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介绍
姜飞,1971年生,河北昌黎人。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研究员。承担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系《传播学》和《跨文化传播学》教学任务。“世界传媒研究中心”(Research Center for World Media)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传播学会”(CAC,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副秘书长。曾赴北欧、加拿大等国家科研机构及大学访学、交流,兼任美国Fairleigh Dickinson University传播系跨文化传播研究课程GVF(Global Virtue Faculty)。主要学术兴趣:传播学理论、跨文化传播、媒介话语、后殖民文化批评理论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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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飞
论美国内战:宪政理论的四个问题
来源:网络转摘 作者:甘阳 点击:1081次 时间:2012-1-1 23:03:44
《社会观察》编者按:在美国南北战争150周年之际,本刊约请中山大学甘阳、刘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强世功、章永乐,耶鲁大学法学院刘晗,山东大学法学院田雷等学者,就美国南北战争与美国宪政确立等问题进行讨论。本期先刊发甘阳的发言整理稿。
今年是美国内战150周年,我在这里提出由美国内战引出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层面或者说是宪法理论上的问题。从宪法理论上说,美国南北战争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宪政共和国是不是应当或者说可以允许这个共和国的任何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州、一个省、甚至一个县、一个村庄,脱离这个共同体?这在宪法理论上有一个很专门的概念,叫做secession,我一般翻译成"退出"--有没有权力"退出"这个共同体,这是宪法理论上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
美国南北战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美国宪政的回答,就是No!Absolutely Not!林肯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宪政共和国有没有权力抵抗内部的颠覆势力。林肯认为必须得有,所以宣布secession就是叛乱,叛乱就必须镇压。这是南北战争最基本的一个问题,究竟是林肯违宪还是南方违宪。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还会讲到,secession的问题和我们经常谈到的空间问题有很大的关联。所谓退出,无非就意味着一个空间的政治重组。空间的政治重组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背后隐含的是政治主权的问题。
第二个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一个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和概念体系,是不是需要包括比方说像领土、疆域、人民这些概念。我们都知道,当代主流的政治哲学,特别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不包含这些概念的。我们同时也知道,西方整个政治哲学的传统不是这样的: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一直到美国革命、美国南北战争,所有政治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就是territory(领土)。
我接下来会谈到,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最根本原因是人口和土地的增长。所以最近十几年,西方政治哲学一个比较大的发展,区别于以往罗尔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个问题,就是开始重新找回people、land--人民、土地。
第三个问题是南北战争所提出的政治史与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从美国南北战争会看得非常明显。南北战争解决了黑奴的问题,怎么到了上世纪60年代又会突然出来民权运动、又出现黑人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在这里面,有一个政治史和社会史或者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社会改造的关系问题。
我要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历史书写的问题,到底怎么写历史?由谁来写历史?我们首先都听说过,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如果说最近几十年来历史学界在干什么,无非是历史学家们想颠倒过来,希望写失败者的历史,重建被遗忘的人的历史、以往被忽略掉的人的历史。这样做在理论上是否可能,还是实际上仍然是在写胜利者的历史,只不过这里的胜利者是你自己没有意识到的。
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现在讲第一个问题,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该注意一个基本问题,从比较宪法史上看,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问题,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比方说,我们今天讲,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有没有权力宣布退出这个共同体。这个问题在冷战结束以后变得非常urgent、非常吃紧。
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原先的一个国家分裂,最明显的当然就是苏联的整个解体,还有南斯拉夫。事实上还不仅如此,我们知道,在英国有苏格兰独立党,它是苏格兰议会的第一大党;在加拿大有魁北克问题。这些都是宪法理论上的分离问题。
从常识上判断,我们大概应该会觉得,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应该允许分离。我们说,个人意义上的退出是很容易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他所属的共同体,移民是最简单的办法。所以,所有的人权学说都非常强调个人的自由迁徙、可以自由地移民。还有一个脱离共同体的办法--自杀,这是脱离一个共同体的极端做法。自杀就表示,我要与这个共同体切断任何关系,这是自杀的含义。移民是最简单的,但是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村庄要退出,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但宪法理论中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我们会认为,美国的宪政理论应该是允许退出的,因为它强调一切都是自由组合。既然是自由加入,那当然可以自由退出;反过来,我们会认为苏联宪法是不允许退出的。但实际上恰恰相反,苏联宪法和美国宪法或宪政理论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苏联的1936年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是可以退出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1991年苏联的解体是一个宪法的过程,每个加盟共和国的退出都是有苏联宪法为根据的。
而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美国南部首先有7个州,后来增加到11个州,它们宣布退出美国联邦。南部州认为它们是有宪法根据的,根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9条和第10条。我们知道,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10条是所谓的权利法案。但实际上,权利法案的最后两条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侵犯人权的权力,这一点我们中国学者可能不太清楚。因为权利法案通过的时候,主要目的是保护地方政府的绝对权力,不允许中央政府,也就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干预地方政府。所以,权利法案的真正效应在于,联邦政府无权管理每个州公民的权利,这应当是由地方政府、每个州的州宪法规定的事项。读过一点美国宪法史的人都知道,第十四修正案的意义就是把权利法案转变为一个由联邦政府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将州政府排除在外。我讲第四个问题--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时,还会再出现这个问题。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南方邦联认为,联邦宪法第9条、第10条的中心意思是,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归地方政权所有,所以地方政权有权宣布退出。因为宪法上没有明确说联邦政府(在当时主要是美国国会)有权禁止各州退出,所以南方认为退出权在各个州政府,所以州政府宣布退出联邦是有宪法根据的。
但是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1869年发生了非常著名的得克萨斯诉怀特一案(Texas v. White, 74 U.S. 700, 1869),它是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讨论secession问题的唯一判例。我们如果去看这个案件的法院意见,就可以发现意见推理是非常牵强的,坦白说,它的论据是非常弱的。法院意见的整个论据当然都来自林肯,就是宪法上说美国人民结成一个共同体是要一个perfect union。既然是要一个更美好的共同体,也就意味着它是永久性不能分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退出。得克萨斯诉怀特案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可以宣布它有权退出美国联邦,而且,如果宣布退出,林肯的先例就是军队可以镇压,任何退出都是叛乱。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1990年、1991年前后,整个苏联、东欧都在转型,转型以后所有的东欧国家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制宪。东欧8个国家,也包括苏联在内,制宪过程中都有一个庞大的美国宪法代表团,主要由美国宪法学者组成的代表团。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解体了,捷克斯洛伐克也分裂成为两个国家。所有这些都要在宪法上给出一个说法,大家都认为宪法理论上应该包含退出权这一条,因为既然是自由、民主的共同体,地方政权当然有权退出。
但这给美国宪法学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因为从宪法理论上讲,如果宪法不但可以包含而且应该允许每一个部分退出的话,这会直接威胁到美国政府的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法中是不可容许的。无论是在民情上,还是在宪政理论上,都是不允许的,所以退出权的问题造成一个非常大的困境。
我们都知道,美国非常希望美国以外的国家都在分裂,地方政权退出就退出了,这是你应该有的权利,但回到它自己的国家就不允许了。而且,一旦退出权被写入宪法,美国的宪政体制也要发生很大的问题,并不只是得克萨斯诉怀特这个案子要被推翻,整个体制都会变得非常脆弱。
所以美国宪法学者在1991年前后都在讨论secession的问题,我印象最深的一篇文章是1991年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的一篇文章。桑斯坦的一个论证就是,宪政共和国的宪法是不可以包含secession条款的,苏联宪法的secession条款本身就是非常荒谬的。桑斯坦的基本理论就是说,退出权本身和宪政就是对立的概念,因为宪政国家意味着一个共同体的人民同意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冲突。什么是宪政的方式?就是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冲突。如果你不承认是一个共同体的话,宪政共同体根本不存在的话,所有的宪政根据都会落空。所以宪政国家的宪法是不应该包括secession条款的,这是一个前提。
桑斯坦当然是从美国的角度去讲的。所以我觉得,secession的问题在宪政理论上是相当困难的。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回到主权理论,主权意味着对整个territory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主权的最高权力都可以被分割,主权治下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都可以claim、可以宣称主权的话,那么主权也就不存在了。
最后,我还要提出一个相关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了解美国宪政历史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应当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之所以还有必要重新提出来,是因为我觉得中国的很多宪法学家实际上是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比方说,什么叫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我们大家都知道,托克维尔有一句名言,大意是,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解决,我们通常理解这句话是指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政治社会中的一切都是由法律确定的。
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但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全局性的判断。这里面涉及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南北战争的爆发、内战的爆发,当然就表明,最重大的政治问题不可能通过宪法手段得到解决。如果可以通过宪法来解决,就不会有战争。战争意味着宪政手段不可能解决。宪政意味着大家和平地、理性地以讨论的方式解决最重大的共同体问题。那么由此实际上可以提出政治哲学和宪政理论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宪政国家、立宪主义政治最基础的前提是什么?
哈佛大学政治学家哈维•曼斯菲尔德(Harvey Mansfield)有一句名言说,"所有的宪政主义都以非宪政为基础。"这在美国宪政史中就有最好的证明。所有读过一点美国宪政史的人都知道,第一,费城制宪会议本身就是违宪的。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美国宪法的所有代表都没有获得人民的授权,让他们去制定一部宪法。各州派这些人去费城开会,明确授权他们是修宪,而不是制宪。
第二,这帮人把自己关在费城两个多月,外界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在我们今天,没有一个政治社会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当时也是有媒体的,只不过交通不便,他们只有报纸。没有任何人可以采访,所有人都不可能知道会场内发生了什么。而且费城会议为什么没有记录,因为每个人不准做记录。也就是说,所有讨论的前提是一个黑箱作业,必须在一个绝对封闭的环境下,因为有外界民众干预的话,精英们都会变得不理性,不能够纯粹理性地去思考问题,而必然会受到舆论的、民间的、本州居民的、本州民意代表机构的制约。将他们隔离起来,就是要他们完全从精英们的共识前提下去讨论问题。这在以后任何制宪过程中都绝不可能复制。
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费城制宪者可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他们会有这种权力?原因很简单。所有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是美国独立战争的英雄,他们是公认的政治领袖。所以费城会议一定要确保华盛顿到场。华盛顿历来被称为 Pale President、Pale Father,他是一个非常苍白的总统,虽然他是美国国父,但是大家都不知道华盛顿总统到底干了些什么。但就是要确保他在,以保证整个制度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南北战争也表明所有的宪法机制都归于无效,而且,林肯的最大特点就是完全不顾宪法,完全不顾宪政。我们来看林肯在整个战争期间的一系列行动。第一点,林肯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政体。在林肯以前,美国完全是一个以国会为中心的体制。按理来说,总统发动战争,尤其是对内战争,绝对是要先通过国会,但林肯完全是总统命令国会通过的。而且,林肯在南北战争宣战时就立即取消新闻自由,取消人身保护令状。如果从一个标准的宪法理论上看,林肯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包括他没有权力发动对南部的战争。
再详细谈的话,对林肯的问题可以谈出很多。如果从美国史的角度来说,南北战争的最大争论一直在于,林肯的内战到底是基于个人目的还是其他什么目的?20世纪50年代修正史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林肯,就不会有内战,这个内战是毫无意义的。美国当时有3,000万人口,内战死亡60万人,还不算伤者。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美国历史上牺牲人口最多的战争就是南北战争。很多人认为内战是毫无必要的,认为妥协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但这是50到60年代修正史学的看法。70年代以后,情况又倒过来了。也就是在民权运动以后,解放黑奴的正当性再次被高度强调。民权运动以前,在美国职业历史学的研究中,林肯的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非常有疑问。
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基本上有两个点。第一个是我刚才讲的,在宪法理论上怎么论证一个共同体是不能退出的,或者说美国宪法和苏联宪法,你们认为哪个更符合你们心目当中的自由民主宪政?第二个就是政治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法治本身以政治为保障,但是法治一旦确定以后,它就会有一个约束力。就像我们刚才谈到的,1869年的得克萨斯诉怀特一案确定了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不能退出联邦。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判例对政治问题的解决有任何制约作用。因为如果有这个制约作用,南北战争就不会爆发。这是一个事后的判例,但是事后一旦确定,它就变成有非常约束力的判例,美国再也没有一个部分、再没有一个州或一个村宣布退出。这个问题是一个宪政史的问题。
政治哲学要不要"领土""人民"等概念?
我现在开始谈第二个问题。南北战争的根本问题在于美国在建国后那段时间内人口和土地的迅速扩张和增长。但美国的一个特别之处就在于,凡事都会涉及到南方和北方两个不同的政治制度的问题。
人口增长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但在美国却关系到一个非常基本的政治发展问题。比如说,美国每三万公民选举一个众议员,然而在美国宪法上黑奴是没有公民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黑人人口怎么计算?你们看美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是"五分之三条款",五个黑人等于三个公民,虽然黑人没有平等的投票权,但是在人口计算的时候,他们是要被计算进去的。这当然是美国宪政史上最大的耻辱之一,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虽然它没有提到奴隶制,但是大家都知道意思是什么。
对于南部各州,假定说黑人人口不计算在内,而众议员人数按三万人一个且只有白人的话,那么,南部的众议员人数马上就会下降。但是如果把黑人人口计算进去,那么南部众议员的人数马上就会上升。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而且这里还凸显了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在罗尔斯以后,西方所有的政治哲学基本是一个契约论的传统。但是西方政治哲学我认为还有一个是非契约论的传统,比如说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一直到美国开国时候的《联邦党人文集》。他们所讨论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是国家的size问题、大小问题,人口的多少问题。孟德斯鸠的表述最为明显,他认为一个共和国要在国土相对小、人口相对少的共同体内才有可能;一个大的国家,领土很大、人口很多,比较适合的政体是君主制。
在西方,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到孟德斯鸠为止,这是一个没有什么人怀疑的传统。但是美国建国的时候,《联邦党人文集》所面临的最大理论挑战就是如何否定这个东西。因为按照这个理论,美国就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美国不应该是十三个州联合起来。州就是state,就是十三个国家。如果要把十三个国家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国家,那一定不是共和国。这是反联邦党人的最重要的一个论据。反联邦党人认为,美国不可能成为一个共和国,不可能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一定是有暴政的。所以,这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辩论以及整个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
现在的政治哲学,看罗尔斯的契约论是没有这个问题的。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里面,我们就算完全相信他的所有东西,我们会提出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根据罗尔斯的契约论,我们想不出任何理由去解释美国和加拿大为什么要分成两个国家。大家所认同的理论完全一样,为什么不组成一个国家呢?它没有territory疆域的概念,没有territory的概念就是没有历史的概念,因为territory一定是历史形成的。
我刚才讲,南北战争涉及到的两个问题都是与人口、size有关的。首先看第一个,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历史学界做南北战争的研究,都不是在做林肯,而是研究林肯的主要对手,就是当时美国民主党的领袖--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Douglass)。道格拉斯认为,解决南北问题、同时又不会引起战争的唯一可能性,就是人口和土地的扩张。往西部扩张,扩张以后自然而然就把南北的矛盾消解掉了。因为道格拉斯认为,土地逐渐大了以后,原先这些州的人口就会萎缩,南部在美国政治当中占的比例会萎缩,奴隶制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但是当时引申出一个非常大的辩论,就是美国辉格党领袖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最重要的问题,他坚决反对美国扩张。韦伯斯特认为,美国再扩张的话就肯定不是一个共和国了。这仍然是回到孟德斯鸠的理论,就是说,美国已经这样大了,再大下去就会到达新墨西哥,这些人都是天主教徒,又不是白人,怎么构成一个共同体?这是韦伯斯特所考虑的一个问题。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所以我在这里只是提出一个问题,现在讨论政治哲学,我认为整个契约论为基础的政治哲学都是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概念。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特别是英国的埃德蒙•伯克,他是批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我觉得政治理论需要重新回到伯克那里。首先,政治共同体通常都是历史的形成,territory这个地域问题也是历史的形成。所以,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包含进去,如果连territory这个疆界问题都不清楚,人民归谁不清楚,如何能说这是一个大家可以共同接受的正义理论或宪政理论呢?如果仅由一个抽象的宪政正义理论或者正义理论就可以组成罗尔斯所说的良善共和国,那么历史问题全部都是无效的。
罗尔斯当然是非历史的理论。虽然所有人都攻击,而且他后来也承认,他的政治哲学完全是以美国为基础的,但是如果我们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去理解美国历史的话,美国历史是完全解释不通的,南北问题根本讲不通。整个美国政治不是按照一个抽象正义理论建立起来的。
南北战争双方所捍卫的最高概念都是"自由"。南方的口号是坚决捍卫我们的自由,坚决捍卫自己的财产--奴隶是我们自己的财产,剥夺奴隶即是剥夺我们的财产,所以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在和平时期希望用和平手段解决南部奴隶问题的时候,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补偿奴隶主的财产损失,因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所以南北双方的口号都一样:财产权、自由权。光从这些抽象口号根本不能理解任何问题。
所以,这就是政治哲学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最近十多年,有一些新的政治理论都在检讨罗尔斯政治哲学理论的缺失,这就是people 、land、territory。
我还要讲一下,这也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的老师艾德华•席尔斯(Edward Shils)临终前几年经常和我谈论的就是territory问题。他一生关心两个问题。他认为,社会学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社会"。他认为社会学理论从来没有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他晚年时候的几篇文章谈的都是territory问题。席尔斯认为,没有一个territory的概念,那么社会的概念就没法界定。但是他还没有想清楚这个问题就去世了。现在的社会学好像也没有人在想这个问题。我后来对社会学很失望,现在的社会学没有自己的问题,总是跟着别人走。
但是,territory这个问题本身会成为一切政治社会里非常基本的一个问题。而如果territory问题被重视的话,历史的问题一定也会被重视。埃德蒙•伯克当然会强调,任何政治共同体一定是历史形成的共同体,所以他才有反对契约论的最根本理据:社会是一个契约,但社会这个契约并不是我们活着的人之间的契约,它是包括与以前死掉的人的契约以及与未生的人的契约,这是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概念。所以任何政治共同体一定是一个历史的共同体,而不是一个非历史共同体,这是埃德蒙•伯克最根本的论点,我认为它在今天仍然很值得认真对待。
政治共同体不可能是抽象的、非历史的,就好像任何一个公民群体、一个人群,只要承认某些抽象的理念,比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可以组成一个良善的宪政共和国。这不现实,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如果不引入历史理论的话。
我再补充一点。从南北战争结束到1870年,美国在四五年的时间内连续通过了第13、14、15修正案。这三条修正案严格说来都是违宪的,因为它们完全剥夺了南部的任何政治代表。因为南部的政治代表都是叛军一方,所以联邦国会不承认这些人选到国会的代表。第13、14、15修正案都是在剥夺南部11州民意代表的基础上通过的,否则就通不过。这从宪政理论上讲当然是不对的,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政结构,各州的民意代表并不是由中央政府指定的,而是各州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如果你让南部选,他们还是选这些人。所以问题就变成:解放黑人奴隶的第13、14、15修正案,如果是用宪法手段就通不过,只有采取违宪的手段--剥夺你们所有 人的宪法权利。
这在宪政理论上提出了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通常而言,绝大多数人是站在林肯一边,站在北方一边的,但是如果从宪政理论上看,如果我们持非常严格的宪政理论的话,林肯所有的行为,包括林肯被暗杀后北方军队在南部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内战后南部没有一个民意代表,各州都是由军队实施军事管制,行政长官是军事委员会主席,讲成我们中国人的话就是总督、将军。每个州都是将军在管。南方的军管一直要到1876年总统选举以后的次年才撤消。
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
现在我开始讲第三个问题,就是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按照我们常识的理解,南北战争的中心问题是解放黑奴。林肯在战争的第二年发表了《解放黑奴宣言》,那么黑奴问题就应该解决了,第13、14、15条修正案已经确保了黑人的公民地位。
而且我顺便要说一下,在美国,女人的地位是因为黑人的地位提高才提高的。美国第一波女权运动出现在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问题很简单,黑人都有公民权了,白人的女人还没有公民权啊?所有社会都以黑人作为社会最底层、最贱民的阶层来做比较。所以就掀起了白人妇女的权利运动。
所以,在美国两个问题始终联系在一起:种族、性别。种族在先,性别在后。
我在这里想讲的是政治革命完成以后的社会革命问题。按理来说,黑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实际上来说,情况相去甚远。我们看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会知道托克维尔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法律上解放了黑人,只会在社会层面上使黑人的待遇更悲惨。
这个话怎么讲?人对人的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黑人越是得到法律的解放、越是成为理论上的自由人,白人就越是觉得,"你怎么可能和我是一样的呢?"所以实际上的问题,虽然当时北部的黑人是自由黑人,但在南北战争过程中,北部黑人的地位越来越糟糕。从南北战争结束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民权运动,整个有80年的时间,现在宪政史上被称为"黑人被遗忘的80年"。大家都以为黑人问题已经解决了;南北战争直接导致1870年以后的美国资本主义大膨胀,黑人问题完全消失了。
黑人问题很简单。在南部,是,你有选举权,我可以很简单地要求一个条件:你要登记,你要登记你的名字吧,你要识字吧。可是黑人说他不识字啊。不识字当然就没有选举权啦。这样很容易就把黑人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
还有一点,你本来是白人家里的奴隶,吃住都是主人包的,你是不需要自己去谋生的;黑人一解放,说要自己谋生,财产在哪里?当然,白人主人可以借给你,借给你就是高利贷。你还不起,马上就变成债务人了。这就是被遗忘的80年的黑人状况。
还要注意,美国宪政还有一个特点,南部各州被称为"一党州",整个一百年都是一党统治--美国民主党的绝对天下。这种状况一直要到上世纪60年代以后才有改变。一党专政、一党执政时间最长的就是美国了,八九十年内都是一党执政,而且南部从州长到它的州议会,全部清一色是一党执政,一直到60、70年代以后才有改变。
为什么60年代民权问题反而更突出呢?黑人在宪法上是有选举权,但是在社会含义上,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存在,黑人仍然处于最最底层。而且不光如此,被解放出来的黑奴到了北部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仍然是最低的,所以才会隐含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强调,南北战争并不是黑人与白人的战争,而是白人与白人的战争。白人与白人之间的战争必须要找到某种方式的妥协,白人之间必须找到妥协,否则白人就分裂了。黑人没有拿起武器!
所以美国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打完以后怎么办。战争结束后,如果黑奴都跟着北方"解放军"部队后面,军队难道能老扎根在那里吗?北部的激进派就说,如果军队一走,恢复民主选举,南部马上就会把叛军的将军都选为州长和参议员,所以就不能让他们选。你一让他们选,他们肯定选反北方的那些人,因为整个南方的白人都是反北方的。所以黑人成为让北方军队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1876年的总统选举实际上就是一个妥协。按照当年的选举,本来是由南部的人当总统。他们做了一个妥协,总统让给北方人,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北方撤军。所以1876年选举结束后,1877年北方就从南方撤军了。
撤军以后,南部就通过了黑奴法典,规定选举要受过教育、要识字等等。所以说,它可以用很简单的技术手段把黑人在法律上、宪法上的公民权剥夺得一点都不剩。还有一个当然就是财产问题。
如果我们去了解的话,我们不能以为1860年代的南北战争就把黑人问题解决了。如果黑奴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20世纪50、60、70年代民权运动会如此高涨?黑人问题完全被压了下来,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从社会学的含义上,从一个社会革命的角度上,黑人问题完全没有解决,甚至更糟糕。在南北战争前的几十年中,南北之间最大的争论就是:南部认为,谁是奴隶?你北方的工人才是奴隶,你是工资奴隶。挣工资的人怎么会有自由呢?我们这里黑人虽然是奴隶,但我们是一家人啊。你看他们两夫妻,妻子是我们家太太从小的玩伴,男的有时候都好几代,赶马车、管内务,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是家人的关系。你北部的工资工人才是奴隶,是工资奴隶!所以,南北战争前非常重要的一个争论就是,劳动、工资到底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黑人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他自己要证明,挣工资的人是自由的。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大的争论。
所以南部一直认为,你摧毁了我们南部本来很好的黑白"和谐社会"。而且,你们把黑奴解放出来以后,没有给他们任何实质性的担保。罗斯福以前是没有任何社会福利的,没有任何人管他,哪里有钱?黑人怎么活呢?
所以我觉得这里是一个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政治革命完成以后是不是完成社会革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中国、印度以及其他地方一个比较。政治革命完成以后,是不是有一个社会革命跟在后面?"土改"就是最根本的一个问题。第三世界的许多国家都没有土改,没有土改的社会改造是不彻底的,所以就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妥协。
这是第三个问题,很值得讨论,隐含的问题会非常多:政治革命手段到底能解决多少问题?那些遗留下来或者所释放出来的社会问题到底由谁最后来解决?社会问题被释放出来后就必须要解决,怎么解决?也许会拖很长时间,而在释放到被解决之间,伤害可能会是更大的。
历史如何书写?
第四个问题是一个历史书写的问题。
中国人所了解的美国肯定是非常不完整的。我们所了解的美国基本上是新英格兰地区,这个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念。我们只要看美国南北战争前七八十年的历史,16任总统中有12任是南方出来的。美国Founding Fathers一代,所有的建国国父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南方人:华盛顿,南部、奴隶主;杰斐逊,南部、奴隶主;麦迪逊,南部。只有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是东部的。再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南北战争以前共70多年里,有60多年首席大法官都是南方人。也就是说,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南部在整个美国政治生活当中所占的比重是远远压倒任何地方的;不是说什么纽约、新英格兰。
如果我们看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全书的结构非常有意思。他开篇谈的是新英格兰,但是你看它上卷的最后一部分,也是全书篇幅最大的一个章节,谈的就是黑人问题。而且一谈到黑人问题,托克维尔在前面所讲的美国问题全都不存在了。一谈到黑人问题,托克维尔就感觉没有一个解决办法。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时候正好是美国内战前夕,他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就提出来,越是从法律上解放黑人,就越会让黑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更加悲惨。这是托克维尔作为一个来自贵族社会的欧洲人马上能够理解、想象到的一个问题。
实际上,美国哪个部分最有文化?我们都认为当然是哈佛、耶鲁。不是的!你们想想,美国最重要的文豪--福克纳、马克•吐温,他们两个是哪个州的?密西西比州--最具南部色彩的南部。托马斯•艾略特,包括美国文学上的新批评,离开美国南部,完全不可能理解。你要看新批评真正起源地是美国南部,南部的文化意识形态是新批评兴起的土壤;只不过后来逐渐转变掉了。
所以,整个南部实际上是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比如说,美国二战以后最有文化的总统是谁?卡特--南部人。卡特也是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第一个由美国南部州长当选为美国总统的。在此之前,威尔逊也是南部的,但是,他是要移到东部后才能够当选。
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政治的一个基本格局就是,总统一定是北部的--纽约或者马萨诸塞,然后副总统是南部的。肯尼迪是最典型的,肯尼迪是马萨诸塞的,副总统约翰逊是得克萨斯的。如果你们注意看的话,美国最近30到50年最大的政治变迁就是,南部政治变成根本性的、决定性的。你们要注意,近年来所有的美国总统都是南部的。
克林顿打破了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平衡,克林顿以前,总统和副总统一定是南北搭档的;克林顿在1992年当选是南南的总统和副总统组合,他和戈尔都是南方人。这意味着什么?政治平衡完全被改变!小布什、得克萨斯,当然是南部的。虽然他们都跟东北部有关系--或者是在耶鲁或者是在哈佛读书,但是他们的选民根基是在南部。这些问题会涉及到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是我们所了解的美国历史本身是一部被美国北部人改写的历史。如果我们真要研究美国比较早的、特别是从建国到南北战争的历史,那么务必要理解这一点。
而且,现在的美国政治,最近50年的政治,里根共和党的整个策略就是"南部战略"。什么叫共和党?共和党就是林肯的党,林肯的党是不可能赢取南部的。共和党的最重大问题就是如果它能赢得南部,那它就赢了。为什么里根在1980年的选举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政治变局,因为南部所有的民主党都投了里根的票,这就形成了美国政治最大的一个转变,就是美国政治完全重组了。为什么里根结束以后,老布什是个过渡,克林顿上台是要"南南"的组合--两个民主党都是南部的组合,才能取得政权?也就是说,民主党要重新占领南部。两个都是南部的,表明南部政权对美国政治有决定性的作用。
奥巴马是一个异数,我们要看下一步到底怎么样,我认为奥巴马是一个非常偶然的现象,比较奇怪的一个现象。没有一个特别的情况,照理来说,我并不认为奥巴马现象是有什么非常深刻的意义,在心理上对美国人很重要。
美国政治的根本问题是一定要从南北角度去看的。我们看选票、选区的时候,所谓的红党、蓝党,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一个南北问题。南北问题不一定是绝对的地理上的南或北,而是倾向上的南或北。我觉得这是一个历史书写的问题。
今年是美国内战150周年,我在这里提出由美国内战引出的四个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宪法层面或者说是宪法理论上的问题。从宪法理论上说,美国南北战争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宪政共和国是不是应当或者说可以允许这个共和国的任何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州、一个省、甚至一个县、一个村庄,脱离这个共同体?这在宪法理论上有一个很专门的概念,叫做secession,我一般翻译成"退出"--有没有权力"退出"这个共同体,这是宪法理论上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
美国南北战争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美国宪政的回答,就是No!Absolutely Not!林肯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宪政共和国有没有权力抵抗内部的颠覆势力。林肯认为必须得有,所以宣布secession就是叛乱,叛乱就必须镇压。这是南北战争最基本的一个问题,究竟是林肯违宪还是南方违宪。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还会讲到,secession的问题和我们经常谈到的空间问题有很大的关联。所谓退出,无非就意味着一个空间的政治重组。空间的政治重组会引发什么样的问题,背后隐含的是政治主权的问题。
第二个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一个政治哲学的基本框架和概念体系,是不是需要包括比方说像领土、疆域、人民这些概念。我们都知道,当代主流的政治哲学,特别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是不包含这些概念的。我们同时也知道,西方整个政治哲学的传统不是这样的: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一直到美国革命、美国南北战争,所有政治哲学讨论的首要问题就是territory(领土)。
我接下来会谈到,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的最根本原因是人口和土地的增长。所以最近十几年,西方政治哲学一个比较大的发展,区别于以往罗尔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个问题,就是开始重新找回people、land--人民、土地。
第三个问题是南北战争所提出的政治史与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是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从美国南北战争会看得非常明显。南北战争解决了黑奴的问题,怎么到了上世纪60年代又会突然出来民权运动、又出现黑人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在这里面,有一个政治史和社会史或者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社会改造的关系问题。
我要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历史书写的问题,到底怎么写历史?由谁来写历史?我们首先都听说过,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如果说最近几十年来历史学界在干什么,无非是历史学家们想颠倒过来,希望写失败者的历史,重建被遗忘的人的历史、以往被忽略掉的人的历史。这样做在理论上是否可能,还是实际上仍然是在写胜利者的历史,只不过这里的胜利者是你自己没有意识到的。
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现在讲第一个问题,退出(secession)的问题。
我们首先应该注意一个基本问题,从比较宪法史上看,这是非常有趣的一个问题,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比方说,我们今天讲,一个政治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有没有权力宣布退出这个共同体。这个问题在冷战结束以后变得非常urgent、非常吃紧。
我们到处都可以看到,一个政治共同体或者原先的一个国家分裂,最明显的当然就是苏联的整个解体,还有南斯拉夫。事实上还不仅如此,我们知道,在英国有苏格兰独立党,它是苏格兰议会的第一大党;在加拿大有魁北克问题。这些都是宪法理论上的分离问题。
从常识上判断,我们大概应该会觉得,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应该允许分离。我们说,个人意义上的退出是很容易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退出他所属的共同体,移民是最简单的办法。所以,所有的人权学说都非常强调个人的自由迁徙、可以自由地移民。还有一个脱离共同体的办法--自杀,这是脱离一个共同体的极端做法。自杀就表示,我要与这个共同体切断任何关系,这是自杀的含义。移民是最简单的,但是一个部分,比方说一个村庄要退出,那么问题就变得非常复杂。
但宪法理论中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我们会认为,美国的宪政理论应该是允许退出的,因为它强调一切都是自由组合。既然是自由加入,那当然可以自由退出;反过来,我们会认为苏联宪法是不允许退出的。但实际上恰恰相反,苏联宪法和美国宪法或宪政理论有一个非常大的不同:苏联的1936年宪法明确规定,任何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是可以退出的。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1991年苏联的解体是一个宪法的过程,每个加盟共和国的退出都是有苏联宪法为根据的。
而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美国南部首先有7个州,后来增加到11个州,它们宣布退出美国联邦。南部州认为它们是有宪法根据的,根据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9条和第10条。我们知道,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和第10条是所谓的权利法案。但实际上,权利法案的最后两条是从制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侵犯人权的权力,这一点我们中国学者可能不太清楚。因为权利法案通过的时候,主要目的是保护地方政府的绝对权力,不允许中央政府,也就是美国的联邦政府干预地方政府。所以,权利法案的真正效应在于,联邦政府无权管理每个州公民的权利,这应当是由地方政府、每个州的州宪法规定的事项。读过一点美国宪法史的人都知道,第十四修正案的意义就是把权利法案转变为一个由联邦政府保障的宪法基本权利,将州政府排除在外。我讲第四个问题--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时,还会再出现这个问题。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南方邦联认为,联邦宪法第9条、第10条的中心意思是,凡是宪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归地方政权所有,所以地方政权有权宣布退出。因为宪法上没有明确说联邦政府(在当时主要是美国国会)有权禁止各州退出,所以南方认为退出权在各个州政府,所以州政府宣布退出联邦是有宪法根据的。
但是在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以后,1869年发生了非常著名的得克萨斯诉怀特一案(Texas v. White, 74 U.S. 700, 1869),它是迄今为止美国最高法院讨论secession问题的唯一判例。我们如果去看这个案件的法院意见,就可以发现意见推理是非常牵强的,坦白说,它的论据是非常弱的。法院意见的整个论据当然都来自林肯,就是宪法上说美国人民结成一个共同体是要一个perfect union。既然是要一个更美好的共同体,也就意味着它是永久性不能分离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退出。得克萨斯诉怀特案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可以宣布它有权退出美国联邦,而且,如果宣布退出,林肯的先例就是军队可以镇压,任何退出都是叛乱。
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1990年、1991年前后,整个苏联、东欧都在转型,转型以后所有的东欧国家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制宪。东欧8个国家,也包括苏联在内,制宪过程中都有一个庞大的美国宪法代表团,主要由美国宪法学者组成的代表团。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解体了,捷克斯洛伐克也分裂成为两个国家。所有这些都要在宪法上给出一个说法,大家都认为宪法理论上应该包含退出权这一条,因为既然是自由、民主的共同体,地方政权当然有权退出。
但这给美国宪法学者造成极大的困扰,因为从宪法理论上讲,如果宪法不但可以包含而且应该允许每一个部分退出的话,这会直接威胁到美国政府的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法中是不可容许的。无论是在民情上,还是在宪政理论上,都是不允许的,所以退出权的问题造成一个非常大的困境。
我们都知道,美国非常希望美国以外的国家都在分裂,地方政权退出就退出了,这是你应该有的权利,但回到它自己的国家就不允许了。而且,一旦退出权被写入宪法,美国的宪政体制也要发生很大的问题,并不只是得克萨斯诉怀特这个案子要被推翻,整个体制都会变得非常脆弱。
所以美国宪法学者在1991年前后都在讨论secession的问题,我印象最深的一篇文章是1991年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上的一篇文章。桑斯坦的一个论证就是,宪政共和国的宪法是不可以包含secession条款的,苏联宪法的secession条款本身就是非常荒谬的。桑斯坦的基本理论就是说,退出权本身和宪政就是对立的概念,因为宪政国家意味着一个共同体的人民同意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冲突。什么是宪政的方式?就是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内部冲突。如果你不承认是一个共同体的话,宪政共同体根本不存在的话,所有的宪政根据都会落空。所以宪政国家的宪法是不应该包括secession条款的,这是一个前提。
桑斯坦当然是从美国的角度去讲的。所以我觉得,secession的问题在宪政理论上是相当困难的。处理这一问题必须回到主权理论,主权意味着对整个territory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如果主权的最高权力都可以被分割,主权治下的任何一个具体单位都可以claim、可以宣称主权的话,那么主权也就不存在了。
最后,我还要提出一个相关的问题。对于任何一个了解美国宪政历史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应当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之所以还有必要重新提出来,是因为我觉得中国的很多宪法学家实际上是不明白这个道理的,比方说,什么叫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我们大家都知道,托克维尔有一句名言,大意是,在美国,任何政治问题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而得到解决,我们通常理解这句话是指一切都是有法可依的,政治社会中的一切都是由法律确定的。
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但这句话并不是一个全局性的判断。这里面涉及到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南北战争的爆发、内战的爆发,当然就表明,最重大的政治问题不可能通过宪法手段得到解决。如果可以通过宪法来解决,就不会有战争。战争意味着宪政手段不可能解决。宪政意味着大家和平地、理性地以讨论的方式解决最重大的共同体问题。那么由此实际上可以提出政治哲学和宪政理论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宪政国家、立宪主义政治最基础的前提是什么?
哈佛大学政治学家哈维•曼斯菲尔德(Harvey Mansfield)有一句名言说,"所有的宪政主义都以非宪政为基础。"这在美国宪政史中就有最好的证明。所有读过一点美国宪政史的人都知道,第一,费城制宪会议本身就是违宪的。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美国宪法的所有代表都没有获得人民的授权,让他们去制定一部宪法。各州派这些人去费城开会,明确授权他们是修宪,而不是制宪。
第二,这帮人把自己关在费城两个多月,外界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在我们今天,没有一个政治社会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虽然当时也是有媒体的,只不过交通不便,他们只有报纸。没有任何人可以采访,所有人都不可能知道会场内发生了什么。而且费城会议为什么没有记录,因为每个人不准做记录。也就是说,所有讨论的前提是一个黑箱作业,必须在一个绝对封闭的环境下,因为有外界民众干预的话,精英们都会变得不理性,不能够纯粹理性地去思考问题,而必然会受到舆论的、民间的、本州居民的、本州民意代表机构的制约。将他们隔离起来,就是要他们完全从精英们的共识前提下去讨论问题。这在以后任何制宪过程中都绝不可能复制。
但是我们要问,为什么费城制宪者可能做到这一点?为什么他们会有这种权力?原因很简单。所有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都是美国独立战争的英雄,他们是公认的政治领袖。所以费城会议一定要确保华盛顿到场。华盛顿历来被称为 Pale President、Pale Father,他是一个非常苍白的总统,虽然他是美国国父,但是大家都不知道华盛顿总统到底干了些什么。但就是要确保他在,以保证整个制度的合法性。
不仅如此,南北战争也表明所有的宪法机制都归于无效,而且,林肯的最大特点就是完全不顾宪法,完全不顾宪政。我们来看林肯在整个战争期间的一系列行动。第一点,林肯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政体。在林肯以前,美国完全是一个以国会为中心的体制。按理来说,总统发动战争,尤其是对内战争,绝对是要先通过国会,但林肯完全是总统命令国会通过的。而且,林肯在南北战争宣战时就立即取消新闻自由,取消人身保护令状。如果从一个标准的宪法理论上看,林肯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包括他没有权力发动对南部的战争。
再详细谈的话,对林肯的问题可以谈出很多。如果从美国史的角度来说,南北战争的最大争论一直在于,林肯的内战到底是基于个人目的还是其他什么目的?20世纪50年代修正史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林肯,就不会有内战,这个内战是毫无意义的。美国当时有3,000万人口,内战死亡60万人,还不算伤者。这个数字远远大于美国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死亡人数。美国历史上牺牲人口最多的战争就是南北战争。很多人认为内战是毫无必要的,认为妥协是完全能够做到的。但这是50到60年代修正史学的看法。70年代以后,情况又倒过来了。也就是在民权运动以后,解放黑奴的正当性再次被高度强调。民权运动以前,在美国职业历史学的研究中,林肯的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非常有疑问。
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基本上有两个点。第一个是我刚才讲的,在宪法理论上怎么论证一个共同体是不能退出的,或者说美国宪法和苏联宪法,你们认为哪个更符合你们心目当中的自由民主宪政?第二个就是政治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法治本身以政治为保障,但是法治一旦确定以后,它就会有一个约束力。就像我们刚才谈到的,1869年的得克萨斯诉怀特一案确定了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不能退出联邦。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个判例对政治问题的解决有任何制约作用。因为如果有这个制约作用,南北战争就不会爆发。这是一个事后的判例,但是事后一旦确定,它就变成有非常约束力的判例,美国再也没有一个部分、再没有一个州或一个村宣布退出。这个问题是一个宪政史的问题。
政治哲学要不要"领土""人民"等概念?
我现在开始谈第二个问题。南北战争的根本问题在于美国在建国后那段时间内人口和土地的迅速扩张和增长。但美国的一个特别之处就在于,凡事都会涉及到南方和北方两个不同的政治制度的问题。
人口增长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但在美国却关系到一个非常基本的政治发展问题。比如说,美国每三万公民选举一个众议员,然而在美国宪法上黑奴是没有公民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黑人人口怎么计算?你们看美国宪法的第一条,就是"五分之三条款",五个黑人等于三个公民,虽然黑人没有平等的投票权,但是在人口计算的时候,他们是要被计算进去的。这当然是美国宪政史上最大的耻辱之一,就是"五分之三条款",虽然它没有提到奴隶制,但是大家都知道意思是什么。
对于南部各州,假定说黑人人口不计算在内,而众议员人数按三万人一个且只有白人的话,那么,南部的众议员人数马上就会下降。但是如果把黑人人口计算进去,那么南部众议员的人数马上就会上升。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而且这里还凸显了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在罗尔斯以后,西方所有的政治哲学基本是一个契约论的传统。但是西方政治哲学我认为还有一个是非契约论的传统,比如说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一直到美国开国时候的《联邦党人文集》。他们所讨论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是国家的size问题、大小问题,人口的多少问题。孟德斯鸠的表述最为明显,他认为一个共和国要在国土相对小、人口相对少的共同体内才有可能;一个大的国家,领土很大、人口很多,比较适合的政体是君主制。
在西方,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到孟德斯鸠为止,这是一个没有什么人怀疑的传统。但是美国建国的时候,《联邦党人文集》所面临的最大理论挑战就是如何否定这个东西。因为按照这个理论,美国就不可能是一个共和国,美国不应该是十三个州联合起来。州就是state,就是十三个国家。如果要把十三个国家联合起来成为一个国家,那一定不是共和国。这是反联邦党人的最重要的一个论据。反联邦党人认为,美国不可能成为一个共和国,不可能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一定是有暴政的。所以,这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辩论以及整个政治哲学讨论的核心问题。
现在的政治哲学,看罗尔斯的契约论是没有这个问题的。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里面,我们就算完全相信他的所有东西,我们会提出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根据罗尔斯的契约论,我们想不出任何理由去解释美国和加拿大为什么要分成两个国家。大家所认同的理论完全一样,为什么不组成一个国家呢?它没有territory疆域的概念,没有territory的概念就是没有历史的概念,因为territory一定是历史形成的。
我刚才讲,南北战争涉及到的两个问题都是与人口、size有关的。首先看第一个,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历史学界做南北战争的研究,都不是在做林肯,而是研究林肯的主要对手,就是当时美国民主党的领袖--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Douglass)。道格拉斯认为,解决南北问题、同时又不会引起战争的唯一可能性,就是人口和土地的扩张。往西部扩张,扩张以后自然而然就把南北的矛盾消解掉了。因为道格拉斯认为,土地逐渐大了以后,原先这些州的人口就会萎缩,南部在美国政治当中占的比例会萎缩,奴隶制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但是当时引申出一个非常大的辩论,就是美国辉格党领袖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最重要的问题,他坚决反对美国扩张。韦伯斯特认为,美国再扩张的话就肯定不是一个共和国了。这仍然是回到孟德斯鸠的理论,就是说,美国已经这样大了,再大下去就会到达新墨西哥,这些人都是天主教徒,又不是白人,怎么构成一个共同体?这是韦伯斯特所考虑的一个问题。这在当时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
所以我在这里只是提出一个问题,现在讨论政治哲学,我认为整个契约论为基础的政治哲学都是没有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概念。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特别是英国的埃德蒙•伯克,他是批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我觉得政治理论需要重新回到伯克那里。首先,政治共同体通常都是历史的形成,territory这个地域问题也是历史的形成。所以,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包含进去,如果连territory这个疆界问题都不清楚,人民归谁不清楚,如何能说这是一个大家可以共同接受的正义理论或宪政理论呢?如果仅由一个抽象的宪政正义理论或者正义理论就可以组成罗尔斯所说的良善共和国,那么历史问题全部都是无效的。
罗尔斯当然是非历史的理论。虽然所有人都攻击,而且他后来也承认,他的政治哲学完全是以美国为基础的,但是如果我们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去理解美国历史的话,美国历史是完全解释不通的,南北问题根本讲不通。整个美国政治不是按照一个抽象正义理论建立起来的。
南北战争双方所捍卫的最高概念都是"自由"。南方的口号是坚决捍卫我们的自由,坚决捍卫自己的财产--奴隶是我们自己的财产,剥夺奴隶即是剥夺我们的财产,所以涉及到财产权的问题。在和平时期希望用和平手段解决南部奴隶问题的时候,所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补偿奴隶主的财产损失,因为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所以南北双方的口号都一样:财产权、自由权。光从这些抽象口号根本不能理解任何问题。
所以,这就是政治哲学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最近十多年,有一些新的政治理论都在检讨罗尔斯政治哲学理论的缺失,这就是people 、land、territory。
我还要讲一下,这也是社会学理论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的老师艾德华•席尔斯(Edward Shils)临终前几年经常和我谈论的就是territory问题。他一生关心两个问题。他认为,社会学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到底什么是社会"。他认为社会学理论从来没有把这个问题回答清楚。他晚年时候的几篇文章谈的都是territory问题。席尔斯认为,没有一个territory的概念,那么社会的概念就没法界定。但是他还没有想清楚这个问题就去世了。现在的社会学好像也没有人在想这个问题。我后来对社会学很失望,现在的社会学没有自己的问题,总是跟着别人走。
但是,territory这个问题本身会成为一切政治社会里非常基本的一个问题。而如果territory问题被重视的话,历史的问题一定也会被重视。埃德蒙•伯克当然会强调,任何政治共同体一定是历史形成的共同体,所以他才有反对契约论的最根本理据:社会是一个契约,但社会这个契约并不是我们活着的人之间的契约,它是包括与以前死掉的人的契约以及与未生的人的契约,这是一个历史共同体的概念。所以任何政治共同体一定是一个历史的共同体,而不是一个非历史共同体,这是埃德蒙•伯克最根本的论点,我认为它在今天仍然很值得认真对待。
政治共同体不可能是抽象的、非历史的,就好像任何一个公民群体、一个人群,只要承认某些抽象的理念,比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就可以组成一个良善的宪政共和国。这不现实,这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如果不引入历史理论的话。
我再补充一点。从南北战争结束到1870年,美国在四五年的时间内连续通过了第13、14、15修正案。这三条修正案严格说来都是违宪的,因为它们完全剥夺了南部的任何政治代表。因为南部的政治代表都是叛军一方,所以联邦国会不承认这些人选到国会的代表。第13、14、15修正案都是在剥夺南部11州民意代表的基础上通过的,否则就通不过。这从宪政理论上讲当然是不对的,因为根据美国的宪政结构,各州的民意代表并不是由中央政府指定的,而是各州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如果你让南部选,他们还是选这些人。所以问题就变成:解放黑人奴隶的第13、14、15修正案,如果是用宪法手段就通不过,只有采取违宪的手段--剥夺你们所有 人的宪法权利。
这在宪政理论上提出了非常关键的问题。因为通常而言,绝大多数人是站在林肯一边,站在北方一边的,但是如果从宪政理论上看,如果我们持非常严格的宪政理论的话,林肯所有的行为,包括林肯被暗杀后北方军队在南部的所有行为都是违宪的。内战后南部没有一个民意代表,各州都是由军队实施军事管制,行政长官是军事委员会主席,讲成我们中国人的话就是总督、将军。每个州都是将军在管。南方的军管一直要到1876年总统选举以后的次年才撤消。
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的关系
现在我开始讲第三个问题,就是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按照我们常识的理解,南北战争的中心问题是解放黑奴。林肯在战争的第二年发表了《解放黑奴宣言》,那么黑奴问题就应该解决了,第13、14、15条修正案已经确保了黑人的公民地位。
而且我顺便要说一下,在美国,女人的地位是因为黑人的地位提高才提高的。美国第一波女权运动出现在南北战争结束以后。问题很简单,黑人都有公民权了,白人的女人还没有公民权啊?所有社会都以黑人作为社会最底层、最贱民的阶层来做比较。所以就掀起了白人妇女的权利运动。
所以,在美国两个问题始终联系在一起:种族、性别。种族在先,性别在后。
我在这里想讲的是政治革命完成以后的社会革命问题。按理来说,黑人问题已经解决了。但实际上来说,情况相去甚远。我们看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会知道托克维尔的认识是非常深刻的:法律上解放了黑人,只会在社会层面上使黑人的待遇更悲惨。
这个话怎么讲?人对人的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黑人越是得到法律的解放、越是成为理论上的自由人,白人就越是觉得,"你怎么可能和我是一样的呢?"所以实际上的问题,虽然当时北部的黑人是自由黑人,但在南北战争过程中,北部黑人的地位越来越糟糕。从南北战争结束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民权运动,整个有80年的时间,现在宪政史上被称为"黑人被遗忘的80年"。大家都以为黑人问题已经解决了;南北战争直接导致1870年以后的美国资本主义大膨胀,黑人问题完全消失了。
黑人问题很简单。在南部,是,你有选举权,我可以很简单地要求一个条件:你要登记,你要登记你的名字吧,你要识字吧。可是黑人说他不识字啊。不识字当然就没有选举权啦。这样很容易就把黑人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
还有一点,你本来是白人家里的奴隶,吃住都是主人包的,你是不需要自己去谋生的;黑人一解放,说要自己谋生,财产在哪里?当然,白人主人可以借给你,借给你就是高利贷。你还不起,马上就变成债务人了。这就是被遗忘的80年的黑人状况。
还要注意,美国宪政还有一个特点,南部各州被称为"一党州",整个一百年都是一党统治--美国民主党的绝对天下。这种状况一直要到上世纪60年代以后才有改变。一党专政、一党执政时间最长的就是美国了,八九十年内都是一党执政,而且南部从州长到它的州议会,全部清一色是一党执政,一直到60、70年代以后才有改变。
为什么60年代民权问题反而更突出呢?黑人在宪法上是有选举权,但是在社会含义上,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存在,黑人仍然处于最最底层。而且不光如此,被解放出来的黑奴到了北部以后,他们的社会地位仍然是最低的,所以才会隐含着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强调,南北战争并不是黑人与白人的战争,而是白人与白人的战争。白人与白人之间的战争必须要找到某种方式的妥协,白人之间必须找到妥协,否则白人就分裂了。黑人没有拿起武器!
所以美国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打完以后怎么办。战争结束后,如果黑奴都跟着北方"解放军"部队后面,军队难道能老扎根在那里吗?北部的激进派就说,如果军队一走,恢复民主选举,南部马上就会把叛军的将军都选为州长和参议员,所以就不能让他们选。你一让他们选,他们肯定选反北方的那些人,因为整个南方的白人都是反北方的。所以黑人成为让北方军队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1876年的总统选举实际上就是一个妥协。按照当年的选举,本来是由南部的人当总统。他们做了一个妥协,总统让给北方人,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北方撤军。所以1876年选举结束后,1877年北方就从南方撤军了。
撤军以后,南部就通过了黑奴法典,规定选举要受过教育、要识字等等。所以说,它可以用很简单的技术手段把黑人在法律上、宪法上的公民权剥夺得一点都不剩。还有一个当然就是财产问题。
如果我们去了解的话,我们不能以为1860年代的南北战争就把黑人问题解决了。如果黑奴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就无法理解,为什么20世纪50、60、70年代民权运动会如此高涨?黑人问题完全被压了下来,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
从社会学的含义上,从一个社会革命的角度上,黑人问题完全没有解决,甚至更糟糕。在南北战争前的几十年中,南北之间最大的争论就是:南部认为,谁是奴隶?你北方的工人才是奴隶,你是工资奴隶。挣工资的人怎么会有自由呢?我们这里黑人虽然是奴隶,但我们是一家人啊。你看他们两夫妻,妻子是我们家太太从小的玩伴,男的有时候都好几代,赶马车、管内务,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是家人的关系。你北部的工资工人才是奴隶,是工资奴隶!所以,南北战争前非常重要的一个争论就是,劳动、工资到底是奴隶还是自由人?美国历史上著名的黑人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他自己要证明,挣工资的人是自由的。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大的争论。
所以南部一直认为,你摧毁了我们南部本来很好的黑白"和谐社会"。而且,你们把黑奴解放出来以后,没有给他们任何实质性的担保。罗斯福以前是没有任何社会福利的,没有任何人管他,哪里有钱?黑人怎么活呢?
所以我觉得这里是一个政治史和社会史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政治革命完成以后是不是完成社会革命?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中国、印度以及其他地方一个比较。政治革命完成以后,是不是有一个社会革命跟在后面?"土改"就是最根本的一个问题。第三世界的许多国家都没有土改,没有土改的社会改造是不彻底的,所以就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妥协。
这是第三个问题,很值得讨论,隐含的问题会非常多:政治革命手段到底能解决多少问题?那些遗留下来或者所释放出来的社会问题到底由谁最后来解决?社会问题被释放出来后就必须要解决,怎么解决?也许会拖很长时间,而在释放到被解决之间,伤害可能会是更大的。
历史如何书写?
第四个问题是一个历史书写的问题。
中国人所了解的美国肯定是非常不完整的。我们所了解的美国基本上是新英格兰地区,这个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念。我们只要看美国南北战争前七八十年的历史,16任总统中有12任是南方出来的。美国Founding Fathers一代,所有的建国国父们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南方人:华盛顿,南部、奴隶主;杰斐逊,南部、奴隶主;麦迪逊,南部。只有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是东部的。再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南北战争以前共70多年里,有60多年首席大法官都是南方人。也就是说,在美国建国的时候,南部在整个美国政治生活当中所占的比重是远远压倒任何地方的;不是说什么纽约、新英格兰。
如果我们看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全书的结构非常有意思。他开篇谈的是新英格兰,但是你看它上卷的最后一部分,也是全书篇幅最大的一个章节,谈的就是黑人问题。而且一谈到黑人问题,托克维尔在前面所讲的美国问题全都不存在了。一谈到黑人问题,托克维尔就感觉没有一个解决办法。托克维尔写这本书的时候正好是美国内战前夕,他看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就提出来,越是从法律上解放黑人,就越会让黑人在社会上的地位更加悲惨。这是托克维尔作为一个来自贵族社会的欧洲人马上能够理解、想象到的一个问题。
实际上,美国哪个部分最有文化?我们都认为当然是哈佛、耶鲁。不是的!你们想想,美国最重要的文豪--福克纳、马克•吐温,他们两个是哪个州的?密西西比州--最具南部色彩的南部。托马斯•艾略特,包括美国文学上的新批评,离开美国南部,完全不可能理解。你要看新批评真正起源地是美国南部,南部的文化意识形态是新批评兴起的土壤;只不过后来逐渐转变掉了。
所以,整个南部实际上是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比如说,美国二战以后最有文化的总统是谁?卡特--南部人。卡特也是美国南北战争以后第一个由美国南部州长当选为美国总统的。在此之前,威尔逊也是南部的,但是,他是要移到东部后才能够当选。
南北战争以后,美国政治的一个基本格局就是,总统一定是北部的--纽约或者马萨诸塞,然后副总统是南部的。肯尼迪是最典型的,肯尼迪是马萨诸塞的,副总统约翰逊是得克萨斯的。如果你们注意看的话,美国最近30到50年最大的政治变迁就是,南部政治变成根本性的、决定性的。你们要注意,近年来所有的美国总统都是南部的。
克林顿打破了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平衡,克林顿以前,总统和副总统一定是南北搭档的;克林顿在1992年当选是南南的总统和副总统组合,他和戈尔都是南方人。这意味着什么?政治平衡完全被改变!小布什、得克萨斯,当然是南部的。虽然他们都跟东北部有关系--或者是在耶鲁或者是在哈佛读书,但是他们的选民根基是在南部。这些问题会涉及到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就是我们所了解的美国历史本身是一部被美国北部人改写的历史。如果我们真要研究美国比较早的、特别是从建国到南北战争的历史,那么务必要理解这一点。
而且,现在的美国政治,最近50年的政治,里根共和党的整个策略就是"南部战略"。什么叫共和党?共和党就是林肯的党,林肯的党是不可能赢取南部的。共和党的最重大问题就是如果它能赢得南部,那它就赢了。为什么里根在1980年的选举是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政治变局,因为南部所有的民主党都投了里根的票,这就形成了美国政治最大的一个转变,就是美国政治完全重组了。为什么里根结束以后,老布什是个过渡,克林顿上台是要"南南"的组合--两个民主党都是南部的组合,才能取得政权?也就是说,民主党要重新占领南部。两个都是南部的,表明南部政权对美国政治有决定性的作用。
奥巴马是一个异数,我们要看下一步到底怎么样,我认为奥巴马是一个非常偶然的现象,比较奇怪的一个现象。没有一个特别的情况,照理来说,我并不认为奥巴马现象是有什么非常深刻的意义,在心理上对美国人很重要。
美国政治的根本问题是一定要从南北角度去看的。我们看选票、选区的时候,所谓的红党、蓝党,就是这个意思,就是一个南北问题。南北问题不一定是绝对的地理上的南或北,而是倾向上的南或北。我觉得这是一个历史书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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