一卷,而谓之什,犹军法以十人为什也。”事实上《小雅》、《大雅》、《周颂》每什基本上都包含十篇诗,所以《毛诗注疏•小雅》中的《鹿鸣之什》、《南有嘉鱼之什》各为十三篇,《鱼藻之什》为十四篇,显然是不合理的。而《诗集传•小雅》中的各篇什均为十篇则是合理的。

   在朱熹之前,苏辙已经对毛公有关《诗经•小雅》篇什的划分作过修正。他在他所编撰的《诗集传•小雅•南陔之什》首三首笙诗的篇什归属问题作了如下说明:

   此三诗皆亡其词。古者《乡饮酒》、《燕礼》皆用之,孔子编《诗》,盖亦取焉。历战国及秦,亡之,而独存其义。毛公传《诗》,附之《鹿鸣之什》,遂改什首。予以为非古,于是复为《南陔之什》,则《小雅》皆复孔子之旧。

   可见,苏辙的《诗集传》将《鱼丽》一篇仍然保留在《鹿鸣之什》,而将《南陔》等三首笙诗移入下一篇什之首,并且题名为《南陔之什》。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使小雅各篇什都包含十首诗,同时又将三首亡其词的笙诗置于同一篇什中。

   朱熹与苏辙的不同之处在于用《南陔》取代《鹿鸣之什》中的《鱼丽》,而将次卷取名为《白华之什》。他的主要依据就是《仪礼》中《乡饮酒礼》与《燕礼》的相关记载。《乡饮酒礼》的有关记载是“工人升自西阶,北面坐。相者东面坐。遂授瑟,乃降。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卒歌,主人献工,工左瑟一人拜。”又说:“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仪礼•燕礼》所述内容大致相同。显然《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等是以瑟伴奏的歌;而《鱼丽》、《由庚》、《南有嘉鱼》、《崇丘》、《南山有台》、《由仪》等是由笙伴奏或演奏的歌曲,所以将《鱼丽》从《鹿鸣之什》中取出与由笙伴奏或演奏的歌曲编在一起是恰当的。不够理想的是朱熹将亡其词的三首笙诗中的第一首《南陔》依次移入《鹿鸣之什》之末,并将《小雅》中的第二卷取名为《白华之什》。这样就将这三首性质相同的诗分在了前后两个篇什之中。

   苏辙与朱熹体现了宋人敢于疑古的精神,他们纠正了毛公《诗经•小雅》篇什的划分方法,保证各篇什均为十首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苏辙与朱熹两人在具体划分方面的微小差别的是非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但是这与他们所取得的成就相比是次要的。

   二、关于章句

   如何分章,朱熹的《诗集传》虽然同郑笺《毛诗》大致相同,但是也有十四篇不同,这十四篇诗改变了郑笺《毛诗》原有的章句划分,大致有四种情况:

   1、吸取了前人的成果,共三篇:

   其一为《国风•?{•载驰》,朱熹于题下注云:“事见《春秋传》。旧说此诗五章:一章六句,二章三章四句,四章六句,五章八句。苏氏合二章三章以为一章。按《春秋传》,叔孙豹赋《载驰》之四章,而取其控于大邦谁因谁极之意,与苏说合。”“旧说”指郑玄?所继承的毛公的分法。“苏氏”指苏辙,他于此诗实际上仍然采用了郑笺毛诗的章句,在题下注中首先说明了此点,接着又附注道:“或言四章:一章三章章六句,二章、四章章八句。以《春秋传》叔孙豹赋四章义取控于大邦,非今之四章故也。”

   朱熹恰恰采纳了苏辙所附注的第二说。《春秋传》指《春秋左传》,据《春秋左传注疏》卷十一记载闵公二年十二月“许穆夫人赋《载驰》”。据《春秋左传注疏》卷三十四记载:襄公十九年冬“齐及晋平,盟于大隧,故穆叔会范宣子于柯。穆叔见叔向,赋《载驰》之四章。”晋杜预注:“四章曰:控于大邦,谁因谁极?‘控’,引也。取其欲引大国以自救助。”“《载驰》之四章”当指《载驰》的第四章,也即最末一章。如果按照郑笺《毛诗》,它应当是该诗的第五章,如果按照朱熹的《诗集传》,它就是该诗的第四章。朱熹在苏辙的基础上朝前迈进了一大步,因为苏辙仅将这种分法作为参考数据,而朱熹则用这种分法取代了原有的分法。这种分法比较原始,它为我们重新探讨这首诗的分章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其二为《小雅•鹿鸣之什•伐木》,朱熹题下注云:“刘氏曰:此诗每章首辄云‘伐木’,凡三云‘伐木’,故知当为三章。旧作六章,误矣。今从其说正之。”“刘氏”指宋人刘敞,其说见《七经小传》卷上《毛诗》,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这一论断言之凿凿,堪称定论,也为后人所广泛接受。如清方玉润《诗经原始》卷九《小雅•鹿鸣之什•伐木》云:“右《伐木》三章,章十二句。旧本六章,从《集传》引刘氏说为三章,以诗中有三‘伐木’也。”其三为《大雅•文王之什•灵台》,朱熹题下注云:“东莱吕氏曰:前二章,乐文王有台池鸟兽之乐也。后二章,言文王有钟鼓之乐也。皆述民乐之词也。”“东莱吕氏”指吕祖谦,他在《吕氏家塾读诗记》卷二十五《正大雅•文王之什•灵台》中说过这段话,不过有一字之差:“前三章,乐文王有台池鸟兽之乐也。后二章,言文王有钟鼓之乐也。皆述民乐之词也。”吕祖谦说的是“前三章”,朱熹误认为是“前二章”,这导致了篇什的划分有很大的不同:《吕氏家塾读诗记》同郑笺《毛诗》一样为“灵台五章章四句”,如前所述,朱熹《诗集传》对《灵台》篇什的划分却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对吕祖谦所论的误解,重新划分《灵台》的篇章结构是不适合的,如果从内容上考虑分章问题,朱熹完全接受了吕祖谦的观点,两人没有差别。如果从形式考虑分章问题,吕祖谦所继承与坚持的郑笺《毛诗》“灵台五章章四句”的分法非常整齐,也适合配乐表演,而朱熹所分“《灵台》四章:二章章六句,二章章四句”,变得复杂了,而且也不容易配乐表演。

   2、回归毛公的划分方法,共两篇:

   其一为《国风•周南•关雎》,朱熹的分法是“关雎三章,一章四句,二章章八句。”郑笺《毛诗注疏》的分法是:“关雎五章,章四句。故言三章,一章章四句,二章章八句。”唐陆德明指出:“五章是郑所分,‘故言’以下是毛公本意。”可见朱熹所分与毛公所分一模一样,显然是对毛公分法的回归。应当说将《关雎》分为三章更原始,也更可靠一些。如《周南》共十一首诗,除《卷耳》郑分四章外,其余均分为三章,所以《关雎》分为三章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当然究竟如何划分,是可以探讨的,参见拙作《论〈关雎〉的分章问题》(《中国古代文学文献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凤凰出版社,2006年)。

其二是《大雅•文王之什•思齐》,朱熹的分法是:“思齐五章:二章章六句,三章章四句。”郑笺《毛诗》的分法是:“思齐四章章六句。故言五章:二章章六句,三章章四句。”可见朱熹所分与毛公所分一模一样,显然是对毛公分法的回归。应当说郑玄将《思齐》分为“四章章六句”是有道理的。首先,郑笺毛诗《文王之什》的十篇诗中,有八篇诗的章句划分都是很整齐的,如《文王》七章章八句,《绵》九章章六句,《棫朴》五章章四句,《旱麓》六章章四句,《皇矣》八章章十二句,《灵台》五章章四句,《下武》六章章四句,《文王有声》八章章五句。所以将《思齐》改为四章章四句是符合《文王之什》篇什划分规律的。其次,这样划分从内容上看也是符合逻辑的。前两章毛公与郑玄均为每章六句,可以勿论。就毛公,也就是朱熹所划分的后“三章章四句”的情况来看,导致了两组具有因果关系的句子分在前后二章,以至于将两组表示结果的句子置于四、五两章之首。四章之首为“肆戎疾不殄,烈假不瑕。”五章之首为“肆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肆”,郑玄解释“故今也。”朱熹也解释道:“肆,故今也。”可见“肆”是一个典型的表示因果关系的连词,相当于“所以”与“因此”,将表示结果的连词放在一章的开头,无论现代汉语还是古代汉语都是不符合语言习惯的。最好笑的是毛公与朱熹所分之第四章,前两句为第三章之结果,后两句为第五章之原因,而这四句却不伦不类的放在一章中,不知唱起来谁人能懂?所以朱熹所坚持的毛公的分法是不合理的。

   3、朱熹个人的划分方法,共四篇:其一为《国风•邶•简兮》,朱熹《诗集传》的分法是:“简兮四章:三章章四句,一章六句。”并附注:“旧三章章六句,今改定。”“旧”即指郑笺《毛诗》的分法。我们首先讨论郑笺《毛诗》的分法,虽然三章各自均为六句,但是前两章重点写了“硕人”在公庭进行舞蹈表演的全过程,鼓声响起,太阳当空,硕人处于舞蹈者的前列;武舞阶段,只见他手执马的缰绳,有力如虎;文舞阶段,只见他红光满面,左手拿着笛子,右手拿着野鸡毛;演出结束,还受到了赏赐。第三章则写一位贵族小姐看上了这位来自西方的领舞的美男子。以上是前两章与第三章在内容上的不同;就语言形式而言,前两章均为四字句,而后一章三言两句,四言三句,五言一句,是参差不齐的。就表现方法而言,用朱熹的话来说,前两章都采用了“赋”的方法,而第三章采用了“兴”的方法。所以第三章与前两章显然不是并列关系。因此“简兮三章章六句”的分法是不适合的。

   从朱熹的附注可知,他对《简兮》的分章问题作过深入思考,认为“简兮四章:三章章四句,一章六句。”这样分的优点是将后面的“一章六句”与前面的“三章章四句”,从内容到形式,再到表现方法严格区分开了。朱熹从字面上将《简兮》分为四章,在演出的过程中,实际上可分为三个单元,也就是前三章分别同第四章合在一起演唱三遍,男演员跳舞,女演员唱歌,边唱歌边伴舞,形式还是生动活泼的。

   其二为《大雅•生民之什•生民》,朱熹《诗集传》与郑笺《毛诗》的分法均为“八章:四章章十句,四章章八句。”但是朱熹在附注中说明了两者的差异:“旧说,第三章八句,第四章十句。今案第三章当为十句,第四章当为八句,则去、呱、吁、路音韵谐协,呱、声、载、路文势相贯,而此诗八章,皆以十句八句相间为次。又二章以后,七章以前,每章章之首皆有‘诞’字。”朱熹从协韵、文势、行文规律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理由还是比较充分的。

   其三为《大雅•生民之什•行苇》,朱熹《诗集传》的分法是“行苇四章章八句。”其附注云:“毛七章:二章章六句,五章章四句。郑八章章四句。毛首章以四句兴二句,不成文理,二章又不协韵。郑首章有起兴而无所兴,皆误。今正之如此。”应当说朱熹从文理、协韵、创作方法等角度,针对毛诗、郑笺重新划分此诗的章句颇有道理,也为后人所广泛接受。如清方玉润分析道:“右《行苇》四章,章八句。从《集传》。此诗四章总提䜩兄弟,次言酬酢,三言射礼,四言尊优耆老。词意甚明。”

   其四为《鲁颂•閟宫》,朱熹《诗集传》的分法是“閟宫九章,五章章十七句,内第四章脱一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附注:“旧说八章,二章章十七句,一章十二句,一章三十八句,二章章八句,二章章十句,多寡不均,杂乱无次。盖不知第四章有脱句而然。今正其误。”文中“多寡不均,杂乱无次”八字,实际上提出了一个篇章划分的原则,要章句均匀,整饬有序。郑笺毛诗所分此诗章句,多到“一章三十八句”,少到“二章章八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朱熹将郑笺毛诗“一章十二句,一章三十八句”,再加上一个脱句,共五十一句,一分为三章,各十七句。这样《閟宫》作为《诗经》中最长的一首诗,其章句的划分,也就比较合理了。

   4、从毛、郑并提出不同的划分方法备考,共四篇:

   其一为《小雅•彤弓之什•车攻》,朱熹《诗集传》与《毛诗正义》的分法相同,均为“八章章四句”。但是朱熹附注云:“以五章以下考之,恐当作四章章八句。”该诗五六两章写打猎的情况,七、八两章写打猎以后的情况,意思明确,合成两章问题不大。但是前四章,第一章总写车马准备好了将出猎东方,第二章写要到甫田打猎,第三章写要到敖山打猎,第四章写各路诸侯来会同一道去打猎。其中二、三两章为并列关系,所以将前四章合并成两章显然是不合式的,因此朱熹权衡再三,在《诗集传》中还是采用了毛、郑的分章方法,后世也没有见到谁采用了朱熹所提供参考的分章方法。

   其二为《小雅•彤弓之什•沔水》,《诗集传》与《毛诗正义》的分法相同,均为“三章,二章章八句,一章六句。”但是朱熹附注云:“疑当作三章,章八句。卒章脱前两句耳。”朱熹的怀疑是有道理的,因为目前第三章的第一句“鴥彼飞隼”,和前两章的第三句一模一样。前两章的首句均为“沔彼流水”,则第三章所脱第一句也当为“沔彼流水”。这样三章的结构基本相同,也即同一曲调,演唱三遍,是合情合理的。

   其三、其四为《周颂•闵予小子之什》中的《桓》与《赉》,前者为“一章九句”,附注:“《春秋传》以此为大武之六章,则今之篇次,盖已失其旧矣。”后者“一章六句”,附注:“《春秋传》以此为大武之三章。”“《春秋传》”指《春秋左氏传》,该传“宣公十二年”云:

   武王克商,作颂曰:“载戢干戈,载橐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又作《武》,其卒章曰:“耆定尔功。”其三曰:“铺时绎思,我徂维求定。”其六曰:“绥万邦,屡丰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

   朱熹所注意到的这条材料非常重要,它告诉我们现在流行的《诗经》版本“已失其旧”,特别是《周颂》所收各诗均为一章,它们可能是原诗留下来的一些残章残句。

   总之,朱熹的《诗集传》对郑笺《毛诗》的篇什章句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并总结出了不少划分篇什章句的方法,如注意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注意诗歌各部分的内容,注意章句间的匀称,注意协韵,注意创作方法,注意行文规律、注意排比等修辞手法的运用,注意考证相关数据等。探讨《诗经》的篇什章句是《诗经》研究的重要内容,我们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将有利于深化《诗经》的研究工作。

   注释:

   ①“郑笺《毛诗》”指东汉郑玄笺注的《毛诗》,本文依据中华书局1980年11月版《十三经注疏》本。

   ②“毛公”泛指西汉时期鲁国毛亨与赵国毛苌,他们都为现在流行的《诗经》做出了贡献。阮元《重刻宋板注疏总目录》称“毛诗正义七十卷汉毛公传郑元笺唐孔颖达等正义”(见《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7月出版,第1页),对毛亨与毛苌已未区分,所以本文也采用泛称。

   【参考文献】

  

[1]朱熹.诗集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

   [2]苏辙.诗集传[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仪礼注疏[M].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

   [4]方玉润.诗经原始[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吕祖谦.吕氏家塾读书记[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陆德明.经典释文[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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