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学者文库 >> 喻中
学者介绍
喻中,法理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律文化学、法律社会学、
点击排行
最新文章
热门标签
哲学 影评 符号学 分析哲学
管理 经济危机 贫富差距
传播 新闻 和谐社会
历史 胡塞尔  人口比例
郎咸平 华民 林毅夫 价值观 
司法公正 国学 正义 人文 
存在主义 现象学 海德格尔
喻中
送法下乡与案件制作
来源: 作者:喻中 点击:269次 时间:2008-9-26 9:33:12


    一
    
    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理论界,“送法下乡”作为一个典型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广泛关注。那么,“送法下乡”到底是为了什么?为什么会涌现出一个值得专门探讨的“送法下乡现象”?为什么主流意识形态一直都在不间断地宣扬和推进“送法下乡”?尤其是,在“送法下乡”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可能会给出完全不同的回答。比如,在主流意识形态看来,“送法下乡”有助于体现“司法为民”的崇高理念,有助于帮助人民群众实现或保障自己的权利,是在实践一种“为人民服务”的司法传统,等等。
    有学者从法律社会学的立场上,把“送法下乡”的缘由解释为:“倡导司法下乡、送法下乡与国家权力在中国农村社会的松弱相关。”因此,“就其总体来看,‘下乡’是一种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它“是权力运作的一种表现方式”。[1]我承认,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法官们经常把法庭搬到农家的炕头上、院坝里,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助于直观地提醒村民们注意到国家法律的存在,以及国家权威的存在。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符号化、仪式化的“提醒”在表现了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可能损害国家的权威。因为,一般说来,在乡村社区的某个具体场景中,司法官员只是一个外来者,他们熟悉国家的正式法律。但是,如果谈到那些潜伏于乡村社区中的“地方性知识”,外来的司法者与长年生活于其中的村民们相比,根本没有任何优势。他们与村民们同坐一炕,特别是面对面的“零距离”交往,甚至还要跟村民们一起抽烟、喝酒、吃饭,又会使村民们一览无余地看到他们作为普通人的凡俗的一面,他们作为法律宣告者的神圣性将不可避免地在村民们心中大打折扣。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最容易体现国家权威、法律尊严的地方,毕竟还是庄重的国家法庭,那些布置在正式法庭上的各种道具,特有的色彩,特殊的氛围,以及全服武装的司法警察、严肃正规的法律语言,等等,都会更加有效地强化人们对于国家尊严和法律神圣的敬与畏。然而,所有这些表达国家权力的符号,司法者都不可能在“下乡途中”随身携带。因此,“送法下乡”是否真正有助于“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还是一个远远没有定论的问题。在缺乏更加充分的实证研究资料之前,我们不宜把“送法下乡”的原因解释为“国家权力试图在乡土社会中创立权威并使之得以真正实现的战略性选择。”
    在我看来,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司法官员“送法下乡”的褒扬,主要的意图还在于提升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合法性,并由此促进中国社会的整合与沟通。从理论上看,“合法化危机”是任何政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因为,“合法化”并不是一个板结的、凝固的实体,恰恰相反,“合法化”永远都是一个运动的、变化的“过程”。对于任何政权来说,“合法化”都不可能通过一劳永逸的方式来处理,更不可能“一旦拥有,就可高枕无忧”。“合法化”就像一个容易破碎的器皿,但是,对于任何政权来说,又必须拥有这样一个器皿,甚至可以说,持续不断的“合法化”构成了一个政权的首要需求。历史已经昭示,每当“合法化”严重缺失之际,往往就是一个政权临终之前的征兆。既然“合法化”如此重要,那么,“合法化”的实质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阐释的复杂问题,但也不妨一言以蔽之:国家政权的合法化就来源于社会与公众的承认。因此,一个政权要获得承认,就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尽可能实现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多年以来,不论是娱乐性质的中国中央电视台主持的无数次地“走进′′”的“同一首歌”,还是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西部大开发”,这些性质不同的国家行为在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个重要的使命,那就是,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了更多的沟通,国家获得了更多的承认,政权的“合法化”得到了增强。在这个宏大的、立体的促进“合法化”的国家活动中,“送法下乡”也承担了一份使命,扮演了一种角色。通过“送法下乡”,国家以及“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更多地得到了公众的理解和接受。可见,如果站在国家政权的角度上看,“送法下乡”的基本目标就在于沟通关系,整合社会,强化公众对政权的认同,丰富国家的合法性资源。
    然而,看到了国家政权倡导“送法下乡”的这番意图,仅仅只是触摸到了“送法下乡”这个复杂现象的一个方面。因为,尽管国家做出了“送法下乡”的号召,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但是,“送法下乡”并非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国家意识形态方面的口号。事实上,社会实践中的“送法下乡”,更是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一个自觉选择和积极主动的行为。如果说,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是在“提倡送法下乡”,那么,真正在“做出送法下乡”行为的,其实主要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送法下乡”这个短语或句子的主语,实际上主要是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他们才是“送法下乡”的真正承担者和身体力行者。至于国家政权,主要是“司法者送法下乡”的提倡者或鼓吹者。因此,如果暂时离开国家政权的立场,暂时不考虑国家政权的合法化、中国社会的整合等等之类的国家目标或国家利益,暂时避开“国家为什么提倡送法下乡”这个问题,单单从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角度上,我们就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什么送法下乡?”
    这是两个有关联但却截然不同的问题。并不是仅仅因为国家政权已经提倡了“送法下乡”,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就铺开了一幅“送法下乡”的新画卷;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国家政权的“提倡”看作司法者“送法下乡”的唯一动因,更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政权主要是在“倡导”而不是在“强制”司法者“送法下乡”。如果司法者没有“送法下乡”,一般说来,并不需要承担消极的、否定性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国家在“提倡送法下乡”之外,还“提倡”了许许多多的活动。比如,国家还以宪法条文的方式提倡“厉行节约”,但“节约”并没有真正成为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一条准则,各种各样的铺张浪费随处可见。因此,我相信,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对“送法下乡”的倡导,是促成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送法下乡”的一个积极因素,但这个因素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什么愿意积极主动地“送法下乡”。因此,值得我们追问的是,在司法者“送法下乡”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与动机呢? 
    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因为,“送法下乡”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和社会现象,揭示的仅仅是事物的皮相。那么,隐藏在这个皮相下面的机理是什么?是哪些社会因素的交互作用,共同促成了这样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实践?透过这样的法律实践活动,我们又可以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和启示?等等之类的问题,既是对中国司法实践的追问,也是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对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状况的分析。我希望,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释既具有法学意义,同样也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学意义。

    二
    
    从更加宽广的视界来看,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送法下乡”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一项专有活动,比如,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利用暑假期间广泛开展的“三下乡”活动,其中就包括了“送法下乡”。在国家机关范围内,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负有“法制宣传”的法定职责,法院的审判人员主动“上门揽案”,都是人们习以为常的“送法下乡”现象。除此之外,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在“送法下乡”的活动中承担着自己特殊的职责。如果说,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送法下乡”可以用它所承担的“宣传”职责来解释,大学生的“送法下乡”可以说是为了增加社会经验,那么,法院和检察院主动“送法下乡”又是为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在2002年至2003年之间,我在中国西南地区的东县进行了一次追踪调查,[2]我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能够对司法机关的“送法下乡”做出一个经验性的解释。
    东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县境内浅丘遍布。除了农业这个主导产业,东县还发展了一些没有什么特色的乡镇企业,比如煤碳、化肥、建材等等。之所以选择东县进行调查,一方面,是因为它的“无特色”恰好可以代表中国内陆腹地的典型状况,以东县作为背景的调查和分析有点类似于医学上的“正常人体解剖”。另一方面,同时也是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的一个朋友张洛,就在这个县的检察院里工作。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为了一起“玩忽职守案”,先后四次奔赴东县造访张洛,与他进行了详尽的交谈。依赖张洛提供的方便,我还查阅了与该案有关的一些法律文书,比如“立法决定书”、“询问笔录”、“拘传证”,等等。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我还找机会访谈了张洛在东县检察院的同事和上司,从而基本实现了对于这个案件的全方位的理解。在对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有了一个大致的把握之后,我觉得,可以对司法人员“送法下乡”的理由做出自己的解释了。
    当然,本文将要剖析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本文访谈的主要对象也是检察官员,而不是社会公众更熟悉的法官。但我相信,这样的选择不会削弱本文的理论意义,因为,(1)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和检察院是相互并列的两大司法机关,法官与检察官的从业资格都要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这两个群体与律师群体一起,构成了我国及西方各国“法律团队”或“法律共同体”的核心成员。因此,检察官员的“送法下乡”活动,也就构成了整个司法机关“送法下乡”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2)在法官和司法行政管理者“送法下乡”的同时,检察官也在做出同样的行为。张洛告诉我,东县检察院就曾经多次利用乡镇的“赶场天”,拉起“东县检察院”的横幅,在乡镇的街道上和公路边接受群众咨询、宣传法律和政策。(3)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检察院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是否遵守法律的职责。言下之意,包括法院在内的其他国家机构的“送法下乡”活动,也属于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在这个意义上看,检察院自己的“送法下乡”活动,也就是一个法律监督者的“送法下乡”活动。由于检察院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地位,它的“送法下乡”就带有虽未明言但却暗含着的示范意义。因此,对检察院的“送法下乡”活动的分析,也可以视为对一种示范性质的“送法下乡”活动的分析。(4)正如下文评析的案例将要揭示的,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与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尽管在正式法律上可以区别开来,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在社会生活中,这两种案件在性质上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一个案件到底属于检察院刑事侦查的案件还是法院主持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某种需要,通过“案件制作技术”来塑造。因此,本文还将对法律案件的制作机理做出相应的评析。
    正是考虑到上述几个方面,本文将以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玩忽职守案以及一个乡镇法庭的“案件制作技术”作为基本框架,来讨论“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为什么送法下乡”这个相对集中的主题。

    三
    
    2002年9月初,东县的党委组织部门与县政府的人事部门联合做出了一个决定,要求每一个县级党政机关派出一名干部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期限是半年。这里的“基层”是相对于县级政权而言的,具体地说,是指乡镇政府、县属国有企业等机构。由于东县的检察院与东县法院、东县公安局等机构一样,都属于“县级党政机关”,因此也有义务派出一名干部到基层锻炼。在县检察院公诉科(刑事检察第二科)担任助理检察员的张洛,被检察院推选出来,派驻到县里统一安排的红光造纸厂挂职锻炼,担任的职务是厂长助理。
    红光造纸厂(以下简称红光厂)是一家县属国有企业,坐落在一个距离县城30公里的小镇上。张洛按照“县里”和“院里”的要求,在2002年国庆节前夕,由检察院的政治部主任陪同,乘了一辆警车,到红光厂报到上班,正式作了一名厂长助理,分管的领域是厂里的安全生产。
    红光厂的全体职工还不到200人,但亏损已达数百万元,是一个典型的濒临破产的小型国有企业。通过多次参加“厂长办公会议”,张洛理解了红光厂的工作目标,那就是“减亏”。换言之,只要能减少一点亏损,就算是了不起的业绩。然而,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任务。
    转眼就是年终了。由于要兑现拖欠已久的职工工资,多少还要发放一点“年终奖”,退休职工的医药费也等着报销,等等,弄得几个厂长挖空心思地想办法筹钱。在一次厂长办公会议上,当大家都想不出更好的办法的时候,副厂长孙德高挑起了一个话头。他说,厂里不是还有一笔上100万元的债款可收吗,是不是再想想办法把它收回来。这显然不是一个新思路,而且也不大像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因为没有人积极回应这个主意。孙德高副厂长还是不死心,他转而对张洛说:张助理不是县检察院的吗,能不能请检察院帮帮忙。后面这句话提起了大家的兴趣,主持会议的厂长王新年马上接过话头说:这倒是个好主意,小张,你看如何?张洛遗憾地摇摇头说:检察院主要是办刑事案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案件只能找法院。听了张洛的回答,大家都很失望,厂长王新年叹了一口气,说,那就没办法了。
    会后,张洛私下里找到孙德高副厂长,打听这项债权的由来,得到的信息大致是:将近10年前,那时的厂长就是王新年。王新年在本县有一个经商的朋友叫李贤明,李贤明为了投资一个项目,找到由王新年担任厂长的红光厂借了60万元。谁知这一借就是10年,把约定的借款利息累加在一起,就是上100万的一笔巨款了,然而,这笔钱无论如何都收不回来。开头几年,李贤明在东县的时候,还能时不时催促一下;这几年,李贤明去了省城,据说在一幢写字楼里租房开了一家公司,但现在根本就找不到人。李贤明还在东县的时候,红光厂也曾求助于县法院,法院也下了正式的判决书,确认了红光厂的债权,但就是无法执行。最后,县法院向红光厂表示,他们也爱莫能助,无能为力。也就是说,红光厂打赢了这场官司,但没有拿到钱。现在,连债务人都找不到了。作为厂长的王新年当然也很后悔,一直都在积极地想办法把这笔债款收回来,但就是没有进展。
    周末,张洛回到县城,抽空把红光厂的这宗案子向检察院的公诉科科长胡全作了汇报,胡全很感兴趣,当即就向分管刑事检察的王强副检察长作了汇报。王强也觉得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案件,于是马上召集胡全、张洛开会。研究的结果是,王强认为检察院可以介入这个案件。他提出的方案是,由检察院出面为红光厂追讨这笔债款,但讨回的债款由检察院与红光厂二八分成,即检察院提两成;如果追回来100万,检察院就可以进帐20万,此外,讨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红光厂承担。王强副检察长让张洛即刻转告王新年厂长,如果他同意这个方案,那么双方就可以进一步商谈合作事宜。
    王新年权衡了检察院提出的方案,随即与几位副厂长进行了沟通,大家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可以接受。于是,王新年带领几位副厂长赶到县城,与王强副检察长、胡全、张洛等人一起研究了具体的讨债方法。最后形成的决定是:由红光厂派人陪同检察院的办案组,先赴省城找到债务人李贤明,如果他不愿还债或拿不出钱,就由检察院的办案小组把他强制性地“带回”东县检察院,什么时候还钱就什么时候放人,否则就一直把李贤明扣留在检察院。检察院派出的办案组就由胡全与张洛组成,由科长胡全负责。红光厂派出的陪同人员就是副厂长孙德高。同时,红光厂还承诺派出一辆面包车供办案使用。
    对于这个方案,双方都比较满意。方案形成的当天晚上,两家单位的参与者还以喝酒吃饭的方式予以庆贺。酒足饭饱之后,又一起到县城的一家歌厅里唱歌娱乐,一直弄到深夜才尽欢而散。当然,这一切费用,都由红光厂支付,算在讨债的差旅费中。
    第二天上午,王强副检察长、胡全和张洛又在一起研究了办案组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因为,如果找到了李贤明,如果他不愿还钱,或者还不出钱,就必须把他从省城“带回”东县,这就意味着,要对李贤明采取“强制措施”。问题是,作为刑事侦查手段的“强制措施”并不能随意使用,必须有稨TTP/1.1 200 OK Server: Huadun-Server/3.0 Content-Length: 273 Content-type: text/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