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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介绍
石硕,男,汉族,博士。1957年10月生,四川成都人。198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1987年于四川大学历史系隋唐史专业获硕士学位。2000年6月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四川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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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硕
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史 第六章 明代向东倾斜的西藏经济与文化(上)
来源: 作者:石硕 点击:409次 时间:2006/9/25 10:36:26

第六章 明代向东倾斜的西藏经济与文化


  无可否认,继元朝之后,明朝对西藏的治理政策与元朝有了很大的不同。从表面上看,明朝对西藏的政治统治似乎较元朝更为松散,更为放任和洒脱。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恰恰是明朝同西藏的这种表面上较为松散的政治关系,在明朝长达200余年的时间里却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进一步向东倾斜。西藏文明重心在明代的向东倾斜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


  第一、经济的东向性发展。在明代,西藏通过与明朝的市贡之利同中原地区的经济联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扩大。这种联系较之于元代,不仅规始更大、更广泛,而且也更趋民间化。事实上,在西藏与明朝之间,经济上的紧密联系已成为一个最显着的内容和特点。西藏与中原地区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加强无疑标志着西藏经济东向性发展趋势的形成,并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进一步向东倾斜。


  第二、喇嘛教文化圈的东向延伸。如果说在元代,蒙古对藏传佛教的信仰还仅限于其统治上层,那幺,在明代,由于黄教在西藏社会中的兴起及其宗教力量的增强,藏传佛教则开始向广大的东北部蒙古地区传播并逐渐为整个蒙古社会所接受和信仰,从而使藏传佛教文化圈大幅度地向东延伸,并最终在文化上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的向东倾斜。


  很明显,西藏文明重心在明代的进一步向东倾斜,不仅与明朝所采取的西藏政策有极大关系,而且也同西藏社会自身的发展以及蒙古势力以宗教途径对西藏社会的介入有密切关系。但事实上,这几方面又是彼此密切关联的。那幺,这一切是怎样有机契合并发生作用的?是什幺因素和条件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在明代的进一步向东倾斜?这些问题是我们本章要讨论的重点。

  第一节 帕竹政权的兴起及西藏与元明关系的嬗变
  元末,西藏地方政治格局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这就是兴起于前藏山南地区的帕竹政权取代了萨迦政权,成为控制乌思藏大部分地区的一个新的西藏地方政权。


  公元1290年发生的“止贡寺之乱”,无疑已使萨迦政权的地位受到挑战。此后,位于前藏帕莫竹地方(今西藏乃东县北隔江一带)的另一个噶举支派_帕竹派的势力得到了迅速发展。帕竹是元朝在卫藏地区划分的十三万户之一(即《元史·百官志》中的“伯木古鲁”)。其第一任万户长为丹玛官尊,《汉藏史集》记载:“丹玛官尊在春堆扎喀修建了赤康(似为万户府衙署),


  归降了东部蒙古,得到万户长的名号”。(《汉藏史集》,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316。)到第三任万户长多吉贝时,帕竹万户得到较大发展。藏文史籍记载;多吉贝曾受丹萨替寺京俄指派,“到汉地办事,得到皇帝和上师的喜爱,因而赐给他世代管领帕竹万户的诏书和印信等。他返回乌斯藏后即于阳木虎年(公元1254年)修建了雅隆南杰和乃赤康,担任万户长十三年。”(《汉藏史集》,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316。)他任万户长时“建立了以乃东为首的哈拉岗、那措、甲孜朱固、唐波且的林麦、、却溪卡、门喀扎西东、甲塘、春堆扎喀、桑日颇章岗,喀托恰噶朵等直接管辖的十二个溪卡。”(同上书,P316一317。)此外,由于他本人洁身自好,“不失僧戒威仪,以此,他的政教两方面的事业,受到人们的尊重。”故《朗氏家族史》称:“在长官多吉贝之时帕竹巴的政权发迹。”(《朗氏家族史》,阿旺、余万治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77。)至第八任万户长扎巴仁钦(1250-1310)时,帕竹万户的势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扎巴仁钦原任丹萨替寺京俄(座主),因万户长办事不力,在得到了元帝师和镇西武靖王铁木耳不花的允许后,遂散万户长,亲自以京俄的身份兼万户长,称喇本,集政教大权于一身,开创了帕竹历史上座主兼任万户长的先例。这自然标志了自萨迦以来政教合一制度在西藏地方政权中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它也有利于增强帕竹的实力。扎巴仁钦兼任万户长12年,他使帕竹的势力得到了振兴。他“赎回了先前丧失给旬杰卧都元帅的领地,赎回了丧失给杰塘本钦烈巴贝的领地,赎回了丧失给印度瑜伽咒师们的门喀尔和萨团地方,赎回了丧失给吉琼本钦阿楞的领地。细瓦协巴(指扎巴仁钦)还解囊出资赎回了丧失给萨迦的沙热、锁塘和定三地、宇斯、厥、门嘎尔、纳协诸处属民的土地、干梅朵和车曲地方的领地。还清查户口,以每十户人为一基层单位“居郭尔”。此外,还完成了“绛梅朵”(一种差税名)等法度规定的应完成的各项差税。这些都是细瓦协巴的恩德。供应乃东开支的这些著名的溪卡全是细瓦协巴用自己的财物赎回的”(《朗氏家族史》,阿旺、余万治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83。)后来绛曲坚赞在其遗教中曾颂扬扎巴仁钦道:“勒乌冻9即乃东——指帕竹)所掌管的烟户庄园产业,……这些产业之所以复原,乃是扎巴仁钦用财物赎回来的。”(五世达赖著《西藏王臣记》,郭和卿译,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P121一122。)扎巴仁钦振兴帕竹业绩,显然已为帕竹同萨迦竞争奠定了基础。但帕竹势力最终取代萨迦政权,则是由其第十一任万户长绛曲坚赞完成的。


  绛曲赞(1302一1364)出身于朗氏家族,9岁出家,14岁前往萨迦寺学法,因才华出众,深得萨迦寺主达尼钦波贝的器重。1321年,年方20岁的绛曲坚赞学成回到故乡内邬栋孜,不久,就以丹萨替寺住持接任帕竹万户长。绛曲坚赞接任万户长后,首先在辖区内大力发展农牧业生产,他减免了属民无力负担的苛捐杂税,提倡植树,修建大桥,奖励垦荒,鼓励发展生产,保护庄园,扩建乃东宫,这些措施不仅增强了帕竹万户的经济实力,同时也壮大了帕竹的声势。接着,绛曲坚赞开始向外扩张势力,首先与帕竹交锋的是雅桑万户,当时雅桑尽管有萨迦的支持,但经过数次交战后,绛曲坚赞还是彻底击垮了雅桑的军队,接管了其寺庙和庄园。1347年绛曲坚赞又消灭了蔡巴万户,取得其土地和属民。1349年,绛曲坚赞又吞并了止贡万户的地盘。于是,前藏的大部分地方归入帕竹的控制之下。接着,绛曲坚赞开始向后藏的萨迦势力进攻,在帕竹与其它万户的战争中,萨迦本钦始终站在其它万户一边,处处压制帕竹,双方曾多次兵戎相见。但帕竹的军队却在战争中愈战愈强。1354年(元顺帝至正十四年),绛曲坚赞利用萨迦王室内讧的机会,发兵包围萨迦寺,萨迦本钦兵败被擒,被杀400余人,绛曲坚赞收缴了元朝赐予萨迦世代管理乌斯藏的封敕,并兼并了后藏大部分地区,对萨迦大寺也派军队驻扎管制,萨迦政对至此崩溃。此时绛曲坚赞又派出使者到北京向元顺帝请封,元顺帝封绎曲坚赞为“大司徒”,命他掌管乌斯藏故政务,并赐印,令其子孙世袭。自此,帕竹政权正式取代萨迦政权并确立了对乌斯藏大部分地区的统治。


  元末,西藏地方政权所发生的这种更替,就西藏社会内部而言,乃是各派地方实力集团之间政治力量发生消长变化的一个结果。新兴的帕竹政权与萨迦政权相比有一个显着的不同:萨迦政权是由元朝扶植起来的政权,并主要靠元朝的政治力量加以支撑。因此,萨迦政权的建立及其对卫藏的统治很大程度上相并非是以自身的实力为基础。而帕竹政权则不然,,它是由西藏人自己经过努力建立起来的政权,它推翻萨迦政权及取得对乌斯藏大部分地区统治,主要是凭借自身的实力来实现的。所以,帕竹政权的建立,实际上反映了西藏地方政治力量的壮大和发展,反映了西藏地方向统一政权的迈进。那幺,帕竹政权兴起及对萨迦政权的取代,是否意味着西藏地方权与元朝的关系发生了某种改变呢?显然不是。因为西藏地方政权在元末发生的这一更替,并非完全是由西藏内部政治力量的变化决定的,也不是孤立和封闭进行的,恰好相反,从很大程度上说,它事实上也是当时西藏的外部条件即元朝的条件发生某种变化的一个结果。


  如果说,萨迦政权的衰落以及帕竹实力的迅速增长是导致这一更替的内在原因,那幺,元末,由于元朝自身的危机而导致的它对萨迦支持的削弱则是形成这一更替的重要外部条件。元代,萨迦政权在西藏的统治地位,一是和元朝中央强有力的支持分不开的,为维护萨迦政权的权威,元朝军队曾两度进入过西藏。一次是萨迦本钦贡噶桑波与帝师八思巴产生不和,危及了萨迦政权的统治,因而“薛禅皇帝下诏,派桑哥丞相率领蒙古军队十万,进军到达仓城巴,攻下康马上城,然后包围了甲若仓,于阳铁龙年(庚辰,公元1280年)将贡噶桑波处死。”(《汉藏史集》,陈庆英汉译本,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P225。)另一次是“止贡寺之乱”,元朝进行干预,派军队入藏帮助萨迦政权平息了止贡反对萨迦的动乱。元朝中央这两次派兵入藏,都有力地维护和加强了萨迹政权的权威地位。可以想象,假如元朝中央对萨迦政权的这种强有力的政治和军事支持不变,那么,在帕竹与萨迦的战争中,元朝的军事干预就完全可能使帕竹遭到和先前止贡同样的命运。奇怪的是,元末,面对帕竹对萨迦和其它万户所发起的攻势,元朝中央却采取了一种与以往截然不同的观望和暧昧态度。为什么元朝对西藏事务的态度会发生这一变化呢?从元朝的方面来看,大致有两个原因:第一,元政权自身已面临危机。当时,南方起义军的势力迅速发展,遍及了苏、浙、皖、赣一带,并不断向北推进。特别是高邮(今江苏高邮县)之战后,起义军分三路北伐,对元政权形成了很大压力。当时,虽然还不能说元朝丧失了干预西藏地方事务的能力(当时元朝在西北仍驻有重兵),但元朝的主要力量是要对付南方起义军的北伐,西藏事务显然已不是它的当务之急,这是促使元朝对西藏事务的态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之一。第二,在元末,元朝皇帝对萨迦派的宗教态度也发生了某种微妙的变化。当时,尽管朝廷帝师仍由萨迦法王充任,但是,噶玛噶举派却明显受到元王室的青睐。文宗和宁宗都曾尊奉噶玛噶举派黑帽系三世活佛攘迥多吉(1284一1339)并邀其进京传法。元顺帝早年也曾延请攘迥多吉,晚年又邀黑帽系四世活佛乳必多吉(1340一1383)进京传法。噶玛噶举派的这两代活佛都备受元朝皇帝恩宠,馈遗优渥。元顺帝妥欢帖睦尔敬重噶玛噶举派大师、冷落萨迦法主的情形,《蒙古黄金史》一书中有明确反映。此书写道:“从成吉思可汗到妥欢帖睦尔“乌哈噶图”可汗(之前?)都是供奉萨迦派喇嘛。乌哈噶图可汗(元顺帝)不听从谛特苏特·伊卜苏特·鲁喇嘛的法旨,废掉了他祖先和八思巴喇嘛的誓约,因此失掉了忽必烈薛禅可汗所建设的大都宫雅。”(转引自扎奇斯钦着《蒙古与西藏历史关系之研究》,台湾中正书局版,P172。)此书作者将元朝的灭亡归咎于元顺帝对萨迦派的疏远和冷落,可见此事关系重大。至于元顺帝为何冷落萨迦派而尊崇噶玛噶举派,原因尚不清楚。但此事至少说明,在元末,元王室一贯奉行的支持萨迦派的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毫无疑问,在元末,元朝中央对西藏事务的态度所发生的上述变化,乃构成了西藏地方政权产生更替的必要条件。事实上,也正是元朝方面的这些变化和它对萨迦政权支持的削弱,才最终使帕竹政权取代萨迦政权成为可能。因此,元末西藏地方政权的更替,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认为是整个元朝政局发生变化的一部分。


  元朝方面对西藏事务态度的变化和它对萨迦政权支持的削弱,不仅为帕竹政权取代萨迦政权提供了机会,时也为新兴的帕竹势力获取元朝支持并取代萨迦与元朝的关系提供了机会。从帕竹方面来,它之所以能够取代萨迦权,除了自身的实力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帕竹在其崛起和取代萨迦政权的过程中,始终持的策略,并获得成功。据藏文史籍记载,帕竹在统卫藏的战争中,在几次,于军事上取得重大胜利之际,都主动遣使入京,并及时得到了元朝的支持和承认。在帕竹的整个崛起过程中,它所取得的元朝的支持和承认至少在两个关键时刻对它的发展起了决定性作用。一次是公元1350年,当时,绛曲坚赞刚刚兼并雅桑、蔡巴和止贡等万户,统一了前藏,元顺帝派佥完为宣慰使,带着皇帝圣谕和宣政院印章入藏。绛曲坚赞遂诚惶诚恐地前往桑耶宗噶地方谒见佥完,佥完对绛坚赞不仅未加指责,反建议他说:“你本人若能前往朝廷叩拜皇帝,是好的了,你若不能前往,则应派嫡传或其它干练之士,一切奏请将会实现。”(《朗氏家族史》,阿旺、畲万治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150。)绛曲坚赞听后大为鼓舞,当即派遣“以喜饶多吉和旺秋为首的人们赴京”。同时,佥完也派遣了其属下的两名蒙古官员荣江达鲁花赤、玉加铁木耳谢辛陪同前往,这一举动意味着帕竹势力已首先得到了宣政院的支持和认可。对于这次出使的情况绛赞在其遗教中曾这样写道:“那时正值乱世,走过贡塘地方后就没有向导了,虽然困难艰辛无数,但是他们甘愿吃苦,肩负重任,置生命于不顾,为了长官我和帕竹政权而前进。我(绛曲坚赞)对他们说过:“所要奏请者乃是大司徒的名号和印章、万户所需的圆形印章,减兔万户一半人户(的差税),百姓未得到休生养息之前请派众达尔嘎(达尔嘎,蒙古语,对长官的称呼)来藏。”旬杰都元帅说:“司徒的印章和万户的关防两项请求是不会都实现的,只能实现其中的一项请求。”我说“那么,就奏请万户的关防吧。”说罢,遂遣送之。因路途之中艰辛、疾病、物资匮乏等什幺情况都会出现,我慷慨解囊赠以物资、盘缠和用具。”(《朗氏家族史》,阿旺、畲万治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150一151。)由此可见,绛曲坚赞本人是把这次入京奏请当作一件与帕竹成败攸关的大事来看待的。帕竹的这次入京奏请,其结果是:“按照圣旨,赐给了万户所需之圆形银印两枚,除开万户属民承担驿站塘讯的差徭之需外,一切差税减半,还赐给宣政院付、大量物品和金质腰带。”(同上书,P151。)这一次,元朝虽未授予绎曲坚赞“大司徒”名号和印章,而只是颁赐给帕竹两枚圆形银印和减免一半赋税,但对帕竹来说其意义却十分重大,它实际上标志着元朝已承认了绛曲坚赞的新地位,并使帕竹对前藏的占领趋于合法化。这无疑为帕竹势力进一步向后藏扩张,最终推翻萨迦政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一次则是公元1354年,当绎曲坚赞在军事上取得对萨迦的控制并擒获萨迦本钦旺尊之后,帕竹为取得元朝中央的承认,与帝师贡噶绛称(即贡噶坚赞贝桑布。131O一1358)及雅桑、蔡巴等万户围绕着合法地位问题在元顺帝面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西藏王臣记》记载:“司徙(绛曲坚赞)便调动大军由利泽赶到萨迦两下对阵,杀敌很多,并生擒大长官旺准,依法严办的约有四百人。于是,帝师恭嘎绛称,及阿阇黎索朗洛卓、亚让区长官、蔡巴区长官等,以用兵毁灭萨迦,并以驱逐其它区域长官的罪名,上控司徒。对于这样的诬告,司徒经过多次上诉于元帝座前。”(五世达赖著《西藏王臣记》,郭和卿译,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P130。)可见,绛曲坚赞为对付萨迦帝师及各万户长的联名控告和取得合法地位,曾不止一次,而是多次上诉于元帝座前。最后,绛曲坚赞“为了澄清元帝的疑虑,特派仲钦·协饶扎喜随带四爪俱全的白狮子皮为主的许多礼品,来到元帝座前。结果如愿以偿,获得元帝的加封,以及对世世代代都有好处的袭爵和嘉勉的上渝。”(同上。)“经过以上的一切事变后,元帝才派遣达鲁花赤等为捧送金册的使者来藏,赐他(绛曲坚赞)以“大司徒”的名号和印信。”(同上书,P129。)正是由于元朝的支持和承认,才最后结束了帕竹与萨迦派帝师及各万户长之间的就合法性问题而展开的纷争,并使新兴的帕竹政权最终取得合法地位而趋于巩固。《西藏王臣记》记载,在绛曲坚赞从元朝皇帝手中获得永久任书之后,“从此直达极西边区,无不听命,全都归附于帕竹派统治权威之下,并且所有西部边境的诸小王,也都依照方俗贡献财物和缴纳赋税。”(同上书,P130。)这说明,元朝的支持和承认仍然是帕竹政权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由此可见,尽管帕竹取代萨迦政权是以自身实力为基础,但它同样必须仰承元朝的支持和承认才能最终取得合法地位并以此获得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的诚服和归顺,这一现象充分说明,自萨迦政权以来西藏与元朝所形成的政治隶属在西藏社会中已经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得到了西藏各教派和地方政治势力(包括帕竹势力)的普遍认同。事实上这也是帕竹在取代萨迦政权过程中不得不努力寻求元朝支持和承认的原因。所以,帕竹政权的建立,显然并未使自萨迦以来西藏地方元朝中央的关系发生改变,所不同的只是由新兴的帕竹政权继承和取代了萨迦与元朝的关系罢了。


  绛曲坚赞在建立政权后,推行了一系列新措施。他建立了“宗”的制度,以取代萨迦时期的“万户”制,共设立13个宗,各宗设有宗本,由第悉直接委派,每三年一换。他还根据吐蕃时期的十善法,制定了新的十条法规,改变了萨迦时代法令无常的状态。在经济上,他推行以溪卡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的庄园制,发展庄园经济。在宗教上则在严格僧人戒律的同时,实行教派民主。这些革新措施,不仅巩固了新生的帕竹政权,而且也创造了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给西藏社会带来了新气象。从而迎来了此后西藏长达七八十年的社会稳定和繁荣时期。


  公元1364年(元至正二十四年)绛曲坚赞逝世,由他的侄子释迦坚赞(《明史》作“章阳沙加监藏”,1340—1373)接任帕竹第悉。释迦坚赞即位后,继续获得了“元帝颁赐大司徒匡国(音译)的职封,及灌顶国师之职和铃印,并颁赐统治全藏三区,世代承袭藏土的崇高王位的上谕文书。”(五世达赖著《西藏主臣记》,郭和卿译,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P133。)释迦坚赞还顺利平定了后藏的叛乱,进一步巩固了帕竹政权。


  然而,就在释迦坚赞担任帕竹第悉之时,统治西藏达百余年之久的元朝趋于瓦解,另一个新兴的中原王朝——明朝代替了元朝的统治。具体时间和标志是,公元1368年(明洪武元年),朱元璋的军队攻入元朝大都,元顺帝逃离京城北去。
  中原王朝的这一更替,随之导致了西藏与元、明关系的嬗变。这一嬗变过程如下:
  1369年,明军出潼关,进入陇右,接受临洮元军的投降。同时,明军派人进入藏区宣布中原易主消息,并派遣陕西省员外郎许允德前往藏族地区与故元官吏和藏族上层联系。


  1370年,明军在陇右定西一带击溃扩廓帖木儿军队,元朝在西北残存的军事优势丧失。明将邓愈又率军西进,“攻下河州(今甘肃临夏东北),派三名汉僧前往藏区招谕,让其沿路考察,绘出地图带回。同年,由于许允德的招抚,“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以元所授金银牌印宣敕诣左副将邓愈军门降,及镇西武靖王卜纳剌亦以吐蕃诸部来降。”(《明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乙酉条。)又“遣通事舍人巩哥锁南(藏族)等往西域招谕吐蕃。”(《明实录》卷55,洪武三年八月庚申条。)


  1371年,何锁南普(《河州志》卷3《何锁南普传》谓“何”为明太祖所赐姓。)等13人前往南京朝见,表达藏族诸部之内附。明设河州卫,以汉族将领任卫指挥使,命何锁南普做副职,任河州卫指挥同知,其属下诸部则置千户、万户,均听由子孙世袭职务。同年,明军进入四川,灭明升割据政权,于是,故元在阶州、文州、茂州、威州、松潘的蒙藏等官吏、头人均归降于明。


  1372年,河州卫称:“乌思藏帕木竹巴故元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即释加坚赞)人所信服。”明朝遂“诏章阳沙加仍灌顶国师之号,遣使赐玉印及彩缎表里,俾居报恩寺化导其民。”(《明实录》卷73,洪武五年四月丁酉条。)这是明朝建立后首次遣使入藏赐予敕印,也是帕竹政权第悉首次正式接受明朝封号。


  1373年,乌思藏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等原受元封为国公、司徒的一批藏族上层人物诣南京朝见皇帝,并向明廷举荐乌思藏、朵甘元旧官吏60人。洪武帝“诏置乌思藏、朵甘卫指挥使司宣慰司二、元帅府一、招讨司四、万户府十三、千户所四。以故元国公南哥思丹八亦监藏等为指挥同知、佥事、宣慰使同知、副使、元帅、招讨、万户等官凡六十人。以摄帝师喃加巴藏卜为炽盛佛宝国师。”(《明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自此,“帝师”一名遂废止。同年,帕竹第悉章阳沙加监藏遣锁南藏卜诣南京答谢并入贡,表示接受明朝封号。明朝“赐使者文绮、袭衣有差。”(《明实录》卷78,洪武六年正月已巳条。)


  1374年,明朝在河州设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以宁正为都指挥使,下辖河州、乌恩藏和朵甘三卫,又升乌思藏、朵甘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自此,取消了元代宣政院或行宣政院主管藏区地方军政事务的建制,改由军卫管理并受中央控制。同年,“乌思藏僧答力麻八剌及故元帝师八思巴之后公哥坚藏卜遣使来朝,请师号。诏以答力麻八剌为灌顶国师,赐玉印海兽纽。……公哥坚藏巴藏卜为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玉印狮纽。”(《明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己卯条。)


  1375年,喃加巴藏卜及朵甘行都指挥同知锁南兀即尔等再次遣使诣南京,奏举土官赏竺监藏等56人,明朝为安置这第二批藏族头人,又增设朵甘思宣慰司、招讨司、万户府、干户所等机构,将其分别委以朵甘和乌思藏都指挥同知、宣慰司使、招讨、万户、千户等官职。此年,帕竹第悉章阳沙加卒,其侄札巴绛曲监藏,《明史》译作吉剌思巴赏竺监藏,1356一1386)继位后,从喃加巴藏卜处接受了明朝赏赐的文绮,遂遣使至南京进表及方物。同年底,明朝又“诏置俄力思(即元之纳里速古鲁孙元帅府)军民元帅府,帕木竹巴万户府,乌思藏笼答千户所,设官一十三人。”(《明实录》卷96,洪武八年正月庚午条。)


  从上可见,由中原地区元、明政权更替而导致的这场西藏与元、明关系的嬗变进行得异常顺利。从1369年明军进入西北并派许允德前往藏区招谕故元官吏和藏族上层起,到1375年明朝复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和授官职为止,在这短短的7年时间里,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西藏由与元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向与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转换。这着重表现于两个方面。首先,在这期间,不仅原西藏法定的所有者元镇西武靖王卜纳剌率“吐蕃众部”归降于明,并被迁往南京。而且,元末在西藏受元封职并最具代表性的一批藏族实力派上层人物,如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帕竹第悉章阳沙加、萨故元帝师八思巴之后公哥坚藏个等都先后遣使或亲自诣南京朝见,他们本人和大批属员亦分别取得了明朝授予的官职和封号。其次,到1375年止,明朝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整的统管藏区的军政机构。即以设于河州的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下辖乌思藏、朵甘、河州三卫(乌思藏、朵甘两卫后升为行都指挥使司),此外,又复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这样,元代的吐蕃等处宣慰使司和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遂并为朵甘卫,元代的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则改为乌思藏卫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这些机构的正职均由汉族将领担任。这与元代宣政院正职由蒙古官员担任,以藏族充任副职的做法大体一致。
  综观西藏与元、明关系的嬗变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两个非常显着的特点:


  第一,嬗变过程进行得异常迅速。从1370年明军攻取河州和原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以元所授金银牌印宣敕降明之后,很快就形成了藏区各实力派上层人物辗转招引、纷纷遣使或亲自率部入明,接受新的官职和封号的局面。据《明实录》记载,仅在1370年至1375年的6年间,藏区各实力派上层人物入明或遣使入明者多达40余起。从时间顺序上看,则是自明设立河州卫开始,先青海东部,然后朵甘西部、乌思藏、朵甘东部,最后及于阿里,如此递相招引,至1375年止,在短短六七年时间,元朝在藏区的行政机构与官吏(包括藏族和蒙古族)均已转入明朝治下,并接受了明中央政令。


  第二,嬗变过程完全以和平方式实现。明军在进入西北后,除了对元朝残留于西北的军队使用过武力外,对于藏区的接管则大体是采取了和平招谕的方式。据《明实录》记载,除朵甘一带的个别边远藏族部落曾对明军进行过局部骚扰并发生过一些小规模武力冲突外,明朝与西藏之间基本上未发生过大的武力对抗,明朝军队也未曾进入西藏,这就是说,西藏完全是以和平方式顺利地转入明朝治下的。
  值得注意的是,明朝作为一个新兴的、而且对当时西藏地方势力来说完全是一个相对陌生的王朝,为什么它能够仅靠和平招谕的方式,在短短数年时间里就如此顺利地将西藏纳入自己的治下?为什幺在元朝灭亡后,西藏各地方势力并未表现出任何要摆脱中原统治的举动,相反,而是迅速递相招引,纷纷遣使入明以换取新官职和封号,迅速地投入了明朝的统辖之下?这一切显然是以元朝与西藏之间长达百余年的政治隶属关系为直接背景而发生的。从西藏社会方面来看,自公元13世纪开始到1368年,元朝作为强大的中原统治王朝对西藏进行了长达百余年的统治,这一统治对于西藏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及其与中原的关系等方面均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而从西藏与中原关系这一角度来看,最突出的影响表现于以下三点:

  一、元朝的统治已形成了西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
  依靠中原政权支撑的机制。


  众所周知,在13世纪初叶,即蒙古势力介入西藏以前,西藏社会是处于一种分散割据的政治状态。各地方势力各自为政,互不统属,尽管它们各自都想努力扩展势力,获取统治地位,但因彼此实力所限而难以达到目的。蒙古势力的介入却打破了西藏各地方势力间的力量均衡。由于蒙古的大力扶持,萨迦派势力在众多的地方势力中脱颖而出,由过去的一个普通教派势力一跃而发展成为对西藏其它教派和地方势力拥有管理和号令权的萨迦政权。但是,很明显,萨迦政权的这种权威地位并非是以自身的实力为基础,而是依靠元朝政治力量的支撑来获得的,同时,元朝也正是通过扶持并依靠萨迦政权作为其代理人来统治和管理西藏。由此可见,萨迦政权从一开始即是一个在西藏本土缺乏牢固根基的政权,它不过是元朝统治西藏的一个结果,它必须依仗于元朝的政治力量才能维系其在西藏各教派势力中的权威地位。因此,萨迦政权模式的确立,实际上标志着西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依靠中原政权来获得支撑的机制的形成。这一机制又因萨迦政权长达百余年的统治而不断地得到了巩固和加强。这一点,不仅表现在萨迦政权始终是靠元朝的支撑来维持,而且也表现在萨迦以外的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同样必须依附于元朝的政治力量才能获得发展,甚至连反对萨迦政权的教派力量也不得不竭力争取元朝的支持。如公元1290年,止贡派所以敢于起兵与萨迦政权抗衡,原因正在于它得到了蒙古内部势力的支持。(东嘎·洛桑赤列《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陈庆英汉译本,民族出版杜,1985年版,P43一44。)帕竹政权取代萨迦政权虽是以自身的实力为基础(这一点与萨迦政权不同),但帕竹政权的建立却并未使自萨迦政权以来业已形成的西藏地方政权靠中原政权获得政治支撑的机制发生改变,这一点从帕竹在取代萨迦政权过程中始终积极、主动地寻求元政权的支持即可得到证明。即便在帕竹军队攻占萨迦以后,绛曲坚赞同萨迦帝师及被帕竹兼并的止贡、雅桑等万户长之间,还围绕着彼此的合法性问题在元顺帝座前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诉讼之争,帕竹政权因为在这场诉讼中获胜并得到元帝的永久敕任书才最终取得合法地位,从而获得了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的诚服和归顺。因此,在帕竹时代,西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靠中原政权获得支撑的机制仍然得到了延续和发展。这一机制显然正是导致西藏与元、明政治关系顺利而迅速地发生嬗变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元朝的统治使西藏同中原政权之间
  发生了深刻的利益联系。


  在上章中,我们已经述及,有元一代,由于元朝对西藏的统治以及西藏教派势力与元朝统治集团所建立的特殊宗教联系,致使西藏教派势力从元朝手中获取了很大的政治、经济和宗教利益。元代,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僧人团体在元朝京城和辽阔的中原地区不但享有宗教上乃至政治上的极大特权,而且还以“赏赐”形式从元朝统治者手中源源不断地获得了巨大财富。这种深刻的利益联系导致了西藏僧人每年以极大数量涌入元朝京城和中原地区,同时也导致了西藏教派势力(尤其是萨迦派势力)与元王室的紧密结合并使它们最终作为一个以帝师为首的特殊宗教团体加入于元朝政权之中,成为元朝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西藏与元朝所发生的这种深刻利益联系延续了长达百余年时间,这种联系对于西藏社会至少产生了两个重要影响;第一,它导致了西藏文明重心向中原的倾斜,第二,它使西藏社会在经济、宗教乃至政治利益上均产生了对中原政权的强烈需要和依赖。西藏社会所形成的在利益上对中原政权的需要和依赖,同样是成为西藏与元、明关系顺利嬗变的重要基础。

  三、元朝的统治使西藏各地方势力产生了
  对中原权威的认同感。


  由于元朝对西藏长达百余年的统治以及由此形成的西藏地方政权在政治上靠中原政权支撑的机制和西藏与中原政权之间发生的深刻利益联系,从而导致了另一个重要结果,即使西藏各地方势力很自然地产生了对中原权威的强烈认同感。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提到,元朝对西藏的统治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扶持萨迦政权作为自己在西藏的代理人,二是根据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原有的占地范围和属民分布而建立十三万户的行政建制。也就是说,元朝在扶持并依靠萨迦政权来统治和管理西藏的同时,对萨迦派以外的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同样采取承认和依赖政策并将其纳入自己的行政统治系统。这样,不但萨迦本钦须由元朝皇帝直接任命,各万户长(实为各地方势力首领)乃至万户以下的千户等,其去留任免之权亦均操于元朝皇帝之手。(沈卫荣《元代乌思藏等十三万户行政体制研究(一)》,载《西藏研究》1988年1期。)因此,元朝的权威不光为受其扶持的萨迦政权所认同,而且也得到了萨迦以外各万户(即西藏各地方实力集团)的普遍认同。这一点,在帕竹势力崛起及其取代萨迦政权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反映。从史籍的记载看,帕竹取代萨迦政权并非单纯是靠军事上的胜利来完成的。公元1354年,当绛曲坚赞率大军包围萨迦大寺,擒获萨迦本钦旺尊,即帕竹在军事上对萨迦取得决定性胜利之际,帕竹的地位却并未因军事上的胜利而得到巩固,恰好相反,这时,帕竹实际上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威胁,这就是属于萨迦派的帝师与被帕竹兼并的蔡巴、雅桑等万户长“以用兵毁灭萨迦并以驱逐其它区域长官的罪名”(五世达赖著《西藏王臣记》,郭和卿译,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P130。)联名上告绛曲坚赞于元帝座前。对这一严重局面,绛曲坚赞所采取的行动同样是“多次上诉于元帝座前”,(同上。)竭力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申辩。这表明,元朝的权威已在西藏各地方政治势力中得到了一致和普遍的认同,并且,这种认同已达到了这样的程度:耶西藏任何一个地方政治势力,只有当它得到了元朝这一最高权威的认可,得到元朝皇帝的诏命,它才具有合法性,才能同时得到其它教派和地方势力的承认乃至诚服。事实上,绛曲坚赞也正是在这场与萨迦、蔡巴、雅桑等展开的激烈诉讼中获胜并得到元帝的永久敕任书后,帕竹政权的地位才最后得到确立。绛曲坚赞本人对元帝的支持对他成就事业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深知底蕴,他在自传中曾反复强调了元帝对自己的恩德,称:“我遂派遣以喜饶扎西为首的使者禀奏皇帝父子殿前。皇帝关怀我,虽然他说(绛曲坚赞)有野心,但(我)仍景仰皇帝的人品,仍寄以期望。”(《朗氏家族史》,阿旺、畲万治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P216。)绛曲坚赞还曾专门在拉萨兴办佛事,以报答皇帝的优遇之恩。他写道:“其后,大皇帝颁发水晶印章给我,此外尚有圣谕和厚赏,关怀备至。以后每年都有恩赐。作为祝愿皇帝父子长寿的佛事,官寨在拉萨释迦佛像前隆重地奉献酥油供灯和给佛像贴金的金汁,鼓励撤巴和士卒积聚资粮,奉献酥油供灯和贴金的金汁。”(同上书,P221。)此外,在绛曲坚赞还在其遗嘱中告诫帕竹后人道:“东方皇帝以前就关怀(我们帕竹),若继续关怀,则应当遵守皇帝的法令,迎送和承侍宣旨钦差。”


  绛线曲坚赞的上述言论,不仅体现帕竹势力,,实际上也体现了整个西藏地方势力对“东方皇帝”即中原权威的认同感。由此可见,因元朝长达百余年的统治而在西藏各地方势力中树立起来的中原权威,显然已在西藏本土上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并且这种权威在西藏社会中延续了长达百余年时间,它自然不会因为元朝的灭亡而骤然消失。因此,由元朝的统治而导致的西藏各地方势力对中原权威的普遍认同,同样成为了元朝灭亡后西藏与元明政治关系迅速发生嬗变的基础。


  综上所述,元朝对西藏长达百余年统治导致的上述三点,即西藏地方政权靠中原政权支撑的机制,西藏与中原政权之间发生的深刻利益关系以及西藏各地方势力对中原权威的普遍认同,无疑标志着西藏社会已经在内部政治结构和利益关系上形成了一种对中原政权的依存机制,可以说,这一机制正是导致元朝灭亡以后,西藏各地方政治势力在极短时间内,就主动而迅速地投入明朝治下的根本原因。


  不过,西藏与元、明政治隶属关系的迅速转换,除了西藏方面的原因之外,自然还有明朝方面的原因。明朝作为取代元朝的又一个新兴的中原王朝,它必然要继承元朝的一切既得权利和统辖疆域,因而它也必然要继承由元朝所确立的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地位,这是无庸置疑的。这一点,在明朝皇帝颁布的诏敕中有充分反映。明太祖朱元璋在遣使诏谕朵甘、乌思藏等处时,即称“我国家受天明命,统驭万方,恩扶善良,武威不眼,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明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朋神宗亦曰:“番人也是朕之赤子,番人地方都是祖宗开拓的封疆。”(《明实录》卷225,万历十八年七月乙丑条。)由此可见,明朝统治者自取得政权之日起,便是将西藏作为“幅员之内”的“祖宗开拓的封疆”来看待的,并对西藏采取了同内地“咸推一视之仁”的态度。明朝仅于攻取元朝京城的次年(1369年,明洪武二年)就迅速派许允德进藏诏谕。其诏曰:“……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臣民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惟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使者至吐蕃。”(《明实录》卷41,洪武二年五月甲午条。)从此诏书内容和明朝诏谕吐番的急迫程度看,明朝皇帝显然是将西藏的归附视为最终完成其统一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洪武年间明朝在西藏设置的机构(如元帅府、宣慰司、万户府、千户所等)和所封官职有许多均沿用元朝旧称与旧制,同时,明太祖封赐给西藏各宗教首领名号,如国师、大国师、灌顶国师等,亦无一不是沿袭元朝旧称。《明史·西域传》亦载:“初,元尊番僧为帝师,授其徒国公等秩,故降者袭旧号。”这表明明初所封西藏宗教首领仍然是沿袭元朝封八思巴之故事,目的是要让“为僧者,各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乐太平。”(《明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不同的只是明朝取消了“帝师”的封号和职位。


  由上可见,元朝灭亡后,西藏发生的由同元朝的政治隶属关系向与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迅速转变,以及构成这种转变的西藏和中原两方面的原因,不仅表明了西藏与明朝政治隶属关系的确立是直接以元朝对西藏百余年的统治为基础的,同时,这一点本身也说明西藏与明朝的关系依然是沿着元代业已确定的轨迹向前发展。也就是说,由中原元、明王朝更替而导致的西藏与元明政治隶属关系的转换,从根本上说,并未使这种关系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

 

  第二节 明朝西藏政策的特点与西藏经济的东向性发展


  元末明初,由中原元、明王朝更替而导致的西藏与元、明关系的嬗变,虽然并未使这种关系的性质发生改变,但必须承认,与元朝相比,明朝对西藏的政策却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些变化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朝取消了元朝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因而,在明代,元朝那种以“帝师”为首的西藏宗教团体在中原政权中享有巨大政治影响和宗教特权的情况已不复存在。


  二、明朝放弃了元朝在西藏所实行的那种独宠和单纯扶持某一教派政治势力以作为自己统治和管理西藏的代理人的做法。相反,明朝在西藏实行了一种“多封众建”的政策,即对西藏的各主要教派和地方势力首领均予以分封,并通过分封以及袭职、替职和例贡等形式使它们各自均直通于中央,从而与明朝建立直接的政治隶属关系。因此,明朝虽不像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所保持的联系却要比元朝相对广泛得多。


  三、假如说,元朝对西藏统治的确立和维持很大程度上还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胁为后盾,那么,明朝的情况则截然不同,明朝非以武力,而主要是以经济手段来联系和制约西藏,并以此作为维系同西藏政治关系的基础。


  由上述三点我们不难看出,明朝的西藏政策与元朝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或许正是由于这种差异,使一些国外藏学家得出了明朝未曾在西藏行使统治权的结论。这一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对此,王森先生在《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一书中已作过专门论述。(参见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P236一237。)不过,有一点必须看到,即明朝西藏政策比之元朝所发生的上述变化,确实意味着明朝在西藏实施主权的方式已经与元朝有所不同。那幺,具体而言,明朝是如何来实现它对西藏的统治主权的?明朝治藏政策是怎样形成并得以实施的?它的政治内涵如何?它在客观上产生了什幺样的效果?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说明和理解明朝与西藏的关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明朝的西藏政策中,最突出的一点,乃是通过政治上的“分封”形式来确立明朝与西藏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这一政策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在洪武初年,明太祖为安抚应招前来归附朝贡的藏区各僧俗首领,遂授予他们以各种官职和封号。如故元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获得“河州卫指挥同知”官职;故元摄帝师喃加巴藏卜获得“炽盛佛宝国师”封号;帕竹第悉章阳沙加获“灌顶国师”封号;八思巴后裔公哥坚藏卜获“圆智红觉弘教大国师”封号;僧人答力麻八剌获得“灌顶国师”封号等等。同时,明太祖还先后对前来归附和请官的大批西藏故元官员授予了新的官职,这些官职大抵有:乌思藏或朵甘思都指挥使司同知、指挥佥事、宣慰司使;巡检司巡检、招讨司官,万户、正副千户、百户等等。不过,洪武年间,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赐封显然还带有较大随意性。这着重表现于两点。其一,当时明朝对西藏各僧俗首领的赐封,有相当数量是应西藏僧俗首领的要求而给与的,如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大规模授官职,均是应故元摄帝师蝻加巴藏卜的要求和荐举。答力麻八剌与公哥坚藏卜的受封,亦是两人主动“请师号”的结果。(《明实录》卷91,洪武七年七月己卯条。)其二,从洪武年间明朝所授官职和封号的名称来看,不仅多而杂,而且较为混乱,其中有不少只是沿用元朝的封号和官职罢了。这之中因人设官的情况自然也有不少。故《明史·西域传》载:“初,太祖以西番地广,人犷悍,欲分其势而杀其力,使不为边患,故来者辄授官。”
  明太祖所以对西藏僧俗首领这样大量授官封号,大致基于两个主要目的:


  一是意在安抚。明初,西藏各僧俗势力无疑是将明朝作为元的继承者看待,因此,他们竭力向明朝请官请封,不仅是沿袭元朝以来与中原王朝之间的传统做法,而且这对他们来说也是在西藏取得稳固与合法地位以及争取自身实力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和政治需要,这正是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明初频频向明请求封号官职的原因。明太祖在这方面大力满足他们的需要,采取“来者辄授官”政策,在政治上对西藏各僧俗势力乃是极大的安抚。


  其二,明朝在政治上同样需要通过对西藏僧俗首领的授官封号以及由此而确立的朝贡关系来体现其对西藏的统治主权。明朝对接受封号与官职的西藏各僧俗首领明确要求他们承担其政治责任,即“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明实录》卷79,洪武六年二月癸酉条。)


  洪武年间,明太祖所实行的不断对前来朝贡、归附的西藏僧俗首领授官封号的政策,尽管已经初步具有“多封众建”的倾向,但必须指出的是,洪武时期的分封由于其随意性较大,以及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特点尚缺乏深入了解,故其分封政策明显地存在两大弱点。首先,在明朝对西藏僧俗首领分封的职官和僧号两大系统中,基本上是以职官系统为主而以僧号系统为辅。也就是说,明太祖时期,对西藏僧俗首领的分封主要是授以官职,如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对西藏授官职即多达百余人,而对西藏僧人首领赐封号者则极少,整个洪武时期,明朝给西藏僧人首领以封号者仅有数人,他们是炽盛佛宝刚国师喃加巴藏卜、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公哥坚藏卜、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剌。明太祖对西藏僧俗首领主要授予官职而不是封给僧人首领以封号的做法,可能包含了削弱其宗教影响并以汉区方式来强调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地位的意图,但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以及由教派为主而形成政治势力的情况显然存在较大距离,不利于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其次,在洪武年间,明朝赐封西藏僧人首领的封号等级普遍偏低,最高仅为“大国师”和“灌顶国师。”这一方面是因为明太祖取消了元以来的“帝师”封号,另二方面也与其分封着重以授官职为主有关。这种对西藏僧人首领封号等级偏低的状况,同样不利于明朝对西藏宗教势力的政治凝聚。因此,虽然明太祖的分封政策可能已有“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意图,但这一意图在洪武时期显然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明朝对西藏的分封政策最终趋于完善和定型是在明成祖永乐年间。经过开国30多年来与西藏各僧俗势力在政治上的频繁联系和交往,明朝统治者对西藏特殊的政教合一制度和宗教领袖在政治上的举足轻重地位逐渐有了深入、全面的认识,这一背景无疑使继明太祖之后而即位的明成祖对西藏的分封产生了一种更积极、更富针对性的政策构思,在这一新的政策构思基础上,明成祖对洪武时期的西藏分封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首先,明成祖即位的当年,即派遣宦官侯显前往乌思藏,迎请自己做皇子时就已闻其名的噶玛噶举派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
  永乐四年,明成祖又遣使带着玉印、法命,到西藏封帕竹第五任执政者札巴坚赞为灌顶国师阐化王,并赐银五百两及锦绮茶叶等。


  同年,在向帕竹派出封王使的十天后,明成祖又遣使到灵藏(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邓河柯一带,一说在道孚一带)、馆觉(在今西藏昌都地区贡觉县),分别将两地的宗教领袖封为灵藏灌顶国师和馆觉灌顶国师。

  永乐五年三月,明成祖封应邀来京的哈立麻(噶玛)派黑帽系第五世活佛得银协巴为“大宝法王”。同年,又加封馆觉灌顶国师为“护教王”,加封灵藏灌顶国师为“赞善王”。


  永乐八年,明廷又派宦官到后藏迎请萨迦派嫡系拉康方丈僧人昆泽思巴。永乐十一年昆泽思巴到京,受到隆重接待,明成祖封其为“大乘法王”,并赐诰印。同年,明成祖又封必力工瓦(止贡)僧人为“必力工瓦阐教王”,封萨迦派都却方丈僧人为“思达藏辅教王”。


  此外,在永乐六年,明成祖还曾遣使到前藏延请新兴的黄教即格鲁派创始人、德高望重的学者宗喀巴进京,但宗喀巴婉言辞谢。永乐十二年,明廷再次遣使迎请,宗喀巴遂派弟子释迦也失代表他赴京,次年,明成祖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从大国师前所加的名号看,其地位应比一般灌顶国师、大国师要高,但比大宝法王和大乘法王要低。这可能因为他只是宗喀巴弟子的缘故。19年后,即明宣德九年,释迦也失再次到京,明宣宗遂册封他为“至善大慈法王”。


  由上可见,从永乐四年册封帕竹札巴坚赞为“阐化王”开始,到永乐十三年封释迦也失为“西天佛子大国师”为止,在短短九年时间里,明成祖即以极高的效率对西藏各宗教势力和教派领袖进行了大规模的分封,先后分封了两大法王(大慈法王的最后受封虽是在明宣德年间,但其始封却在永乐时期)、五大教王。同时,在法王、教王之外,明成祖还陆续将一大批西藏僧人封为灌顶大国师、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永乐年间的这种大规模分封行动,在西藏各地掀起了一股受封热潮。一时间,西藏各地大大小小的僧俗上层纷纷来觐请封或遣使来京,而明成祖几乎来者不拒,辄予封号和官职。从《明实录》的记载看,在永乐以后,西藏来京者主要是入贡或请袭封之事,新请封号的情况已极少,这说明在永乐年间,明朝对藏区各教派和地方势力从上到下各级首领的分封已基本完成。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明成祖对洪武时期的分封政策进行了很大调整,调整的内容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调整分封重点和对象。即将洪武时期以授职官为主的分封改为着重授予教派领袖以封号的分封。也就是说,在分封对象上把西藏宗教教派领袖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而改变了洪武时期在分封上突出职官系统而忽视僧人作用的弊端。明成祖在分封重点和对象上的这一调整,显然意在利用西藏宗教领袖的影响来巩固和保持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地位。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的特点相吻合。


  第二,提高分封规格和等级。针对洪武时期对藏族僧人分封规格偏低情况,明成祖大幅度提高了对僧人的分封规格,在所封僧人名号中,以“法王”为最高等级,“教王”次之,以下依次为“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等,从而建立起了一套新的较完善的僧人封号制度。值得强调的是,明成祖首次对西藏各教派首领实行的普遍封王做法,不仅是对洪武时期西藏政策的重要变革,而且也是继元朝帝师制度之后明朝统治者对西藏政策的一个重大发展。这一做法显然有助于加强明朝对西藏各教派势力的政治凝聚。
  第三,充分注意了分封的地区性和代表性。明成祖时期受封的两大法王和五大教王,其各自的教派如下:
  大宝法王:噶玛派。
  大乘法王:萨迦派。
  大慈法王:格鲁派(明成祖永乐十三年封“灌顶国师”,明宣宗宣德九年封“大慈法王”)。
  阐化王:帕竹派。
  赞王:灵藏派。
  护教王:萨迦派。
  阐教王:止贡派。
  辅教王:达仓派。


  其中,噶玛派、帕竹派和止贡派是噶举派的分派,达仓派、灵藏派是萨迦派的分派。由此可见,在明成祖分封的法王和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遗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即后藏的萨迦,前藏的帕竹和止贡,在前藏部分地区和西康大部分地区拥有相当影响的噶玛噶举,以及在帕竹地方政权扶植下异军突起的格鲁派。

 

  从分封的地区性来看,大宝法王的势力范围在西藏东部的昌都地区,大乘法王在后藏,即最西,大慈法王在前藏,居二者之中,这样的分封布局,体现了明成祖精湛的政策构思。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言到:“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谁,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下)》,邓锐龄译,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88年4期。)永乐时代这种充分依据西藏各教派实力大小和各地区代表性而进行的分封,使明朝与西藏之间建立起了更广泛的政治领属关系。


  明成祖对洪武时期西藏分封政策的调整,无疑使这一政策更趋完善和成熟。但是,对明朝统治者来说,分封作为对西藏体现和行使其主权的一项基本政策,仅止于分封显然是不够的。为了进一步强调分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统治者在分封的同时又建立了一套与之配套的严格的朝贡制度。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1.例贡。即各受封首领按照明朝的规定,定期进行的朝贡,例贡的宗旨是让西藏受封的各僧俗首领,以定期向明朝廷进贡“方物”形式,来表示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这种朝贡实际上成为西藏受封的各实力派首领对明朝中央承担的一项特殊政治义务。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


  2.袭职朝贡。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教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到此完成袭职手续。重要首领,特别是诸王的承袭一般均由朝廷遣专使往封。这种袭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3.谢恩、庆贺朝贡。当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之后,也要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遣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失“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


  很明显,明朝对西藏各教派首领的分封并未徒具形式,原因就在于明朝对各受封首领规定了一套严密的例贡和袭职朝贡制度,使其以分封来体现的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得到了具体的实现。因此,对明朝统治者来说,作为分封基础的朝贡制度实际上成为明朝维系和加强对西藏的政治统属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途径。
  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朝如何来保证朝贡制度的顺利实施?即明朝以什幺措施来确保西藏大大小小的各受封首领能按照规定源源不断地前来朝贡?


  我们知道,明朝与西藏的情况和元朝相比有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明朝在对西藏的施政上至少存在两个不利因素。首先,明朝统治者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缺乏像元朝那样的紧密宗教联系。虽然在表面上,明朝统治者(尤其以明成祖为代表)同样优待西藏宗教首领,但这并非像元朝统治者那样是出自宗教上对藏传佛教的崇信和皈依,而更主要是基于一种政策上的考虑。正如佐藤长先生指出的那样:“明成祖完全不认为宗教在个人生活上有需要,他所以优待哈立麻,绝非出于纯粹的宗教信仰,无疑是由一种政策的立场而出发的。”((日)佐藤长《元末明初西藏的形势》,载《明代满蒙史研究》,京都,1963年。)实际上这不仅是明成祖,也可以说是整个明朝统治者对西藏宗教的基本态度。由于明朝统治者并不真正崇信和皈依藏传佛教,这不但导致他们取消了元朝那种在宫廷中以西藏宗教领袖为帝师的制度,也使他们与西藏教派势力之间不可能有像元朝那样的特殊宗教联系。从而决定了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已经不可能以其同西藏教派势力的宗教联系为基础。其次,明朝既不像元朝那样是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权的直接扶持和支撑来行使对西藏的统治和管理,同时明朝对西藏权威地位的确立和维系也不是像元朝那样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施加的军事威慑为后盾。明朝虽然也在西北驻军布防,但主要目的是为对付北方的蒙古并阻隔蒙古与西藏的联系。终明一代,北方蒙古始终是明朝的最大威胁和主要劲敌,双方之间战争频繁。在这种情况下,明朝要以任何武力方式或强制性手段来作为对西藏施政的基础已属不可能。所以,明朝唯一的选择是以怀柔和安抚的手段来推行其西藏政策。这一点,在明朝推行朝贡制度方面得到了最充分、最集中的反映。


  对于明朝统治者来说,保证西藏各受封的实力派首领按规定前来朝贡,既是维系分封的重要政治手段,也是实现明朝与西藏政治隶属关系的主要途径和标志。因此,朝贡制度对于明朝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明朝全部西藏政策的核心。而明朝在推行朝贡制度方面无疑采取了一种极明智而又实际的作法,这就是对前来朝贡者回赐大量财物,优予市贡之利,以经济手段来加强对西藏各实力派首领的政治凝聚。


  这一作法始于明初。当时,明太祖为了安抚前来归降入贡的西藏各大小僧俗首领,除授其官职外,还给予厚赏。到明成祖时,由于对西藏采取积极经略态度并大肆分封和优待西藏宗教首领,对西藏朝贡者的赏赐也日益丰厚。如永乐中大宝法王哈立麻入朝,成祖先后赏赐七次,其中仅金、银两项每次约以百两千两计,此还有大量金银器皿、丝绸彩缎、钞锭等。明朝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正赏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成化以后,对一般喇嘛僧人进贡者的正赏数额作了如下规定:“喇嘛僧人等从四川起送到京每人彩缎一表里,纻丝衣一套,俱本色。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阔生绢四匹,古丝衣一套,内二件本色,衣一件折生绢三匹。俱赏钞五十锭、折靴袜钞五十锭、食茶六十斤。从洮河起送来者,到京每人折衣彩缎一表里,后加一表里,纻丝并绫贴里衣二件。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生绢四匹。俱食茶五十斤、靴袜钞五十锭。”(《明会典》卷111《礼部》69,《赐给》2。)但诸王的正赏远不受此数额限制,尤其是诸王亲自入贡者,赏赐往往非常隆厚。贡品价赏则是给贡者的酬值,大多根据贡物品质高低、数额大小相应给价,如对进贡马匹均一律给价。宣德前所进马匹不论等第高下都同一给价,宣德元年始规定:“中马一,给钞二百五十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二百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八十锭,纻丝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马钞六十锭,绢二匹。”(《明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明朝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使者和随行人员的赏赐在朝贡时颁给,遣主的赏赐则由使者带回。对于地位较高的遣主,如诸王等,朝廷还往往专使赍物回赐之。除实物赏赐外,来京使者一般还有赏宴、留边听赏人员的食宿也由当地官府供给。此外,西藏朝贡使团在内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驿传提供食宿,“水路递运船,陆路脚力”,并配有伴送人员为其办理登记、过关手续等。


  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学出版社,1987年版,P238。)如果加上对朝贡使团每位使者和随行人员的层层赏赐以及承担他们在内地的护送、马匹、车辆、船只和全部食宿等,其实际支付费用要高得多。


  明朝这种优予贡利的作法,对西藏各大小地方首领显然具有极大吸引力。从永乐年起,西藏僧人即渐渐突破明朝规定的三年一贡的入贡期限,开始频繁入贡。如永乐七年,乌思藏必力工瓦国师端竹监藏即两次遣使朝贡。大宝法王从永乐七年至十年,每年皆遣使入贡。由于所有前往朝贡人员均能得到赏赐,而明朝前期对朝贡人数并无明确限制,故导致了西藏朝贡人数和使团规模的逐年剧增。宣德、正统年间,一般为30~40人,景泰年间增至200~300人,到天顺年间猛增至200O~3000人。可以想象,当多达两三千人的朝贡使团每年浩浩荡荡地穿梭于西藏与明朝京城之间,其景象是何等壮观。史载:“前后络绎不绝,赏赐不赀。”这无疑给明朝带来很大财政负担。所以,从成化以后,明朝在与西藏关系上最感棘手的问题已远不是如何招来西藏朝贡者,相反而是如何限制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次数和人数。


  成化六年,明朝作出四项规定。第一,乌思藏赞善、阐教、阐化、辅教四王皆三年一贡;第二,每王遣使百人,多不过百五十人;第三,国师以下不得径自遣人入朝;第四,朝贡时各王须将僧人姓名及所贡方物各具印信番文,以凭验入,以杜混冒。(《明实录》卷7,成化六年四月乙丑条。)


  上述限制措施显然并未完全得到执行。为此在隆庆六年明朝不得不再次作出如下限制性规定:第一,将国师、禅师、都指挥使等的袭职朝贡一律并入年例贡内,袭职后不许再差人谢恩进贡。第二,规定未及三年不许来贡,“不愿者不强”,凡贡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贡者,参作下次例贡之数。第三,鉴于使团规模日渐扩大的局面,不得不在限制赴京人数基础上相对放宽诸王贡使人数,规定阐教、阐化、辅教三王,大乘、大宝二王“俱三年一贡,每贡各一千人。内五百人全赏,在京题给,五百人减赏,本省给与。于全赏内起送八人赴京,余留边听赏。护教王三年一贡,每贡七百七十五人,内三百八十七人全赏,三百八十八人减赏,全赏内起送六人赴京,余留边听赏。”(《明会典》卷108《礼部》66《朝贡》4。)


  不过,除了在万历以后明朝对西藏朝贡次数和人数的限制真正有所成效外,在从永乐到隆庆的长达150余年中,西藏各首领的朝贡无论在次数和人数上都保持了相当的规模。成化八年,礼部奏当年岷、洮等卫奏送各族番人四千二百余人,除给马值不计外,凡赏彩缎八千五百四十二表里,生绢八千五百二十余匹,钞二十九万八千三百余锭。这里还主要是从西北来的藏族,并不完全是乌思藏的朝贡者。
  成化二十一年,阐化王遣使四百六十二人入朝。同年,大宝法王、牛耳寨(阐化王下属官)派来谢恩、请求袭替或新招抚的头人使人共一千四百七十人。
  弘治十二年,乌思藏及长河西宣慰使司各遣人来贡,贡使达二千八百余人。
  正德五年,大乘法王遣使达八百人。
  嘉靖四年,乌思藏、长河西、长宁安抚司贡使过例额者达九百四十三人。
  嘉靖十二年,乌思藏及朵甘贡使达千余人。
  嘉靖十五年,辅教、阐教王和大乘法王及长河西等处军民宣慰使司各进贡,贡使竟多达四千一百七十余人。


  这些来自藏区的庞大朝贡使团,与其说是为了表达对明朝的政治隶属,不如说他们是在政治旗帜下派遣的经济使团更为恰当。——因为他们朝贡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赏赐从明朝手中获得巨额财富,而且还往往在内地直接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例如,虽然并非所有朝贡使者都被准许赴京,但无论赴京者或留在边境人员均能得到赏物,而且京城领赏后朝廷允许开市三天至五天做买卖。(《明会典·朝贡》。)此外,使者在内地还可半公开从官吏或商人处买到东西。在边境等候的大多数人更是在口岸从事相当规模的贸易。一些使者还往往用自己携入的金、银在归途上同官员、军人和民间商人交易,以得到更多的茶叶、药材、铜铁器和瓷器。僧人使者为了修寺,则购买金箔、颜料、木料、供器、乐器等。(吴均《〈西番馆来文〉看明朝对藏区的管理》引岷川大崇教寺禅师桑儿结坚参进贡表文,《藏族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如洪武时就有不少西藏贡使贡毕返还之时,大量购买茶叶等物带回。有一次使团竟带走茶叶一万几千斤之多,朝廷知道后并不追究。许多西藏贡者还将朝廷赐物易换所需之物带回。宣德九年,阐化王使臣扎藏等“以朝廷赐物易茶”;成化十五年,辅教王使臣沙加里吉等乞准以赐物在湖广荆州市茶。由此看来,明代这些规模庞大、络绎不绝的西藏朝贡使团事实上也是物资采购团,他们的每一次朝贡,不但能从明朝政府那里获得丰厚的赏赐财物,而且也直接从内地购得大量物资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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